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

2019-05-10 00:21马鹏程苗玲洁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多元化

马鹏程 苗玲洁

摘 要: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质量的保证最终得意于一个科学的审级制度。我国采用四级两审终审制,但是,随着经济、政治、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诉讼审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法律统一性难以保障、地方保护主义滋生、上级法院指导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案件终审不终等问题,致使该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屡遭瓶颈。因此,当前社会背景下,应当立足国情,科学划分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权限,确定合理的审级重心,构建多元化的诉讼审级制度,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实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统一法律的适用,促进司法体系的有序运转。

关键词:审级制度;现状和缺陷;两审终审;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編号:2095-4379-(2019)05-0041-03

作者简介:马鹏程(1996-),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苗玲洁(1994-),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

一直以来,司法公正和效率是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今天,诉讼审级制度也应当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并且案件的复杂程度、适用法律的难度也明显加剧。同时,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亦在不断进步,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于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了许多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滋生、案件终审不终等问题,使审级制度的应有功能难以发挥,这与法院的裁判和司法所要追求的公正理念相悖离。所以,依据具体国情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一般概况

审级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把该国法院划分为不同级别的前提下,一个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其所作的裁判为确定的裁判产生既判力,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诉讼程序的制度。一直以来,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经相邻级别人民法院审理后,上级法院所作判决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拘束力,双方受“一事不再理”的调整不得再次行使诉权。这就意味着,在这种制度下,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后,当事人针对判决有权在15日内行驶上诉权,针对裁定在10日内可以行使,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进行监督指导。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

审级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保障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在人们长久以来的认知中,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一个标准是大致相同的案件其审理结果也应当一样。然而事实上,相当数量案件的终审法院是中级法院,类似事实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大相径庭的现象频繁出现。司法统一能够维持案件裁判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数量,整体上降低案件的累积,具有普遍的意义。第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审判人员虽然经过专业的培训,然而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方面可能会使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看,应当给予其声明不服请求重新审判的机会,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的正确率。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公正和效率两者协调发展是各个国家不断完善审级制度的初衷。无论是从诉讼效益还是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审级制度都对二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公正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公正侧重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效率则更侧重审理案件的快慢。一味地追求效率会致使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而片面地追求公正,没有效率,最终得到的公正并非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因此,两者相辅相成,司法公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案件裁判所追求的最佳状态。效率则依附于公正,在保证案件公正结果的前提下,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我们追求的永恒主题。审级制度的健全,可以加快庭审进程,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还可以维护公民的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遵循两审终审制的模式,一方面是受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1]。这更多的是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原则考虑的。在四级两审制的模式下我国各级法院都能作为第一审法院。我国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院的职责权限。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主要集中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审理的对象包括两部分:发现案件客观真实性并指导监督一审裁判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最后,当事人提起第二审程序没有实质条件的约束。即无论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充分与否,当事人只有认为一审审理结果侵害了其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均可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不足及成因

1.案件终审法院级别过低,法律的统一性难以保障

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法规,相当数量诉讼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归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在当前制度下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指导监督下级法院裁判的职能,大多充当第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立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其次,我国地方性法规众多,法官对于法律的认识存在差异。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自身的知识积累、审判经验等方面同其上级法院法官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较小,各个地区的法官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认识难以一致,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司法的统一性。

2.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法院在地域上的分布同行政区划的划分标准同一。地方各级法院的人员、财物、经费等也依赖于地方政府来解决,法院处在受支配的位置,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受到束缚。此外,受本辖区经济利益的驱动,或者法院与其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单位甚至是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存在关联,在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如若不能严格恪守职业准则可能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脱离案件的客观事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损害司法的权威。

3.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的功能难以发挥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法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裁判,按照查明的事实,遵循内心的指示依法作出裁判。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相邻两级法院之间具有行政化的特点,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较为突出的特点是请示汇报活动。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即使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上诉程序,二审法院的审理也仅仅是表面形式,不能发挥审级制度的应有功能。

4.两审终审制度容易导致案件终审不终

一些当事人一直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相当数量案件的终审判决不能有效执行,对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造成了威胁。两审终审制度下,由于案件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部分法官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不高,可能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出现徇私舞弊等现象,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使司法的权威性不断受到挑战和威胁。

三、国外法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和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法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纵观其他国家,其诉讼制度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审级制度的构建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许多国家均确立了三级审判的审级制度,在三级审判制度背后所包含的价值追求,构建审级制度的初衷是一样。以下以德国与美国的审级制度为代表进行说明。

1.德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法院系统分为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在该制度下,初级法院审理的对象包括发现客观真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第二审程序属于续审主义模式,不仅有利于确定案件客观事实,也便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该种模式下,第一审程序中已经发生的行为仍然具有效力,上级法院允许当事人提交新的材料,在此基础上确定原审裁判的正确与否。上级法院在权限范围内,依据客观事实独立地适用相关法律。在三审终审制度下,发现案件真实的重心仍然也集中于初审法院,第三審法院仅判断法律适用的对错,不承担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职能。

2.美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部分,均采用三审终审制,划分为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同级别法院有着其各自的职能,例如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联邦地区法院进行第一审,负责发现案件的真实性并以此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初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有权行使上诉。美国有十三个联邦上诉审法院,主要的功能是保证本地区法律统一适用。联邦法院的任务集中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因此,美国上诉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书面审理上诉案件,仅仅审查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其认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明显有误时,才对此提出质疑。

(二)对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启示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需要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践将其本土化。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显得较为特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所依据的国情有了很大改观,加之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迫使我们要重新思考我国的审级制度,考察和研究先进的审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得到积极的启示,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限制当事人启动第二审程序。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下,对于当事人启动上诉程序的条件几乎未做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如若对启动第二审程序没有条件限制,允许无条件的上诉,只要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当事人就会产生司法不公的想法,无论原审判决是否公正理所当然的会提起第二审程序,则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的大小等因素对启动上诉审程序附加一定的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以提高国家司法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划分各个层级法院的审判范围。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审判机关划分为不同的层级,确定各级法院的审理范围,使各个法院承担有差别的职能,区分履行职能的重点,能够使各个法院集中人力、物力履行好其职能,促进国家司法体系的有序运转。

第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上诉审的审理对象不包括发现案件的真实性。一方面上诉法院负有监督下级法院审判结果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负有保证本辖区内法律统一适用的职责。在划分各个层级法院的审理权限的基础上,上诉法院不负责发现客观真实,将该项任务交由下级法院完成,使上诉法院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保证其管辖区域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建议

(一)科学划分各级法院的审理权限

1.科学划分不同级别法院的权限

现行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这种框架体系与现代西方国家的审级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此外,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各个级别法院职能的设置和定位与西方国家各级别法院职能的设置也大相径庭。从美国的审级制度来看,美国各个级别的法院有着其各自明确的职能分工。首先,为了完善诉讼审级制度,应当立足国情,借鉴美国的先进理念,科学地划分各级法院的功能,高级和最高法院对案件不再进行第一次审理,更加强调指导、纠正下级法院的审理结果。其次,要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并以此为依据,在第一审程序中通过对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发现客观真实,在第二审程序中侧重于监督原法院的审理结果,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

2.审级重心的构建要合理

在一个国家的审级制度中由于存在不同的法院级别,因而在审判职能的设置中就存在一个怎样设置和确立审级的重心问题。借鉴德国的三审终审制度,法院审理的重心特别是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任务主要集中于初审法院。借鉴其成功经验,我国应该科学合理的设计审级制度,遵循世界各国审级制度的通行规则,将审级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第一审程序定分止争的功能和作用[2]。因此建立符合现代审级制度理念的诉讼制度应该构建金字塔体系的结构,这意味着在我国法院系统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应当最多,分布范围最广,管辖的范围也最小,位于金字塔的最底部。在这种模式下,法官能够尽快发现客观真实,保证裁判质量,此外,接近纠纷发生地还有益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减少诉累,使纠纷尽快解决。

(二)构建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

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而设立的,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在公正和效率两者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状态的制度。

1.实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

近年来我国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均有大幅度的提升,公民的法制观念也得以加强。现今大部分的案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解决一个案件所需要的司法资源远远超过了要保护的利益时,不仅给双方带来诉累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可以按照某个标准例如标的额、案件类型等限制当事人的诉讼。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类型,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次数少,结案所耗时间长等问题,为此应当适当扩大一审终审制的适用范围,出台具体的细则。此外,由于当前我国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个人素质等方面参差不齐,一审终审制难免会造成错误裁判,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如根据不同案件有条件的允许当事人对判决申请复核,保证公正和高效率。

2.确立两审终审制的基础地位

从长远角度看,两审终审制是符合国情的。我国地域辽阔,中西部的发展还是相对落后的,存在交通不便等客观事实,审级过多容易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诉讼负担,一定程度上会减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审级过多还会导致双方的纠纷难以解决。因此,健全审级制度的途径之一是确定该制度的基础地位。

3.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度

三审终审制是指在科学划分法院层级的基础上,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其所作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并非说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才产生既判力,同时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就可以上诉到第三审人民法院[3]。如上文所述,众多国家第三审都为法律审。因而在构建我国有限的三审终审制的体系中,应确定第三审的功能定位,即第三审应当坚持法律审的原则。第三审作为法律审的终审,专门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的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4]。此外,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应当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可以采用三审终审:第一,在相当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如案件在省级区域内社会影响大,或者审理结果与公共利益相关。第二,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条存在着较大争议,需要更高级的法院作出取舍。实行该制度,首先,启动的理由为对二审判决依据的条文有异议,认为判决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争议,需要统一法律适用,可以决定启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启动第三审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诉案件的数量,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節约司法资源。其次,当事人还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书面的上诉资料。

五、结论

审级制度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随着国家各方面水平的大幅提高,两审终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不仅给当事人徒增诉累,而且不利于案件质量的保证。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健全诉讼审级制度,探讨研究其他国家审级制度的先进理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努力克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这对于保证司法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廖中洪.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修改和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7:51-58.

[2]齐树洁.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5.

[3]毕启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南昌大学,2011.

[4]刘玲.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J].理论前沿,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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