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范的历史及其伦理思考

2019-05-22 22:12李建军史玉丁
中国农史 2019年1期
关键词:伦理食品

李建军 史玉丁,2

(1.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2.重庆旅游职业学院,重庆409000)

“民以食为天”,食品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提供人体生存、生长和发育必不可少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微量元素,还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文化意义,因此,食品安全规范成为所有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治理问题。考察食品安全规范的历史,追问其背后的伦理思想,可能为现代社会食品安全治理提供经验参考和伦理框架。本文首先考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成的食品安全思想及其规范历史,其次分析西方社会食品安全规范的历史及其伦理争辩,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构建负责任的、富有人道关怀的食品安全伦理体系的可能性和重要性。

一、中国古代社会食品安全思想及其规范历史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人口众多,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保障一直是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思考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首先,许多政论者和谋士将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保障提升为富国强民的基本国策,提出了许多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见解,如“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荀子·富国》)、“衣食者民之本,稼穑者民之务也,二者修则国富而民安也”([汉]桓宽《盐铁论·力耕》)、“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古之善政贵于足食,将欲富国必先利人”(《旧唐书·韦坚传》)、“思富国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农事”([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十六)1《月读》编辑部编:《生生不息——从传统经典名句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书局,2015年,第5-22页。、“凡五谷者,民之所仰也,君子所以为养也。故民无仰则君无养,民无食则不可事”2李学勤:《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5页。、“民莫众于农,治国莫重于农事。农者,所以为食也。无食则不能生。故称‘农用八政’,而先之以‘食’也。此先王治民之要务”3崔东壁:《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6页。等等。其次,一些思想家还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保障作为礼仪文化和社会伦理建构的社会基础,如“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苴孰”(《礼记·礼运》)4张荣光:《中华饮食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页。、“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等。正是基于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保障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相关性的认识,中国古代多采取“重农抑商”的国策,且将农业定位于“辟土殖谷曰农”,营造了精致完善的农业社会,而使农业生产的其他部门,尤其是动物性生产进一步被忽视,农业生态系统被严重阉割5任继周:《草业科学论纲》,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第57页。。

不仅如此,考虑到食品和社会安危、国民健康、道德修养的关系,中国思想家还留下许多关于食品生产和消费思考的精彩片段,如“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肉虽多,不使胜食气。唯酒无量,不及乱。沽酒市脯不食。不撤姜食,不多食。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论语·乡党》)6张荣光:《中华饮食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6页。,饮食不嫌舂得精,鱼和肉不嫌切得细。不吃陈旧变味的食品和腐烂的鱼和肉,不吃变色变味、烹饪不当和违背时令的食品……不食搁置三日以上的祭肉等等。《周易》和《淮南子》分别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古者民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食羸蛖之肉,时多疾病毒伤之害。于是神农始教民播种五谷,相土地宜,燥湿肥硗高下,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淮南子·修务训》)的描述和记载。这些文献为我们了解古代人对食品安全的防范策略和认知态度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参考。

特别地,基于食品安全及其社会重要性的考虑,历代政府都对食品交易和食品安全明确提出了一些限定性的规范和伦理准则。《礼记·王制第五》记载了周代有关食品安全保障的规范:“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即不到成熟季节的粮食、水果,以及没有按照时节捕杀的猎物等严禁进入市场交易,以免引发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两汉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明确提出对质量不合格肉品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因腐败而致人中毒的肉类应当立即焚毁,否则将对包括官吏在内的相关人给予处罚1董妍:《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北魏时期,鲜卑族入主中原,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记载了淀粉的加工过程,包括浸米、淘米、熟研、袋滤、杖搅、停置、清澄,并指出不照此工序生产的淀粉,是不允许销售的。

盛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中央政府因此也加大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处罚力度,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据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也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以故杀法。”2[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要求知道肉品有毒且已致人受害者尽快销毁剩余肉品,否则责杖九十下;明知有毒而出售致人生病者处一年徒刑,致人死亡者受绞刑;导致他人误食而致死者按过失杀人罪处罚……将有毒食品献给尊长食用意欲谋害尊长者按故意杀人论处;施于卑贱者造成死亡者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为杜绝宫廷之内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唐代还颁布了一套确保皇帝御膳食品安全的专门法令,在宫廷设置尚食局,专门负责皇帝膳食。据《唐六典》记载:“尚食掌供膳羞品齐之数,惣司膳、司醖、司药、司饎四司之官属。凡进食,先尝之。司膳掌割烹煎和之事,司醖掌酒醴酏饮之事,司药掌医方药物之事,司饎掌给宫人廪餼、饮食、薪炭之事”。

北宋时期,开封的新郑门、西水门和万胜门水产事业非常发达,每天有千担鱼运来,但同时也有各种制假、掺假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混迹其中,如为牟取暴利,商贩给肉注水,以沙石塞入鸡鸭腹中增加分量,等等3董妍:《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清波杂志》记载,淮南的虾米用席裹入京,保鲜水平不够,到了京都早已枯黑无味,但小贩用“粑粑”浸一宿,早晨用水洗去就红润如新,照样在城里销售。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在法律上继承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明清时期的食品管理更精细,法规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在清代,茶叶贸易市场空前繁荣,造假贩假也非常严重。为了杜绝此现象,清朝加大监管力度,具体措施包括实行茶叶执照经营,要求茶商必须持有清政府颁发的“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任命官员专门负责抽查,对茶叶的包装、品牌以及质量进行彻底抽查,对不符合规范的茶商和茶品进行相应的处罚。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随之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就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清朝后期还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所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照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农耕社会的医家和养生家还基于万物交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形成了十分丰富的“食医合一”的文化传统和伦理智慧,非常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体机理的协调来规范饮食行为,注重节令变化进食,重视味型与季节变换和进食者的食欲与健康的关系,指出“凡食之道,无饥无饱,是之为五藏之葆。口味必甘,和精端容,将之以神气”,强调“甘、酸、苦、辛、咸食料如果不加节制,无厌摄取”,“五者充形,则生害矣”,以及“口不可满”、“足用则止”1张荣光:《中华饮食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10页。等等,充分体现了农业伦理中的“时”“地”和“度”等基本原则对饮食行为的规范意义。这些伦理智慧和儒家所倡导的“君子谋财,取之有道”、“诚善于心”、“诚实无伪”2王磊主编:《周秦文化概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总社有限公司,2010年,第158-177页。的规范意识和责任德性相互融合,杂糅生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本土化的食品伦理体系。

二、西方社会有关食品安全规范的历史和伦理思考

考古发现和历史学研究表明,从人类文明萌芽开始,先民就开始尝试发明各种食品保存、加工的方法,如烹饪、熏制、冷冻、风干等,以防食品“变坏”或变质。但是,最初所有的这些尝试都是经验性的,直到19世纪法国化学家巴斯德·路易斯和德国细菌学家罗伯特·科赫发现微生物在有机物变质和疾病传播中的重要作用3[美]大卫·E·牛顿:《食品化学》,王中华译,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页。。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各种能够预防食品变质、改善食品色香味的食品添加剂相继发明。与之同时,各种食品掺假和非法添加、制假的事件时有发生。

基于公众健康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考虑,西方各国政府开始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法令和行为规范。早在14世纪,英国爱德华一世就颁布法律,规定如果面包师掺假,就把假面包挂在他的脖子上,从市政厅一直沿街拖到他的店铺;如敢再犯,面包师将受到戴枷示众的处罚;如第三次再犯,面包师将被剥夺从业资格,炉灶将被砸毁。与之同时,意大利通过法律禁止在酒里掺水。1574年,法国通过法律禁止在糕饼中添加食物色素冒充鸡蛋。1641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法院制定法律,对面包产品的大小和成本进行规范,明确对违犯该条例的面包作坊生产的所有面包进行销毁处理。当时也制定了禁止乳制品生产者在黄油中掺假的法律规范。186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食品法,起因是德国人弗雷德里克·阿卡姆对伦敦出售的许多面包进行了化学分析,并在1820年出版《食品掺假以及监测方法》一书,指出在面包中使用明矾漂白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不幸的是,在英国磨坊主、面包店老板和其他食品供应商的联手迫害和群起而攻之的情况下,阿卡姆最后被大英帝国驱逐出境,不得不返回德国4[美]大卫·E·牛顿:《食品化学》,第4页。。

19世纪后期的美国很快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随着农业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食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的链条迅速拉长,致使整个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透明度日益弱化,监管成本迅速加大,食品造假事件相继出现,挤奶工为增加稠度在奶油中混进添加剂(通常会加入牛脑)、店员在沙拉酱里加入矿物油、在廉价的苹果酒中加入黄丹色素冒充“红酒”、将硼酸加入蜂巢蛋糕等等。1862年,美国时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任命化学家查尔斯·M·威斯利尔在新成立的农业部任职,开始分析食品、肥料、杀虫剂和其他农产品的化学成分。19世纪末,美国政府开始重视对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和立法。时任美国农业部化学局局长的哈维·华盛顿·维莱在《食品和食品造假》一书中强调指出,要制止食品生产过程造假,减少食品中对人体有害甚至能导致死亡的化学物质,国家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1902年,他亲自主持组织了有关食品添加的毒性试验,结果引起公众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5[美]大卫·E·牛顿:《食品化学》,第7-8页。。1906年,作家厄普顿·辛克莱(Upton Sinclair)根据其在芝加哥一家肉食加工厂的生活体验写成纪实小说《丛林》(The Jungle),向公众揭示了美国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黑幕。据说时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边吃早餐边读,突然“大叫一声,跳起来,把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并随后推动通过了《纯净食品与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并因此创立美国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简称FDA),负责对美国境内所有人食用的食品和药品进行安全评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转基因食品,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和规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其不仅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管规制,而且引发了有关食品伦理和消费者主权等方面的社会争辩。农业转基因技术创新引发的公共辩论将食品安全相关的价值冲突和伦理规制问题充分展现出来,要求我们在憧憬农业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的粮食增产、成本降低等创新红利和经济效率时,审慎考虑这种技术创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比如是否会带来不可逆的生态灾难、造成严重的健康伤害或其他社会后果,是否需要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技术分析的认知和态度等等。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欧洲的食品安全机构开始面临很大的挑战,不仅需要有效应对各种食品安全丑闻和公共关注,还必须建立更加透明的、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决策机制和流程。迫于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关注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制的不信任,欧盟各成员国的食品安全部门都不得不进行改革,其核心举措是分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部门以确保科学风险和咨询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此,欧洲议会通过“食品基本法”(General Food Law),设立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AS),努力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和管理的民主化,通过信息公开和改善决策的透明度来广泛获取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伦理诉求,以应对科学的不确定性,解决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1M.dreyerandO.Renn.FoodSafetyGovernance-IntegratingScience,PrecautionandPublicInvolvement,Springer2009:3-4.。

事实上,食品安全关注和相关的伦理争辩还出现在由明显的现代食品体系缺陷引发的社会运动之中,尤其在英国,由于疯牛病的失控以及2007年口蹄疫爆发造成的显著影响和其他食品安全事件,公众已联合起来通过第三方的食品标准认证(the third-party certification of food standards)谋求动物福利和公平贸易的改善。在每一种情形下,消费者都被要求通过其合乎道义的食品购买行为来激励生产者“做正确的事”。在那样的政治环境中,探讨什么是合乎道义的食品购买行为的伦理争辩被认为是对工业化食品体系及其公司行动者的一种回应。同时,社会科学家甚至在无需阐述和审视其基础性承诺的情形下,应用社会科学理论以巧妙的方式推进这些食品运动的规范性目标。

Marion Nestle在著作《Safe Food:The Politics of Food Safety》和《Food Politics》中指出,“食品伦理的概念是基于这样的假设:遵循饮食指导增进健康和幸福。如果伦理被看作是以好的举动对付坏的,那么,选择健康的饮食——并劝告人们这样做——将似乎是有道德的行为”2唐凯麟:《食品安全伦理引论:现状、范围、任务与意义》,《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3期。,问题是这样的饮食指导仅仅基于科学证据或事实是否足够?食品是一种身份和文化,消费者除了关心食品自身的营养价值和安全外,还可能对食品生产过程及相关的风险决策过程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他们依照权利理论的道德诉求,主张任何个体总体上不应违背其意愿而被置于某种健康和安全风险之下,政府有道德责任来确保市场流通和供应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决定食品安全的因素是相当复杂的,“安全”意味着一种价值判断,即潜在的伤害应被充分评估且任何存在的风险应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种判断并不意味“没有风险”。事实上,使食品安全成为一种伦理上有争议的主题的原因在于,出于对更广泛的公共安全目标的考虑,政府有时候必须允许某些风险出现并将其强加给消费者,比如,为了防止甲状腺肿大疾病的出现,政府依据科学证据强制要求市场供应“加碘盐”,但这可能对某些个体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某种侵犯,甚至带来某种健康风险,因此引出针对相关食品安全规范的功利主义和权利主张之间的伦理争辩。

需要强调的是,食品安全作为伦理问题,部分原因首先在于现代食品生产—运输—批发—零售产业链的延伸,完全可能让食品暴露在化学制剂或微生物病菌中,或者被不当处置。特别是现代食品生产和供给体系不透明,消费者可能不知道或不可能被告知他们购买和吃的食品可能让他们罹患疾病或出现过敏反应。现代食品生产体系的复杂性和缺乏透明性需要类似食品和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署那样的政府监管机构来发挥作用,以确保食品安全。其次,偶然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彰显出食品监管体系的“缺位”或“不足”,使社会公众质疑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适当性和充分性,要求采用“预警性方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进行食品安全评估(以及环境风险评估),主张风险分析应该详尽无遗(exhaustive),只有在被评估的产品能被确定在使用和消费者没有风险时才能被认为是“安全”的。在一定意义上讲,要求对某些化学品和转基因食品实施更严格的评估、对食品加工厂和杂货店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以及实施全面的产品标签的诉求反映了公民社会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主张,即消费者应当被保护免于暴露在真实的或想象的食品安全风险之中1Jeffrey Burkhardt,Gary Comstock,Peter G.Hartel,Paul B.Thompson,etc.“Agricultural Ethics”,Council for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Issue Paper Number 29,February 2005.http://www.cast science.org/download.cfm?PublicationID=2899&File=f0305d2ffd02e961471b33646e406f494718.。

总体而言,西方社会对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和相关伦理问题的讨论主要基于权利理论,强调政府在确保个体的人(或所有人)的安全食品获取权、以及相关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西方围绕食品安全治理所提出的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供食品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参与机会、主张采取“预警性方法”来确保食品安全的等等举措,都是基于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公共伦理分析和相应的伦理争辩。

三、构建负责任、富有人道关怀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主导和消费社会的形成,食品安全已成为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和消费的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并直接涉及人类的生产与发展、生命的权利与价值、社会的秩序与和谐,以及人类的现在和未来、代际关系的公正与正义2唐凯麟:《食品安全伦理引论:现状、范围、任务与意义》,《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3期。、食品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等一系列亟需系统研究的重大伦理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者、食品安全消费者,均需要食品安全伦理作为一切活动的前提3蒲丽娟、王伟:《食品安全伦理何以必要》,《求实》,2016年第12期。。因此,有关食品安全的伦理评价(食品的价值、增强福利、人类健康、自然资源和自然)已写入粮农组织宪章的前言之中4FAO,“Constitution”.http://www.fao.org/docrep/meeting/022/k8024e.pdf,p.3.。

从2001年开始,粮农组织发布一系列报告,致力于农业和食品中的伦理学探讨5FAO,“Ethics in food and agriculture”,New publication series.http://www.fao.org/News/2001/010406-e.htm.。正如在第一部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粮农组织受国际社会委托提供用于国际论坛的工具和机制,旨在保护与农业和食品相关的全球公共产品的同时,讨论并采取行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此外,粮农组织有道德义务确保其行动是负责任的、透明的和可问责的,以及提供有关农业与食品相关的伦理学问题和不道德行为争辩和对话的论坛。这些工具和机制可用于打造一个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的公平的、基于伦理的农业和食品体系”6FAO EthicsSeries,“Ethicalissuesin food and agriculture”,Food and AgricultureOrganization of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1 http://www.fao.org/3/a-x9601e/.。依照这一主张,伦理学在粮农组织中被确立为多学科行动的优先领域。世界粮农组织为此设立了农业和食品伦理学委员会(Committee on Ethics in Food and Agriculture),旨在为粮农组织使命相关的伦理问题提供指导和决策服务。该委员会将食品安全置于一个综合性的优先研究领域,组织各领域的学者就转基因问题、粮食生态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食品伦理问题等进行广泛的讨论。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随着农业和食品产业发展出现的变革,政府对食品安全生产和消费问题也高度关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修订,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农业和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中国食品行业发展很快,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但食品行业整体、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众多。颁布并修改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一些专家在强调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治理意义的同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产业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已从‘加工业’扩展到了‘大食品产业体系’时代,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战略结合起来,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出发点,讨论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1魏益民:《食品安全学导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

2011年4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强调,“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2温家宝:《讲真话,察实情——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414649.html.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共政策话语中,“食品安全”通常指能够减少世界营养不良的人数的新食品体系,但受工业化和全球化食品生产体系的影响,与食品相关的健康与环境问题也包含其中。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表达了各国政府对世界粮食安全的关注和解决粮食问题的决心,重申人人享有免于饥饿、获得充足食物的基本权利。该宣言强调,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在身体上和经济上获得充足、健康和营养的食品来满足其过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的日常需要和食品偏好时,粮食安全才会实现。用西方自由主义伦理学的话语讲,当只有男人、女人和孩子,无论孤独还是与其他人生活在一个社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充足的食品,或有购买食品的方式和渠道时,拥有充分食品的权利才可能实现3UN 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CESCR),General Comment No.12: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Art.11 of the Covenant),12 May 1999.http://www.refworld.org/docid/4538838c11.html.,国家和政府对此负有首要的责任和义务4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The right to food.http://www.fao.org/worldfoodsummit/english/fsheets/food.pdf.。不仅如此,像加拿大世界食品日联合会那样的非政府组织认为食品安全还涉及如下原则:食品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和手段应尊重地球的自然过程,是可持续的;食品的生产和消费都建立在公正、平等以及道德等社会价值的基础之上,并受这些价值约束;食品本身富含营养,从个人和文化的角度都是可以接受的;食品的获取方式体现了人类的尊严1[英]提姆·朗、[英]麦克·希斯曼:《食品战争:饮食、观念与市场的全球之战》,刘亚平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82-83页。,等等。

食品安全关乎所有人的美好生活,需要从社会公共伦理层面上考虑各种治理的规范和行动策略。米歇尔·科尔萨斯在《追问膳食:食品哲学与伦理学》中分析说:“如果一种在常规情况下提供的食品是不安全的,那这种安全的缺乏就代表一种风险,其不仅针对明确选择消费这种食品的群体,而且针对那些偶然选择这种食品的人。如果一种食品或其生产危害环境,其他人也将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如安全、健康、动物福利、环境……可纳入改善美好生活的原则中加以规范”,这些原则包括正义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等,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制的设置、公众对食品安全体系的信任、对食品选择的机会均等以及市场准入权、退出权和话语权等,应该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和标准化政策产生影响2[荷]米歇尔·科尔萨斯:《追问膳食:食品哲学与伦理学》,李建军、李苗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54页。。在他看来,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认知本质上总是一种被价值驱动的过程,政府应该在尊重公民/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社会参与权利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如设置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要求食品标识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测等等,而且应该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伦理诉求和意见表达。政府有责任促进各种食品观点之间的和平竞争,创造各种条件鼓励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进行更多的沟通和交流,而不应该基于对卓越或完美的考虑而只考虑一种食品观点。

发展伦理学家德尼·古莱认为,“有三种价值观是所有个人和社会都在追求的目标:最大限度的生存、尊重与自由。这些目标是普遍性的,虽然其特定方式因时因地而异,它们涉及所有文化实体和所有时代都有表述的人类需要。”3[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9页。其中,最大限度的生存涉及食物、居所、医疗等满足人民生存基本需要的一切要素,尊重涉及人们对自身受到尊重、他人不能违背自身意愿而用以达到其目的的感受,自由至少意味着各个社会及其成员有更多的选择、以及其在追求美好事物时受到较少的限制。具体对食品安全之法而言,首先,政府和社会必须尽最大努力保障所有人,包括农业生产者,尤其是小农户能够通过自食其力或社会援助满足基本生计需要,这是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必须履行的基本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其次,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必须尊重农业生产者,尤其是小农户,不能仅仅贪求廉价农产品而不能公平对待辛勤劳作的农业生产者,同时也必须尊重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动植物等其他生命体,尤其是具有感知能力的动物,给予这些生命体以必要的道德关怀和基本的福利关照。还有,负责任的、富有人性关怀的食品生产体系一定是多样化的食品供给体系,而不是单一的转基因食品生产体系或完全商业化、标准化的食品供给体系,政府应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为传统饮食和文化预留必要的拓展空间,以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食品需要和偏好。再者,可持续性和可持续农业作为一种规范性观念也可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一种合理参考,其中包括含混的道德直觉,如代价公平、资源的合理使用等等,重要性源于对农业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以及人类生命和福祉有赖于农业和食品生产的基本信念。可持续农业目标旨在保持食品、纤维和其他必须农产品生产的能力,以永续满足人口的基本需要和福利。不过,实现可持续农业的义务可能与其他义务相冲突,这就需要决策者及早甄别这些冲突,并通过适当机构协商解决这些冲突。

总之,食品安全的诉求和相关的社会治理亟需将价值和伦理引入农业发展决策之中,以使现代农业创新和产业进步能够形塑一个负责任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农业和食品生产体系。一种整合强调“食医合一”、“诚善于心”等重要理念的中国传统食品伦理智慧和西方权利主导的食品安全治理方法的、更富有包容性的食品伦理学框架,可能为中国乃至世界的食品安全治理提供重要的道德基础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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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论《觉醒》中的伦理关系
从变译理论看翻译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