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召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贷款已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近日,“西安奔驰消费者维权”事件引发热议的同时,“金融服务费”浮出水面。那么,到底“金融服务费”是什么?司法对其如何评价、如何对其加以规制呢?
当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实践中,“金融服务费”的收取包含了种种潜规则,比如:没有合同条款加以约定;即便有合同条款约定,在签订过程中,放贷机构未以明显提示贷款者的方式对金融服务费条款加以说明;与其他费用一起缴纳,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以现金或者转入个人账户方式交付,款项流入不明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审理过多起涉及“金融服务费”的案件。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3万元,年利率24%,每月另付总借款的4%作为F(化名)公司服务费,借款期限3个月。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未还款。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F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F公司与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信息服务费,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息的行为,故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当下被滥用的“金融服务费”只是民间信贷市场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一个表象,更值得关注的是诸多行业“贷款+”的经营模式和营利思路。房山法院金融庭认为,此现象违背了金融脱虚向实,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且存在无放贷资质、放贷乱收费、恶意催收、涉嫌侵占资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
值得警惕的是,“金融服务费”在当前被关注声讨的形势下,会像川剧变脸一样,以其他面目示人,网传已经有汽车销售企业内部通知员工改称为“服务费”以躲避舆论与监管。再比如巧立名目,在放贷时收取“信息服务费”“咨询费”“踩点费”“下户费”“出场费”……因此,消费者应谨慎贷款,在办理贷款时警惕“变脸”的“金融服务费”。
此外,司法的特征在于事后性纠纷化解,通常在发生纠纷当事人诉至法院才会对此进行评价,通过审判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治理金融放贷乱象,还需金融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金融监管,注重事前、事中监管,加快建立全流程监管,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