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文联
摘要:银行业发展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因此受到严格的管控。当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非常多,逐渐建立了多层次的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发展已经获得很多成果,但是其中垄断问题阻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本文根据互联网时代银行业的垄断问题,提出垄断行为规制,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银行业;垄断行为;规制措施
互联网金融利用分流存款和信贷服务等,可以打破金融业务的垄断问题,使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不断提升。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银行调整了自身的盈利方式和经营模式,但是既得利益群体可能会维护垄断格局,导致银行垄断互联网金融,使自身地位不断巩固。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就要利用互联网时代的特征,规制银行业的垄断行为,促使我国银行业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1.概述探究互联网时代银行业垄断特点
1.1垄断主体多元化
针对传统的银行业,通常都是在国有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当中进行,互联网金融不断高速发展,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范畴,互联网时代的银行业涵盖了很多非银行主体的金融机构,银行业市场开始转变为功能论,拓展了银行也竞争的新格局。在互联网时代,银行业监管需要重视主体变化,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例如掌握P2P和众筹以及第三方支付等,银行业垄断行为规制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
1.2垄断行为隐蔽性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不断增强自身的便捷化意识和法律规避意识,一方面促进了科技和法律发展,另一方面也滋生出各种法律逃避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隐蔽性,我国的《反垄断法》抢到垄断行为的行为性,因此最关键的就是发现和辨别垄断行为。如果垄断协议需要利用网络签订垄断协议,就会增加反垄断规制的难度。
1.3垄断形式的复杂性
银行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限制或排除竞争的竞争者集中。在互联网时代的银行业垄断表现形式主要也是这四个方面。但是互联网时代也改变了相关概念的界定,例如“相关市场”界定发生很大的变化,传统的界定不适应互联网时代跨越性和交叉性等特征,“相关市场”确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这样有利于更好的界定垄断行为。在互联网时代,确定这个概念涉及到法学和经济学等知识,增强了垄断行为的多样新。
1.4垄断监管专业化
垄断监管具有专业化特征,以学科交叉性和主体多元化为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法学专业性特征,我国反垄断法涉及到很多经济知识和其他部门知识,例如垄断协议涉及到有关合同法的知识,承担垄断行为的责任,需要利用刑事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利用经济学知识,但是和经济学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再加上计算机科学的影响,使垄断规制变得更加规范,因此监管人员的专业性需要不断增强。
在互联网时代,因为非银行主体比较负责,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非常快,导致银行业监管落后,传统监管没有仔细区分不同主体,因此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呈现出一刀切的效果。因此要想细化互联网时代银行业垄断行为规制,就要提升银行业垄断行为监管的专业性。
2.互联网时代银行业垄断行为规制措施
2.1完善我国银行业行业反垄断法律
首先需要制定专门的银行业反垄断法律规范,互联网时代突出了银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使银行业开放性和竞争性不断增强,因此垄断行为规制需要结合行业特殊性和监管特殊性。我国《反垄断法》的设定应该结合社会现实和趋势,保证银行业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其次需要界定相关市场,我国经济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对于执法人员提出较高的要求。我国互联网时代银行业垄断行为规制,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选择市场分类法,根据银行业市场划分不同产品的市场,也可以根据行为人进行产品分类,这样可以将市场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
2.2协调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权力机构
首先需要完善我国银行业垄断执法,虽然我国银行业反垄断规制实践比较少,但是也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我国通过调查提出相应的措施,但是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界定银监会等机构的反垄断权力,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垄断组织协调机构和银监会的关系没有得到理顺,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滞后性。银行业反垄断和银行监管之间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需要明确界定两者监管者的权力,需要完善协调机制,将各自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由反垄断委员会领导组织银行业的垄断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出银监会的协助作用,保证反垄断执法的高效性。
其次需要加大金融反垄断的执法力度,当前我国实行的《反垄断法》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等特征,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力度比较差,具有金融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前一些人还认为采取银行业垄断可以保障金融业稳定性,这样不利于反垄断执法的实践性。在互联网时代,传统银行业和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的直接性特征,会危害金融消费者发展。因此国家宏观经济的指导下,落实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避免对于银行反垄断行为产生影响,有机结合金融政策和银行竞争。
2.3完善我国银行业反垄断司法
首先需要完善私人反垄断的诉讼制度。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于私人反垄断诉讼的规定比较少,实质内容比较单一,导致个人反垄断诉讼缺乏制度保证。在互联网时代,虽然银行业垄断行为比较隐蔽,同时具备丰富的垄断形式,但是仍旧会发生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等行为,通过权限限制等形式实现上述行为,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小而多的特点,因为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十分复杂,涉及到较少的标的数额,但是数量非常大。因此,需要完善私人反垄断诉讼,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动速度,保证诉讼效率,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银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其次需要构建反垄断集团的诉讼制度,反垄断集团具有较多的诉讼代表人数,因此可以提高社会关注度,并且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增加案件诉讼率,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垄断者实施改革,创新利益来源,促进社会整体发展。
2.4协调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和司法
首先需要协调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P2P网贷等新的金融形式,银监会开始进行专门规制,我们需要相应的调整反垄断执法部门,适应当前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新要求。其次需要协调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重新配置反垄断机构和职权,同时需要完善和解程序和引入咨询程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减少法律风险,保证司法机构判决的公正性。
结束语:
通过以上综合的论述,我国银行业近些年不断高速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也面临着各种垄断问题,因此我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互联网时代银行业垄断行为,保证我国银行业持续稳定的發展。
参考文献:
[1]刘乃梁.规制语境下银行业垄断的问题澄清——从经济学到法学的逻辑演进[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03):32-43.
[2]刘乃梁.权利变迁视角下中国银行业反垄断的基本逻辑[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02):108-118.
[3]刘乃梁.银行业垄断的法学归责:一般规则与实施理路[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8(12):101-107.
[4]刘乃梁.障碍与释疑: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J].北方法学,2016,10(06):107-117.
[5]刘志成.我国典型垄断行业垄断行为分析及其福利损失估算[J].中国物价,2014(03):13-16.
[6]王丙辉.论中国反垄断法在银行业的适用障碍及其完善机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6(01):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