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流氓”何其多?

2019-05-16 01:19王爽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5期
关键词:流氓权利

王爽

近日,因一张标明版权的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置于舆论漩涡之中。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和媒体发现视觉中国售卖国旗、国徽照片,争议不断发酵,诸多媒体将视觉中国称为“版权流氓”,“版权流氓”一词也开始为更多人所熟知。

“版权流氓”(Copyright Troll)虽是舶来品,但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通常指代一些非作者的个人或团体,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聚集版权,一旦发现可疑的侵权行为便向法院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遏制非法活动,而是将诉讼作为牟利的工具,以获取赔偿金的方式作为收入来源。

Righthaven公司(以下简称RH公司)是美国第一家被称为“版权流氓”的公司,最初发展得顺风顺水,但随着美国法院在2011年通过判例认定其没有版权侵权诉讼的起诉权之后,接连败诉,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随后迅速陨落。本文通过介绍RH公司的发家和衰败的过程,吸取其成之经验败之教训,厘清视觉中国商业经营模式的法律边界,看视觉中国的未来发展走向。

缘起:RH公司的发家历程

RH公司成立于2010年年初,是一家专门为报纸行业提供网络版权诉讼保护的公司,其最初通过《拉斯维加斯评论杂志》发表的一篇题为《版权盗窃:我们再也不接受了》的“宣言”宣布了其商业运行模式,即通过订立协议获取各大媒体新闻报道的版权,然后以此出击,起诉博客、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等侵权。

以RH公司为首的“版权流氓”的兴起与美国《版权法》于1976年修订时立法理念的转变密切相关。在此之前,美国《版权法》认为版权的一系列专有权,无论何时授予创作者,都是不可分割的。在分配这些权利时,作者需将其作为统一的整体分配抑或不分配。任何试图转让少于全部权利的行为都被法律视为仅仅是许可,受让人/被许可人没有独立的资格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1976年美国《版权法》修订,也即被编入《美国法典》第17编的现行《版权法》,摒弃了上述观点,允许在转让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实际情况,将一揽子权利进行分割,任何权利或小权利的独家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即被视为该权利的所有者,并被赋予权利,也即该法承认了单一作品的多重所有权,只要该权利与合同所涵盖的任何权利有关,就可以对版权侵权提起诉讼。RH公司最初与Stephens Media达成协议,获得其名下杂志《拉斯维加斯导报》的文章版权;2010年8月与WEHCO Media达成协议;随后与Media News Group达成协议,获得《圣何塞水星报》的文章版权。依托这些协议,RH公司四面出击,截至2011年3月24日,一共有255起版权侵权诉讼在全美各地被提起。

2010年1月,RH公司开始进军图片版权的诉讼领域,起诉未经授权使用图片或者照片的个人与媒体。换言之,只要使用了与其有合作协议的报纸发表新闻中的图片,就会被起诉。就在当月,《拉斯维加斯导报》报道,Vdara酒店反射出的太阳光非常强烈,表面温度陡然上升,如果顾客在错误时间和季节出现在酒店的游泳池里,头发会被烧焦,塑料杯和购物袋也会被融化,这一问题也被称为“Vdara死亡射线”。一时间,“Vdara死亡射线”图片被博客、自媒体等平台广泛传播,RH公司作为《拉斯维加斯导报》的版权执行合作伙伴,在当月就提起了十余起侵权诉讼。一般而言,RH会向被告要求7.5万美元的赔偿,并且交出侵权网站的域名;但是也会接受庭前调解,以每名被告支付几千美元赔偿金的方式结案。

滑铁卢:RH公司的“诉”命转折

RH公司执行长吉布森曾表示,媒体最大的资产是他们新闻报道内容的智财权,价值比广告收益大得多。由于成效不错,在全美9州拥有超70家报纸决定遵循此种模式,把其报纸内容也授权RH公司处理。不过也有法界人士对此方法能否真正获利存疑,在华府专办著作权案的律师班德说:“你必须告了一大堆人,去要回一点点的钱,这门生意风险很大。”RH公司的商业经营模式同样遭到了众多媒体的批判,美国“连线”杂志曾称RH公司是“从专利流氓那里借了一页纸”。

如日中天的RH公司“诉”命的转折发生在2011年4月,一名联邦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解密了RH公司与相关合作媒体(Stephens Media)的合作协议。协议显示,媒体可以从每起诉讼获得赔偿中获得扣除成本后的50%收益。

此后,在2011年6月14日的一场关键判决中,美国内华达州地方法院法官罗杰·亨特认为,“起诉权”是一项可从一项授权专有权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R H公司并非版权的实际拥有者,Stephens Media没有将任何版权转让给RH公司, 转让的仅是“起诉权”,这不是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可转让权利,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6条和501(b)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拥有106条规定的“排他性权利”之一,才能提起版权侵权的主张。而RH公司获得的非“排他性权利”,法院由此判决RH公司没有提起版权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同时,亨特法官还在其他案件中,因为RH公司与Stephens Media之间歪曲的财务关系,判处RH公司承担5000美元的罚金。

>>“黑洞”照片事件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版权流氓”现象

2011年8月15日,在一起案件中,联邦法官菲利普·普罗同样认为RH公司没有起诉资格,判决RH公司败诉,勒令其支付34045.50美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随后,该案件被提交到加州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进行上诉,加州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2011年11月提起的另外一起诉讼中,法院以同样的理由——RH公司实际上并不拥有版权,没有资格起诉侵权判处RH公司败诉,同时法院勒令其支付逾2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5000美元的制裁金。一时间,诸多败诉案件让RH公司“跌下神坛”,陷入低谷,RH公司命运发生转折。

式微:“版权流氓”RH公司的陨落

RH公司因接二连三的败诉案件被判决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制裁金,因资不抵债,陷入混乱状态,被迫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祸不单行,在几起上诉案件中,RH公司又因错过了提交关键文件的截止日期,剩余资产被法院没收。

2012年1月,为了支付和解费用,曾经属于互联网灾难的域名righthaven.com在SnapNames的公开拍卖会上以3300 美元的价格被售出。其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拉斯维加斯律师史蒂文·吉布森受到内华达州律师事务所的调查。2013年3月,Stephens Media回购了已转让给RH的版权,允许RH破产管理机构支付法律费用。

美国著名的“版权流氓”RH公司昔日的辉煌不再,落寞出局,由此陨落。

解构:视觉中国运营模式述评

近日来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的视觉中国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版权视觉内容”互联网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视觉中国已经获得公司视觉内容授权的国内客户超过十万量级,图片内容每日被阅读达十亿次量级。

有统计显示,2009年至今,视觉中国主体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华盖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纠纷”“侵犯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为由提起诉讼高达12000多件。同时,为了更好地追踪网络上的图片是否侵犯了视觉中国的版权,与早年间的“肉眼识图维权”不同,2016年,视觉中国率先在行业内研发了图片版权追踪系统——“鹰眼”,该系统基于大规模分布式爬虫系统所构建,通过采集网络图片,配合AI图像特征变换算法,提取数十维图片特征,自动处理约200万/天以上的数据,能够追踪到公司拥有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并提供授权管理分析、在线侵权证据保全等版权保护服务。

和RH公司的运营方式类似,视觉中国和Getty、路透社、法新社、BBC等媒体都有合作。以视觉中国与Getty公司的授权协议为例,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判决书显示,Getty公司曾向视觉中国出具《授权确认书》,视觉中国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有权自行或再次授权视觉中国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作为唯一有权主体在中国境内以视觉中国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上述《授权确认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在相关判决中,法院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视觉中国在其网站上刊登的图片上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的水印及图片编号,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基本信息处载明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年至2017年。图片上“视觉中国”的水印及图片信息栏中“视觉中国”字样仅为突出品牌形象,著作权权利由视觉中国享有。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视觉中国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换言之,针对部分获得版权方合法授权的图片,视觉中国是有权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但是对于“国旗”“国徽”这类受法律保护的图案以及全人类免费共享的黑洞照片,视觉中国无权据为己有。

此外,在维权过程中,视觉中国提起的侵权诉讼也悄然变了味。《上海证券报》的报道显示,视觉中国提起侵权诉讼后并不追求直接判决赔偿,而是为了将维权变为销售,转被告为独家签约客户。视觉中国也曾表示,其会和大多数客户在诉讼判决前达成和解,成为长期合作客户,最终通过法庭诉讼生效判决的金额不超过0.1%。

镜鉴:视觉中国的发展走向

不可否认,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图片版权代理商,是互联网时代版权价值实现的有益探索,其强势的“维权”攻势,保护了一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一些媒体和自媒体的版权意识。但商业模式是否成功与模式自身是否合法应当是两个向度的问题。

依照法律法规的遵循,对拥有版权的图片提起侵权诉讼无可厚非,但需明确其前提,即视觉中国是否真正拥有该图片的版权,视觉中国以保护之名实施著作权侵权,掠他人之美,冒充著作权人则逾越了法律边界,视觉中国应建构完备的图片审查机制,查明图片的来源与版权归属,在拥有合法版权的前提下进行维权。

从维权方式看,视觉中国“碰瓷式”的维权亦存在违法嫌疑。维权诉讼本应是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但如果走向极端,以不正当方式牟利,则该行为就会被法律制裁。视觉中国借助网络化数字追踪技术,利用没有版权保护的公有领域图片向使用人“忽悠式”或“胁迫式”维权的行为,不乏引诱、胁迫、欺诈或敲诈勒索嫌疑。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公众和媒体的口诛笔伐不足以“治本”,为了正本清源,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视觉中国的版权侵权行为启动必要的调查程序,恪守《著作权法》保护图片作品的立法初衷及本意,真正确立图片版权市场的应有健康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发展。“黑洞”照片事件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版权流氓”现象。打击“版权流氓”行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

“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最终是视觉中国的。”这句话虽玩笑意味明显,但也道出了视觉中国的侵害之深、受害者的辛酸与无奈。视觉中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采用正当的维权手段,真正担起保护版权的重任,而不应成为“黑洞概念股”,再重蹈RH公司的覆辙,任虽重,但道不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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