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婷玉 周冠群
摘要 在反腐败斗争的攻坚阶段,某些不处于领导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注。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原因和犯罪危害具有鲜明的特点,其服刑改造中也存在特殊性,应当在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上综合施策。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犯罪预防 教育矫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当前,某些不处于领导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屡屡见诸报端。比如某村會计,竟然挪用资金1.19亿元;河北、江苏、上海三地的巡视组也不约而同地发现“小官贪腐”甚至出现“小官巨腐”的问题。应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小官”行使的是公权力的“最后一公里”,“小官贪腐”是人民群众直接看得见的腐败,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的警惕。
国家工作人员是,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司法实践中,受国家机关聘用、委托,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即从事公务的非在编人员,往往也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的研究对象非领导岗位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非领导岗位”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与原公务员法中“非领导职务”的概念相区别。
(一)非领导岗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特点。笔者选取近年来东部地区五个城市非领导岗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发现犯罪主体35岁以下青年人较多,约占该类型犯罪总数的58.63%。其中,属于合同制的“无编制”人员,占到该类型犯罪总数的54.32%。此类犯罪人一般年纪较轻,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思想多元;他们社会经验较浅,人格尚未真正“定型”,抵御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差。
2.犯罪行为特点。此类犯罪方式一般简单直接、情节恶劣、不计后果。以笔者研究分析的案件举例,东部地区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原法警z某,利用自己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便利,以虚开执行款拨付单、伪造案号的方式,套出民事执行款据为己有,并接受执行当事人贿赂,涉案金额达90余万;某国有企业财务部出纳员H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不入账、少入账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总额数百万元;某地借调上级行政审批机关的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J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专业技术寻找软件系统漏洞,为不符合条件的行贿人授予行政许可,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00余万元。
3.犯罪所得特点。此类犯罪所得大多用于奢侈型、享乐型消费,功利性极为明显。比如前文提到的z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豪车,H某将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甚至抱着“及时行乐”的心理,在接受审查期间还私自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肆意挥霍。
(二)非领导岗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法治道德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普遍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的物质生活,一旦掌握一点点权力就妄图发挥到极致。他们侥幸心理作祟,一般都从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开始,继续铤而走险,直至走上不归路。同时,他们缺乏最基本的法治观念。有的不屑学法,无知无畏,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应有的认知;有的虽然熟知法律,但对法律缺乏敬畏,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不会东窗事发。比如前文提到的原法警z某,对法律熟知却不真信,掌握法律知识却不坚守,最终被法律严惩。
2.相关单位内部管理弱化。有的单位管理制度薄弱,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预算管理权、财务内控权管控不力。甚至有的领导干部把印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文书交给办事人员、编外人员、借调人员管理,客观上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的单位虽然制度体系较为完整,但却“选择性执行”“习惯性漠视”,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部分单位普遍存在重业务、轻队伍的现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薄弱,廉政教育不实、政治教育不“走心”,没有及时“拉拉袖子”“提提领子”。
(三)非领导岗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
1.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笔者研究分析的案件举例,某市市容绿化管理部门招标工作人员c某,收受关联企业贿赂,让不具相关资质的企业中标,影响了该地相关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此外,此类犯罪往往和少数领导干部不作为、纵容、默许等腐败行为相关联,往往会形成上下勾结、利益串联的“腐败网”。
2.危害集体利益。该类型犯罪直接影响原单位的公共形象,比如前文提到的犯罪人z某挪用民事执行款,直接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按时获得执行款,继而在网络上发帖主张权利,造成了负面的网络舆情,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公众对该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此外,还对单位管理秩序造成了冲击,导致消极工作氛围不断蔓延,影响单位工作主业的开展和管理效能的维持。
3.浪费司法资源。此类犯罪案情并不复杂,但办案难度较大。比如前文提到的犯罪人H某将犯罪所得用于网络赌博和奢侈消费,调查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到相关网站和消费场所调查取证。司法机关在起诉、审判此类案件,往往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精力,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4.对自身带来无可挽回的影响。犯罪人被审判入狱,丧失自由,前程尽毁。由于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更为严格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很多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尤其对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所讨论的犯罪人大多将所得赃款挥霍殆尽,难以履行关于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要求,进而难以享受相关司法奖励政策。
(一)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权力运行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腐败产生于任何机会和心理并存的地方,如果对腐败置之不理,不加遏制,腐败就很可能会蔓延。”。对某些看似“渺小”的权力,也要加强监管,严格规范限制。国家机关、國有企事业单位及具有相关职权的其他组织,都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权力运行,避免职权越位现象。此外,要严格按照“三定”配备公职岗位,减少编外人员、借调人员的使用,对重要岗位定期轮岗。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既要当好“关键少数”,带头遵纪守法、廉洁白律,还要严格管理教育,在抓好业务的同时带好队伍。
(二)加强法治道德教育,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关注公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约束、掌握公权力的人能否依法办事、宪法法律是否不折不扣得到施行。任何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应该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法治观念和依法履职意识。同时,还要牢固树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培养广大干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生活情趣,确保8小时外远离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加强内部考核和外部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纪检、监察、审计的作用,构建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运作规范、约束有力的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做好外部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形成内外合力。此外,还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开放型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构筑牢不可破的廉政“安全网”和“防火墙”。
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司法奖励和监外执行的范围、条件、要求、额度、间隔期等要求趋紧,从严把握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此,他们在监狱服刑期间,其改造动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改造情绪可能有所波动,必须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改造积极性
监狱应当对此类职务犯做好针对性教育,加深他们对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使其能够主动认识到犯罪危害,积极认罪悔罪。同时,及时解决罪犯改造过程中存在的思想问题,稳定其改造情绪,还应及时教育罪犯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和相关退赔义务,在确保狱情犯情稳定的同时提高教育改造成效。
(二)推进“五大改造”,重塑罪犯人格
此类职务犯一般较为年轻,学历素质较高,人身危险性较小,可塑性较强。应当根据司法部要求,统筹推进“五大改造”,即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和劳动改造。可以在科学评估罪犯的基础上,以政治、道德、文化教育为切入点,用好监狱教师、心理咨询师,并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专业人士对罪犯开展专题教育和个案咨询,补足他们的知识短板和人格缺陷,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可以以法治教育为突破口,聘请法官、检察官、社会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专业法治教育团队,培育和恢复他们在法治社会下的公民意识。
如果多把一所监狱办成学校,就可以少办一所监狱。此类职务减刑、假释的机会相对较少,长期与社会隔离,刑满释放之后大多数不能回到原领域工作,其再社会化教育尤为重要。因此,应以回归社会为目标,与社区矫正部门、综合治理部门及基层群众组织的合作,引进符合当前国家产业发展趋势的劳动改造项目,并邀请相关合作企业提前介入,符合条件的可在狱内提前签订劳动就业意向,形成完整的改造链,最终实现矫治效益最大化。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凸显公平正义
此类罪犯存在悔罪意识弱化、权利意识异化、服刑意识淡化等改造特点,善于在狱中搞所谓“合法斗争”。因此更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狱务公开,让罪犯在每一项执法行为中最大限度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执法教育的显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