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2019-05-14 13:47邬立群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本市外资

邬立群

不久前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高票通过外商投资法,就是以实际行動向国人世人表明我们党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外资三法”,为前四十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为顺应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规范外商投资的管理要求,更需要外商投资立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就是一部“升级版”的“外资三法”。它的制定和实施,向全世界宣示了中国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表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这部法律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要求。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外商投资法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制度框架,是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中国的对外开放将从“向要素成本要红利”转为“向制度成本要红利”。坚持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该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表明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展现积极的开放姿态,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特征,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产品和服务等。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该法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要,既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作出针对性规定,又注意与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营商环境相衔接。如,国家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和投诉工作机制;在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征收征用、利润汇出、信息报告、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方面,体现与国际规则、与其他国家的外商投资管理规定相一致。坚持内外资一致保护和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依法给予优惠待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后,本市的相关地方性外资法规也将作出调整和更新。以“外资三法”为上位法依据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将适时启动废止工作。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将密切跟踪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情况,同步启动本市地方性外资立法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关注本市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化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实践,适时将本市在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和规范上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将“乘风破浪潮头立”,以上海自身更高水平的开放推动全球的共同开放,以更高质量的发展助力各国共同发展。

扬帆起航正当时。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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