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法律空白是法官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

2019-05-10 00:21李甜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大法官被告

摘 要:法官的职责并不是平实的解释法律含义,而是要更深入地发掘深层含义,在此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填补制定法的空白。换言之,填补法律的空白即法官忠实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洞穴奇案;法官职责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33-01

作者简介:李甜(1994-),女,汉族,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案情回顾

纪元4299年的纽卡斯国,5月上旬,5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数天的等待后粮食和水已经耗尽。在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时,一名探险者威特莫尔提议为了活命,以一人为食。最终洞口打开了,四人却被送上了被告席。在洞中的几日,受困的5人采纳了威特莫尔的建议,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并恰好投中了最后的牺牲者——威特莫尔。

初审法院判决四名被告有罪,依照纽卡斯国的法律将被执行死刑。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名大法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首席法官特鲁派尼从法条形式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条文,四名被告违反了法律的表面规定但不违反法律本身,被告无罪。唐丁法官陷入了法律和道德的两难,最终选择了弃权。基恩法官主张维持法律传统,法官应该奉行立法至上原则,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解释法律。汉迪法官则认为应该依据常识做出判断,判断民众的道德情感与利益诉求,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

富勒虚构的这个案例就像一面橱窗,里面陈列着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峙,法律与道德的纠结,立法至上原则和法官个人情感之间的矛盾等等。读完五篇判词后,有一个问题在我脑中始终挥之不去——虽然立法规定明确,但面对如此特殊情况,法官当真只能执行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吗?在此不对五位大法官的判词作任何评判,也不对四名被告究竟有罪无罪做判断,仅对法官在案件过程中是否只要平实的解释法律就好这一态度做略微探讨。

二、法官的责任

(一)忠实地履行法官职责

纽卡斯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富勒的这一设计巧妙得使案件中的矛盾尖锐,法官们无法以量刑为出口逃避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内心同情心的双重夹击。五位大法官的判词无不流露出对被告的同情,可是身为大法官,执行法律条文是他们的使命,也是司法的使命与责任。不难想象几位大法官内心经历了多少煎熬,我猜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一定试图翻遍判例找到一个与之相似的案件,循着案例裁决被告无罪,既使自己的道德良心过得去,又守住了作为法律执行者的良心。

司法的理想状态是公正、客观以及中立。为了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我们依赖过法定证据制度,时至今日还在追求“自动售货机”理论。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被赋予了重任。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像洞穴奇案这样“民心所向”的案件时,无数双眼睛盯着司法,群众怀揣着最朴素的愿望,期盼司法给大家一个“交代”。但群众期盼司法守护公正时,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原则——立法至上,法官的头上悬着实定法的利剑,并不能顺遂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在这个案件中,基恩法官认为,既然是立法者规定的,按照立法至上原则,就应该严格遵循,而不是像福斯特法官那样,总想着找出漏洞来补充它。基恩法官的这种态度不可说是错的,但在我看来也不是一个优秀法官应有的态度。

(二)忠实履行法官职责的应有之义——填补法律的空白

立法至上原则可以说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实定法的框架内规范法官行为,防止司法权恣意侵犯公民的权利是该原则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法律的滞后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语言的冰冷又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法官如何在尊重立法的前提下,又能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就显得十分重要。

布莱克斯通生动的形容法官为“活着的法律宣示者”,我觉得“活着”两个字是法官作为法律宣示者的精髓、要义。宪法和制定法的存在为法官裁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但事实往往是“死”的法律条文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官的工作并非草率、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需要适时地填补法律的空白,澄清制定法中的疑问和含混,甚至需要淡化制定法的难点和错误。法律一经制定便会滞后于社会发展,可能支离破碎,可能考虑不周,甚至可能不公正。此时,法官作为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就必须克服制定法的缺陷,通过自由决定的方式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和谐。在这个过程中,确定立法意图是法官必不可少的活动。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肯定从未想到,法律生效后的若干年甚至几个月后社会会对制定法提出种种棘手的问题,这时,法官必须做的并不是简单的还原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想法,而是要猜测如果立法机关当年想到这个问题,会有什么样的意图。因此,法官的职责并不是平实的解释法律含义,而是要更深入地发掘深层含义,在此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填补制定法的空白。换言之,填补法律的空白即法官忠实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

三、结语

“正是在色彩不相配时,正是在参看索引失败时,正是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的法官工作才刚刚开始。”①法官的职责不只是平实的解释法律含义,也没有哪一个法律制度可以在这样机械简单的司法工作中得以衍进。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努力探寻制定法的深层含义,填补制定法的空白,并认真负责的执行。

[ 注 释 ]

①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9.

[ 参 考 文 献 ]

[1]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質[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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