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思考

2019-05-13 02:00赖燕萍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

摘 要: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具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是其在社会上参与活动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本文从公司法人所有权出发,探讨通过健全公司资本制度的民法保护、完善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的清算时财产保护,以及加强公司制度重视和法人财产保护等措施,以期为促进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83-02

作者简介:赖燕萍(1991-),女,汉族,福建厦门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从事法务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此背景给各大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因此,完善和健全的管理与保护公司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情况下,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较晚,导致公司法人财产权及民法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公司法人财产民法保护实施具体路径。

一、公司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析

(一)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中介意义

公司法人所有权主要是指出资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此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出资者的个人权利,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法人财产属于是物权的一种,其不会受到所有权的影响,主要是对企业总资产的适应和受益权能,同时还具有对债务的偿还义务。由于通过个体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其财产风险将会受到巨大的限制,因此需要将个体进行联合,通过个体之间的联合共同发展从而形成公司。公司所有权是由个人所有权演变而来,其主要是基于对个人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而产生的,公司法人所有权能够起到对个人所有权不足之处进行补充。根据对相关法规研究,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虽然公司法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排除,但并不代表公司法人所有权剥夺个人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只是提高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法律工具;第二,个体或团队出资成立一个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资金价值得到提升,因此相關法律则需要对其资金和权利作出保护措施;第三,对公司法人所有权进行保护,无论是“法人所有权”还是“法人财产权”,都是指“法人财产所有权”,对此需要进行明确规定[1]。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分析

公司法人所有权主要是为了法人在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等权利提供保护的法律。公司所有权法律性质为以下几点:第一,公司所有权的受益者和享有者就是公司法人自己,现阶段对公司所有权存在否定态度的主要因素,就是其不承认公司是具体存在的,认为其只是一个虚拟的,而“法人财产权”也只是观念上存在的,破坏了传统财产法律关系,因此相关法律加强对公司所有权进行一系列的完善,补充其中存在的不足,明确“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并对其性质进一步明确;第二,公司法人能够独立享有公司所有权的权利,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并且对外则直接享有所有权。对内则根据法人机构按照管理章程及法律规定实施日常经营和决策。

二、股份公司法人财产特征分析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的财产具有等额划分上的特点,由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股东需要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制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股份公司享有的发起人募集到的股本所产生的资金,因此其对公司资金具有使用、处分和占用等权利。股份制公司与其他公司具有共同的特性,但其也存在自身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公司的资本具有股份的性质,其中每个股份都代表一样的价值;第二,公司的资本具有一定的证券性质,一般以股票的形式代表权利凭证,同时根据股票的交易进行不断转让;第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价值具有不固定性,其会随着市场环境、企业发展前景及其他因素等影响而出现一定的浮动,从而出现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由此可见,法人财产权的实际形式比较广泛可以是技术、货币以及实物等,或者一些无形资产,因此其给公司财产权及民法保护的有效实施造成巨大困难[2]。

三、公司法人财产民法保护实施路径分析

(一)健立公司资本制度的民法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的规定,不管是股份制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时都是以公司全部财产来承担的,因此相关法律需要加强对公司财产的保护和监管。公司的资本主要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所有股东出资的总和,在公司出现债权或债务时,便需要公司所有财产来承担责任,根据自身享有的财产对所存在的债务进行偿还。由于公司初始的资产是由股东募集而来,所以公司资本就是股东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在保护公司财产时需要对公司法进行详细了解:

第一,对于缴纳出资相关内容,公司法中需要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具有足额的缴纳出资,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情况,如果其发生违规现象,公司法人将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转投资主要是指已经进行过投资的公司以现金或其其他形式实施出资,最终创造另一个具体法律效应的实体所有者。在公司法中对转投资现象进行严格规定,主要是防止公司以转投资的形式抽逃资产,从而形成空壳公司,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在《公司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除了一些特殊的或者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之外的公司,其他所有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0%;第三,关于减资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管理中出现减资现象主要是由于资产过剩或发生非常严重的亏损所引起的,从而将资本归还股东,在此过程中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公司法中相关法律也对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第四,股东利益分配规定,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会涉及到公司财产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则极易出现股东撤资现象,对此公司法作出以下规定,股东在弥补亏损或提取了法定的公积金后,同时还要获取股东会的同意后才可提取公积金[3]。

(二)完善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清算时财产的民法保护

公司清算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事宜进行处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把公司内剩余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并对公司内所指定的法律消除,对于公司解散方式通常会分为一般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形式。而在公司清算时经常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结算分配等相关事宜,公司法中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公司财产流失严重,从根本上防止财产不清现象发生,对此公司法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定。具体措施为以下几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定合理的清算人员;对清算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并设立专职的债权人委员会或相关检查机构对清算人员和清算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避免出现清算疏漏;对于存在争议的债券债务进行正确处理。

(三)完善公司制度加强法人财产保护

在加强我国法人财产保护的同时还需需要对公司制度進行完善,并将现有的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从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得到健全,主要实施措施为以下几点:第一,对于股东出资缴纳相关事宜,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缴纳规定相对较为粗略,对于一些不能按时缴纳的现象,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此建议可以通过提高迟延交付利息、收回股份分红或者增加承担责任等措施进行约束,提高股东对出资缴纳的重视;第二,对于股利分配需要实施进一步限制,例如未能将到期的债务进行偿还等,不得参与分股利息;第三,对于清算事宜,公司需要增加对债权人的会议规定,完善公司清算的管理工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帮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经过上文分析可得,要想实现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民法保护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公司法进行细化,完善现阶段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同时还需要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因此,加强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措施能够充分应用到公司法的完善中来。

[ 参 考 文 献 ]

[1]李志远.论法人财产权的意义[N].发展导报,2016-06-24(025).

[2]徐金鹏.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混同[J].法制与社会,2015(23):81-82.

[3]曹彦玲.刍议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0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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