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主要环节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9-05-13 06:10张喜才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批发商利润率零售商

张喜才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北京 101149)

一、问题提出

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加快,农业合作既取得重大进步,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如土地、水资源约束、产业结构及利益分配问题等。北京市是生鲜产品主销区,需求量大,不仅需要价格稳定、持续供应,对食品安全、环保、品牌包装、方便快捷等方面要求也日益提高。河北省作为北京市农产品主要供应地,蔬菜供应量约占消费量35%,已超越山东省成为第一大蔬菜供应地。但河北省面临经济转型和农民增收任务,承担成本与环境治理双重压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入到滚石上山、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需要下更大气力推进工作”①引自《人民日报》[2019-01-20](01)《一项历史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纪实》。。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制约京津冀农业合作的关键问题。河北省环京区域是北京市生鲜农产品主要来源,却面临“环京贫困带”窘境。本文以京津冀蔬菜产业链中合作社、批发商及零售商为研究主体,以六个品类供应链为例,研究蔬菜供应链中主体利益分配,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促进京津冀农业深度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二、文献综述

我国农产品生产与消费区域不一致导致大量农产品跨区域转运长期存在并产生诸多问题(郑鹏等,2012)。大都市鲜活农产品产量低于消费量,基本依赖外地供应。北京市80%~90%的生鲜农产品需从外埠购进。郑鹏等(2012)提出构建区域农产品流通模式的路径,包括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以大型连锁超市全国(跨区域)直采为特征,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推动作用以及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直销模式等路径。北京市基本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枢,以农贸市场、社区销售点、超市为基础,以直销和农超对接为辅助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何明珂等,2013)。新发地批发市场承担北京市约70%的生鲜蔬菜和水果供应任务,政府通过支持新发地在外埠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保证市场供应发挥“护城河”作用(张闯等,2015)。Reardon等(2012)指出,超级市场发端于价值链中下游,通过价值链传导渗透至新鲜产品生产领域。区域性农产品流通受环保、气候变化、生物和IT技术、政府行为等影响,现代农业发展进入区域价值链合作新阶段。马俊哲等(2014)提出北京市应发展总部农业,建议从有利于北京市农业发展和保证农产品供应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扩大与各地政府合作,打破行政区划藩篱,保障和丰富农产品供应并促进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果蔬现代“产消对接”模式包括观光采摘、礼品直销、农餐对接、农社对接、周末车载市场、“基地+农产品配送”的直销模式(张天琪,2013)。社区农业(CSA)发展迅速,美国城市大部分鲜活农产品均当地、当天供应本地市场(Giovannucci等,2010)。姜祎(2012)提出“农宅对接”销售模式——一种全新的农产品端对端销售模式。杨浩雄等(2012)根据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现状,设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中心、鲜活农产品供应基地、客户为一体的都市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京津冀现代农业融合发展面临农业污染严重、农业资源过度利用、京津“菜篮子”“米袋子”中河北省占比较低、环京津形成贫困带、京津对河北省农业生态补偿不足等问题(高钟庭等,2016)。全诗凡等(2017)研究表明京津冀产业间多为单向联系,即京津购进河北省产品,但河北省通过反馈效应带动自身发展能力低于京津。张敏等(2015)提出京津冀产业链延伸对接缺乏统筹,未形成产业集群,导致当地农业无法真正融入产业链条;京津冀未普遍形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及产业化的跨区域农业科技价值链;由于农产品销售、流通、加工、生产等环节分布于不同区域,对目标市场控制力较弱,未形成合理利益分配机制。

侯媛媛(2016)研究海南省冬季蔬菜销至北京各环节利益分配,指出利益分配不均原因是海南省农民缺乏市场开拓意识,严重依赖收购商,同时缺少种植、冷库等设施,导致蔬菜集中上市、廉价出售,利益分配份额较少。项朝阳(2015)研究海南省青椒运至北京市和长阳萝卜运至广州市各环节利益分配,指出蔬菜利益分配份额不合理原因是农户种植规模小、获利少,批发商经营规模大,获利高且稳定,可控制定价权,转移市场风险,蔬菜零售商经营成本高,经营规模小是零售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戴佩慧等(2014)利用改进的Shapley值法,研究蔬菜供应链中由蔬菜生产企业经多层次批发市场最终进入农贸市场或超市各环节理论利益分配,加入综合风险因素、社会责任度和合作程度对利益分配的影响,使利益分配达理论公平。张喜才(2011)分析山东省寿光市和北京市蔬菜市场成本收益,指出蔬菜批发商在流通环节中加价是由于流通成本提升的合理性加价,蔬菜公益性农贸市场对蔬菜经营企业不合理收费,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向上游降低收购价格,费用成本间接转移至蔬菜生产者。马翠萍等(2011)分析寿光市番茄运至长沙市生产、批发、零售环节成本利润,指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缺乏有效谈判定价能力,处于被动地位,而蔬菜流通环节多,流通设施薄弱导致蔬菜零售价格上升。王恒等(2011)从机会成本角度分析蔬菜供应链产销价格,认为蔬菜种植者机会成本导致蔬菜供应链产销差价大,批发商和零售商机会成本高于农民,可根据预期获利,选择性经营蔬菜。宋长鸣等(2013)认为零售价格在蔬菜市场中主导作用更强,蔬菜生产价格季节性波动剧烈程度远高于零售价格,经销商、零售商将市场风险转嫁至生产者。李建平等(2015)分析河北省蔬菜种植成本收益,指出蔬菜种植收益较低的原因之一是种植品类单一,导致蔬菜产能过剩,应考虑从种植结构上提高收益,采取多元化种植,满足市场需求。杨志宏等(2015)分析沈阳市蔬菜从产地运至超市各环节成本收益,认为蔬菜生产周期决定蔬菜集中上市,导致供大于求,农民收益减少,流通环节繁多且保鲜措施落后,导致蔬菜质量下降,降低超市经营利润空间,上述问题是导致蔬菜供需矛盾的重要因素。

综上,蔬菜供应链研究成果丰富,但缺乏区域一体化背景下蔬菜供应链的深入研究,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供求关系显著,但缺少利益分配机制研究;通过调研与数据分析研究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的文献较少,缺乏对京津冀农业合作的针对性政策建议;在蔬菜供应链成本收益分析方面,多研究单一品种蔬菜利益分配现象,考虑利益分配影响因素较单一,未区分利润率、综合成本利润率和总收益。本文在合作社、批发商和零售商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引入生产经营周期,利用公平协调度法分析综合成本利润率,使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研究更全面,协调性判断更直观。基于此,提出构建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的政策建议。

三、京津冀蔬菜供应链成本收益分析

(一)数据来源

查阅农业部和京津冀地区相关资料,选取该地区蔬菜生产和供应大县作为调研对象。调研组选取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张家口市宣化县、张北县和保定市高阳县及天津市北辰区展开调研,各县(区)选取20~30家合作社并取得名录,删除无效数据,最后调研23家蔬菜合作社和生产基地。随机走访8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0个超市。调研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五路居农贸市场等批发商、零售商。调研时间为2017年8月7~12日。蔬菜生产成本收益数据来自实地调研,批发商和农贸市场零售商成本收益数据来自同期市场调研,蔬菜收购价根据河北省各地区平均值计算,批发价和零售价为同期市场平均值。

(二)蔬菜供应链成本收益分析

1.合作社成本收益分析

蔬菜生产合作社提高种植收益,也可在市场竞争活动中获取话语权,减少蔬菜供应链中其他主体对生产者利益的挤压,同时提高推广能力,进而提高整体收益。蔬菜生产合作社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入社成员股金、银行贷款及政府补贴,合作社入社成员利益分配以分红和股息为准。

河北省采取免税等方式鼓励农民入社,扩大蔬菜经营规模,部分地区获得良好经济效益。蔬菜合作社由农民自发组建,由社员管理土地,农资由合作社统一购买,大规模经营单品种蔬菜。合作社生产成本主要为大棚折旧、农具折旧、种子、化肥、人工和其他(租赁作业费、技术服务费和燃油动力费)等组成。大棚香菜、大棚西红柿、露地菜花、设施茄子、露地圆白菜和设施青椒生产成本收益见表1。

表1 蔬菜生产环节单位成本价格 (元/斤)

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不同品类蔬菜投入成本与收益不同,人工和化肥成本占比最高,其次是农药和种子,人工和农资成本是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调研数据显示,种植香菜利润最高0.905元/斤,茄子最低0.053元/斤,六种蔬菜平均利润0.47元/斤,平均利润率126%。蔬菜年亩产平均水平为2 000斤/亩,即合作社收益约920元/亩。近年,人工和化肥等农资价格成本不断上涨,降低合作社蔬菜种植效益,合作社经营面临严峻挑战。

2.蔬菜批发商成本收益分析

2016年河北省销往北京市蔬菜总量中,超过80%的蔬菜通过批发市场进入北京市。批发商在蔬菜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处于蔬菜供应链中端环节,对上控制收购价格,对下控制批发价格,影响合作社和零售商收益。收购商主要成本由进货、运输、人工、包装、水电、冷库、摊位费(包括税费、清洁费)、市场管理费、其他(通讯费、资金占用利息、经纪人中介费)等构成。批发商收购香菜、西红柿等六种蔬菜单位成本和收益见表2~3。蔬菜批发商一般每斤加价0.1~0.5元,平均利润0.17元/斤,平均利润率12.76%。批发商经营规模较大,每次进货量10~20吨,周期2~3天,据调研推算,批发商年经营1 000吨,总收益可达17万元。因此,批发商利润率低,但总收益较高。批发商对于市场需求反应较敏感,可及时调整收购品种、收购与批发价格,市场价格下跌时,可调整蔬菜收购品种或收购产地,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表2 批发商收购单位成本 (元/斤)

表3 批发商单位收益 (元/斤)

②调研中批发商经营菜花品类出现负收益,与暑期菜花集中上市有关,部分批发商表示近期不收购菜花。

3.零售环节成本收益

通过调研北京市蔬菜农贸市场,了解到蔬菜零售商通过批发市场从批发商处购进蔬菜,并为需求量大的客户提供配送服务。经营过程成本包括进货、损耗(变质腐坏和低于成本处理的价值)、包装、水电、摊位(税费和市场管理费)、运输(进货和配送费用)等成本,农贸市场零售商单位平均成本收益见表4。零售商平均利润0.41元/斤,利润率20.66%。但零售商蔬菜日销售量一般为600斤以上,收益约246元,若一年按300天计算,收益为73.8万元。零售商直接面对消费者,更了解市场需求,对市场价格变化更敏感,市场零售价可自主确定,但蔬菜销售处于完全市场竞争中,受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本制约,零售商可根据市场需求及蔬菜保鲜程度随时更改价格,可为获得高额利润而提高价格,为扩大销售量降低价格,为处理蔬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促销。

表4 零售商单位运营成本收益 (元/斤)

蔬菜供应链各环节投入成本与收益存在差异,香菜、西红柿、菜花、茄子、圆白菜、青椒供应链流通也存在差异。总体而言,在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合作社单位利润率最高,但总收益最低;零售商单位利润率最高,总收益也最高;批发商处于二者之间。在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处于蔬菜生产环节的河北、天津地区合作社单位利润率较高,但总收益却最低;零售商一般位于北京市,单位利润率低,但总收益最高。河北产地农民收入、税收等较低,北京市零售业收入、税收等较高。因此,应进一步分析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协调性。

(二)京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协调性分析

蔬菜供应链各节点投入成本与收益分配不同,经营周期、经营规模存在差异。在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经营周期和经营规模具有一致性,合作社蔬菜生产经营周期长、规模小;批发商和零售商周期短、规模相对较大,为方便计算,选取经营周期作为重要调节指标。以公平协调度法定量评价蔬菜各节点利益分配协调性,公平协调度法综合成本利润率标准差与平均值之比,Z表示综合成本利润率,即综合成本利润率:

式(1)中Zi为第i个环节综合成本利润率,T0为经营周期最短节点,Si为第i个节点总收益,Ci为第i个节点投入总成本,香菜、西红柿、菜花、茄子、圆白菜、青椒平均生产周期分别为50、150、80、100、80及70天,批发商进货周期为2天,零售商进货周期为1天,各环节综合成本利润率见图1。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零售商综合成本利润率最高,合作社最低,批发商居于二者之间。

图1 各环节综合成本利润率

公平协调度法公式:

式(2)中υ表示离散系数,σ为综合成本利润率标准差,zˉ为综合成本利润率的平均值,υ的离散系数决定利益分配合理性,υ值划分五个等级,界定衡量标准。

将数据代入公平协调度法公式可得出香菜、西红柿、菜花、茄子、圆白菜、青椒的离散系数,以此评价蔬菜供应链各环节利益分配的协调性(见表5~6)。

表5 公平协调度计算结果

表6 蔬菜利益分配公平协调度

引入时间经营周期后,蔬菜流通中各环节综合成本利润率比值差距较大,零售商>批发商>合作社,合作社综合成本利润率远低于零售商。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香菜、西红柿、菜花、圆白菜和青椒流通中离散系数均大于0.8,仅圆白菜出现弱协调现象,说明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获利存在差距,各环节利益分配不协调,不利于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发展,无法促进京津冀农业合作。

合作社在蔬菜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信息获取能力弱,蔬菜价格波动较大,完全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蔬菜生产周期长,综合成本利润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决定合作社高风险、盈利能力弱特点。批发商可根据市场信息调整进货蔬菜品类,其单位蔬菜收益低于合作社与零售商,但其经营规模大,经营周期略长于零售商,综合成本利润率高于合作社,经营风险低于合作社,盈利能力强于合作社。零售商处于蔬菜供应链最末端,对市场信息把握更准确,经营规模小,单位成本高,单位空间利润获取能力强于批发商,经营周期最短,综合成本利润率最高。

河北省蔬菜合作社处于生产环节,利润率虽高,但总体收益较低,综合成本利润率最低。环京地区农民收入、税收及当地财政收入较低,形成环京地区“资源诅咒”恶性循环。批发和零售环节主要位于北京市,其利润总额高,综合成本利润率高。北京市居民收入、税收及财政收入较高。京津冀“马太效应”导致供应链不协调,影响区域合作。

利益分配是农产品供应链构建中普遍与核心问题。随着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生产成本相应增加,中间环节价格提高,农产品价格涨幅有限,且受地域、气候等多种因素影响,终端消费者多样性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农户需承担更大风险,对其生产积极性影响极大。由于供应链整体约束力不足,各行为主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冲突时,易出现违约行为,普遍存在短期行为,供应链主体难以长期合作与发展。如价格上涨时,农户会因协议收购价低于市场价而违约;价格下跌时,企业会产生违约动机,供应链不稳定性加剧。供应链微观市场行为会反馈于宏观京津冀农业合作中,京津冀农业合作应规避微观市场风险。

四、结论及对策建议

京津冀作为全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先行示范区,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京津冀农业合作的关键问题。生产环节合作社主要位于河北省,在蔬菜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信息获取能力弱,周期性价格波动较大,议价能力处于被动地位,蔬菜生产周期长,综合成本利润率水平较低,导致合作社风险高、盈利能力弱,且多为贫困地区。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由市场自发形成,具有固化性质。

批发商可根据市场信息调整蔬菜进货品类,其单位蔬菜收益低于合作社与零售商,但经营规模大,经营周期略长于零售商,综合成本利润率高于合作社,经营风险低于合作社,盈利能力强于合作社。零售商处于蔬菜流通最末端,对市场信息把握更准确,经营规模小,单位成本高,单位空间利润获取能力强于批发商,经营周期最短,综合成本利润率最高,可依据预期获得收入投入成本。鉴于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发展基金。由政府出资,扶持主产区河北省合作社发展,支持单品蔬菜供应链发展,促进区域农业合作。

二是建立京津冀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发挥北京市科技、金融、市场优势,天津市物流优势,真正融入河北省生产环节,通过三产融合提高生产环节总体收益,通过旅游、休闲、创意等产业增加河北农业主产区收益。

三是组建京津冀农业供应链集团。京津冀农业合作是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供应链管理可为区域农业合作提供有力工具。成立由京津冀合作社、社会资本、政府联合投资的供应链集团,以蔬菜供应链为抓手,建立区域农业合作和管理机制,通过集团公司运作农产品区域共同品牌、农产品合作基金等,带动农民增收并促进利益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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