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有哪些?

2019-05-15 09:45程绍铭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6期
关键词:刘强东人身女方

程绍铭

>>东方IC供图

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以后,控告刘强东性侵的女方刘某最近又在明尼苏达州法院对刘强东提起了民事诉讼。根据女方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笔者就刘强东民事诉讼案件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介绍。

刑事指控不成立,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

在美国,刑事指控不成立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原因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证明标准是“确认无疑,毫无疑问”,而民事诉讼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则是“有可能发生”。直观地说,刑事案件的证据的充分性应该超过99.9%,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只要超过50%即可。因此,当刑事指控不成立时,民事诉求仍然可能成立。

民事诉讼的诉求是什么?民事诉讼一般只有两个目的:第一,停止侵权。例如,甲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占有并使用乙的土地,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甲方停止侵权。第二,经济赔偿。大众对于刘强东民事案件的一大误解是女方提出的5万美元的经济赔偿,是为了伸张正义而非为了金钱赔偿。但是,其实5万美元只是在明州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的标准,并非是女方只要求刘强东赔偿5万美元。在美国,低于5万美元的诉求属于小额法庭的管辖范围,因此,这一5万美元的诉求并非表明女方只要求5万美元的实际赔偿。

民事诉讼的事由。根据女方的诉状,其一共提出了四项诉求:第一,人身伤害。第二,恐吓或威胁人身伤害。第三,非法拘禁。第四,性伤害。此外,女方还对京东集团提出了诉讼,认为京东集团应对刘强东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从这四个诉求的本身来说,都属于故意侵权的范围。故意侵权是相对于过失侵权而规定的。例如,一名司机开车时候翻车,乘客起诉司机的侵权则是属于过失侵权。而故意侵权则是加害方在有认知的情况下有目的的侵权行为。

在该案中,双方当天都喝了很多酒,喝酒是否对刘强东当天的认知能力产生影响,应该是本案辩护的关键之一。如果律师能证明当天刘强东的行为都是在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他就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民事责任。若是在他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则需要负担故意侵权的民事责任。就目前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来看,双方的确在饭局上喝了很多酒,但从双方在公寓的视频中看,好像双方神智还是比较清醒的。因此,刘强东是否醉酒,将会是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

女方具体的民事诉求

其一,人身伤害。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甲打了乙一拳。证明人身伤害成立的最关键证据是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身体上的伤害,例如,医院或相关机构出具的验伤报告,或者有目击证人证明甲对乙实施了人身伤害。在刘强东案件中,到目前为止,好像女方还没有公布任何验伤报告,只是口头提出过她有反抗刘强东的行为,因此,这一关键证据的缺失可能会使得这一诉求难以成立。

其二,恐吓或威胁人身伤害。例如,甲拿着刀威胁乙说要将其杀害。威胁或恐吓最关键的要素是被恐吓和威胁的人要感受到即将发生的危险。若女方当时醉酒使得神志不清,无法听清或者感知到刘强东对她的语言和行为,那么她便无法感受到即将发生的侵害,也就不存在恐吓或威胁人身伤害。

其三,非法拘禁。女方提出该诉求的原因是当她上了刘强东的车后,刘强东对她动手动脚,让她无法离开,并且刘强东将女方拉到了一个她不想去的场所。非法拘禁的构成要素是将某人限定在一个固定区域内,并且被限制的一方感知到自己无法自由地离开。该案中,关键点在与女方是否自愿上了刘强东的车,并且当她上车后她是否能自由地离开。若当她上车后可以自由地离开,那么非法拘禁则不成立。如果当她上车后,司机将车门上锁,她在要求离开后被刘强东拒绝,则非法拘禁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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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性伤害。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比人身伤害的要件多一点,即一方在未获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有触摸到另一方的隐私部位。通常,该侵权行为的成立也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撑。例如,在女方的身体中提取到男方的精液,或者女方的隐私部位有伤痕。

此外,女方律师还对京东集团提出了连带责任的诉求,京东是否负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刘强东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女方能证明,京东集团对刘强东的行为,包括刘强东来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学习以及与女方发生的事件知情、认可或者授权,那么可以认为刘强东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在此,女方律师可能会提出京东集团就是刘强东,刘强东的行为可以代表京东的行为的理由,那么法院就需要对刘强东的行为是否代表京东而作出裁定。

媒体报道对本案的影响

该案中,不断有媒体爆出各类视频和录音证据。但是,媒体的报道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是无法作为证据直接被法庭采纳的。不论是多么权威的媒体,其报道的内容都是不可作为证据的。另外,在陪审团遴选成员时,会事先审查候选陪审员是否看过与本案相关的各种报道,若该候选陪审员看过这些报道,那么他是没有资格作为本案陪审员的。因此,媒体的报道对案件本身法律上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此外,媒体上流传的视频及录音等,是否有可能成为可采纳的证据?笔者的答案是:有可能。但是,这些内容要想成为证据的难度是很大的。首先,要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需要传唤拍摄以及管理这些视频及音频的人员出庭作证。其次,还要证明证据链不存在间断,即这些内容不能是经过多次转手并剪辑而来。第三,还要证明证据的关联性。因此,这些内容要想成法庭证据,是需要经过层层考验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此案最终会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在美国,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民事案件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并且,涉及名人的案件在和解时,双方可能会达成协议决定将所有案件信息、证据和卷宗都封存,最终的和解内容也不会公之于众。当然此案最终的结果,终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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