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以引入实例的方式,简要介绍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弊端,从法律层面提出规制建议。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卡;网络预付卡;实证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定》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向社会上公布了全文,这不得不说是令人振奋的消息,预付卡立法终于来了。这也标志着在预付式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地方立法领域,上海迈出了全国第一步。
表面上看,推行预付式消费卡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不失为一种双赢的举措。消费者可以享受商家提供的优惠,并享受会员级服务;商家获得认可,对其之后市场扩展大有益处,还可以提前回笼资金,便于日常运营。日前,在“互联网+”的大浪潮下,线上支付的预付式消费卡也呈增长趋势,据统计,2016年,新增预付卡账户中的网络预付卡账户数量占比已达到17.33%。
故预付式消费卡已不限于线下大小商家提供的储值卡片,也包括虚拟的预付卡,如腾讯视频会员、爱奇艺会员,百度云超级会员,微信会员,电子公交卡、手机流量、话费卡等,这些已紧密贯穿在我们的生活中,看似微小的利益,一旦忽视却会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损失。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预付式消费调查体验发现,预付式消费领域问题丛生、顽疾难除,有近一半的商家都存在诱导消费、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出售不合格商品的问题。笔者从近几年发生的纠纷中,选取了两个真实案例,来分析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弊端。
首先說一下高琪与黑狮子健身有限公司纠纷案。2015年3月,高琪经朋友介绍到西宁市黑狮子健身有限公司咨询私人教练课程事宜,告知该健身公司自己有心脏病史并咨询是否可以进行私人健身课程,该健身公司答复高琪可以进行私人健身课程。高琪向该健身公司购买50节私人健身课程,当天支付了现金2705元,同年4月9日银行转账支付了17095元,共计支付19800元。高琪参加了西宁市黑狮子健身有限公司提供的19节私人健身课程,该健身公司安排了专门的教练为高琪上健身课程。每一次健身课程结束后均在西宁市黑狮子健身有限公司提供的私教卡上签字确认。之后,高琪以身体原因不适合力量训练、健身服务造成其腰部受伤、西宁市黑狮子健身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自己上课的健身教练从该健身公司离职等理由,认为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因此发生纠纷。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成立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预付式消费的有关规定,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现因高琪一方的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健身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高琪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诸多经营者在自己发行的预付卡上都载明了格式条款,诸如“此卡售出概不退换”、“此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本商家对该卡享有解释权”等等,不胜枚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然而实践中鲜少有商家会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些格式条款,往往是在产生纠纷后才以格式条款为根据,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很多消费者和商家都只是办理会员卡,并未签订正式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快捷,另一方面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此外,还有监管层面的缺失。日前在房屋租赁行业,广泛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租赁合同,其上对租赁期限、租金、双方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维权有据可依。然而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并未确立正式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虽然其在实行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对经营者与消费者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效力,预付式消费卡转让问题、退款纠纷可由消费者与经营者根据合同自行协商解决。全行业的统一规范,离不开官方的示范文本,应当从国家的制度制订一部统一的《预付式会员卡消费合同》示范文本,从预付式会员卡使用频繁的行业开始逐步推行,加强宣传,使消费者知道该示范文本的存在,并了解格式条款的弊端,也使经营者清楚规范经营的重要性,以提高交易效率,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预估法律风险,促使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有就是拼多多事件,随着社交平台的迅猛发展,依靠社交平台的电商高歌猛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依靠腾讯社交发展起来的拼多多,其用3年时间走完了淘宝京东10年的路,并成功上市。拼多多的广告词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拼多多-3亿人都在拼的购物APP!拼多多-与众不同的拼团社交购物APP!拼多多超过10元的商品都有拼多多优惠劵与拼多多红包!然而,从2018年初,拼多多售卖假货的事件就不断发酵,8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拼多多平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处十倍罚款。网友也调侃道,在拼多多平台购物,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烦心到你放弃售后,退货无门。不仅是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这个平台对纠纷退款率超标的商家可以实行等级限制,如二级、三级限制。6月初,就陆续有被拼多多处罚的商家聚集到总部附近,进行围堵,维权。拼多多创始人黄峥表示拒不接受,法院也将其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很重要的原因是商家被克扣的钱款并没有进入拼多多的账户,而是以优惠劵的形式赔付给消费者,使用有效期为50年。不过,如果以优惠劵形式赔付,意味着消费者还必须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才能将优惠劵的价值兑出,这无疑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主动的网络消费变成被动的网上储值,是网络平台的一大隐患。
这类我们耳闻能熟的APP,在拉动电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以五花八门的形式吞噬着消费者的钱款,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交易平台的权利,最最关键的是平台从中牟取暴利,消费者却权益受损。这也是信息不对称的外在表现以及网络监管缺力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在这个智能信息时代,每个人都不得不适应时代的节奏,网络交易以及第三方平台支付已是潮流,我们无法做到正本清源,但可以加强监管,对此笔者有以下一些建议:
(一)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在进行受害者赔偿的时候,仅仅是对对等的金额进行赔偿。但是这样会使侵权商家继续侵权,增加受害群众的范围,因为并未实质加重侵权者责任。惩罚性赔偿目前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仍较为有限。就针对预付式消费来说,这种消费模式已经相当普遍,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网络预付卡,在很多交易中进行实施,但对于预付式消费侵权事件并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还是很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于预付式消费领域,严惩不法商家和网络平台。
(二)开辟集体诉讼维权途径
集体訴讼的渊源是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但是却最早在美国开花结果。美国把集体诉讼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对于司法部门来说,集体的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由于单独处理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于个人而言,集体维权不仅能增加成功率,节省个人时间和金钱。所以总的来说,集体维权是很好的进行维权的方式,值得在我国大范围推广。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笔者建议完善《合同法》中举证方式的条款,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一章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如果消费者进行诉讼维权,商家或平台应承担证明己方没有侵权的责任,举证不能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种诉讼的成功才可激发消费者进行市场监督的热情,稳定市场秩序。
结语
从0到1,上海市已率先启动预付卡的立法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针对预付卡,特别是网络预付卡的法律法规会越来越完善,在订立合同层面也会逐步趋于规范,格式化条款会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转变为示范文本,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权途径会更加多样化,也将建立多种制度惩罚违规商家,支持集体维权,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确保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赵云.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规制探析—以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2013,(06).
[2]蒋振杜,亚东.浅谈我国预付性消费卡的现状及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5(10).
[3]詹顺婉.从0到1,预付卡立法如何实现“对症下药”[J].上海人大,2018(04).
作者简介:
温丽芳,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课题项目: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西宁市预付式消费卡实证分析”最终成果(项目编号:JM1703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