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苗苗 张红梅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扶持“三农”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扮演关键角色,然而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态势下,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正遭遇寒冬,实际已进入风险高发期和频发期,从减税负、降成本等方面给予行业必要的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度过寒冬并实现持续发展,是当前迫切解决的现实問题。因此,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问题以及税收政策问题,对促进其良性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以广西小额贷款公司为基点,通过问卷调查和案例推导的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尤其是对“营改增”以后的税负问题的探讨,并给出了“营改增”以后广西区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扶持政策的建议,更具有理论的进步性和实践的可行性。
关键词: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政策
一、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称为“小贷公司”)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扶持“三农”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扮演关键角色。特别在广西这种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小额贷款行业(以下称为“小贷行业”)对普惠金融发展贡献尤其突出。截至2016年6月月底,广西小贷行业在全国排名13位。全区小贷公司共有386家,县域覆盖率81.33%,注册资本305.84亿元,贷款余额447.88亿元,平均单笔贷款余额158.19万元。2015年广西小贷行业实现总收入11.1亿元,利润总额1.33亿,纳税总额1.33亿元,纳税额度与利润总额基本持平。然而,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态势下,小贷行业发展正遭遇寒冬。根据广西小贷协会2016年8月开展的全区调研显示:全区共167家公司处于停业、退出或减资状态;正常经营的公司大多出现业务萎缩,不良贷款激增等情况。绝大多数银行已停止向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放贷,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紧张,广西小贷行业实际已进入风险高发期和频发期,部分公司甚至表示已进入到入行以来最困难的时期。于是从减税负、降成本等方面给予行业必要的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度过寒冬并实现持续发展,是当前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具有必要性。
本文从广西小贷公司实际税收政策和成本情况入手,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深入广西区191家小贷公司,深入调研了该行业的整体税负状况,提出适合广西小贷行业发展的税收综合建议。希望在“营改增”之后能给广西小贷公司监管机构和税务管理部门减税降成本政策的制定提供帮助,最终为促进区内小贷公司长远发展和普惠金融的完善而贡献绵薄之力。
二、小额贷款行业税收政策分析
(一)全国小额贷款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小贷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非主体税种。其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贷公司界定为“非金融机构”,按照我国营业税税法中《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小贷公司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的5%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照6%(一般纳税人)和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小贷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按适用税率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非主体税种。
(二)小型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与其功能类似的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其中包括:“营改增”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贷款准备金可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扣除”等。
在“营改增”之后,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统一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下基本予以保留,这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且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也可免征增值税等。同时指出,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此外,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发放小微、“三农”贷款时可享受优惠税率。而小贷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均不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及贴息政策。
(三)小额贷款行业与金融机构整体税负比较分析
小贷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法享受与其相类似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其整体税负明显高于类似的金融机构,我国多位国内学者就小贷行业与金融机构整体税负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黄倩(2014)在《小额贷款公司税负现状分析》中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计算得出:在“营改增”之前,小贷公司整体负税率高达30%以上,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整体负税率则为20%左右,并指出小贷行业实际税负率要明显高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税负率;重庆沃锐猎头公司2015年7月在一篇名为《小额贷款企业普遍税负较重》的文章中提到:小贷行业认定不明,不能享受金融行业税收优惠的政策,相对比其他行业金融行业机构,公司税负比较高。齐浩志(2012)指出,小贷公司需按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合计5.56%、利润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推算小贷公司的实际税率高达48.2%,并指出小贷公司如果不能进行资本运作,仅靠发放贷款获利,几乎是无利可图的。可见,在“营改增”之前,小贷公司相对于类似金融机构来说确实存在着实际税负过重的问题。
(四)广西小额贷款行业税收政策分析
基于小贷公司相对于类似金融机构税负过重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本域内的小贷公司实行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简称58号文)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贷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后的小贷公司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9%,另外,广西区人民政府也给出了其他的优惠政策,例如:将小贷公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表彰奖励范围以及按每年发放贷款增量给予资金奖励等多项扶持政策等,大力扶持区内小贷行业的快速积极发展。“营改增”后,广西区人民政府也积极探讨该税收政策的改变会给区内小贷行业所带来的整体税负变动情况,深入研究相关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通过查找广西小贷协会网站,没有发现有续58号文后有关区内小贷公司在“营改增”之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
可以看出,在“营改增”前广西区政府确实给予了区内小贷公司一定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尤其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但是不得不考虑至2016年12月31日起区内小贷公司将不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该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增至15%,且“营改增”后由5%的营业税税率转为6%的增值税税率可能带来税负增加问题,以及广西小贷行业进入了发展困难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广西区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区内小贷公司对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性,给予一个合理且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区内小贷公司回归良性平稳发展轨道,充分发挥其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广西小贷行业税收情况调研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了解区内小贷公司的税负分布情况,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以及“营改增”税收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状况,笔者对区内上百家小贷公司开展了问卷调查活动,样本数据来自于区内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等9个地市191家小贷公司问卷调查反馈表,其中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22家,有效样本数为169家。本次问卷调查截止时间是2016年8月21日。
(一)所得税税收政策方面
在问卷调查中,有159家样本公司(占比94%)认为58号文中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实对本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并表示在全国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希望广西区政府考虑小贷行业发展困难的现实问题,延续该所得税税收優惠政策。仅有10家公司(占比6%)认为58号文规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公司的发展起到的作用不大。于是笔者认为,广西区政府应当考虑延续58号文中规定的小贷行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降低该行业整体税负过重的问题,帮助该行业渡过发展难关。
(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方面
本次调查发现区内小贷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向比重普遍较低,其中96(占比50%)家公司表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向比重在10%以下,仅有19(占比11%)家公司表示同类贷款投向比重在50%以上, 82%的公司表示没有享受过任何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向比重在50%以上的19家公司中,就有18家公司表示没有享受任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数据显示可知,区内小贷行业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资金投向力度较小,其起到的作用并不大,笔者认为可能与无法享受相关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于是建议广西区政府予以考虑对支持“三农”和小微发展的部分小贷公司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该行业将贷款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
(三)增值税税收政策方面
问卷调查显示,样本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贷公司共有59家(占比35%),有57家(占比97%)样本公司表示进项税抵扣项目几乎为“零”或者可以忽略本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仅有2家(占比3%)认为本公司存在较多的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其中有49家公司认为“营改增”税收政策会带来企业税负的增加, 28家公司表示这种税负增加对本公司整体税负影响不大,在接受范围之内,21家公司认为“营改增”税收政策给本公司带来了更重的税负,呼吁本区政府考虑给予减税政策支持;仅有10家样本公司认为“营改增”税收政策减轻了企业税负。由此可见,由于小贷行业的特殊性,例如:只贷不存,固定资产可抵扣项目很少等行业特征,以及“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限制条件,“营改增”之前小贷公司可在应纳税营业收人中抵扣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而“营改增”之后,不得抵扣进项税;人工费用、福利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业务招待费用等也不能抵扣进项税等,使得该行业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少之又少,从而违背了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初衷,即公司税负不减反增。笔者认为,广西区政府应该考虑税收政策给小贷公司(一般纳税人)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其增值税税负。
在调查样本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样本公司有110家,占比65%,仅有19家样本公司认为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给本公司带来了税负增加的问题,91家(占比83%)样本公司认为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基于以上问卷调查显示,笔者认为,“营改增”税收政策给区内大约30%左右的小贷公司(一般纳税人)带来了税负增加的问题,违背了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初衷,希望区政府能适当考虑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同时建议区政府出台适应小贷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该行业整体税负,引导行业贷款资金投向,确实发挥其重要作用。
四、广西小贷行业税收综合建议
笔者认为小贷公司已然具备金融机构的基本属性,国家应尽快从不同管理层级和法律效力等角度赋予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与其他类似金融机构同等享受到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近中期,建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层面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承认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享受新型金融机构应享受的政策优惠。在远期,建议将小贷公司为认定为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对其实施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