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19-05-10 00:21周伊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合同法

周伊丽

摘 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相似之处,但其损害赔偿范围更有弹性和未知性。鉴于我国合同法对此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判决结果不一现象,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对其加以明确。本文通过对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分析比较,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应考虑信赖利益;同时还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追究预期违约方责任的途径以将来给付之诉为宜。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26-02

预期违约对赔偿损失的规定与实际违约有相似之处,但其赔偿范围与实际违约不相一致。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故在计算赔偿范围时指向财产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认为,若受损害方未接受违约方预期违约的表示而要求其继续履行,则相当于不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可按一般违约赔偿计算;若受损害方接受了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未进行替代交易就诉诸法律,则其可索赔金额是违约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若其进行了合法的替代交易,则受损害方可索赔实际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①

由于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赔偿范围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不一,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对其加以明确,从而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概述

期待利益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②科内普指出期待利益是原告在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利益。③方斯沃斯认为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更注重恢复合同违约之前的状态,强调补偿性。④我国通常将其称为可得利益。

期待利益是当事人希望由合同正常履行所得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期待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即使现实中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信赖利益的支出也一定存在。

保护期待利益可以使合同即使被违反也能如已经被履行一样,保护信赖利益是为了返还受损害方因为信赖合同能够依约得到履行而已经支出的费用。因此,对于这两种利益的保护,最终会达到不同的目的。

二、预期违约损害赔偿是否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

(一)是否包括期待利益

有观点认为期待利益并非在合同生效时就自然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当事人适当履行,因此不宜将其纳入违约赔偿范围。⑤而《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均规定了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显然保护的是期待利益。⑥在英美法上,一方预期违约后,另一方有权“寻求任何违约救济”,即有权就预期违约方许诺履行的整个价值提起诉讼并获得救济。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预期违约赔偿损失应包括期待利益。预期违约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已造成另一方对将来收益的影响,保护受损害方的期待利益可以更好地规范合同交易行为。同时采取完全补偿原则,也能更好地在实践中统一标准,体现对违约方的惩罚性。但这种期待利益应存在合理预见性,且举证责任应归于受损害方,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是否包括信赖利益

反对观点认为在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如果允许非违约方为获得更多赔偿而选择前者,就相当于所有风险都转由违约方承担。⑦支持观点认为当信赖利益更大时,受损害方可选择要求赔偿信赖利益。⑧尽管通常情况下赔偿期待利益对非违约方更有利,但不排除赔偿信赖利益反而更有利的情况,如标的物价格下跌等。

笔者认为,在期待利益能计算时,没有理由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且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并非每笔交易都能取得利益。在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如果允许非违约方为获得更多赔偿而选择前者,就相当于所有风险都转由违约方承担,这显然违背了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则。因此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包括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可考虑信赖利益。

三、结语

除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外,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还应考虑精神损害赔偿。两大法系国家大多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规定原则上损害赔偿仅限金钱损失,但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有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我国法律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先例,如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及艾新民诉春山殡仪馆丢失其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此外关于受损害方追究预期违约方责任的途径,德国、日本等国家明确规定了将来给付之诉,而我国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在将来给付之诉中,给付判决生效后,须等履行义务期限到来或履行条件具备义务人才履行义务。⑨预期违约时履行期限还未届满,不能立即提起现在给付之诉;且当时还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这些问题通过将来给付之诉都可以得到解决。因此借鉴和完善将来给付之诉制度将有助于完善我国预期违约的责任方式,更好地维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 注 释 ]

①赵建伟.合同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2.12.

②焦津洪.违约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1991(6):26.

③See Knapp,Problems of Contract Law,Little[J].Brown and Company,1987:770.

④See E.Allan Farnswoth,Contract,Little[J].Brown and Company,1990:840.

⑤徐擁军,徐溯.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7:52.

⑥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16.

⑦崔建远.合同责任之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216.

⑧包瑞雪.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6.8.

⑨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2:122.

[ 参 考 文 献 ]

[1]赵建伟.合同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2.12.

[2]焦津洪.违约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1991(6):26.

[3]See Knapp,Problems of Contract Law,Little[J].Brown and Company,1987:770.

[4]See E.Allan Farnswoth,Contract,Little[J].Brown and Company,1990,p.840.

[5]徐拥军,徐溯.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7):52.

[6]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16.

[7]崔建远.合同责任之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216.

[8]包瑞雪.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6.8.

[9]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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