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的盗宰耕牛之风及治理
——以陈宏谋执政期间的江西、湖南、江苏为中心

2019-05-23 11:14熊帝兵
中国农史 2019年4期
关键词:编印耕牛刻本

熊帝兵

(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中国古代一直保持着禁止盗窃、私宰耕牛的立法传统,以保障传统社会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实践中,各地盗窃、私宰耕牛的违禁行为却普遍存在,一直到清代前期依然如此,不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还破坏社会治安。盗宰耕牛相关案件的侦办与处理甚至牵涉到胥吏的廉洁性与官员的工作作风等问题,使得表面看上去较为简单的盗宰耕牛行为趋向复杂化,乃至引起部分官员的高度重视。

陈宏谋(1696-1771)是清前期的贤吏代表,其仕宦生涯几乎遍及大半个中国,所到之处,高度关注农业生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政绩颇丰。在其所任职过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盗宰耕牛之风,以江西、湖南、江苏三省尤其盛行,陈氏曾采取过一系列打击措施。但是目前关于陈宏谋的专题研究成果对此多有忽视,相关事迹与贡献尚未被揭示出来。①学界已有几篇关于陈宏谋生平事迹的研究综述,如刘亮红的《陈宏谋研究综述》(《文史博览》理论2008 年第10期);熊帝兵与朱玉菠的《陈宏谋研究综述补》(《宜春学院学报》2017 年第2 期);郭漫的《陈宏谋研究史述评》(《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等。所以此处不再对陈宏谋的相关研究成果作总结。另一方面,学界对古代耕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蓄养、②代表性成果有:李瑞敏的《我国古代耕牛的饲养管理经验》(《中国农业科学》1963年第7期);王加华的《环境、农事与耕牛——近代江南地区耕牛的饲育与役用》(《中国农史》2008年第1期)等。役用、③代表性成果有:《明清以来嘉湖地区耕牛的变化——兼论太平天国战争对耕牛的影响》(《社会科学研究》2008 年第4期),刘兴林的《牛耕起源和早期的牛耕》(《中国农史》2016年第2期)等。贸易、④代表性成果有:张显运的《宋代耕牛贸易述论》(《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2 期);唐晔的《宋代政府对耕牛贸易的干预与评价》(《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期)和《宋代耕牛价格水平蠡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等。民俗文化等方面,⑤代表性成果有:惠富平的《中国牛文化述论》(《黄牛杂志》1998 年第1 期);林移刚的《清代四川汉族地区耕牛崇拜研究》(《农业考古》2013年第4期);胡军奇的《陇东地区耕牛崇拜文化探微》(《古今农业》2015年第4期)等。也有少数耕牛保护的文章见诸刊首,⑥代表性成果有:魏殿金的《中国古代耕牛保护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刘秋根的《宋代对农户养牛的扶持及耕牛保护政策》(《古今农业》2008年第1期)等。但是多未提及陈宏谋的举措。故此,笔者拟结合已有的成果,试对清前期各地的盗宰耕牛之风,以及陈宏谋的治理之策作简要探讨。

一、清前期各地盗宰耕牛之风

中国古代对牛进行立法保护的传统大约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程树德曾指出:“《曲礼》诸侯无故不杀牛,是周时已有禁。”⑦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第110页。后世的立法中,多有与严禁盗窃、私宰耕牛相关的条文,如秦代曾立有《厩苑律》,《盐铁论·刑德》中也记载:“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枷)。”⑧[汉]桓宽著,白兆麟注译:《盐铁论注译》,安徽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4页。汉代以降,各朝对盗宰耕牛的处罚力度大小有异,但是杀牛之禁,始终未改。

发展至清代,禁止盗窃、私宰耕牛的法律规定越来越细,⑨魏殿金:《中国古代耕牛保护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但是相关禁令在地方遵行的效果却不是很好。据学者研究,在清代的边疆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宰牛杀马之俗几不受‘宰杀马牛’律的约束。”⑩刘鄂:《清代“宰杀马牛”律研究》,《历史档案》2015年第3期。例如甘肃地区,“(回民)筵席,杀羊、牛”⑪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220页。;陕西回民所占的人口比例也不小,部分地区的习俗与甘肃类似,“宰杀牛马,多系回回。”⑫[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0《化诲回回条约》,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就是在当时京城之中,回民屠牛也是较为常见的事情,相关禁令难以发挥真正的制约作用,甚至还形成了专门的“屠牛业”,王士祯就曾说:“京师杀牛驴者最为残忍……而杀牛皆回回人,虽以世祖章皇帝之诫谕不能禁也。”⑬[清]王士祯:《居易录》,载《历代笔记小说集成·清代笔记小说(第6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49页。

西南、华南地区所生活的少数民族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屠牛习俗,如云南的部分少数民族,“疾病不用医药,辄祷神,椎牛屠羊辄十百计。”①[清]师范:《滇马》,载贺长龄、盛康:《清朝经世文正续编》第2册,广陵书社,2011年,第166页。贵州苗族之“花苗”有“丧事宰牛”之俗。②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495页。广西的永福县,“俗多屠牛”。③[清]陈焱、俞荔:《永福县志》卷10《杂事》,乾隆十四年刊本。湖南境内苗族的“椎牛”习俗对牛力的损耗巨大,据方志记载:该族凡遇到灾眚疾病,“即延巫师毕集。亲邻各执刀椎,将牛只牵至神前,众刀齐刺,以图禳解。视牛倒地为占验。如牛头向外,则又群焉啼哭,谓鬼不享祭,病将不起。过数日必复如前重祭。甚至有一人之病,椎牛至数十头。一寨之中,每月几数十次,合计一年之内,所椎之牛盈千累百。”④[清]侯晟、黄河清:《凤凰厅续志》卷16《杂述志·附录·通禀》,光绪十八年刻本。海南琼山县黎族之“生黎”,也有屠牛的习俗,“为州县之患。”⑤[清]必登:《琼山县志》卷8《海黎黎》,康熙四十七年刻本。

就连内地的许多以农业生产为主要产业的省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禁情况,浙江的宣平县,“俗好杀而屠牛,无论食力,惨忍无敝帷敝盖之意。今冬屠宰,明春缺耕。”⑥[清]侯杲、胡世定:《宣平县志》卷1《舆地志》,顺治十二年刻本。康熙年间,山东不少地方都存在“窝窃”与“开囤子”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就是盗窃活动,其中都包括盗窃耕牛,山东巡抚佛伦曾在《劝改恶俗条约》中说:“查东省有等劣衿光棍,通同地方,惯窝窃贼,夜半偷窃牛驴,五更送至其家宰杀,天明合伙无赖之徒发卖,以为无赃可认……更有一种势豪土棍,深房大院,招集鼠窃,将附近民家牛、驴、豕、畜,挖墙赶赴伊家,暗行转递远卖,名曰‘开囤子’。”⑦[清]钟运泰:《章邱县志》卷10《艺文志·文》,康熙三十年刻本。

陕西省的非回民聚居地耀州,“俗多屠牛”⑧[清]钟研斋:《续耀州志》卷4《田赋志·市集风俗》,乾隆二十七年刊本。;四川太和场人,多以屠牛为业⑨[清]常明、杨芳灿:《四川通志》卷153《人物》,嘉庆二十一年刻本。;在綦江县,九峰与巴綦、花门与桐南的交界地带,“积多私宰。”⑩[清]宋灏修、罗星:《綦江县志》卷11《艺文上》,同治二年刻本。广东怀集县的墟市多设在旷远之处,“觉察不及,遂为盗宰、私宰之窟。”⑪[清]顾旭明、唐廷梁:《怀集县志》卷2《建置》,乾隆二十年刻本。还有许多地方志虽然没有直接记述当地存在盗牛、私宰之风,但是却把有过“禁私宰”政绩的官员载入志书之中,例如杨家祚任山西临、汾两地知县时,曾禁私宰;⑫[清]陈志仪:《保昌县志》卷11《宦迹》,乾隆十八年刻本。李良翰在广东连州,“严禁私宰,革除牛判陋规”;⑬[清]杨楚枝、吴光:《连州志》卷5《职官》,乾隆三十六年刻本,。张修府在湖南永顺颁布过《禁私宰耕牛示》等。⑭[清]张天如、魏式曾:《永顺府志》卷11《檄示续编》,同治十二年刻本。这些记载一方面反映出当地人民对“禁私宰”官员的肯定,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曾经存在过严重的盗宰耕牛现象。

陈宏谋每当履新之时,多会在当地开展民风民俗调查,调查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民风民俗、生产状况、社会积弊等,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盗牛与私宰。乾隆六年(1741),陈氏到任江西之初,就要求各地方官员汇报辖区内的盗牛与私宰情况以及应对措施,“地方私宰,作何查禁?有无牛牙通同积贼剥卖贼牛之弊?”⑮[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谕各属登复地方事宜》,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第二年,他又要求各地开展第二次调查,重点关注与他县相邻、社会治理相对薄弱的地区,“地方私宰,作何查禁?有无牛牙通同积贼剥卖贼牛之弊?或交界之邻县地方,有无此等窃牛投剥之处?”⑯[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4《再询地方事宜谕》,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陈宏谋任职陕西、福建等地时,都把地方申报盗牛、私宰情况作为常规内容。⑰[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7《饬查府州贤否谕》,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就陈氏为官的区域而言,江西、湖南与江苏等地的盗牛、私宰之风相对较浓。

在江西省,私宰成为部分地区难以革除的陋俗,康熙《金溪县志》在记载当地的诸多陋习时,就列有“私宰”一项;①[清]王有年:《金溪县志》卷1《风俗》,康煕二十一年刻本。同治《金溪县志》再次强调:“聚赌私宰,诲淫诲盗,莫此为甚。”②[清]程芳、郑浴:《金溪县志》卷4《地理四·风土》,同治九年刊本。赣州的情况也很类似,“赣俗爱屠牛、犬,城厢间有私宰。”③[清]魏瀛、鲁琪光:《赣州府志》卷20《风俗》,同治十二年刻本。信丰县有“屠牛”之俗。④[清]杨宗昌、曹宣光:《信丰县志》卷10《人物传》,康熙三年刻本。临川县秋季举办的迎神赛会活动也会伴有私宰行为,“所在开场赌博、私宰,因而贼盗群聚各市镇中。人莫敢诘,此风俗之大蠧。”⑤[清]童范俨、陈庆龄:《临川县志》卷12《地理志·风俗》,同治九年刻本。江苏吴县人何炳奎在彭泽做官时,“村堡中多盗耕牛者”。⑥[清]宋如林、石韫玉:《苏州府志》卷86《人物·宦绩十一》,道光四年刻本。就连江西的核心地区南昌县也是如此,“俗好格斗、屠牛”。⑦[清]徐午、万廷兰:《南昌县志》卷18《名宦》,乾隆五十九年刻本。地方官员甚至将私宰列为当地的四大社会治理难题之一,“最病民者四:棍辣、贼窃、赌博、私宰案,为胥役包庇,牢不可破。”⑧[清]许应鑅、曾作舟:《南昌府志》卷26《职官·南昌名宦》,同治十二年刻本。

湖南与江西相邻,两地风俗也多有相似之处,盗牛与私宰之习亦然。地方志对此多有记载,湖南南部的宁远县,“旧遇喜庆,以牛为敬,私宰之风甚炽。”⑨[清]隆庆、宗绩辰:《永州府志》卷5上《风俗志》,道光八年刊本。位于东部的平江县,“俗惯私宰。”⑩[清]张培仁、李元度:《平江县志》卷43《人物志·宦绩》,同治十三年刻本。中部的益阳县,“多私宰攘窃”,⑪[清]姚念杨、赵裴哲:《益阳县志》卷14《人物》,同治十三年刻本。“全邑多私宰”。⑫[清]姚念杨、赵裴哲:《益阳县志》卷17《人物·善行》,同治十三年刻本。北部的华容县,“向私宰横行,凶屠籍此营生。”⑬[清]孙炳煜、张钊:《华容县志》卷2《建置志》,民国十九年排印本。湘西地区的龙山县,“俗好宰耕牛,大抵皆盗来物也。盗则聚而屠之,货其肉,或盗而转售,或藏匿不肖之家,甲盗而令乙售,以弥缝踪迹,市井无赖,贪图便宜,私宰愈多,盗窃愈甚。”⑭[清]缴继祖、洪际清:《龙山县志》卷7《风俗》,嘉庆二十三年刻本。综合可见,湖南省的盗牛、私宰等违禁行为分布范围十分广泛。

江苏是明清时期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省份,对牛力的依赖性较大,但与之不相协调的是,盗牛、私宰情况也很普遍。长江以南的句容县与上元、江宁、溧阳等县的交界地带,“奸匪不法之徒,往往厕身其间。私宰耕牛,窝藏盗贼。四方农民每受其害。”⑮[清]张绍棠、萧穆:《续纂句容县志》卷20《拾补》,光绪刊本。江阴县,“西乡申港、后梅各村落,窃匪甚于他处。甚有牛只被窃,转向其魁赎取。禁令虽严,其风未之息也……惟偷牛勒索,重为农困。”⑯[清]陈延恩、李兆洛:《江阴县志》卷9《风俗》,道光二十年刊本。位于江北的六合县,私宰禁令如同虚设,“邑富于孳牧,入其市则椎牛、杀犬,较他邑为夥,勿以禁私宰为真文。”⑰[清]廖抡升、戴祖启:《六合县志》卷2之4《田赋志》,乾隆五十年刻本。陈宏谋任职江苏巡抚时,通过查访发现,“各乡镇市皆有汤锅……而苏城各门尤甚。”⑱[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0《化诲回回条约》,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陈氏所说的“汤锅”就是屠宰耕牛等大牲畜的场所。

如果遇到灾害年份,部分农民自己也会主动杀牛卖肉度荒,康熙《兴化县志》所收录的《水灾请蠲疏》就描述了当地因灾杀牛的情形,“有屋者折屋卖其薪,有牛者杀牛卖其肉。医疮剜肉,苟延旦夕。”⑲[清]张可立:《兴化县志》卷13《艺文中》,康煕二十四年抄本。更多的灾民则选择将耕牛转相售卖,以苟全目前之生活,如康熙十三年(1674),江苏江都东堤决口数十处,高邮境内,“汪洋六百余里……耕牛无托足地,白金五钱易一牛。”⑳[清]孟毓兰、乔载繇:《重修宝应县志》卷9《灾祥》,道光二十年刻本。这些耕牛价格便宜,绝大多数都流向私宰市场,陶澍就曾总结说:“贫民遇灾,口食尚且难顾,虽有耕牛,无力喂养,往往鬻于私宰之人,得钱过度。”①[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4863页。山阳县的一首荒年谣《卖耕牛》描述道:“卖耕牛,耕牛鸣何哀?原头草尽不得食,牵牛蹢躅屠门来。牛不能言但呜咽,屠人磨刀向牛说:‘有田可耕汝当活,农夫死尽汝命绝。旁观老子方幅巾,戒人食牛人怒嗔,不见前村人食人。’”②[清]邱沅、段朝端:《续纂山阳县志》卷8《艺文志诗下》,民国十年刻本。

二、盗宰耕牛案件的特征及其影响

盗宰耕牛活动猖獗是江西、湖南、江苏乃至各地的共同特征。在湖南,居然出现白天牵牛勒索的现象,“间有旷野牧放,乏人看管,乘机牵去,勒银取赎者。”③[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甚至有不法分子晚上偷牛得手,在销赃之前被失主追获,不但不归还,还公然向失主讨要赎金;如果不付赎金,则以杀牛相要挟,“有夤夜窃取之牛,次早追获原牛,公然勒银取赎者。不遂其欲,即归宰剥。”对于失牛之家而言,由于急须牛力耕作,“稍迟则牛不可复得,遂尔隐忍给赎。”④[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前文所述的江苏江阴县也出现过类似情况。盗牛、私宰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是不法分子对此却毫无畏惧之感,明目张胆。陈宏谋所提到的江西新昌县的刘贯、刘高、刘梅、刘早马、刘魁等五犯就是如此,窝买贼牛之后,“或在对门私宰,或在后店开剥……肆行无忌。”⑤[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盗牛贼与私宰汤锅联合串通,迅速销赃,增加案件的侦办难度。起获赃物是破获盗窃案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依据。但是由于耕牛体形较大,难以藏匿,而且正常状态下行走速度不快,这制约偷牛贼脱赃的空间范围,陈宏谋就强调这一特点,“与偷盗别物不同……耕牛非轻微之物。偷牛之贼,不能私藏,不及远窜,转盼天明,即被盘获。”⑥[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盗牛贼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借助附近宰户、汤锅之手,迅速宰杀脱赃,陈氏曾分析说:“惟沟通附近宰户,牛只到手,即交宰户,宰户立即宰割,及至天明,踪迹难查。故凡地方有一私宰之户,即添无数偷牛之案。”⑦[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陈宏谋在江苏与湖南等地都强调私宰汤锅与窃牛贼窝之间串通携手联合作案的特征,“附近有一私宰之汤锅,即附近有一窃牛之贼窝。”⑧[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夥牛之有窃无获,实由于此。”⑨[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事实上,清代的官员已经普遍认识到偷牛贼与宰户之间的“苟且”关系。李渔曾说:“盗牛入手,即售于屠宰之家,一杀之后,即无赃可认……彼屠牛之家,明知为盗来之物,而购之惟恐不速者,贪其贱耳。”⑩[清]李渔:《慎狱刍言》,载《魏源全集》第18册,岳麓书社,2004年,第148页。前文所述的山东巡抚佛伦对此也曾作过类似的论述。康熙《山阳县初志》所收录的“艺文”(原文残损严重,脱篇名)分析道:“(耕牛)窃去即卖与屠家,值取价值,屠家□其价廉,随买随杀无踪。是屠牛之家竟是窃盗之窝。”⑪[清]秦疑奎、梁亭:《山阳县初志》卷5(无卷目),康熙三十三年刻本。光绪《宁都直隶州志》记载:“盖民间适用之物,尽在厅堂卧室。惟耕牛畜之廊庑,且不善呜。牵至屠牛之家,一经宰杀,便无赃可认。此辈明知盗来之物,贪其价贱,代为销赃。”⑫[清]黄永纶、杨钖龄:《宁都直隶州志》卷11《风俗志》,清道光四年刻本。福建地方志分析说:“宰牛者既奏刀而不畏法,盗牛者亦脱手而已无赃。”⑬[清]薛凝度、吴文林:《云霄厅志》第2卷《学校》,民国铅字重印本。

衙役、胥吏、地保等为盗宰耕牛行为提供方便,甚至充当保护伞,严重扰乱正常的行政与执法秩序。陈宏谋就发现有部分不良衙役、官差为当地盗宰耕牛行为提供庇护,他说:各处窝宰积棍之人,“恃有交接地方坊捕、衙蠹……以至公然宰卖,无人问及。”①[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前文所述的江西瑞州府新昌县刘贯等五犯,之所以对私宰之禁有恃无恐,就是因为,“平时串同衙蠹,赌买押方,把持徇庇,肆行无忌。”②[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前文述及的南昌地区所存在的棍辣、贼窃、赌博、私宰等四大社会治理难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就与胥役的庇护密切相关,地方志中说:“为胥役包庇,牢不可破。”③[清]许应鑅、曾作舟:《南昌府志》卷26《职官·南昌名宦》,同治十二年刻本。在江苏,“各乡镇市皆有汤锅,地保坊差,得贿包庇,塘汛兵丁,亦明知坐视,不肯缉拿。”④[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地方官员对盗牛、私宰案件的侦办态度不端正,放纵违法行为,增长盗宰者的嚣张气焰。陈宏谋就列举当时几种常见的官员“不作为”现象,“地方官视窃牛为鼠窃细事,报到不肯迅速缉贼;有踪迹贼赃者,亦止出票拘拿。而曾否到获,亦不究问。拘犯到官,虽批候审,犹不到审。或审而不断,或从轻结释,或止发拘捕训供。而余贼如何根究?赃牛如何起追?亦置不问。宰剥窝夥之家,尤不之究。名曰告官准究,实同当官纵舍。”⑤[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长此以往,失牛之家,“报官不能即追,日受拖累,不如将银取赎牛,可及时得用,所费犹比牛价为省。因此偷牛之贼,益觉为有利无害,肆行无忌矣。永、郴、桂等属如此者甚多,能严缉偷牛积贼,按法重惩者,永州而外,则无闻焉。其余各府州属,均不免有窃牛不究之弊。”⑥[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在江苏也存在类似情况,“地方官并不肯实力稽查。纵或查问,俱借乡民报剥病牛,以为影射。”⑦[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随着饲养与役用技术的提升,牛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对于传统农家而言,牛的功能并不仅仅局限于耕地,其粪便还是厩肥的重要来源,《齐民要术》就记载利用耕牛积制厩肥的技术,“凡人家秋收治田后,场上所有穰、谷樴等,并须收贮一处。每日布牛之脚下,三寸厚;每平旦收聚堆积之;还依前布之,经宿即堆聚。计经冬一具牛,踏成三十车粪……计粪得六亩。”⑧[后魏]贾思勰原著,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第2版),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第24页。发展到明清时期,牛厩肥的积制已经远远突破冬季的局限,春、夏、秋季皆可,而且技术也明显提升,一头牛的积肥量更加可观。有学者认为明末以来江南的农业生产活动是以厩肥为核心而展开的。⑨洪璞:《明代以来太湖南岸乡村的经济与社会变迁:以吴江县为中心》,中华书局,2005年,第34页。耕牛也是传统农村社会的重要运输动力,陈宏谋就说:“陕省耕田载驮,全资牛马,槽有健牛肥马,即属一家资本。”⑩[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0《化诲回回条约》,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耕牛还可以作为灌溉动力,元代王祯《农书》中就记载以牛为动力的提水灌溉翻车,“用牛曳转轮轴,则翻车随转,比人踏,功将倍之。”⑪[元]王祯撰,缪启愉、缪桂龙译注:《东鲁王氏农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77页。此外,农村拉碾脱粒、碾米、磨面等农产品加工活动也离不开耕牛。

正是鉴于耕牛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具有广泛的用途,历代多有强调其重要性的论述。唐代张廷珪曾从民食与君兴的视角讨论耕牛的地位,“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资在耕,耕所资在牛;牛废则耕废,耕废则食去,食去则民亡,民亡则何恃为君?”⑫[宋]欧阳修等:《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4261页。《唐律疏议》把牛的重要性与马并提,“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⑬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27页。苏轼曾比喻说:“农民丧牛甚于丧子”⑭[宋]苏轼:《苏轼文集》,中华书局,1986年,第1397页。;南宋陈旉说:“农者天下之大本,衣食财用之所出,非牛无以成其事耶!较其轻重、先后、缓急,宜莫大于此也。”①[宋]陈旉撰,万国鼎校注:《陈旉农书校注》,农业出版社,1965年,第47页。清代丁宜曾则将耕牛视为农业生产之本,“牛为农之本,腴田百顷,非牛莫治。其兴地利,不止代七人之力。”②[清]丁宜曾著,王毓瑚校点:《农圃便览》,中华书局,1957年,第14页。陆曾禹将田地与耕牛比作舟楫关系,“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③[清]陆曾禹:《钦定康济录》,载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中国荒政书集成》第3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849页。各家言论形象地概括了牛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

由于耕牛的功能与地位不同于其他牲畜与普通财物,盗宰耕牛除了给各地农户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之外,也严重危害农业生产过程。在福建,“盗杀日多,牛日少,而价日贵。十年前耕牛价值十元,今则二十元矣。贫民无力买牛,不得不租牛耕种,而一经偷盗,倾家赔牛,田荒而亦卖矣。”④[清]薛凝度、吴文林:《云霄厅志》第2卷《学校》,民国铅字重印本。在江西、湖南、江苏等地,盗牛、私宰等违法活动对贫困之家影响更大,明显降低耕田的效率,“穷农无力畜牛,有冬田不能翻犁者,有以人代牛翻耕者,五六人之推挽,不敌一牛之用。”⑤[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劳动效率的下降必然导致劳动时间的延长,也明显增加农民的劳动量与艰辛程度,“贫农不能得牛,多藉人力耕犁,艰苦万倍,有因乏牛而不能耕种者。”⑥[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同时,由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则会严重影响到对农时的把握,进而影响到农业收成,陈宏谋就总结说:“小民务农,耕牛为重,平时之蓄粪,冬春之翻犁,夏间之灌溉,无一不资牛力……村农多畜一牛,则耕作不至失时,田家必然稔获。”⑦[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三、陈宏谋对盗宰耕牛的治理

偷牛贼是各地耕牛失窃案件中最直接的行为人,也是宰户、汤锅所宰耕牛的主要提供者。缉捕偷牛贼是治理盗牛、私宰的首要任务。陈宏谋在湖南要求各地方官员加大保甲人等的巡查与官府的缉捕力度,“通饬各州县,首先晓谕保甲人等,在于各乡村协力巡缉。遇有偷牛,一面跟追踪迹,一面报官。官即专差协同捕缉。一得赃证,或有知见之人,立即拘到究训。”⑧[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对之前因各种原因未能捕获、未能结案、未能成功追赃的盗牛旧案进行重查、重审,“从前旧案未获,及已获未审,已审未得追赃者,亦即清查追究。”同时,还加大对跨区域案件的提解力度,“犯在隔属者,专差守提;提而不解,详请督提。”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到案之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除了责成赔偿以外,还应从严处罚,“审明偷牛属实,一面着赔原牛,一面重究拟。如系积贼,则究从前。犯次多者,以积匪狡贼拟解。不得止就本案从轻完结。”⑨[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乾隆年间的律例对涉牛案件中的盗窃、宰杀、窝藏、分赃、知情不报等行为都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大清律例》规定:“凡盗牛一只,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只,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只,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十只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盗杀者,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俱照窃盗例刺字。其窝家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知情不分赃者,杖一百。”⑩胡星桥、邓又天:《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78页。陈宏谋在陕西所颁布的《劝善惩恶示》中有关于盗牛、盗杀、窝家以及知情分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与《大清律例》的规定完全一致。⑪[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23《劝善惩恶示》,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在常规的司法实践中,多有“初犯从宽”,“自首从宽”等量刑原则,但是在盗宰耕牛案件上,陈氏主张,即使是初犯,亦不可从轻处罚,“如实系初犯,亦即从重究拟。”①[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在湖南,陈宏谋要求地方官员在侦办的过程中,一旦查实,对盗牛贼“从重究拟”。他还指出,即使是处理少数民族的屠牛行为,也不应该宽贷,“不但不能因回回宰杀而稍宽,惟有因回回之偷宰私杀而加重。”②[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0《化诲回回条约》,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与陈宏谋在陕西处理“邪教”案件相比,显然其对盗宰耕牛的处罚更加严格。综观《大清律例》,清朝对邪教的处理力度与量刑较重,尤其是在西南教案之后,乾隆帝对邪教治理的要求更严,有学者指出:西南教案开启了清代以反逆罪惩治邪教的先例,“此后,官府对邪教案件多以‘谋反’、‘谋逆’罪处置”。③周向阳:《乾隆朝治理“邪教”对策研究》,《求索》2011年第10期。但是陈宏谋在处理陕西“邪教”时,则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利用乾隆皇帝的上谕规避了从严从重的原则,其在告示中明确指出自首者可以免罪,“仰见圣明宽大,悯念愚民无知犯法,宽其既往之非,开以自新之路,俾得自首,以免罪戾……尔等崇信诸教,或平日与滇黔川楚各匪结连,凡系被诱,并非要犯,无论现存死故,一概免其查问,凡有存留图像妖书,速即缴官销毁改业,即可宁家,并无延累。”④[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24《劝谕改弃邪教示》,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对比可见,陈宏谋对各地盗宰耕牛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其对邪教的打击力度。

《大清律例》规定:“凡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贩卖与宰杀之人,初犯,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若计只重于本罪者,照盗牛例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再犯,发附近充军,杀自己牛者,枷号一个月,杖八十。”⑤胡星桥、邓又天:《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6页。宰户与圈店的屠宰耕牛行为本身已经违法,加之他们还经常帮助盗牛贼销赃,更应该查禁。陈宏谋说:“窝宰一日不除,盗牛一日不止。”⑥[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陈氏在陕西严格执行《大清律例》,处理私宰耕牛,卖牛与宰户,宰杀自己耕牛或者故意宰杀他人牛只的行为。⑦[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23《劝善惩恶示》,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在江苏巡抚任上,提出对城郭的宰牛之家,“不时查禁,勒令改业”。⑧[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还要求各地禁止铺户贩卖牛肉,以切断销售渠道,达到禁止私宰、阻止盗牛的目的。对城乡零星售卖少量牛肉的行为可以不予以追究,但是,“多至数十斤,即行查究来历。并责成汛弁兵丁,一体查拿。”⑨[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事实上,通过禁止私宰以弭盗牛行为,在当时已经成为共识,李渔认为禁止私宰对于盗牛案件来说,“实是敦本澄源之法”⑩[清]李渔:《慎狱刍言》,载《魏源全集》第18册,岳麓书社,2004年,第148页。;道光《宁都直隶州志》也称:“弥盗之方,莫如禁止私宰……禁此以熄盗风,实正本澄源之法也。”⑪[清]黄永纶、杨钖龄:《宁都直隶州志》卷11《风俗志》,清道光四年刻本。

清代法律在禁私宰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耕牛饲养与役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规定:“其残老病死者毋论”⑫胡星桥、邓又天:《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6页。,即残、老、病、死的耕牛,向官府报备申请给照之后,可以宰杀销售。正是这一规定给私宰耕牛行为带来可乘之机。每当查办卖牛肉之户,多以病死牛肉搪塞,“纵或查问,俱借乡民报剥病牛以为影射”。但是长期持这种托词则具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陈宏谋说:“查病牛剥卖,偶一有之,不过二三日即可卖尽。今报病牛一头,而各处皆卖牛肉,一牛之肉,焉能至数千斤?一只病牛,焉能遍贩各处?”⑬[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因此,他要求严格核查病牛的报备与宰杀环节,“果有病毙之牛,就近报明乡保,报官方准宰剥。否则严究牛从何来。”⑭[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0《化诲回回条约》,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同时,改革病牛、残牛宰卖的给照程序,“病废之牛,从前定有给照,限两日卖完缴照。但恐民间缴领烦扰,恃有此照,任意贩卖,不如止令报官,不必给照。三四日后,仍有卖牛肉者,即行查究。”①[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还严格限制病死牛肉的交易价格,“所卖病牛之肉,每斤定价二分,多者许人扭禀究处,俾其无利而止。”②[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对胥吏的管理是陈宏谋吏治思想与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界研究侧重于教化与律己等两个方面。③秦湘宇:《陈弘谋及其官箴书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第35-37页。事实上,陈宏谋也经常运用行政或者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不良衙役、差役、地保的治理,这在其治理盗宰耕牛案件的过程中也有充分体现。在江苏,陈宏谋说:“如有胥役地保兵捕沟通私宰隐庇者,一并查究。”④[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在江西,“坊捕保邻人等通同贿纵,一并分别按拟招解”,在侦办新昌县刘贯等五犯的同时,要求将案犯、衙蠹等一并查拿。⑤[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12《严拿私宰耕牛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陈宏谋还提出,对于那些有过为盗牛、私宰行为提供庇护前科的衙役,如果能够及时举报,为案件侦办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则可以适当从宽处理;如果拒不主动交代,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查实的庇护者,则从重治罪,“衙役素日包庇者,及早首报获破,稍可从宽。别经发觉,即拟重罪。”⑥[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大清律例》对官员在禁止私宰过程中的失察与渎职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失察私宰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分别议处。若能拿获究治,免其处分。”⑦胡星桥、邓又天:《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6页。陈宏谋在任职地方就对失察官员进行依法追责,其在《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中,对湖南地方官员纵容当地私宰的行政作风表示极度惊讶,谴责说:“夫缉盗以安良民,惜牛力以重农功,乃有司勤民之首务,似此聋瞆阘冗,何以䩄颜民上。”他将具有代表性的“不作为”官员进行“参处示警”,⑧[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要求各地官员以此为戒,将盗牛案件与普通偷盗案件相区别,重视盗牛案件的侦办与审理,“嗣后地方官敢再以窃牛为鼠窃小案,既不通报,又不缉究,及邻县庇犯不解者。此等不肯关切民瘼之官,留于地方,不惟不能除贼,反致纵贼,不惟不知重农,反致病农,本部院绝难姑容也。”⑨[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38《申严盗牛盗宰例禁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责令官员在接到报案之后,立刻从严侦办,“远近邻人,指名首报,地方官立即查拏,不得稍有徇纵。”⑩[清]陈宏谋:《培远堂文檄》卷47《查禁汤锅私宰檄》,广西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

综上,鉴于耕牛在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清代关于盗宰耕牛的立法颇严,但是其在全国各个地方被遵循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除了有屠牛、食牛肉风俗的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在江西、湖南、江苏等内地省份的落实也很困难,盗牛、私宰之风盛行,犯罪活动猖獗。在各地的盗宰耕牛案件中,不仅仅牵涉到违禁、违法问题,还涉及到吏治风气、官员行政作风等问题,是一系列复杂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陈宏谋对盗宰耕牛案件的重视与治理,既是维护农业生产稳定的需要,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践行,还涉及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吏治风气的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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