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超超 李久辉
摘要: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治疗不孕不育症患者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医疗新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也日益显著,本文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面临的伦理争议、法律难题进行阐述,有助于充分了解医疗新技术的前景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辅助生殖 配子 胚胎 伦理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8-0054-02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上育龄期夫妻超过1/10都存在生殖问题。其中单纯某一方有问题的占40%,双方都有问题的占1/5。[1]不孕症是指进行了12个月及以上规律的夫妻生活且未采取避孕措施但仍无法怀孕的生殖系统疾病。在中国人口协会2012年公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中,中国育龄人群的不孕不育症发病率在12.5%以上,这就意味着每8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能生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是指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步骤的医学新技术。[2]包括人工受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问世,给不孕不育人群带来了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伦理争议和法律难题。
一、配子捐献的问题
(一)“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复杂化
ART根据供精者的不同分为同质人工授精(AIH)和异质人工授精(AID)。AID技术的后代就有了两个“父亲”——生物学父亲和社会学父亲。[4]中国传统社会十分重视血缘关系,使用AID所出生的孩子其父亲只能算作养父[5],但是也有一句话说“生恩不如养恩大”,社会学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往往付出更多;Scripps College的Weinberg R教授等[6]则认为配子捐献者捐献配子的同时,也放弃了作为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费孝通教授[7]在《生育制度》中主张决定亲子的社会关系的是婚姻关系,应该按照父母间存在的婚姻关系来确定孩子的父亲。依据《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夫妻双方如果都有进行人工授精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应该被认为是婚生子女,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变相地肯定了社会学父亲的地位。
在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早期,用异源精子受孕是对丈夫不忠诚的表现。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就将接受人工受精定为“通奸罪”,并予以刑事处罚;许烺光在《宗族,种姓与社团》中也主张,家庭关系应该以父子血缘关系为主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对自然生殖方式的挑战,它切断了婚姻与生育之间的纽带,使生育功能在夫妻关系外存在,也对传统的家庭模式造成了冲击,家庭关系更加复杂。
加里·贝克尔在1981年出版的《家庭论》中主张,婚姻是一种爱情关系。性不是维系婚姻的主要因素,维系婚姻的应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和在对子女的照料时所产生的亲情。对于无法生育的夫妇,人工授精技术是一种可以维系婚姻的医疗技术,可以减轻或消除因不孕不育导致的愧疚感和夫妻感情危机问题,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增强了家庭的社会适应力。[8]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辅助生殖技术被大众所接受,这一种观点似乎更能解释这一现象。
(二)配子供求失衡的矛盾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惠益,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按照WHO对于生育权的定义,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享有生育自由和生育时间、生育间隔的确定权。
近年来,需要使用异源配子的夫妻越来越多,而捐献的配子数量却远远不够,随之出现了“地下黑市”。2017年7月有一则“黑市卖卵”的新闻,26岁的陈丽(化名)通过卖卵获得1.2万元,她按照中介要求隐瞒健康状况捐卵,最后导致腹水。[9]由于捐献配子会获得可观的金钱数,捐献者为了利益会隐瞒自身的疾病或家族遗传疾病而进行捐赠,配子的质量在此情况下无法保证,增加ART技术的风险,从而影响这些家庭的生活质量;可能部分捐献者为获得金钱,隐瞒信息多次捐赠配子,这会造成同一人的配子多次使用,从而增加了后代近亲结婚的概率[6];邱仁宗教授提出了质疑,精子库也可能出于某些利益方面的目的,疏忽精子的质量监管,或过于追求高质量精子的使用,例如“博士精子库”,而造成其他管理方面的疏漏及对待捐精人群有失公平性。[10]
二、胚胎归属权引发的纠纷
胚胎是在夫妻共同意愿下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结果,当夫妻关系无法维系以致分裂时,或因意外事故单方或双方同时不幸身亡时,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权,目前各国都没有明确的规定[11],各国学者对此态度不一,在国外有财产说、人类说和中间状态说,在国内则分为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說。[12]
2002年美国一对夫妇44岁奥古斯塔·罗曼和其45岁的丈夫兰迪·罗曼由于对于生育意见不和而离婚后,为争夺3枚尚未发育且冻存胚胎的“抚养权”闹上法庭。[13]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14],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夫妇双方均因意外离世,双方父母没有继承冷冻胚胎的权利,由此驳回了双方父母要求有权享有对胚胎的处置权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不孕夫妇遭遇意外之前并未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进行安排,意外死亡之后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成为双方家庭的血脉延续和精神寄托,因此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双方父母可以继承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因为胚胎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到底是“物权”还是“人权”尚无定论,所以对于胚胎的归属权问题,无法单纯地按照财产继承或者后代抚养权来定义,目前这仍是伦理和法律上的一大难题。
三、单身女性能否生育
单身包括未婚、丧偶、离婚3种情况,对单身妇女是否可进行人工授精,各国态度不一。我国2003年原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在2002年吉林省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通过单身女性可以生育的省份,但截止到当前,没有任何一例成功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在2015年8月《中国经济导报》中[15],就网络热议的“单身女性冻卵”问题进行了总结,多数人表示生育首先是一种权利,单身女性也概莫能外。独身女性虽然仍属小众,但小众的权利也应获得保护和尊重;要不要生和能不能生是两个问题,“要给小众人群选择的权利”;单身女性作为对怀胎、妊娠、哺育独立完成的载体,承担分娩痛苦和丧生风险去完成这一行为就理应有生育权利,包括生育选择权和生育自主权[16];单身女性作为独立个体,应该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符合了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
传统生育权观念承认享有生育权的主体,一般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不包括单身女性,也不包括同居者。法学学者贾云飞在《关于生育权问题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明确表示生育权应该在婚姻關系中才能行使;社会学及法学学者陈祥建则主张,生育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且如果单身女性得以实现生育自由,会使出生的孩子生长在不健全的家庭中,他们从出生起就失去了健全的家庭和父爱的关怀,我们不能为了保障一方的权利而损害孩子的利益。但是新时代的网络用语中出现了一个名词叫作“丧偶式育儿”,通常是指父亲在育儿过程中的缺席,说明即使在婚姻环境下,孩子依然可能缺乏父爱的关怀,这是对这一理论的反驳。
四、结语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医疗新技术,在法律法规和伦理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还处于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的融合时期。传统“生育观”与当代“生育观”的演变,“家庭”观念与传统“家族”的冲突,及法律规定中的空白区等,是讨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存在争议问题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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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松.体外受精与辅助生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朱烁然.广州卖卵黑市:少女卖卵一次赚1.5万 有人险丢命.http://gz.southcn.com/content/2017-07/17/content_174455001.htm.2017-07-17/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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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袁海.离婚夫妇大打“胚胎争夺战”.http://news.sina.com.cn/w/2007-02-03/081511155479s.shtml.2007-02-03/2018-05-15.
[14]刘敏,彭玲.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J].医学与法学,2015,7(5):5-10.
[15]龚清.“单身女性冻卵”热议的背后[N/OL].中国经济导报,2015-8-22. http://kns.cnki.net/kns/detail/detail.aspx?FileName=CJJD20150822B022&DbName=CCND2015.
[16]巴萍.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6(18):143-144.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