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商标须谨慎

2019-05-14 03:23
大众理财顾问 2019年4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拼音汉字

好的商标能帮助企业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开拓市场。那么,注册商标时,是选择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两者相结合的商标就一定是好商标?商标的颜色选择彩色还是黑白?单色还是多色?如何判定商标近似?

图形和文字的优劣

一般情况下,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组合而成,不过有时企业会为了商标的外观或者其他理由,仅选择文字或者图形中的一种。在只选择一种的情况下,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哪个更好呢?

一般来说,文字商标是直接表明产品的主体或者本意的,属于更加直接、基础的表达方式;如果单独展示图形创意,在表达上可能没有文字商标那么直接。当然,图形商标也可以根据设计来表达自己的中心思想,甚至能表达出更多更深层次的含义。

笔者建议申请注册时应首选文字商标。

为什么要优先选择文字商标?因为与图形商标相比,文字商标有许多使用上的优点。比如:如果他人以任何商標文字内容的方式使用你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则都将被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会被禁止使用。

当然,图形商标也有自己的优势。通常,图形商标多用作企业或系列产品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不含有文字,或者相关企业、产品主要使用图形标志,那么,就应该优先考虑申请注册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前者属于“言传”,后者属于“意会”,二者相辅相成。从商标保护的全面性和切实性来说,如果申请人已经有心仪的文字及图形,想要申请注册为商标,那么最好将两者全部申请注册,并且采用分开申请的方式。

彩色还是黑白

注册商标指定颜色,是指申请人以单一颜色或彩色的商标图样申请商标注册,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获得的是单一或彩色商标的专用权,而不是该商标在所有颜色上的专用权。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简言之,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就是给注册商标指定某种色彩(或多种色彩);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颜色构成了商标本身。

所以说,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不是一回事。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里的自行改变,顾名思义,包括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改变。可见,只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使用过程中打上注册标记),商标就必须同注册时完全一致。另外,指定颜色的商标如果强行改变颜色使用,还会对其将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认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等过程中,使用改变颜色的商标,不能被认定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通俗地说,商标怎么注册的就要怎么使用,不能任意更改。

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任意改变商标的颜色搭配,而一旦指定了颜色,就不能随意改动,只能用当初指定好的颜色。对此,许多人认为指定颜色还不如不指定。笔者的理解是:存在即为合理。这个规定既然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图1)。

第一,指定颜色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商标显著性。

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是存在风险的,你申请的商标若被判定为和别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在经过相对漫长等待期(9个月审查期限)后将面临被驳回的命运。当然,谁也不愿放弃使用已久的商标,那么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需要通过加强商标显著性,来达到避免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目的,以此提升商标申请通过率。在这种情况下,给商标指定颜色,就相当于为商标加上了颜色这一个“限定条件”。一定程度上,这是一个降低申请风险,增强商标显著性的好方法。当然,这个方法在一定情况下对商标近似的情形管用,但对商标相同的情形作用不大。

第二,指定颜色能避免本身独有的显著性缺失。

比如一个由一副对联组成的商标,商标上的字样为“传统的红”,如果以黑白图样提出注册申请,就无法表达出其独特的显著性了。这时,指定颜色就能避免商标本身独有的显著性缺失。

这么说来,指定颜色的积极作用是在申请过程中体现的。

总的来说,注册商标指定颜色会限制其将来使用中颜色的多样性,但在申请注册阶段,能一定程度增强其显著性,两者均有利有弊,没有优劣之分。

因此,笔者建议:注册商标申请人在选择是否指定颜色时,应充分查询中国商标网,在确定无相似商标的情况下,建议无须指定颜色;在查询结果较模糊,无法确定有无相似商标的情况下,需衡量自身的发展需要,如果确定将来不会改变商标颜色使用,则可牺牲颜色的多样性,巩固商标的显著性;反之则没有必要冒险指定颜色。

如何判断近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中国品牌在世界的地位不断加强,商标及品牌受到了企业的广泛关注。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复杂性、构成元素多样化,中国普通群众和不少企业在国际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对商标的近似不甚了解,难免遭遇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窘境。特别是在汉字商标、拼音商标、外文商标的近似区别上充满疑虑,以致在后期给企业发展运营带来不少麻烦。

为了帮助企业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有效区别,根据商标局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决的标准》,现就汉字商标、拼音商标、外文商标的近似判断梳理如下(下页图2)。

汉字商标与拼音商标互不近似

拼音主要系推广普通话,为汉字注音的符号,不同的注音对应的汉字不同,故汉字对应的拼音两者申请为商标时并不互相冲突,可以得到注册。如在先申请的“Tianhe”与后申请的“天河”两者申请在同一商品上不会引起混淆,可以同时得到核准注册。

不同汉字商标加相同拼音商标互不近似

基于前述分析,漢字商标与拼音商标互不排斥注册,当拼音相同对应的汉字不同时,鉴于汉字是普遍认可的主体识别部分,因此不同的汉字加相同的拼音商标也互不排斥,两者互不近似可以得到注册。如上述提及的“天河tianhe”与“天鹤tianhe”、“攀达panda”与“熊猫panda”注册于同一商品上时并不会引起混淆,可以同时得到注册。

汉字商标与相同汉字加拼音标注商标互为近似  

因汉字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如果单一汉字商标与相同汉字商标加对应拼音商标共同出现,由于汉字商标相同,因此两者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被普通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故不予注册。如上文所提及的“天河tianhe”与“天河”商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汉字商标相同,但后一商标拼音不同的,也为相同或近似商标,如“天鹤”与“天鹤tianke”。

拼音商标与近似的拼音商标判定为近似

当拼音商标单独出现时,显著部分就体现为商标的形与字母组合或组合的视觉效果。因此当拼音商标所近似的拼音商标出现时,如果其在字母构成、组合、排序、视觉效果方面与拼音商标基本一致,则判定为近似商标,后申请的不予注册。如上述提及的“tianhe ”与“tianke ” (或tianne)判定为近似商标,易被认为是同一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故后者不予注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单一拼音商标与近似的英文商标共同出现时,也会判定为近似。仍以上述为例,“tianhe”与“tianne”商标构成近似,前者已申请的,后者不予注册。

英文商标仅在对应汉字翻译时判为相似

英文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读音或者字母组合,因此除英文商标和汉字商标含义一一对应关系时判定为近似外,通常情况下两者不近似。如著名的“TWITTER”与“推特”一一对应时两者为近似,如panda(译为熊猫)与熊猫注册在同一种类商品上的,也判定为近似,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分析及列举提醒我们,为了防止拼音商标的缺陷,注册拼音商标时切记要将汉字商标同时予以注册,以免为以后商标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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