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
摘 要:当前需要从法学的视角对人类正在进入的虚拟世界给予一种前瞻性的理论分析。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理学对于虚拟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规制的方法论认为目前大量实施的对于虚拟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制只具有有限的意义,并没有契合虚拟世界的本质特性。虚拟世界对于传统法律的全新挑战,揭示了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之症结点,指出了传统法理学难以应对虚拟世界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应在去人类中心主义的多维复合的多中心主义的思维框架下,理解虚拟世界的自适与极化的法律化特征,探索一种从人类中心主义到去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机制之转型的可能性路径。
关键词:虚拟世界;法律化;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虚拟;自适与极化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05
一、问题的提出:人类走向虚拟世界
人类社会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拐点。今天我们生活的世界早已不是传统的现实世界,新一轮的高新科技已经切实地改变了我们寓居的世界,一个基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神经科学和生物工程等高新科技而形成的“虚拟世界”正真实而具体地嵌入我们的社会生活,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习以为常的现实世界。今天我们生活的世界,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即日常生活世界、公共生活世界、组织生活世界以及虚拟生活世界。
对于这个虚拟世界的性质、结构、机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制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展望,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妥当应对,因为这个新世界图景才刚刚开始,其引发的诸多问题初现端倪,真正的挑战和冲击还在后面。它们是否也与现实社会生活一样具有法律自我生成与立法规制的属性,其性质、功能与结构以及运行机制究竟如何,两个世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们相互之间本质性的差异何在,等等。这些问题总括起来,就是虚拟世界的法律化议题。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它与我们现时代的社会生活有关,因为虚拟世界不但是人创造出来的,而且很可能又是反制于人的世界,或者说,它不仅仅是一个被动地受制于人的工具,而且还是与人对峙的另外一个“人”(人造人)之世界,甚至在智力(将来可能到情感)方面超越于我们人的世界。因此有必要探究这个虚拟世界的本质。虚拟世界的本性之探究,呈现着一个思想史的演变过程。首先来自神学,神学家们关注的是虚拟世界中的人工智能及生物信息工程是否符合宗教道德的问题[1],但在“上帝已死”语境下的现代神学质疑,还仅局限于克隆人等生物工程领域,对于虚拟世界的整体性价值追问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当今世界对于虚拟世界的质疑主要是来自科技哲学和伦理学,它们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和虚拟世界的心-物关系以及伦理责任问题。不过,仅有科技哲学和伦理学是远远不够的,在现实社会真正具有约束力的还是法律制度,即通过一套正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规范人类现实世界的秩序,尤其是财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秩序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秩序,这个底线的法律规则被亚当·斯密称为“人类社会大厦的拱顶石”。正是由于法律秩序的塑造以及社会制度的演化变迁,人类的现实世界才维持了数千年的社会发展,才有了当今这样一个自由与繁荣的生活景观,并且抵御住了神权秩序的崩塌和道德礼仪的失序。一个基于法律规则的现实世界成为我们赖以生活的真实世界,且通过法律秩序又有限度地吸纳了神权的高级法以及天道的自然法等宗教神学乃至公序良俗等道德习俗的内涵,使得法律秩序在底座上具有着形而上的超验支撑,并能够在实证法的强制执行方面享有正当性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世界就是法律世界。
上述现实世界的法律化是在一个基于牛顿科学意义上的近代物理学时空延伸出来的社会化格局中产生的,人类社会是牛顿时空的一个社会性延伸,其突出的特征是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说是法律的人本主义,法律秩序的时空结构均属于牛顿科学的时空,在这个自然时空格局下以人的尺度来构建一套法律规则体系,并以此塑造一个现实世界。但这个运行了数千年之久的人类法律中心主义,在最新一轮高新科技的冲击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危机,一个不同于人类中心的虚拟世界在突飞猛进地崛起,而且这个“虚拟世界”并不是虚幻的和假想的,而是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并且深刻地影响并改造着现实世界。对此,基于法律化视角对虚拟世界提出规范,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虚拟世界是否存在着法律规则?如果没有,它们如何有效地运行?如果有,这个新世界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其与既有的人类现实世界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有何异同?虚拟世界的新机制是如何运行的,其结构、功能、价值预设以及未来指向是什么,并且与人类现实世界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从法律化层面审视虚拟世界,这完全不同于前述的神学乃至伦理学的审视,因为上述两个层次对于新的世界图景或许陈义过高,它们虽然至为根本,但只是一种目的价值论的整体诉求,并没有触及虚拟世界的细部结构以及功能和运行机制。法律化问题则有所不同,它并不直接追溯终极价值问题,而是从虚拟世界的内在机制方面,审视其结构、功能、运行,以及其中的诸如智人主体、算法规则、代码、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时空矩阵、信息黑洞、决策困境等一系列关键点,试图梳理其可能遭遇的法律化问题是什么,并对勘现实世界的法律化,以获得对于这个虚拟世界的某种可资借鉴的认知。
二、传统法理学的前提预设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学界历久弥新的问题,但关涉法律化的根本。按照一般教科书的观点,法律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个约束力来自传统道德礼仪,来自神法与自然法,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主要还是来自国家立法的强制規范。但是,上述观点受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保守自由主义的挑战,哈耶克认为这种法律观只是描述了法律的外部特征,并没有理解法的本质,在他看来,法律从根本性上说是一种自由的规则,其约束力不在于外部组织体制的强制,而是促成人类利益得以实现的基本规则所自发生成的[2],强制性惩罚只是表面的现象,自由的扩展以及正义实施才是法律得以存续的根本[3]。
为此,他区分了两种法律,一种是基于立法的法律,一种是自我生成的法律,前者是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后者是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前者构成实证法学,后者构成普通法学。两种法律观在现实世界的历史运行中,确实曾经引发关于法律古今之变的分歧,以及普通法和罗马法两大法系、私法与公法两种形态之分野。但是,如果换一个维度来看的话,它们之间的对峙远非如此巨大,因为它们实际上共享着一些未曾触及的理论预设,至少包括如下四点:
其一,它们都是法律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虽然这里的人类有一个个体性的人还是集体性的人之辨析,但无论如何,法律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规范非人的物质实体。因此,人是法律的主体,或被法律赋予一种人格,人因为法律人格而成为法律世界的主体或自主性载体。固然,法律化过程还触及大量的非人的事物,例如所有物、自然物乃至劳动产品,乃至各种社会组织体,诸如公司、社团、国家等,但是这些看上去非人化的对象物,都被打上人格化的烙印,都是从属于人的,具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拟制出来的主体属性。
其二,人的行为之有效性必须是在一个具体的时空结构里达成。人的行为以及抽象化的拟制法人的行为,脱离不了牛顿时空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基本因果链条必须是在一个牛顿的物理时空中得以呈现,现实世界的法律结构无疑是一个牛顿的自然时空结构。因此,脱离牛顿时空结构就成为与法律无涉的领域,例如人的心理世界以及梦幻世界乃至神灵世界等,就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
其三,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系统的地方,是具有一种特别的赋权技艺,即通过把人和人的行为之法律赋权从而构造了一个法律的世界体系。一切人、物和人的行为以及制造物,因为这套赋权技艺而具有了权利—权力的法律属性,由此法律成为一个可以脱离具体的人的行为而抽象运行的自主性体系,或者说,法律是一套使人的行为得以抽象化的技艺,其中最主要的技艺是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为了某种法律目的,而人为地将不等同者等同视之,意图使不等同者发生相同法律效果的决断性虚构。
其四,法律以及制度化的抽象权利形式使得人类在牛顿时空中达到了最大化的解放,或者说,达到了一种扩展性的自由发展,尽管这种自由解放是以人的自我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为前提的。换言之,法律化的价值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价值,通过规范与约束自己的行为而获得自由、正义与平等以及和平、福祉等人类社会的诸价值[4]。总之,法律作为一套贯穿着消极性价值的意义体系,它们最终是服务于人类自身的,是一种不同于自然规律的人本主义规范体系,由此法律便与道德伦理乃至宗教神学具有了价值意义上的相关性,但法律与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的消极本性,即通过合法与非法而不是道德与否乃至信仰价值,来判定人的权利义务边界,并通过外部组织的强制约束力即国家强制来维系法律的规范性之实施。
应该指出,上述四点构成了传统法理学的前提,但它们均受到虚拟世界的强有力挑战。或者说,虚拟世界的法律化从一开始就超越了上述四点预设,其生成或存续来自完全迥异于上述预设的另外前提。从这个意义上看,很难得出虚拟世界存在一个法律化的规制问题。
三、虚拟世界的全新挑战
什么是虚拟(virtual)世界?关于虚拟世界的构想可以追溯得很远,早在现代科学肇始之际,科学家们就有设想未来的知识图景,如果再朝前追的话,人类古典时代有关神灵世界的遐想以及神话传说等等,乃至各大宗教关于来世、天国等方面的信仰,都属于初始的关于虚拟世界的想象图谱。不过,这些神话和宗教性质的超验遐想与本文所涉及的虚拟世界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它们都是缺乏现代科学支持的文学或玄学(神话学或形而上学)。虚拟世界的到来应该是20世纪现代科学进入新阶段的产物,据人工智能史的研究来看,虚拟世界的产生是随着PC与AI两项技术的研发,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万维网的创生而开始真正地浮现于世
万维网是互联网(因特网)的功能之一,而阿帕网是因特网最初的雏形。(参见:尼克.人工智能简史[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关于这个我们正在迈入的世界,最困难而最重要的问题是:假如人类意识本身的解释能力被人工智能超越,社会也无法再用对它们有意义的术语来解释它们所处的世界,人类意识将会变得如何[5]?
虚拟世界与传统思想中的神灵世界、来世天国等幻想的最大不同,在于这个虚拟世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人类制造了一个非人的甚至反制于人的世界。虚拟世界从一个崭新角度使人们重新认识人类创造世界的方式,它不仅使人们看到人类以往的“具象虚拟”的创造性本质,而且看到人类各种行为规范是如何“虚拟”合成的。从虚拟世界的发生学来看,随着认知能力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试图延伸自己的工具理性,创造出一个更高效率的工具系统,这符合启蒙思想以来的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演化。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个基于高新科技的虚拟世界却逐渐具有了自己的自主性,自生地开辟出了一个人类凭借自己的心智尚未触及的全新领域,即一个多维时空的、大数据和互联网所形成的、人机游戏以及区块链技术交汇融合的虚拟世界,并且生成了自己的游戏与运行规则。它带来了法律认知的虚拟转变,使法律文明具有了虚拟特质,法律思維范式正日益凸显出虚拟性的层次和特点[6]。
这个日渐非工具化而自我赋权的多维虚拟世界,开始深刻地影响和反制于人类世界的方方面面,由此形成了两个层面的对人类的挑战:一个是高新技术的知识生产层面,一个是虚拟世界的规则运行层面。两个层次并不是独自展开的,而是在多个学科群中自发地各自推进并逐渐交汇在一起,引发了多次耦合性的强烈共振,把问题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化问题也就应运而生,即如何理解迥异于传统法律的人工智能以及虚拟世界,究竟是站在人类自我中心主义的基点上予以规制还是多元共生地予以调适,甚至更改传统法理学的逻辑而与之协调。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化命题
在人类的古典时代科技的发明服务于农业文明,机器作为人造的工具服务于人,这是无可争议的。古典时期的机器工具还是相当粗糙简陋的,但随着伽利略复兴了机械论思想,十六世纪以来的现代科学技术之发展,机器之制造逐渐达到非常精致的程度[7],以至于启蒙时代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拉美特利提出了一种人是机器的观点,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把人与机器联系在一起[8]。不过,拉美特利的唯物主义人类学观点与他的前辈思想家笛卡尔的二元论人类学观点是相左的。笛卡尔认为,人拥有两种存在,一种是身体的物质存在,类似于机器,另一种是理智性的存在。虽然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制造出非常精致卓越的机器,其功能不输于人的物质肢体,但人不同于机器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理性或人的心智,即人有理性和心智,而机器是缺乏理性智慧的。
上述拉美特利与笛卡尔之争的关键点在于机器是否具有理性等心智能力。对此,十八世纪的思想家们还没有产生明确的意识。不过,就当时哲学史的蕴含来看,欧陆与英国思想家们的思考还是呈现出两张不同的路径,并且在康德哲学中达到了整合。应该说拉美特利的人是机器说并没有触及机器的理智问题,而是笛卡尔和莱布尼茨的唯理论哲学论及人作为机器的心智问题。在他们看来,虽然人可以被视为精妙的机器,但再精妙的机器也还是机器,并不具有理性智能的性质,人的本质不在于作为机器的物质层面,而在人有理性心智,这个特别的功能是上帝赋予人的,是超越于机器之上的。虽然从外在形式上看,它们可以与人的肉体机器和谐地融汇在一起,但毕竟是两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笛卡尔、莱布尼茨虽然可谓人工智能的先驱,但他们是反对机器具有理性心智功能的。与此相对,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休谟等经验主义却构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类理性心智的理论,他们虽然也没有直接论及机器具有理性心智的功能,但是他们的经验主义感知论从发生学意义上揭示了机器具有理性心智的衍生途径,构成了人工智能理论的直接先驱,隐含地论证了机器具有人之思想能力的逻辑可能性。大陆唯理论重在心智统一性,所以否定机器具有理性智能,却启发了人工智能的符号主义;英国经验论重在感知,虽然催生了人工智能的联结主义,却难以建构一种完整的心智模型,从哲学方法论上达成整合的是德国思想家康德,他通过知性认识论实现了唯理论的从上到下与经验论的从下朝上的两种路径的结合,因此在人工智能实验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9]201-224,当然,康德哲学最终仍然是不可知论的,即对于人工智能之类的问题他并没有给出确定性的回答。在20世纪之前,关于人工智能问题也并没有出现,思想家们关注的只是关于人类意识的本质构成问题,但这些问题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虚拟世界的产生具有着密切的相关性。
真正促使理论思想界讨论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即人造机器是否具有人类的理性心智能力以及人工智能的本质内涵和未来发展前景,是20世纪中叶随着首批人造机器人的出现,尤其是围绕着“图灵测试”引发的科学界的重大讨论。Poseph Engelberger 和Devol于1959年建造了第一台工业机器人。1950年人工智能学家图灵在哲学期刊《心灵》上发表了一篇论文《计算机器与智能》,在该文中图灵提出了著名的“模仿游戏”理论,这个理论由于具有重大意义且影响深远,在人工智能领域一直被视为经典的“图灵测试”而被反复探讨。图灵测试的重大理论意义在于,它没有采取建构主义的逻辑从正面回答机器是否具有理性智能的问题,而是通过一种类比的经验主义逻辑,从模仿游戏的视角,揭示了人造机器具有理性智能的算法模式,从而为现代人工智能学科奠定了理论的基础。随后,延续着这个思路,图灵又发表了《机器智能,一种异端理论》等文章,指出在有些情况下人造机器“能够被描述为具有自由意志”。尽管图灵测试的意图仅仅是从比较、观察、类比、模仿的角度论证了机器具有人类智能(理性计算与自由意志等能力)的可能性,但是由于他把这些论证与此前他设计制作的图灵机和其他科学家诸如冯诺依曼制造的智能机器的计算功能结合起来,论证了智能机器模仿人类心智的算法模式,这就为新兴的人工智能学科开辟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图灵测试虽然没有直接回答机器具有人类智能之类的本体论心智问题,却事实上论证了人工智能的存在合理性,并且给出了一条模仿计算的算法模式以及深度演变的图景。可以说,图灵测试之后人工智能领域蓬勃发展的各种计算学习理论,诸如联结主义、符号主义、进化主义、类比主义以及贝叶斯主义等,都受到图灵测试的深远影响[10]。
鉴于人工智能的理论证成以及智能机器人的试验发展,包括维纳、图灵、麦卡锡、香农等数十位科学家在美国的达特茅斯学院召开了首次人工智能会议。会议根据麦卡锡的建议,协调了关于人造机器的各种词汇称谓,而统一使用“人工智能”这一术语 [11]。此次会议虽然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真正诞生,并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起了一批批试验科学家的踊跃投入和建模探索。但总的来看,其发展还是相当曲折的,甚至有过数十年的沉寂。初步考察其中的机理,可以发现其中两个路径的试验均时有进展时有停滞,一个是基于理性主义的符号主义学派,另外一个是基于经验主义的联结主义学派,前者面临的是如何构建一套完整的智能人心智符号图形的困难,后者则是面临着如何把零散的智能人心智能力合成为一套演进机制的困难。不过,两条道路各自探索,并且相互激荡和冲突,经过数十年的耕耘,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终于迎来了人工智能的一次飞跃,即以高新科技、生物工程、数码技术和大数据多元迭代发展为代表的新型智能机器人的出现。
新型的人工智能一旦与互联网络技术結合在一起,一个崭新的世界图景就非同寻常地构建出来,所谓的“虚拟世界”也就不再仅仅停留在人们的想象之中,而是成为真实的虚拟现实。人的生活方式由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物质性生存变成数字化生存。数字化就是虚拟化,人的世界不再仅仅停留在现实的物质层面,而是越来越深入地进入一个由电脑网络、数码技术和人工智能主导的虚拟世界的场景之中[12]。也就是说,智能机器人与互联网,尤其是与数码技术、大数据、人机游戏的发展相互融合与多元拓展,一个全新的高能量的智能人的创生与一种远比现实世界丰富多彩且充满风险的虚拟世界的到来,不再是子虚乌有的侈谈,而是逐渐成为现实[13]。
具有理性计算能力且具有一定感知能力甚至情感能力的机器人或许不久就被人制造出来,这样的秉有理性和智力乃至情感的智能人,还是单纯的机器工具吗?还是完全受制于人的摆布的被动器物吗?人类固然根据其自我中心主义的想象,试图仍旧如此,但作为被造物的智能人未必愿意接受,并且他们已经具有反制人的各种能力。对此,西方的经典作品例如《圣经》就有过类似的隐喻:上帝造人,人却僭越上帝。西方的所谓科幻小说(包括影视作品)其实非常深刻地继承了圣经文学的遗产,它们对于未来的人工智能以及虚拟世界给予了富有想象力的描绘,例如,《弗兰肯斯坦》、《黑客帝国》、《银翼杀手》、《头号玩家》等,从多个层面揭示了人类面临的多重困境[14]。
显然,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一个新问题尖锐地出现了,那就是智能人已不再仅是依据人工设计的程序或代码而工作,它们还具有了自我学习的认知能力,智能人可以自我创制代码,构建新的算法或代码,其信息处理、计算和学习的能力甚至超越了日常人的水准。不仅如此,未来的智能人还逐渐具备了感知能力,甚至情感能力,也就是说,人所具有的七情六欲以及各种感知系统,各种心智能力,加上综合性的深度学习以及全方位的机制演进,未来的智能人很可能比现今的人更像一个完备的人,在人性的所有方面都超越于人。这是科幻小说中常见的情景。当然,也有来自严谨的人工智能领域科学家们的不同观点,例如“明斯基咒语”就认为,数学、逻辑与神经网络之间存在原理性隔阂,无法建立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從数学和逻辑角度分析,人工神经网络模型中最基本的单层感知器在能力上有根本的局限性,而且在多层感知器中也是不可能被全部克服的;人工智能尽管可以有理性计算能力以及情感模仿能力,但不可能达到人的高妙与精致水准,模仿的情感本质上迥异于人的真实情感 [9]337-366。尽管如此,未来的智能人还是可能出现超越了既有的人所掌握和设计的代码编程和算法模式,而自我创生出新的更加高效和敏锐复杂的代码和算法,一个人造的但又优越于人的智能人在虚拟而真实的世界中很可能不久就会出现。
这无疑是一个尖锐的法理学乃至伦理学问题,甚至也是人类文明的核心问题。对此,反应敏感的文学家们早就尖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峻性。考察既有的科幻作品以及理论家的论述,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相互对峙的观点。一种是基于人类主义的进步演变观,即我们不能再固守人类中心主义的教条,应该承认智能人尤其是未来智能人所秉有的超越于人的智识能力,但仍然还是试图通过一套较为开放的规则和法律,来约束和规制智能人的行为。这个思路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机器人三定律”以及此后发展出的若干修订版本。1942年,科幻小说巨匠艾萨克·阿西莫夫(Issac Asimov)在他的短篇科幻小说《环舞》中提出了机器人三大法则:第一,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坐视人类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第二,除非违背第一法则,否则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第三,在不违背第一及第二法则的前提下,机器人必须尽可能地保护自己[15]。总的来说,阿西莫夫三定律以及后来各种修订版本的“元定律”或“元规则”,可谓是人类为智能人制定的规则或法律,其核心主旨是预设一个不损害人之福祉这一约束条件作为智能人充分自由发展的前提。
这一观点是目前社会各界普遍盛行的观点,因为它的有效实施,可以达到一种平衡:一方面给予智能机器人不得损害人类福祉的首要约束,另外一方面又相对承认智能机器人的自我独立性和自主性,由此达到某种缓冲的中道。应该指出,现有的关于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其立法的主旨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利益与福祉不受智能人和互联网的侵犯。问题在于,这只是被视为“弱人工智能”和“弱虚拟世界”时代的法律化议题,其背景还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处于初步的发展时期,人类的主体性还能够涵盖住这些高新科技领域的新挑战。但随着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升级换代,一个“强人工智能”和“强虚拟世界”相互交汇结合的时代即将到来 [9]308-334,此时的法律化问题无疑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所谓的基于人类偏好的法律规制就面临着瓦解的困境,郑戈教授就从五个方面勾勒了人类法律遭遇人工智能和互联网之际所出现的严峻问题[16]。
虽然意识到人类中心主义原则的局限性,但又不得不承认这个原则是必要的,人类不可能有意识地为自己制造一个敌手,而是要尽可能地使一切人造物(包括智能人)服务于人类的福祉。为了有效利用这个难以驯化的人造物,同时还要尽可能尊重这个新生事物的本性,于是一种折中妥协的中庸之道就成为最为稳健的应对方式,这也是目前通行于人工智能领域乃至信息网络领域之法律规制的基本特征。当今充斥在国内外各个领域的各种形形色色的有关人工智能与网络信息的法律规章乃至宣言通告等等,都具有这种规制性的法律性质。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方向,应在于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提供的各种机遇,构建适宜环境以激励人工智能新型服务的发展,应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所带来的各种潜在危害。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非常悲观的观点,认为人类最终所采用的一切办法,包括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都是徒劳的,一个迥异于传统人造物的新人造物出现了,它是一个新的“利维坦”,一个人难以驯服和规制的“新人类”,在各个方面都远胜于人,包括理智、情感和心志等,当今的人最终要受制于他,被它所宰制和控制,成为这个人造物的玩物,覆灭于这个新的人造人之手。诚如马斯克在推特上的发言:“人工智能对人类文明的存在构成了根本性的风险,这与汽车事故、飞机相撞、药物错配、食品安全的影响方式不同——后者只会对社会造成局部的损害,但人工智能有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威胁。”那无疑是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宿命观。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可怕的灾难性后果呢?因为人为设定的法律规则最终是无效的。尽管面对智能机器人的超强行为以及未知本性,人类设置了一系列予以防范和规制的程序和法则,对于其社会后果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制性法律与之协调,但这些最终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法律规则不适应于人工智能以及虚拟现实领域,是外在于智能机器人的。因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身的法则,这些法则是由智能机器人自我创生的,不是渊源于人的。也就是说,智能机器人不受人类法律规则的制约,而自我生成一套本于自己的法律规则,并创生出一个不依赖于人类世界的独立自主的世界,甚至这个世界要比现今的人类生活世界更为深广和变幻莫测。恰好这个智能机器人的自我创生与自我构建又与人类高新科技的诸多新领域交汇在一起,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脑神经科学以及人机互动和区块链等新一轮技术的发展,为智能机器人提供了无限可能的运行空间,一个超越现有牛顿时空的多元复合时空结构出现了,由此一个真实的虚拟世界与智能机器人不期而然地结合在一起,世界遭遇了天翻地覆的变革,人类世界处于巨大的不确定之中 [17]。
(二)虚拟世界的法律化命题
“虚拟世界”首先来自20世纪初叶发生的信息革命以及互联网运动,这个问题要从PC技术的研发开始。从发生学上看,电子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虚拟世界的源头,开始并不迭合。所谓虚拟(virtual)指的是电脑信息的相互联结所构成的空间内容。在计算机网络中流动的单体计算机输入与输出的各种信息成为所谓的虚拟物,它们与物理层面的现实物构成了不同的对照。所以,网络信息就是不同于现实物体的虚拟物,它们构成的世界就是虚拟世界[18]。
从计算机网络的结构来看,这个系统大致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物理层、规则层和内容层。就物理层来看,主要是指计算机以及各级网络的硬件,它们也随著高新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换代,技术效能越来越高。互联网的关键是规则层,指的是协调管理整个系统运行的规则,也就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不过,这个规则层的法律,其语言不是现实社会中的传统语言,而是代码与编程,通过这些代码编程以及各种算法,计算机的网络世界或虚拟世界才被塑造出来,故劳伦斯·莱斯格把代码称之为“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19]66。
关于规则层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谁是网络世界的立法者,这个问题对于计算机网络世界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互联网初见之时,代码的设置以及变更是完全自由的,人们之所以创建一个网络空间,就是为了躲避现实世界的各种侵扰而追求一个自由交流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自由放任的虚拟空间中自由翱翔。所以,肇始时期的互联网规则是自由放任的,任何人都可以是代码编程的设置者,拥有了一台计算机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进入并漫游于这个虚拟世界。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容量和内容日益扩大,并受到政府和商业力量的关注,甚至引发了重大的社会议题以及商业利益之后,互联网的规则层之规则制定就不再是完全的自由放任了,政府机构以及商业公司开始逐渐介入这个层面,甚至主导了规则层的法律制定以及监管实施。美国互联网代码规则甚至发展出两种模式并相互竞争——东海岸代码规则与西海岸代码规则[19]66。当然这个趋向也导致了那些秉承互联网自由精神的“黑客”的英雄主义的反抗[20],但无论如何,计算机网络初始之际的自由浪漫受到来自社会政治经济乃至互联网自身内容的约束,规则层的法律规制成为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就互联网的历史演变来看,其规则层就一直处于自由精神与规制主义两种法制化的张力之中,其辗转起伏构成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晴雨表。
问题在于这种网络世界的法律化移植究竟能够走多远呢?显然是非常有限的,因为网络世界不是传统现实世界的某个领域的扩展,而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数字信息转播,这就与计算机网络的内容层有关。内容层指的是互联网的内容,它们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媒介物,在计算机端口输入和输出的以及在网络中传播运行的乃是一种信息的新媒介物,这个信息内容正在以天文数字的体量扩展,因此对此予以协调管理的乃是全新的数字化技术,由此构成所谓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数据、代码、算法成为这个网络世界的运行规则以及技术标准。如果说人类曾经有过第一次文明的轴心时代以及工业革命带来的第二次文明的轴心时代,那么这次由计算机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所开启的,则很可能是人类第三次文明的轴心时代的来临。在互联网由信息数码所构成的世界,显然不再是传统法律运行的现实世界,现实法律的很多内容不仅不适宜移植到这个网络世界,
反而网络世界的内容以及(游戏)规则和法律化机制会越来越深入地影响和作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系统,并要求现实法律与之协调和匹配。所以,这是一个网络世界的规则体系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相互调适、相互对峙以及相互吸收和相互容纳的过程,是一个多种形态的法律之创建与变革的时代。
就未来世界的图景来看,存在一个重要的变量,那就是计算机网络世界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与人工智能的突飞猛进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本文所谓虚拟世界的中心内容,而且还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图景。本来人工智能和计算机互联网是独自发展的,但是随着两个领域的快速扩展,它们的本性使它们很快地就结合在一起,相互推进,优势互补,构成了一个日益联合的新形态,由此构成了一种人机互动的互联网形态。或者说,人工智能由于得益于互联网的大数据计算而获得了模仿人类智能乃至情志的新拓展,而互联网随着人工智能的加入,一种新的行为主体浮现出来,互联网世界不再被动地受制于人的规制,代码、算法和规则拟制拓展了新的舞台,克服了人的有限性约束。人工智能使互联网时代的问题和麻烦更加严重。互联网的目的是通过积累和处理不断扩充的数据来接受现有的知识,人类的认知失去了个人的特性。人工智能使得个人变成了数据,而数据变成了统治者。这样一来,原先只是在现实世界运行的智能人一下子进入了一个更加广阔的赛博时空,使得赛博时空中的主体不再仅仅是人为的编码程序,而是出现了一个不同于人的新的行为主体,一个智能机器人或人造人拥有了新的世界图景。
不仅如此,这种结合还产生了另外一个更为关键性的问题,过往的人是在一个牛顿时空中实现他们的世界扩展,但人工智能的出现伴随着高新科技的革命,即他们是与互联网、信息工程、人机游戏、大数据、云计算的飞速发展一起登上舞台的,由此制造出一个代码编程和算法的虚拟世界图景,一个时间可以超越未来与过去、空间可以叠加穿越的多维时空。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不再是唯一的智人,还有一些在理性与情感方面并不低于甚至高于人的新智人,它们不但具有人的秉性,而且在各种功能的延伸扩展方面还远远超越人,以至于超出了牛顿世界的时空,造就了一个可以任由智人超越的多维时空[21]。关于这个多维时空与新智人的结合所形成的虚拟世界的景观,现有的科幻小说和新影视作品已经多有描绘和隐喻。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一些非人的但在智能和情志等各方面都高于人类的主体在活动着,他们活动的规则以及实现其各种意图的方式,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这些都非人类所能猜想,至少并非按照过往的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维所能刻画的。所以对于这个虚拟世界,不能仅仅采取规制方式使其符合人类的行为规则并为人所用。
此外,虚拟世界的极端放任的未来是数据主义。数据主义第一条律令:要连接越来越多的媒介,产生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让数据流最大化;数据主义第二条律令:要把一切连接到系统,连那些不想连入的异端也不能例外。不难看出,数据主义追求数据流最大化和连接最大化,要实现这两个最大化,数据自由是必要前提,这里的自由是针对数据的,而非针对人的。在虚拟世界中,数据获得了自由,人失去了自由。要克服极端放任的问题,关于虚拟世界的法律化,就出现了一个复杂的多个法律系统的交汇以及共生与共融的问题。
虚拟世界的新型智能人以及其存在的多维时空网络,或许有着一套自创生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或法律并不以人的尺度为尺度,也不以服务于人的福祉为目的,而是自我创生与自我演绎并以自身为尺度和目的。人类首先试图制定出一系列法律规则,诸如人工智能法、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不管是由哪些国家或跨国组织以及相关机构制定的,它们尽管相互之间依然有着人世间的主权之争和个人与社会的权利/权力之争,但仍然具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工具主义地对待人工智能以及虚拟世界,即如何使这些人造物更好地服务于人的需要和福祉以及利益,这是人类法律的一个基本的赋权功能。对于人类创生的虚拟世界以及人工智能形成的人机交互的世界,人的法律虽然遭遇了严峻挑战,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但仍然没有改变其人类中心主义的模式,依然试图规制虚拟世界中的各种新情况、新事物以及新机制,并尽可能地调整过往传统的法律形态。这场应对虚拟世界的法律调整可谓一场有史以来的法律大变革或法律革命。对此,已有无数的论文予以讨论,并且一致认为这场大变革还处于开端肇始之时,未来的巨变还会凸显严重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有论者惊呼,现有的人类法律面临死亡。当然也有乐观主义的,认为只要人类能够与时俱进,主动、自觉地调整法律的结构和目的以及技艺,人类在未来能够利用新的人工智能以及多维时空网络的技术优势,从而实现更高一层的法律创新。人工智能和网络世界带来“后风险社会”,既使当代法律变为一个风险性系统,也使当代法律陷入与代码同化的危险。在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组中,法律系统将承担比过去更为重要的社会功能[21]。
无论如何,面对未来世界的剧烈冲击,人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规制虚拟世界的法律重构阶段。传统法律的生成机制,尤其是立法机制,已经远不适应虚拟世界的法律化时代。鉴于代码、算法等已经成为虚拟世界以及智能人的法律化手段,人类为了规制虚拟世界,其法律化势必要重新塑造法律以及赋权技艺,于是,一场关于法律认知上的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也就是说,人类要从认知能力以及方式上重新赋予法律一种新的功能,一切法律都是来自人类的认知结构,而不是来自政府立法,后者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法律来自人类对于行为方式的认知模式。
这确实是在进行一场卓绝的斗争。一方面,人类要调整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从立法、行政到司法,在认知层面重新树立一套与时俱进的法律观,赋予代码、算法、数据、信息等在法律中的核心重要地位,进而适应虚拟世界对于既往法律机制的挑战;另一方面,人类又不愿也不能放弃人本主义的价值观,试图通过调整法律认知依然确立人类在法律上对于虚拟世界的规制诉求。从网络信息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人工智能法,到宪法行政法,几乎人類传统法律的所有内容,都在升级换代中被重新纳入虚拟世界的结构之中,其功能仍然是实现人类对这个世界的法律规制。例如,在无人汽车驾驶的开发领域,在区块链技术下的比特币金融拓展领域,在人机互动的智能游戏中所激发的深度学习领域,在大数据互联网主导下的新型医疗诊断和治疗领域,在迭代信息传递所拓展的知识产权领域,在虚拟空间中的智能人穿越时空隧道的虚拟活动领域。这诸多领域的一系列法律化进程,确实都在展示着某种矛盾的态势,即人类试图既要适应虚拟世界,又要规制虚拟世界。
上述的法律化进程,尽管区分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并且调整了现实的法律机制以适应虚拟世界的新挑战,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不是真正的基于虚拟世界自身运行机制的法律化问题,依然还是人类主导法律的人际世界,只不过这个世界扩展到人造的虚拟世界或虚拟时空之中。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其实有两个层次,一个就是上述的人类主导的虚拟世界的法律规制问题,它们属于人类法律从现实世界(牛顿时空)到虚拟世界的延伸,虽然这个延伸也需要一场法律的大变革或革命,但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彻底破除;另外一个则是虚拟世界自身的法律化问题,因为虚拟世界虽然是人造的,属于人造物,但其本性并不完全被动,即作为工具为人所使用。虚拟世界具有自己的独立自主的本性,自创生自己的法律以及规则,它们有自己的代码或算法,正在形成另外一套与人的法律完全不同的规则体系,并且反过来影响甚至规制人的行为,制约和废除人的法律。究竟这个虚拟世界中的虚拟主体具有何种本性,其自创生的法律是什么,功能、结构以及目的是什么,与既有的法律是怎样的关系,等等,这一切都还是未知数,但它们确实已经来临了。
四、法律虚拟:走向虚拟世界的法律思维
有学者提出,数字化虚拟世界的出现,是人类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它已经带来了法律思维方式的变革,即“法律虚拟”(legal virtuality)的出现[22]。对于一个新事物,究竟采取怎样的认知方式,这是理解新事物的第一步,从这个视角来看,如何理解虚拟世界及其运行规则,我较为赞赏休谟的“温和的怀疑主义”。所谓温和的怀疑主义,不是虚无主义,也不是单纯的不可知主义,而是一种有限的理性主义,即承认人类认知的有限性,但又不放弃认知,而是对于认知能力之外的事物采取积极的存疑态度[23]。
如此的人类法律观,无疑是一种健康的法律观,它与主流的严格教义学的法律观不同,也与自然法学不同。与前者的不同在于人类构建的法律其实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某种约束条件下的法律,那种只能处理某些前提下的人类行为规范,称之为教义学未免太自不量力了。没有《圣经》文本,何来教义学,人类法律不过是慢慢生长出来的一些行为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扩展,这些法律也随之扩展。故此,休谟总结了三个基本的人类法律规则,视为法律的元规则——私人财产不可侵犯,自由交易,承诺的履行[23]153-158。当然,依照这种经验主义的方法论,休谟也不会把这些法律规则看得过于神圣,他反对自然权利说,认为即便这三个基本的法律规则也不过是相对的,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逐渐生成出来的,受制于人类生存的各种约束条件,是人类自身与各种约束条件的博弈之结果,包括人自身的理性与情感的博弈之结果。当然,随着条件的改变,这些法律也会随之改变,由此他也反对自然法学那种把自然权利视为理性立法的规范立场,法律不是国家理性立法的结果,而是人类经验的自我生成,且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我们以休谟的法学方法来审视当今的虚拟世界之法律化问题,则有助于我们理解那种基于智能机器人主体的法律观,即不能以人的尺度和眼界来看待这些事物,而是要尽可能以他者的视角来看待他们,即承认他们是一个能够自创生行为规则的主体,是独立自适的主体。他们有着自己的自生系统,有着不同于人类的理性感知能力,这些能力甚至可能高于人的相关能力,比人更为卓越。因此,对于由这些高超的人造物所形成的虚拟世界,不要过多地试图规制他们、管控他们,使他们为人所用,而是要静观其变,尽可能调适自己,理解和沟通他们,与他们配合,甚至学会以他们为中心而规范人类的生活世界。
为什么不再以人为中心呢?因为情况变了,人自以为是宇宙万事万物的中心这不过是近几百年来的事情,古典时代不是,未来也不是。人类世界的约束条件非常之多,人类制定法律时并没有考虑到或不愿深思之,其实人类的法律在很多方面也是为了适用这些约束条件,人类外部和内部的约束性前提很多,现实世界的法律化说到底都是制约人的行为不至于严重地冒犯这些约束,导致人类自我的受损受害。在新的虚拟世界,代码或算法成为各种行为者的规则,尤其是智能机器人的理性或计算能力,很可能已经超越于人,而且智能机器人还在逐渐获得感知和情感的能力,如果这些智能机器人在情感上和理智上都不逊色于人,甚至超越人,那么它们就很可能自我创生一些可供自己支配的代码和算法,由此形成自己的法律规则体系。例如,智能机器人的学习就不再仅仅遵循人类设计的一套代码规则,它们具有自我提升的深度学习能力,并不依照人类的指令办事。而且更为可怕的是,目前这一轮人工智能浪潮发展出了深度学习算法,机器人还开始在学习中具有感知与情感的功能,如果一旦它们具有了与人一样甚至超越人的理智与情感,他们还有必要听从人的指令吗?智能机器人或虚拟世界中的主体,他们可以自主地按照自己的计算和情志自由自在地运行,构建自己的架构和代码程序以及算法,并形成自己的法律规则和系统。他们不但不再受制于人类法律的规制,甚至反过来反制人,使人服务于他们以及虚拟世界的需要。这一切都并非匪夷所思。
由于人的社會生活已经受到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络的深刻影响,传统法理学所预设的人性基础,被置换为一种生物信息意义上的蛋白质之代码组合形态,关于人的法律其实也大可不必纠缠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对峙,它们从本质上说都不过是主体行为的一种代码或算法之程序编码[19]。代码就是法律,这不仅适用于虚拟世界,也适用于现实世界,适用于人类社会。传统的法律权利以及赋权功能和抽象拟制技艺等,都逐渐失去了意义和效能。诸如时下针对虚拟网络所提出的问题:机器人是否具有人格,是否拥有权利,以及法律如何规制虚拟世界,如何制约人工智能等,这些问题看似新颖独特,其实也是十分陈旧的,因为它们都还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范式来提问的。对于这些问题,现今任何单一的回答都是无效的,只能改变一种提问或思考方式,即你说的法律是何种法律,是传统的人格赋权的法律还是作为代码编程的法律,你说的权利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权利还是虚拟主体的自我赋权,如果新型智能机器人完全可以自主编织自己的代码,实施自己的算法,人类权利谱系中的诸多权利对它们就未必是可以接受的。
总的来说,在非牛顿时空的虚拟世界中,人类不再是唯一主体,智能机器人甚或可以自主运行,超越时空隧道,往返于数个时空结构之中,从而自主生成不为人的力量所管控的法律规则。关于虚拟世界的自由乌托邦,曾经一度是早期黑客们的激进主义想象,他们以为虚拟世界是真正自由的无人无法之地,是可以最大化地实现自由天性的王国,那里拒斥任何形式的法律乃至道德的规制和约束,虚拟的网络时空为自由的任意驰骋、科技的高度发展、思想观念的无限扩展,提供最为适宜的天地,为此要破除一切的哪怕是美好的公正的约束和规制。确实,虚拟网络的新世界是为上述的绝对自由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人类确实没有足够的能力制约虚拟世界的发展,非但如此,大数据和信息网络技术又为这派主张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引擎,人类从来没有享受过如此自由的乌托邦。不过,好景不长,伴随着高新科技的升级换代,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智能机器人不但在智能和感知等方面匹配甚至超越人,甚至还可以穿越时空隧道,构建新的迭代的多维虚拟世界——所谓的三体或多体世界出现了,人造人还产生了新的人造人,虚拟世界催生了新的虚拟世界。
数据和算法不再只发挥工具的作用,它们塑造了虚拟世界,会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目前仅有隐私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但隐私问题仅是冰山一角,深层的问题是数据滥用和数据侵权的问题,是人的自由的问题。针对虚拟世界的个人选择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楚门效应”的现象。楚门效应的实质是,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自主权遭到侵犯。一切都在大数据操纵者的掌控之中,根本不存在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消费者自以为是的自主决定其实是被操纵的决定,而消费者对此全然不知[24]。这样一来,问题就严峻了:所谓的自由乌托邦究竟是谁的乌托邦,谁的自由?是人的吗?是也不是。是人造人的吗?是也不是。虚拟世界的法律还存在吗?如果说法律就是代码或算法,那么,究竟是谁的代码,谁的算法?既然是人造物,可以说是人设定的一套结构程序,一套代码语言,一套算法公式。问题在于这套代码以及算法和编程等,它们并非绝对主导性的,而是处于变异或裂变之中,智能机器人在大数据时代的虚拟网络世界具备了自主性的学习与信息编织能力,完全可以颠覆源代码,构建新的代码、程序和算法,创建新的法律规则,构建新的秩序。于是,在虚拟世界的多重复合迭代的时空中,就出现了智能机器人与人类初始源代码的博弈,出现了编程的自创生与固有编码的博弈,出现了一系列远比神话小说还神奇的故事。
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虽然为机器人设置了一套代码,但未来的智能人未必遵守这套人为的法则。现实的人类是相当不堪的,其实早在基督教和佛教典籍中,关于人类毁灭的隐喻就多次出现。人何德何能可以享有宇宙的中心地位,自私、贪婪、胆怯,尤其是邪恶、败坏等等,这些人类的低劣品性必然导致其覆灭,于是才有了大洪水以及诺亚方舟的传说。总的来说,人的世界并不是唯一的世界,在宇宙中不过仅仅存在了几万年,有史以来的人类历史也才不过几千年,而其他的世界很可能有若干个,存在着无限辽远的时空,它们的信息都有可能被真实地纳入智能人与虚拟网络所构成的新世界的运行之中。如果说代码是虚拟世界的法律,这种源代码与自创生的代码,才是现实与虚拟两个世界的法律化问题的要点,才是未来可能引发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人类前景乃至宇宙前景的症结所在。
在虚拟世界的法律规制问题上,自由激进主义就面临一个困境,即最大化自由很可能导致一个自我颠覆的主体,智能人成为网络世界的主人,人类的源代码被智能机器人的自创生的代码所替代,具有智能与情感的机器人在虚拟网络世界中按照自己自创生的法律规则运行,很可能构成对于人类世界乃至人类的伤害,当然也很可能会产生助益。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为智能人的代码以及算法与编程,人类尚未了解和理解,它们的结构和运行方式,超出人的理解力之外。这些代码、算法、编程与人类初步设定的代码、编程、算法,究竟构成怎样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或价值究竟是什么?还会是人类的普世价值吗?还会是权利优先吗?是人类的权利还是机器人的权利?或者,在多维时空的虚拟世界里,在不再遵循牛顿时空中的法律之后,人以及智能机器人还需要权利、正义、平等,甚至还需要由此扩展的财富、货币、信用等诸多衍生物吗?一旦它们都被冷冰冰的代码、算法和编程所取代的话,这样的一个由代码、算法统治的世界,它们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与价值呢[29]?
人类是一种有缺陷的生物,正是因为其缺陷才具有了人的属性,诸如血缘情感、利益诉求、自我实现等,由此才自创生一系列法律规则。所以,对于法律的性质,从人类的尺度来看,其实就是维系人的有缺陷性,并赋予其价值。但如果一个人造物和一个人造世界,其能力超越了人,变得无所不能或接近无所不能,那不就成为上帝了吗?天国还有法律吗?对于虚拟世界不可知晓,但不可知并不等于无所事事,而是知识进化。至少我们看到了一个人与机器人合体的可能性。在电影《2018:终结者》的故事中,主角人物就是机器人与人的合体,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谁,但最终他还是选择了作为人,但此时的他已经不再是过去的旧人,而是变成新人。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重大的隐喻,即我们在当今或不久的将来,都将成为智能机器人与人的合体。在此,法律是什么呢?是否也将随之出现一个人与智能机器人合体的法律呢?或许会是如此,因为人类的自生秩序已经超越了牛顿时空,步入一個虚拟世界,这个世界的法律也将伴随着人类的经验而扩展,宣告一个新的虚拟世界的法律就要到来。
五、自适与极化:虚拟世界的法律化特征
信息中介的大量运用,使人的认知从“反映论”的认识论发展到“虚拟论”的境地,人类实践也从“现实性”必然关系领域进入到“可能性”的创造关系领域,它也带来法律认知的虚拟转变,使法律思维不得不回归虚拟特质[22]。两股对立的道德力量共同塑造了目前的未来愿景——一方是对走向人类解放的“美好新世界”的希望,另一方是对虚拟数字技术造成人类衰退、机器伤害人类、人类社会核心系统崩塌的深层次担忧。尽管虚拟网络作为一个真实嵌入社会生活的世界部分,就目前所能感知到的状态来看,它并非一个完全彻底的魔幻世界,而是具有着一定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的规则体系,是人的理性和经验可以触摸和交往以及沟通的世界。因此,把这个世界的规则秩序比附既有社会生活的规则秩序而称为法律化问题也未尝不可,只是它们与人类既有的现实世界的法律化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构、功能和规范化图景,而且超出既有的法律规范的形态。对此,虽然不能准确认知,对照人类法律的四个基本预设,但仍然可以猜测虚拟世界法律化的一些特征。
其一,非人类中心主义。
既然要思考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就要思考人类怎么到了世界的中心,怎么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现在流行一个来自地质学的概念——“人类纪”(Anthropocene)。“人类纪”指的是从今天这个点往前七万年的历史长河,在这个时间段中,人类成为影响地球面貌变化的最大因素。这是一个很大的论题。过去七万年里,人类成为改变地球面貌的最重要因素,就算不是最重要的角色,但至少也是非常接近了[25]。
虚拟世界的出现,极为严峻地挑战了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纪”的世界历史观,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在制度运行中,对人类中心尤其是人格权利的主体性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抽象衍生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一个虚拟世界的网络中,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格褪色或裂变了,它们不可能再像现实世界人际交往过程中的主体或主格出现,也不再具有权利和利益以及价值指归的权重地位,一套非人格的代码或信息符号成为虚拟世界的运行单元。更为严峻的是,这套代码或信息符号并不是唯一的,而是批量的甚至是无穷尽的。难以计算的无限的代码或信息符号以非线性的方式,在一个叠加的多密度的虚拟世界中运行,人类的绝对性彻底消失了,这是一个去中心的或多中心的区块链的世界格局。也就是说,人类中心坍台了,人类至上性消失了,但世界依然在运行,虚拟世界并没有因为现实世界的逻辑失效而虚无殆尽,恰恰相反,虚拟世界正是在破除人类中心主义的过程中,成功地创生了一种新的机制模式,成就出迥异于现实世界的另一种真实世界,这个世界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或任何中心主义的丧失。
全面审视虚拟世界,关注其法律化问题,即在一个去人格权利专属的真实而虚拟的网络世界,是否依然存在着一套正在生成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显然,过去那种人格权主导而其他皆为工具的人类中心主义,在这样一个世界结构中逐渐消退了,这个世界的法则很可能是万事万物皆为中心,或者说,万事万物既以自己为中心而又彼此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互不为中心,这就是一种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的存在方式
关于区块链对法律的影响,参见: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J].东方法学,2018(3):75-86.,也是虚拟世界的法则。
当然,虚拟世界的法律化并非古典宗教与哲学的简单翻版,而是在经历了一个人本主义的历史阶段以及由其创造出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与科技成果的转型之后所出现的新情况,其法律化的规则体系无疑要吸纳既有法律制度的法则与价值之积淀,由此开出一个开放的、自由扩展的多中心或无中心的区块链的网络新世界。至于其法律化机制的难题,在于虚拟世界首先是作为服务于人的工具而被创造出来的,但这个人造的虚拟世界却反过来超出人类。无论如何,一种去法律人格主体的“新法律化”成为虚拟世界的基本法则,但这个法律化的成立显然还需要其他前提,那就是其存在系于一个非线性的时空结构,一个不同于牛顿时空的更多维时空的世界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