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毅龙+刘建伟
摘 要: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该项职责对于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问题颇为严峻,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也存在诸多困难,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审判涉财部分的执行(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等)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如发现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确保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该项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实施。
二、财产刑执行的现状
1.刑事判决的高适用率
一直以来,财产刑越来越多的被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判决,特别是对于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更是普遍适用。以笔者所在的晋江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至12月,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判决刑事案件4024件4960人,被判处财产刑共3113件3756人,占同期被判刑总案件数及总人犯数的比例均超过七成。
2.司法实践的低执行率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长期难题,不仅民商事类案件执行困难,刑事审判中的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更加严峻。仍以上述数据为参考,被判处财产刑的3756名罪犯中,已主动缴纳及被立案执行到位人数仅为490余人,约占总涉案人数的13%。可见,整体的执行率明显偏低。从泉州地区周边县市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来看,上述一高一低的情况均较为普遍。由此可见,刑事裁判涉财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已不容小觑。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有来自执行机关的因素,也有来自被执行人的因素亦或是其他客观原因,但是检察机关对当前财产刑的监督工作不足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可以说,面对当前财产刑的整体执行情况,检察机关提升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水平有着较大的空间,但是也面临的种种问题:
1.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疏于监督
一直以来,自由刑、生命刑等主刑都是刑事执行的重中之重,主刑是否得到执行更是成为判断刑罚执行的重要标准。而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则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正是这种忽视,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多地集中于对监禁刑及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上,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了这方面的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1]
2.执检部门执法条件有限,监督缺乏力度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部门是对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部门。一直以来,在检察系统内部,以职务犯罪侦查、侦监及公诉三大业务部门为中心,围绕三大业务部门开展工作。而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不重视。最直接明显的体现在,多数基层检察院监所科(现已陆续更名刑事执行检察局)人员构成方面多为临近退休人员或检察新人,人数上多为2至3人,部分检察院甚至由于种种原因未设置专门的监所科或刑事执行检察局,而改由公诉、侦监或办公室等其他科室人员兼顾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仅从该情况来看,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部门疲于对应对日常工作,对于财产刑的检察监督就更是力不从心。
3.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来源渠道闭塞,难于及时有效监督
信息渠道的畅通是有效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重要保证。《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434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财产刑执行存在违法情况时,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拥有监督权,但是却未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取证权利,使得检察机关虽然具有相关职能却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即便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他人的检举、举报,检察机关难以主动实施监督。这一情况对于目前财产刑案件逐年增多,而执行情况堪忧的形势极为不利。[2]
四、完善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的几点建议
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原刑法的立法限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使之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要确保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机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在此,从完善制度规定的角度考虑,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转变陈旧观念,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识
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已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适应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从2015年以来,检察机关监所部门逐步由监所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财产刑执行监督被列为执检部门的多项重要职责之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对财产刑监督的认识并付诸行动,积极开展各类针对财产刑的监督活动,监督执法部门执行财产刑案件,从而改变执法部门对财产刑执行的认识,逐步扭转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的困局。
2.大力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
一是保证必要人员数量,以切实行使刑事执行检察职权为底线,保证人员配备的充足;二是优化人员构成,“老”“弱”人员比例应当有所降低,检察经验丰富人员应当有所增加并形成检察刑事监督工作业务骨干队伍;三是提升检察人员监督能力,财产刑检察监督工作对于大多数检察干警来说,是一个新的工作领域,检察监督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平时办案经验的积累,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更是快速提升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只有不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建设,才能进一步推进促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3.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
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加强监所部门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沟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执行阶段提前掌握可能涉及财产刑案件的相关信息。特别应当注意到控申部门对于发现案件的线索所起到的重要的作用。[3]另一方面,通过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法院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组织干警对法院刑庭、执行局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三方联络员制度,搭建法院执行局、公安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实时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流转畅通,驻所检察室定期将发现的留所服刑人员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通报,法院执行局将核准执行信息予以反馈,驻所检察室对可供执行的留所服刑人员财产的预控制情况进行再核实,并及时通知公安、法院等部门对执行财产进行预控制,保障执行监督工作开展。
4.主动行使职权,积极查处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渎职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调阅案卷、重点回访等形式对两类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执行情况展开调查,重点检察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否超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是否经由审批程序等内容,核实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对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发现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积极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坚决依法查处,促使法院审判、执行部门重视财产刑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邱景辉.《关于罚金刑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检察日报》,2003年.
[2]李秀玲.《浅议财产刑空判问题及其对策》.《法制与社会》,2006年.
[3]熊刚.《浅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法制博览》,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