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适用的趋势,常常成为了法官“和稀泥”的工具、强弱双方利益的平衡器、死者一方的救命稻草,出现适用范围扩大化,适用条件主观化,成为兜底性救济条款等现象。规范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需要在立法上具体明确规定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形、需要严格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顺序和类型、需要与完善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方能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 公平责任 不当适用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张译元,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6
公平责任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归责原则。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公平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法官对于是否适用公平责任以及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由此也导致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有不当适用之嫌,出现“公平原则不公平。”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纠纷,需要从法理与制度、逻辑与价值等多个层面予以考虑才能使公平责任从条文中公平变成现实中的公平。
一、 公平原则常常成为“和稀泥”的工具
“南京彭宇案”中,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裁判过程中,法院在对“原告与被告是否相撞”“双方是否均无过错”等重要事实认定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就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裁判,判决彭宇承担受害人损失的40%。这样和稀泥式的裁判结果,“既不能经受逻辑规则的检验,也无法经受得起各种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检验。不仅在被告、证人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复杂棘手的案件。此时,法官为应对各方压力、降低裁判风险,往往会滥用公平责任。就“彭宇案”而言,原、被告各执一词,缺乏查明事实的直接证据,法官对案件真相难以做出正确认定。因此,法官为应对巨大的舆论压力,选择采用一种较为“保险”的裁判方式,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与此同时,公平责任在规定上不够明晰,对于何时适用、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也鲜少提及。这就给予法官在适用公平责任时以极大的裁量空间,使得公平责任成为了“和稀泥”式裁判的最好借口。公平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损失的分担方式,正确适用可以有效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错误适用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适当分配。“公平责任原则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中庸之道也不是和稀泥式的裁判。” 在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前提下,使原本没有责任或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自己应承担份额以外的部分,既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也会对问题的解决留有后患。
二、公平原则常常成为强弱利益双方的平衡器
两名未满18周岁的中学生顾某和马某在课间休息期间打篮球,两人因争抢篮板相撞,原告顾某倒地受伤,事后被确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在起诉马某的同时也将学校商水县希望中学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学校是否适用公平责任承担部分损失。虽然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样动不动就起诉学校,力求追究学校的公平责任的事例实践中非常常见。在本案中,学校并不存在加害行为,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也并非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致,如果让学校依据公平责任承担部分的损失,看似对受害者进行了补偿,却会产生新的事实上的不公平。学校通过公共资源建立体育设施,是希望同学们通过课上的学习和课外的自由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如果学生的自由活动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话,学校难免会限制学生的自由锻炼以降低风险,这样反倒阻碍了学生的自由活动。
弱势一方往往希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用公平原则,法官有时也会有偏向相对弱势一方的想法。但个体案件中强者对弱者的补偿并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甚至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从理论上讲,公平责任与 “社会的责任”的理论紧密相关——这一理论主张富人作为强者应当对穷人承担适当的责任,而穷人则不必对富人承担对等的责任。于是,有一种声音认为,公平责任就是“劫富济贫”这一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公平责任体现了强者对弱者的适度补偿,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利益的再分配。然而,让强者对弱者进行补偿的理论表面看似合理,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根据个人主义的平等原则,富人对穷人的补偿应是所有富人对穷人的补偿,而非某个富人补偿某个穷人。” 因此,所谓的补偿应该是通过征税等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而不是在个别案例中通过个体之间的直接给予实现。将这一理论引入到个别案件的裁判中不免混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对于个体而言也并不公平。可见,将这种“社会的连带财富即债务”理论作为公平责任在个体的案件中适用的依据并不合理。
三、公平原则常成为死亡一方的救命稻草
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尽管被告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对受害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抚,法院倾向于适用公平责任对死者一方进行适度补偿。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死者为大的文化传统,对死者进行补偿,不仅体现了法院的人道主义关怀,还能够很好的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起到“息事宁人”的效果。于是,司法实践中,在不会给被告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并在其能力范围内的前提下,法院往往会适用公平责任以实现个案的“公平”。
在近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案”中,一审裁判就适用了公平责任。杨欢(化名)在电梯内劝阻一名年近70的老人不要吸烟,不久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一审法院认为杨欢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的,因此根据公平责任判决劝阻者杨欢补偿1.5万元。然而,这样的裁判结果不仅没有起到“人道主义关怀”和“息事宁人”的效果,反而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从道德上讲,楊欢劝阻老人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这既是每一个公民的天然权利,也是其道德义务。同时他的劝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也并无任何不妥,一审判决杨欢承担部分责任,难免会挫伤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从法律上讲,相关的证据表明杨欢劝阻吸烟的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并非发挥道德关怀,该案是否应当适用公平责任也引发了法学界、司法界的讨论。公民劝烟是正当行为,正当行为不应该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否则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与民法宗旨不符。于是,二审裁判纠正了这个错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道德上的人道主义关怀并不能被随意滥用到法律中。“人道主义关怀并非公平责任条款的法律功能,如此适用既不能理清法律关系,也无益于纠纷解决,更会导致公平责任的滥用与‘污名化。” 事后,根据相关报道得知,被告杨欢出于人道主义通过律师向原告捐助了1万元。可见,出于道德上的关怀可以对死者进行适度补偿,但在司法实际中应该切忌借由公平责任发挥人道主义关怀。诉讼是一种恢复正义的活动,司法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
四、让公平责任彰显公平
近些年来,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范围扩大化,适用条件主观化,成为了兜底性救济条款等现象。公平责任的滥用不仅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与公平责任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要实现“真正的公平责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立法上需要具体明确规定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形。立法缺漏是导致公平责任被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侵权责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但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实际情况。正是由于立法上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规定的颇为模糊,才使得公平责任成了法官“和稀泥”的工具,成为强弱利益的平衡器。公平责任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法官实质上承担了本应由立法者承担的责任,反而成为其不可承受之重。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规则来予以填充。因此,立法者应当给出具体、明晰的适用规则,以对法官的裁判进行指导,从而正确发挥这一条款的功能。
其次,在实践中限制公平责任的使用。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条款,但绝非兜底条款,其适用应当保持高度谨慎性,明确过错依旧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归责事由。当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时,对于“实际情况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几个因素: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关联度、行为人的行为的道德性、行为人的补偿能力等。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审慎运用公平责任,杜绝以道德为由滥用公平责任,才能发挥公平责任的真正效果。诚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为法律提供了价值指引和价值内涵,但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司法审判中,不能用法律代替道德,更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
最后,应当完善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公平责任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占用大量的司法源,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从而减少公平责任的适用。“通过诉讼解决损害问题是低效率的,尤其是公平责任中,由于双方均无过错,故很难在双方之间分配责任,其社会成本很高。” 相比于公平责任而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适用更具明确性,制度更具公平性,成本更低更分散等优势。 从长远看,容易引发公平责任纠纷的学校、物业社区等场所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安全制度,通过保险制度在全社会直接分配风险,而不是以维护“公平”为借口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个人承担责任。构造一个良好的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在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正义、补偿公民损失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并且能够填补公平责任在分担损失方面的漏洞,也能使公平责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注释:
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
史洪举.“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仗义执言者更有底气说“不”.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25日,第 002 版.
吴琴.《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的适用性研究.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4).
周秀美.从“电梯劝烟猝死案”看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具体适用.东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S1).
李挺.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及使用——对侵权责任法24条的解读.行政与法.2013(8).
陈钊.论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广西大学学报.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