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磊 周丽娜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中央政策文件提出赋予和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这一改革举措明确了成员如何参与分配集体资产增值收益的问题,实现了集体成员权由身份向财产的变革。然而,这种农民在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中自发设计出的权利如何成为民法上的权利,仍需进行深入探讨。
集体资产股份是集体成员权中的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实现形式。王利明教授指出:增值收益分配请求权系属成员权中具财产性质的权利,如果已经实现,即成为可单独地转让的债权。刘云生教授指出:成员资格以及由此产生的成员权是一种身份性权利,具有专属权性,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但成员基于成员权所获的具体、已量化且可分配的财产性收益权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设置集体资产股份的目的是通过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将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利从物质化、实体性分配权转变为价值分配权。在实现集体资产市场化与规模化的同时,解决集体成员如何分享集体资产增值收益的问题。从实践来看,集体资产股份是集体成员获得增值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资产增值时,是按照股份确定每个集体成员的具体收益分配额。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静态股权的地区,集体资产股份已与集体成员身份完全分离,即使成员资格丧失仍可享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即便对集体资产股份实行动态管理的地区,也固化了成员三至五年的收益分配额。由此,集体资产股份与宅基地分配权、承包地分配权等和成员权混合在一起的、抽象的总括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不同,系属具体量化且具有直接财产分配内容的债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与《农民股份合作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成员,赋予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从上述政策的解读可知,设置集体资产股份是为了解决集体成员按照什么标准分配集体资产增值收益的问题。由此,集体资产股份包括占有、收益、处分三项权能,而不包括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这一政策也化解了集体资产股份流转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矛盾,集体资产股份中不包括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这样一来非集体成员取得集体资产股份也仅是获得收益,而不能据此管理集体资产。不必担心外来工商资本通过收购集体资产股份的方式控制集体资产。并且,此种制度设计具有法理依据与实践基础。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确立了我国集体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二元区分结构。集体所有权是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也就是说,集体所有权中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虽然确定了成员平等享有的收益份额,但缺省了处分权能。此是因为集体并非民事主体,既缺乏共同意思形成机制又无执行机关,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权缺乏附丽的主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物权法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民法总则又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资格。集体资产股份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权的股份化实现形式,集体成员是集体的一分子,才享有了这一权利。然而,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能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集体的执行机关。由此,集体资产股份与固守成员绝对平等的管理权并非包容关系,而是两种并列的权利。集体资产股份也并非“怪胎”:我国与英美法系的优先股、我国古代的“干股”也仅有收益权而无管理权。前苏联与墨西哥的村庄具有法人资格,其成员的股份也不同于公司股份。可见,股份具有强烈的固有法色彩,一国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设股份。
集体资产股份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依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属于特别法人,其不同于营利法人的主要一点就是其采用了“一人一票”的决议方式。可见股份的多寡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管理权无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配给未成年人0.4-0.6集体资产股份。宁波市某些曾经长期生活在某一集体并为集体资产积累作出贡献,但因死亡或户籍迁移而丧失成员资格者也被分配给集体资产股份。广东顺德规定:集体资产股份转让给非集体成员者,非集体成员不享有集体资产管理权。可见,在实践中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并非就能行使集体资产管理权。
在实践中,集体资产股份能否流转形成了三种做法:第一,不得流转。佛山市南海区的集体资产股份不得转让、赠与、抵押与继承。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股份合作规定:集体资产股份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与抵押,不得退股提现,否则暂停收益分配。第二,承认部分流转。宁波市规定:增值收益分配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的成员与继承,但是不得退股提现。第三,可以流转。上海某地规定:增值收益分配权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流转。前已述及,集体资产股份具有现实财产收益内容的债权,并非专属权利,可以流转。集体资产股份与集体资产管理权分离,即便流转给非集体成员,受让人也仅能获得收益,不会出现非集体成员控制集体资产的问题。
中央政策文件提出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哪些属于集体资产股份的流转方式?集体成员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与收益是集体股份权的权能,不属于流转方式。有偿退出是否属于流转方式?成员对集体股份有偿退出权,在一定程度上使集体成员权由身份向契约回归。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然而农地的细碎化与农业人口过密严重阻碍着农业经营效率,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规模化效应必然要求农村过剩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且基于利益的诱导,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但是受制于户籍二元制度,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并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经济社会权利。基于此,中央提出要从土地的城市化向人的城市化转变。而赋予农民有偿退出权,使其退出集体时可以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收益和集体资产股份,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另一方面,使其可以利用该部分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其与城市居民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差距。可见,有偿退出权主要是有偿消灭集体成员资格的方式,其只能向集体提出,不属于集体资产股份的流转。如此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等中央政策的只有继承、抵押、担保属于流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农民股份合作改革试点方案》则转变为“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集体资产股份属于债权,若其作为自己或第三人债务的担保,也应当是质押,而不是抵押。集体资产股份具有财产属性且可以转让,由此理论上可以作为自己或第三人债务的担保。虽然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额不确定,但是物权法第223条承认股权出质,而股权的收益也是变动的,由此,该问题不应成为集体资产股份出质的障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要求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应体现集体所有与社区性,将改革限定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是否意味着集体资产股份的受让人仅限于集体成员?在实践中宁波市规定:集体资产股份可依法继承、内部转让。集体资产股份是与集体资产管理权分离的债权,即使受让人取得了集体资产股份,也并不能成为集体成员,不能行使集体资产管理权。并且,《意见》只是针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初始配置,并未明确禁止非集体成员继受取得集体资产股份。由此,集体资产股份受让人不应限定为集体成员。但是,为了便于集体对成员集体资产股份的管理,集体成员流转集体资产股份的,应当首先向集体或集体成员提出,集体或集体成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购买其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成员则可以向集体成员以外的主体转让集体资产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