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执行问题探析

2019-05-25 07:50孙恩静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执行

孙恩静

摘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与青年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老年人为了得到精神慰藉试图通过诉讼以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胜诉判决却难以被青年人执行。研究其原因是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在精神上的需要被赡养的义务与社会分工中青年人作为社会劳动者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具体表现为现实生活中为了就业、住房等产生的压力在老年人与青年人之间产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受青年人的就业、住房等以及社会环境、政策的影响。

关键词:代际冲突;权益保障;常回家看看;执行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可诉性分析

(一)保障老年人精神权益的必要性

当前,人类社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随着社会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年龄比例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这种两极化体现在幼年儿童与老年人的数量在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加大,而青年人的人口数量虽不断增加但总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在城乡二元经济的时代使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来到城市打工。转移到城市中的劳动力由于户籍、交通、住房等各方面的不足无法将父母接往城市同住,致使老人留守家中,从而在许多家庭里出现了“空巢老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势必导致我国大量“空巢老人”的出现。

现代中国社会传统的家族与家庭结构逐渐解体,在广大城镇地区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已经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而成为养老的新模式。居家养老模式下,老年人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较之家庭养老模式更为突出。老年人虽然获得来自子女、社会的物质赡养和服务,但是也因为子女不在身边而不能够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精神赡养得到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达49.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则更是高达56.1%。此外,随着社会发展,老龄化问题逐渐加重。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面对如此高的老龄化数据,不仅仅“空巢老人”的生活问题应该得到社会及家庭子女的保障,其精神问题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及子女的关怀。

(二)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紧迫性

对老年人的赡养可分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都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有着重要影响。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老年人的子女外出获得更多的就业、教育等机会。因此,就物质方面而言,青年劳动力的外出能够提升“空巢老人”的物质健康水平。某种程度上,相对于经济上的支持,子女的精神赡养是独特而重要的。青年人的情感支持是老年人生活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如果缺乏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会导致本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空巢老人”普遍存在一种孤独感,这种孤独感相比疼痛等身体上的伤害而言是一种更大的精神伤害。

我国在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条也常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出台,是从法律层面承认当今社会中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现实紧迫性需求,也具有希望用法律支撑道德的考量。“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2013年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开庭审理。在诉讼中,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随着该案件中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后,社会中掀起一股精神赡养的“诉讼热潮”。一些老年人因自己子女外出,在精神上得不到慰藉的情况下,纷纷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迫使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实紧迫性及司法实践的可诉性两个方面,可以体现出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应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不缺位。

二、老年人获得胜诉判决执行难的现实性

(一)社会经济因素的限制

在我国,经济因素限制往往也是使得胜诉判决的执行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境,并且是该胜诉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所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青年人不是不想回而是“回不起”。

随着城镇化不断加快,青年人首先要承受着来自于生活的压力。一方面,青年人需要不断去付出体力、脑力去获得更高的经济来源,以提供给自己衣食住行等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青年劳动者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主力军,国家需要他们不断奉献自己的脑力、智力,为实现中华民族富强、家庭富裕而努力。因此,对那些外出空间距离父母较远的青年人、工资水平低的青年人或担任重要岗位的青年人而言,回家探望父母意味着需要多支出车辆往返的费用、因请假而减少的工资等。由此,要求青年人回家探望父母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的限制。此种情况下,青年人更是没有多少时间去探望老年人。

正如上文所述,即使青年人有意愿回家探望老人,履行对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但是却迫于经济的限制不能回家看望老年人。青年人一方面承受着经济上的压力,从而不能回家探望老人;一方面又迫于法律的规定,要积极履行探望老年人的法律义务。上述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也是老年人起诉子女履行探望自己的义务,但是胜诉后却执行难的关键因素所在。

(二)法律责任要素的缺失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论证结构。法律规范能否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实施,主要是考察其满足三要素说的构成部分,即法律假定、处理与制裁三部分构成。其中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违反某一行为需要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主体违背法律规范内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中的制裁部分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实行制裁,从而达到增强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而且这种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法律主体遵守法律规范的手段要有效得多。就“常回家看看”条文而言,該条文却并不具备法律规范要素中的制裁部分,仅仅是规定了青年人需要对老年人进行的精神赡养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所要履行的义务。该条款并无家庭成员(主要应是指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用人单位违反该条款后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老年人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与自己子女对簿公堂后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若青年人与用人单位仍然不遵守法律规定、且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整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条文中没有对法院判决该如何执行的问题作出法律设计。法律层面的不足可能使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权益仅仅停留在“镜中花、水中月”的层面。

只要社会中还存在违法行为,就必须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以此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及稳定性。但在“常回家看看”条文里并没有对违反该条文的行为作出制裁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文未设定制裁制度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希望回归到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层面上去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道德与经济存在矛盾、法律制裁规范缺失,这种矛盾和缺失是老年人胜诉判决难以执行的关键因素。

三、老年人胜诉判决得以执行的完善思路

(一)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内容

“常回家看看”条文中法律制裁要素的缺失是导致法院依据该条文作出的胜诉判决却难以执行的关键要素。因此,对于不履行判决中规定的探望、问候义务的青年人究竟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责任章节予以明确规定。如有的学者主张家庭成员不履行判决中规定的“常回家看看”义务,就构成侵权。此种情况下,老年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不履行判决的子女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此种做法将不履行探望、问候义务的青年人的惩罚进行具体化,以此对青年人的行为起到指引和威慑作用。此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青年人,还应包括青年人所在的用人单位。若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青年人不能履行探望老人的义务,则应对老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有一部分学者提出,如果青年人不履行判决中规定的“常回家看看”义务,是否可以追究其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

(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行政法律责任领域,征信是信用社会的封喉利剑。在现代社会逐渐出现一种“失信人员”的责任形式,如江苏省无锡市的不执行判决的失信人员名单、银行系统里的借贷信用黑名单等。因此,对拒不执行老人胜诉判决的青年人,可以将其相关信息归入信用平台,并且在官网网站或者新闻主页上设立“拒不执行曝光台”将失信者纳入黑名单。通过运用网络资源这种无形的手段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无疑是使“常回家看看”判决能够被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此种情况下,利用社会舆论压力激励青年人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是一种成本低廉的法律制裁机制。

(三)完善国家支持的政策

“常回家看看”判决难以被执行的困境的解决,关键在于政府和社会的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为了使“常回家看看”条款更具时效性,国家政府应关注对外出工作青年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政策手段保障青年人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别是防止工资拖欠、克扣情况的发生,以使青年人在经济条件上能够更宽松。另一方面,外出工作的青年人主要是对老人居住地的经济环境不满意,才会到其他城市寻求更好的就业、教育等机会。为此,基层政府应因地制宜,为青年人寻找改善经济条件的方式。如发展当地农村地区经济,将加强输出工作与引导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工程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引导外出青年人回乡创业,以此来缩短青年人与老年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更方便青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四、结论

综合来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青年人应“常回家看看”,但因条款欠缺制裁要素而导致其强制性、威慑性降低。因此,需要对第十八条进行完善,从法律制度层面促进“常回家看看”条款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其次,法院依据第十八条所作的判决执行难的关键原因在于,青年人不是不想执行判决,而是难以执行判决。青年人外出就业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好地经济环境,改善经济水平。一方面,如果在工作时期必须回家探望老年人,会耽误青年人的工作时间,这是用人单位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青年人也会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够定期探望老年人。因此,对相关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进行完善,是解决“常回家看看”条款判决执行难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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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无锡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课题项目,项目编号:WXL201707。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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