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化对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深度融合的作用效应

2019-05-13 02:08高丽媛张屹山
社会科学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深度融合市场经济

高丽媛 张屹山

〔摘要〕 以企业为主要形式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下适应性发展,市场经济通过经济组织化走向繁荣,二者是在交互作用中不断融合发展的。经济组织通过规范人的社会属性和行为特征在改变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治理秩序的同时,也推动社会趋向全面的组织化。从宏观结构的视角,经济组织已将我国社会从工业化时代带入了信息化时代,并促使社会权力结构呈现出一定的层级化、平面化样态。未来当物质积累达到更高程度后,随着社会组织化进程的加速,社会的权力结构将重塑,继而形成立体化的复杂系统。由于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在截面层级形成的对等权力关系与法治社会内在需求的对等化权力结构正好相契合,所以经济组织化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进而实现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 经济组织化;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权力结构; 深度融合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2-0086-08

一、问题的提出

历史证明,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是社会中多方利益主体反复博弈的结果,因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①“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配套保障”②,并且“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治经济”。③上述认知已不只局限于学术探讨的范围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由此可见,法治于市场经济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既然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紧密,那么以组织化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检索目前已有的文献,发现多从概论角度分析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意义,例如黄立民(2000)指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亲和性④,柯卫(2009)论证了“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形成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政治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⑤显而易见,上述文献并未系统论证市场经济特征对于法治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组织的作用已引起研究者的关注,比如部分研究者探讨了组织对个体权利维护的作用⑥,部分研究者分析了组织化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影响,强调在治理过程中权力关系的转变⑦,同时也有学者对组织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例如张康之(2014)在认同法治与组织一致性的同时,质疑法律约束与组织内部个体自由特性的冲突与矛盾,认为合作制组织相比官僚制组织更适合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⑧本文将深入挖掘经济组织化与市场经济之间的交互作用机理,探索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下适应性发展,市场经济通过经济组织化走向繁荣的共生效应。同时以社会个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丰富而完整的利益诉求为基础,以权力结构为分析纽带,进一步论证经济组织化在促进社会组织化的同时是如何在改变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治理秩序、逐渐促进其与法治社会相契合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形成,推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通过本文的分析将证明:经济组织化继而诱发社会组织化是实现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深度融合并同步深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组织化的交互影响

毫无疑问,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形成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农耕社会后期,不断的财富积累形成了对商品的显著需求,商品贸易因此越来越活跃。为了保护交易利益这一共同目的,商人結成了行会(或称基尔特)、普通合伙(或称索塞特)、有限合伙(或称康孟达)、特许公司等商业贸易组织。同时不断增长的商品需求促使人们尝试新的生产方式以进一步产出更多的产品,通过市场贸易转变为新财富。生产型企业在这种市场需求下伴随新型的生产关系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规模的发展和质量的提升也促进了经济组织化。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只有具备市场优势的企业才能在价格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通过组织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地节约成本,形成规模效益,反哺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创造异质性商品,从而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市场优势。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内在的竞争机制,企业需要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调整制度安排,实现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所以,经济组织化的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演变的,从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从独资公司到股份制公司,从垂直结构公司到事业部制公司……经济组织结构的每一次调整都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推动的结果,也是利益驱动下自发调节的结果。

而以契约为基础的生产企业制度和商业组织文化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塑造了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效率至上,契约守信,自主决策,相互制衡。首先,市场经济极具效率。从微观个体角度看,单个企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从市场角度看,通过竞争机制,效率低下的企业会逐渐被淘汰直至退出市场,继而使市场经济整体效率提高。正因此,市场经济展现出极强的活力。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并不断形成趋同的经济体制。其次,市场经济依赖信用形成相对稳定的企业网络关系。经济理论已经充分证明,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更青睐于长期契约,并为此愿意选择遵守承诺而非背信弃义,长此以往市场便形成了稳定的结构。再次,市场经济主体会自主决策,适应性地调节决策行为,并不需要像新古典经济学那般将完全理性的条件强加于经济主体,关于这一点我们观察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实际决策便可知了。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中也能够发现,长期依靠指令性计划安排将无法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充分使用决策权,通过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技术升级提高经济效率。同样的,对于服务性商贸企业而言,服务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于产品的差异性,所以每个企业都会自主地寻求吸引客户的恰当方式,以提高自身收益。最后,市场经济下企业始终在相互制衡。任何企业都是独立而非孤立地存在于市场中的,由产业链条和商品市场将各企业连接在一个错综复杂的网络之中,无论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企业都会受到与之关联的企业和市场的牵制和影响,从而保持市场结构的相对平衡,产品价格和企业收益的相对稳定。即便在垄断程度很高的市场中,政府也会通过强制性手段,破除非自然形成的垄断门槛,维持经济系统的平衡。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的制衡特征并不只是代表企业之间会相互掣肘甚至恶意竞争,良好的竞争秩序同样可以起到激励同行业企业共同发展、相互成全的效应。

因此,经济组织化塑造了市场经济的品格,市场经济又将其品格融入企业精神之中;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下适应性发展,市场经济通过经济组织化走向繁荣。接下来后文将通过层层递推阐明经济组织化对于法治社会形成的作用效应,从而得出经济组织化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相互融合发展的结论。

三、法治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经济组织化过程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相应的,经济组织也需要国家形成一种法治制度,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因此经济组织化引致了对法治社会的需求。关于什么是法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法治社会需要一种权力结构,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便不是法治社会,而法治则是对社会各个主体的权力与权利的平等保护和限制。

1. 法治蕴含着国家内部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法治在政治学领域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法学领域被视为一种社会运行所遵从的无上精神和基本规范,在经济学领域的内涵是国家内部利益分配的原则和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体利益的根本保障,利益分配则是社会中一切行为的根本动因。这并不是一种庸俗的经济学观点,而是人类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有了对某种利益的追求,人才会有所行动。并且作为一个具有完整社会属性的个体,人的利益诉求是全面的、多维度的,不单纯出于经济利益,也出于对政治利益和社会文化利益等的考量,不只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在丰富而全面的利益追求驱动下,人投身于社会生产活动并获取满足生存需要或提高生活质量的经济利益,参与选举等政治活动,以实现个人的政治利益,扶助社会公益、体验各类文化活动,实现个人的社会文化利益和其他精神利益。另一方面个人利益是动态的,随着参与社会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而变化,并且因受到各种制度的限制而存在边界。

首先,法治社会确定了社会主体的利益下限。人的利益是全方位的,获取利益的方式和手段也可以是多样化的。在繁复的个人利益竞争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零和博弈下的利益冲突。但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即不可被侵犯的利益边界,任何其他主体的获利行为若对其利益底线造成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和制裁。特别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公民脱离了身份特征,社会组织法人化,所以社会是平等的。

其次,法治社会明确了社会主体的利益上限。法治社会一方面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约束公民的获利行为。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通常希望获取更大的收益,为此采取的逐利方式是多样的,有时通过事前合约划分利益的归属,但是由于契约通常不完备,从而为一些人谋取超额收益创造了条件,尤其在资源有限的社会约束下,一些不当行为可能帮助一部分人攫取原本属于他人的利益,此时只有法律才能成为制约这一类行为的利器。当不当得利出现或者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便以强制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削减或剥夺其非法利益。因此,法治社会也同时确立了社会主体不当利益的上限。

2. 立法和司法是社会权力关系的体现

虽然法治在政治学与法学中具有精神化特征,但是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下,作为社会治理的依据和利益分配的规则,法治也是实体化的。法治可以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主要过程,立法,即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以确立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司法,则是在既定法律制度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实际权利。立法和司法同属于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博弈。

立法过程即是确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过程,社会主体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既定的立法程序展开相应的权力博弈。各个国家由于立法程序不同,会形成对参与立法过程的社会主体博弈行为的一定的限制。在这种限制下,社会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价值目标(既包含自身利益,也包括公共利益)展开博弈行动,而博弈的结果便是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确定。因此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为同构,并由法律确立一种法定的社会权利体系。社会主体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权力关系便会在法律制度中规范出相应的行为约束准则。当法律条款涉及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时,法律的制定过程便成为利益相关方的博弈过程。各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下所确立的法律显然也是不同的,例如控枪法令在许多国家都能得以立法通过,但是在美国却迟迟未能在国会获得通过,这便是军火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雇佣游说团体在国会游说的结果,而这个例子也佐证了权力结构对立法的影响。

司法过程是社会各利益主体以法律手段分割实际权利的过程,司法过程中不同的权力关系决定了各方的实际权利。基于法律至上原则,司法过程中似乎不应该存在权力博弈的空间,或曰实际权利应与法定权利相吻合。但是,无论在重视法典的大陆法系下还是在重视判例的英美法系下,实际的司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空间的幅度大小决定了相关利益方再博弈的余地,从而增加了实际权利偏离法定权利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一些行政集权国家,更有可能加剧实际权利相对于法定权利的偏离。

3. 法治的实现要求内生形成与之契合的社会权力结构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平等性,同时法治所包含的立法和司法过程需要依托社会权力结构,这就使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种与之契合的权力结构,并且这种权力关系必须能够充分反映法治的平等性。

与法治相契合的权力关系镶嵌于立法与司法两大过程之中,法治的精神也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得以体现与维护。若要立法体现法治的平等性,则必然要求相关利益各方均能参与立法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充分伸张自身的利益诉求。所以,这一过程客观上要求各个利益相关方处于同一权力层级,且权力关系相互对等,如此才能保障所立法律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平等的法定权利。而在司法过程中,一方面应保证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应保证司法利益相关方的权力的对等性,尽可能地保障实际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吻合。

四、经济组织化与社会关系网络的变迁

前面分析了法治社会要求的内在权力结构,那么社会能否自发地达成这一权力结构从而实现法治社会呢?本文认为,经济组织化能够推动社会逐步自发形成与法治社会相契合的社会权力结构。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产生了不同的经济生产组织,而在社会的演变发展进程中经济活动也经历了复杂的组织化过程,比如由家庭化组织过渡到社会化组织其中便内含了生产力的提升,技术和制度的革新,以及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秩序的变化。

1.经濟组织家庭化,社会关系网络结构局部化

在农耕文明社会及之前更为原始的社会中,受制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元,农业耕作、畜牧狩猎都以家庭或者家族为生产和分配的单元,生产资料以小型生产工具和家畜为主,这些工具的生产能力适合小规模生产活动,所以按照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形式,一家人合作创造家庭产出。受限于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交易活动的频繁度也较低,从而形成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

经济组织家庭化决定了当时的社会网络是局部化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网络关联主要通过生产合作和交易活动而形成,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生产的剩余产品并不充足,仅需就近交易即可完成剩余产品向家庭直接财富的转化。并且受运输能力不足的限制,无法满足大量商品跨地域交易的条件,所以社会网络只能依赖地缘的关系建立。劳动严重依附于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社会人员流动缓慢,家庭和人口的地理分布稳定,地缘关系也因此可以稳定地延续下去。此外,以家族和姻亲关系结成的血缘、亲缘关系构成了社会网络的另一重要组成。由于人口流动性较弱,所以经过一段时期的繁衍生息,一个地区便会产生大家族,虽不是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却是社会文化和政治活动的基本单元。族长在家族内部享有很高的声誉和权威,拥有调解和裁断的权力。

2.经济组织社会化,社会网络结构平面化

工业革命将世界带向工业化发展的新时期,经济活动从此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劳动力总是趋向依附于最具生产性的生产资源,比如农业社会劳动力依附于土地要素,工业社会劳动力则依附于物质资本要素。在工业革命初期,虽然劳动力的转移因带有一定的血腥和残暴而广受诟病,但是从均衡观点看,劳动力总是会服从边际生产率的差异性规律从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转移,所以当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高于农业部门时,劳动力也自然地开始了由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的迁移,从而促进工业企业成为生产活动的主体。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看,工业企业的发展还同时带动了农业企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在全社会由企业代替了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

与这一进程相伴随,社会网络结构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当劳动力不再与土地要素捆绑,人口便同时出现流动,即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的结果是人口从农村向城镇的转移,这一转移打破了原有的地缘、亲缘、血缘为主的社会关系基础,形成陌生人社会。在农业社会,家族在族长权威和皇权权威的影响下,社会个体习惯遵从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规则和权力束缚;进入工业化陌生人社会后,企业则更重视激发个人能力,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营造平等互信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形成正是市场经济制度营造了企业间平等交易的外部环境的一个结果。由此,社会主体间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开始在各自所处的社会层级内展开,之前农业社会单一的纵向权力路径被打破,转而形成更加平面化的横向格局。此外,在工业化社会中资本表现出强大的聚集特征,使社会层级在平面化特征之余显现出明显的层级特点,而社会层级是禀赋差异与效率竞争的必然结果。

3.经济组织多元化,社会网络结构立体化

工业时代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秩序的世界,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科技爆发和经济组织化的后工业社会,社会秩序和治理关系再次被重塑,社会关系网络的空间壁垒被打破,组织类型呈现多样化,空间不再是决定人与人关联性的绝对指标,一墙之隔的邻里可能从无交流,千里之外甚至异国的朋友却可以相谈甚欢。除了工作性质的人际交流以外,陌生人也可以轻松地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利益需求,依靠互联网络形成密切联系的团体,或者通过达成共同愿意遵守的制度协议而形成正式的组织。在后工业时代以物质积累为前提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经济组织不再是社会个体交往的最主要渠道。随着非经济组织的数量扩张和规模拓展,社会个体间的跨区域、跨行业、跨文化交流将社会网络带入了立体化的复杂阶段,非生产性社会活动不再受到物质资源禀赋的硬性约束,跨物质层级的社会活动交往在互联网的辅助下越来越频繁,工业社会的层级式平面化社会关系网络慢慢趋向立体的复杂关系网络,使社会关系的网络维度日益复杂,权力附着的网络截面也日益呈现多样化。

五、经济组织化外延与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

1. 经济组织化的外延效应是促进社会组织化

经济组织的影响力远不止于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人的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人内在的丰富的利益需求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共同驱动社会走向全面的组织化。虽然经济组织化难以被证实是社会全面组织化的唯一驱动,但本文认为至少是社会组织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推动力量。

首先,经济组织化为自发性社会组织的形成提供内在条件

经济组织化下社会个体的自主性是自发性社会组织形成的基础。经济组织结构随着市场边界的扩展和企业经营活动的丰富而不断变化,已经形成了包括直线制、职能制、事业部制等多种企业组织结构的制度安排。已有研究证明,经济组织集权化、过度正规化与组织个体的自主性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与组织个体的自主性则呈现正向相关关系。而现代企业的发展正在逐步从集约式管理模式向分散化管理模式转变,以调动组织成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经济组织内部的实践活动能够催生社会个体的思维自主性和行动自主性,这是自发性社会组织形成的必要条件。只有社会个体有意愿共同达成某种社会利益并结成社会组织,才有可能促进自发性社会组织的广泛形成。

经济组织化下社会个体的契约性是自发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条件。经济组织化过程改变了个体的契约精神和秩序意识,为社会活动的组织化培育了发展的土壤。以企业为代表性形式的经济组织通常体现为契约化是其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而外部制度约束和内在行为激励两个条件在契约达成过程中至少需要满足其中之一。当存在外部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参与契约的各方不得不依照外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契约内容,否则将面临制度惩罚从而损害个人利益。当然,个体履行契约的过程并不总是被迫的,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愿履约的,原因在于契约本身存在着利益驅动下的激励性,从而能够有效地提高参与人的积极性。为了达成长期的契约关系,参与人“发现”了信誉的价值。而重复博弈理论则论证了长期博弈关系下基于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会促使参与人采用信誉行为并使博弈走出囚徒困境。

经济组织化下社会个体利益的拓展是社会组织存续的关键。经济利益是经济社会维系个体生存的最基本利益,经济个体通过经济利益的实现获取生存必需品,在这一过程中,人通常表现出自利的利益特征;而企业由于是兼具竞争性与合作性的经济活动组织,通常会更加注重激励内部合作关系,尤其是现代企业更需要良好的合作机制以激发社会个体的互利意识,这恰恰正是社会组织形成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价值目标上显然有别于经济组织,不以经济利益为发展目标,而以互利性的社会价值最大化为发展宗旨,互利甚至利他主义是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前提,所以是经济组织化为社会组织的存续奠定了价值基础。

其次,经济组织化为自发性社会组织的形成提供外部环境

经济组织化为社会组织化提供了更充分的经济支撑。社会组织活动不以经济利益为发展目标,同时也不为社会创造经济利益,但其运转需要相应的经济支持,并且社会组织的规模越大,需要的经济支持也越大。经济组织被证明是提高经济效率的有效制度安排,经济组织化的过程为社会提供了大量财富,财富的积累则为社会组织的运转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储备。有了经济支持,社会组织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个体参与,帮扶更多的社会困难群体,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经济组织化解放了劳动力,为社会个体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除了需要必要的经济支持以外,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个体的参与。前面已经阐述了经济组织化过程具有激发社会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内在意愿的功能,但是要将其个体的意愿转化为行动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那就是对劳动力的解放,只有当社会个体从经济活动中被解放出来才能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参与社会活动。经济组织化过程的效率性的另一个重要实现条件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劳动力的解放,无论是劳动强度还是劳动时间都得到有效降低,从而使社会个体能够在劳动之余有精力投入社会活动,推动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在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共促下,经济组织的发展会带动社会组织同步发展。从我国民政部逐年公布的社会组织发展数据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最近20年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稳步提升,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而经济组织规范成熟的发展经验为非经济组织提供了有益参考。相比美国等国家的发展经验,我国的社会组织还有非常巨大发展空间,未来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也将持续在数量、领域和影响力等诸多方面得到全面提升。

2.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对社会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改变

在社会组织形成之前,社会资源是分散的,社会生产活动也是分散的;而在组织形成以后,不仅社会关系网络发生了变化,社会资源也被重新整合与利用,无论是家族这一农耕时代的基本社会单元,还是企业这一工业社会的最常见组织,其存在的最大意义是能够更加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活动,通过资源的整合利用,最大化地形成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从历史演变的视角,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从作坊到独资公司,再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等多次的整合与分化,技术进步是其中推进企业发生变革的重要原因,但是企业变革的目的却始终在于通过变革不断提升生产性资源的使用效率,所以企业必然会选择最有利于资源创造效益的组织形态。而非经济领域的组织也是一种资源的整合者,比如慈善基金会可以聚集大量有意愿参与慈善活动的社会个体,通过集中慈善捐款的形式,组织义务帮扶活动,将分散的慈善类社会资源整合在一处加以有效利用。

进一步的,资源关系是决定社会个体间权力结构的关键因素,当组织整合了资源,让资源焕发出生机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内部的权力关系。⑨一方面当组织外部的资源进入组织内部,新进入的资源所有者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企业引进稀缺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或者重新布局内部管理权,或者对人才施以薪酬甚至股份激励计划,都将改变组织内部人员之间的权力结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个体进入组织后将被定位于一个特定的功能职位,通过组织活动或者增加其收益,或者交换获取更具个体偏好的资源。相比较于组织外部的社会个体,进入组织的社会个体的社会资源结构会发生相应的改变,社会权力关系也将随之变化。所以尽管社会权力结构随着组织的变迁总是呈现局部动态调整的特征,但是随着组织化过程的深入,社会权力结构在一段时间内也会显现一定的宏观稳态。

3.社会组织在信息时代形成立体社会网络中的新层级维度

社会总是结构化的,层级特征是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的一种特性,对此在一些讨论中学者们更愿意使用阶层或者阶级这样的词汇描述社会层级,特别是在政治学的讨论中。因为阶层或者阶级这样的词汇本身包含着权力辖制的意蕴,并且这种社会结构的形成多是自上而下的。然而,从经济或者社会活动的角度看,自发地结成组织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丰富的组织化活动让社会主体的关联关系和社会秩序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自发组织过程中,共同的利益追求、相近的行为偏好成为组织达成的基础,且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的平等性和尊重,因此本文将不使用阶级和阶层这样具有强烈的强制性权力(甚至暴力)和社会地位属性的词汇,而是使用社会层级或者社会网络这类的词语。因为“社会层级结构是对权力大小、地位高低和身份有别及由此形成的层级社会关系网络的表达”⑩,所谓层级通常是指“同一类事物因大小、高低等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表示事物的结构可分和过程连续”(11),而“每个社会都有社会层级(social stratification)和依之而行的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社会层级是社会分类和社会价值及社会地位由之而划分的架构。”(12)

但是,组织化改变了社会的层级结构。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组织稀少,社会层级结构与社会的政治权力结构相吻合,社会层级即是社会阶级的反映,拥有越强的政治权力便处于越高的社会层级,社会层级呈现一种金字塔式,无论是权力结构、制度层次还是社会层级都是单一化的垂直结构。然而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大量涌现改变了这种格局,社会个体在经济组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聚集,从零散地参与社会活动转变成在一定规章下的有秩序的社会行动,所以企业这一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财富,也改变了社会秩序和社会个体之间的结构关系,扁平化的社会治理特征代替了垂直化的社会治理特征,层级结构因此发生较大改变。从整体上看,企业遵从市场交易的平等原则,打破了农业社会的垂直化社会结构,拉动社会层级形成平面化结构。从市场的局部看,经济组织整合资源依赖于物质资本的禀赋特征,导致社会内部出现多平面的层级特征;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通常发生在其他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的过程中,比如公益组织、兴趣协会、宗教团体等都是从社会个体的非经济属性特征着手对社会个体进行重新整合而成的,且这一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与财富的多少、政治地位的高低等身份属性相分离。尤其互联网的出现随机地将部分社会个体组织在一起,这种新组织创造了跨越以物质资源禀赋为参考的层级形成的可能性,进而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建立起新的层级截面,使社会关系网络从平面化结构转向立体化结构。当社会形成充分的组织化时,社会关系网络中便存在着充分多的立体化截面,继而形成无数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组织及其所构成的社会层级。

4. 立体化的社会层级促进经济社会形成与法治相契合的权力关系结构

充分的社会组织化建构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丰富多样的社会层级,而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层级息息相关。权力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影响力,社会层级是权力行使的平台和载体,处于同一层级的组织关系决定了层级内的权力关系,继而决定了完整的社会权力结构。在充分组织化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自发性组织建立在平等的价值观念之上,组织内部平等是其组织维系的价值基础,而组织间平等是组织交往的基本原则。所以,平等原则促使社会层级内以及组织间形成对等的权力关系,对等权力关系的固化依托于层级制度,而制度则进一步强化组织间对等的权力关系。

当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永久组织,组织内部的结构会随着财富、政治势力、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这种改变会直接影响组织化层级截面上的主体权力关系,权力关系的破坏会导致组织结构的偏移,甚至容易造成组织的解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立体化的社会层级结构会不会产生?与法治契合的权力结构能不能持续?

我们的答案是,无论是立体化的社会层级还是与法治相契合的权力结构都能产生并长期持续。原因有两点:其一,单个组织的存续不会改变社会组织化发展的大方向。社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个体之间追求共同利益的意愿及由此产生的自发性行为,如果没有自发性特征,单独依靠政治化的手段或者行政指令的安排,组织成员之间将难以达成利益共识,也难以协调形成促进组织发展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组织将很难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动力,或将直接消亡,或将名存实亡。自发式组织则能够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长期发展的制度规则,尽量发挥组织的作用,并且其自发性特征还会促使社会组织层出不穷。而一些制度设计不合理、组织管理落后的组织长期来看可能会逐渐在社会发展中被时代淘汰,但同时也会有新的组织产生,因此,社会在组织化过程中进入了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组织发展过程,单一组织的存续并不会影响立体化的社会层级结构的形成。其二,在组织化过程中社会主体不间断地享受着秩序性带来的利益,继而形成对有序组织的偏好。从现實生活中看,社会上人才的流动方向确实是从无序的企业向有序的企业在流动,比如许多人在职业选择过程中更愿意加入那些管理先进、秩序井然的企业,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规模庞大但是管理混乱的企业逐步走向衰败的例子。而当社会进入丰富的组织化阶段后,社会主体的秩序偏好会起到加速组织的正规化建设,降低组织形成的不必要成本,继而推进立体化的社会层级结构形成的作用效应。

六、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深度融合的基础条件

经济组织化不仅推动市场经济走向繁荣,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法治化的重要动力。经济组织化过程一方面改变公民的社会属性,一方面革新社会各个层级的权力结构,并通过不断的组织化过程,形成与法治社会相契合的社会权力结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法治化。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并且正在日益强调法治化,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从英美等国家的发展历程看,也反映了经济组织化和社会组织化同步的态势,但是尚无足够的依据证明其发展是完全自发和内在驱动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背景与欧美国家的发展路径有着显著的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政府决策力与执行力强大,因此在我国法治化发展的道路上,政府一方面呈现了行使权力和限制权力的矛盾性,另一方面还要尽量发挥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先进性和指导性,从而更加快速有效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为此,政府应科学有序地引导经济社会走向轻限制、重规范的组织化。

经济和社会组织化尽管已经被证明可以内在地驱动法治社会的形成,但社会主体之间能不能充分组成社会组织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既定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对此许多国家对社会团体的建立和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要求。从政府角度看,首先应承认社会组织的存在对社会发展、特别是对社会法治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适当地逐步地为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充分认识无论经济组织还是公益性社会组织都能培育人的社会意识,因而认知政府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

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必要的规范化管理也十分重要。长期看,社会组织化对法治社会是有很大贡献的,但是短期内的某些组织活动或有可能对社会产生破坏性作用。正义的力量凝聚起来是无穷的,邪恶的力量一旦凝聚其威力也是巨大的。比如当前不少国家出现了威胁其他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恐怖组织力量,在一些国家内还出现了部分社会成员打着自由平等旗号行民粹主义之实,将个人的政治主张、价值要求强加于其他主体而形成伤害他人的情况。面对这一类组织,政府应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环境。

(感谢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权力经济学研究团队的宝贵建议)

① 钱颖一:《法治是市场经济制度基础》,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hgds/20141118/025020844526.shtml,2014年11月18日。

② 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李玉虎:《论我国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2期。

③ 卫兴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

④ 黄立民:《权力制衡:现代法治形成的直接条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⑤ 柯卫:《法治国家形成的社会基础》,《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

⑥ 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与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黄冬娅:《组织化利益表达:理论假设与经验争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⑦ 马金芳:《社会组织多元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与法治》,《法学》2014年第1期。

⑧ 张康之:《论法治社会及其组织规则》,《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

⑨ 张屹山等:《资源、权力与经济利益分配通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高丽媛、张屹山:《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选择——基于权力结构的理论剖析》,《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1期。

⑩ 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11) (12) 韩庆祥:《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面向“中国问题”的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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