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至2015年

2019-05-09 02:11史鹏钊
美文 2019年9期
关键词:被告人

史鹏钊

进村的陌生人

村里现在没有几个人了,村上的教师富民也都把媳妇带到单位上去了,宏道家老两口也到了县城里,租了房子;京道家儿子在镇上的中学里教书,老两口也都跟着去照看孙子去了,在七甲村租住了个独院子。有的人在每年春秋两季回来,把地里的庄稼播种或收割了去,有的人就干脆不再回来了,种了几十年的地里也长满了蒿草。

剩下的几个人,最年轻的人是录子,四十几岁,精神有些不正常。前几年,村上有人在西安开了个厂子,主要生产苹果套袋材料。录子去西安打了半年工,就偷偷跑了,沿着312国道走了近一个月,饿了时,就偷路边苹果地里的苹果,困了时,就睡到路边的烤烟楼里。终于回到了村里来。村上人在西安的角角落落找了个遍,也没见其身影。后来有次听录子说,他在厂子里觉得累,有天吃了中午饭,又想自己的孩子,就一个人偷偷离开了。他识字,曾经念到了小学三年级肄业,以种地放羊为生。二十几岁时,通过媒人,花高彩礼从新民镇太厢村讨回了媳妇。媳妇过门后,好吃懒做,生下两个女儿。在大女儿不到四五岁时,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录子不得不成了有婚姻事实的光棍汉。过了十几年,大女儿长大外出打工,找了个外省的婆家出嫁,小女儿也在外打工,在哪里打工,村里没有人知道,她从来没有回来过,也和任何人没有联系。

安静的村庄,尤其是发生在2014年1月15日晚,农历二〇一三年腊月,临近小年,发生在贵子表叔家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件,打破了村庄一直以来的宁静。每当村子里的人说起这件事时,总是和当事人一样,心有余悸。村里人当天的习俗是祭灶和打扫卫生,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春节做着简单的准备。那时候,村里许多人家里活灵活现的门神、抬头见喜的横幅、精美的窗花、五彩的年画、花团锦簇的灯笼,和神龛上丰饶的祭品,无不显示着喜气洋洋、欣欣向荣的节日景象。可就是那夜,让村庄所剩不多的人焦躁起来。

此案有关法律文书公开资料,节选部分如下:

彬县人民法院审理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郑文利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做出(2014)彬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郑文利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因经济拮据,商议决定实施抢劫。郑小刚打电话叫来郑文强,告知抢劫意图,郑文强同意。郑小刚提出其以前在小章街道戏园子背后一家废品收购站卖过废铁,老板是外地人,好抢,郑孝荣、郑文强表示同意。三人坐出租车来到该废品收购站,因没有叫开门,遂放弃。当晚三人商议租车、购买作案工具继续抢劫。2014年1月16日,郑孝荣与郑小刚一同到彬县名仕花园白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以郑孝荣名义租了一辆黑色现代小轿车,车牌号为陕D72354。由郑孝荣驾车,载郑小刚、郑文强来到新民街道,郑小刚和郑文强在新民街道地摊上购买了三顶帽子和三把刀子。当晚,郑孝荣、郑文强、郑小刚三人开车来到彬县北极镇史家河村,发现一户人家没有院墙,决定抢劫该户人家。三人戴上帽子,蒙住面部,手持刀具。被告人郑小刚用脚蹬开门,和郑文强进入房内,郑孝荣把住门口。被告人郑文强蹬了被害人景某某几脚,朝面部打了几拳。被告人郑小刚用刀逼住被害人景某某。被告人郑文强踢了被害人衡某某几脚,拿起顶门的木棍朝被害人衡某某身上打了几下,然后在被害人景某某的额头上踢了一脚,将棍扔在地上,被害人景某某拾棍时,被告人郑小刚将木棍捡起来,蹬了被害人景某某几脚,景某某抓住木棍,郑小刚挥刀刺伤景某某额头。被告人郑孝荣进来威胁、恐吓景某某,要其放下木棍,拿出钱来。被告人衡某某央求被告人不要打人,她给拿钱。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跟随被害人衡某某到隔壁房间,被害人衡某某向其母王某某要了1000元,交给被告人郑文强。被告人郑文强又要求被害人景某某将身上的钱掏出来,被害人掏出85元钱、一部联想A65型手机、一部振华宇科8008直板手机,交给被告人郑文强。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回到彬县城。途经泾河大桥时,被告人郑文强将抢来的振华宇科8008直板手机扔出车窗外。2014年1月17日,經彬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景某某伤情为:1.额部锐器伤;2.颈部软组织挫伤。衡某某伤情为:1.左手食指、中指软组织挫伤;2.左侧胸背部软组织挫伤;3.左侧第七根背肋骨骨折。经陕西省彬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和衡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抢的两部手机经彬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451.00元。

三被告人返回县城后,被告人郑孝荣叫来被告人郑文利一同吃完饭,回到宾馆,被告人郑文强将剩余的700多元交给郑孝荣。三被告人觉得抢来的钱太少,商议继续抢劫,被告人郑文利同意参加。2014年1月17日凌晨,郑孝荣等四人开车来到彬县小章镇上郭村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郑孝荣开车、望风、接应,郑文强、郑小刚、郑文利三人戴上帽子,将面部蒙住,手持刀具,将被害人梁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大门推开缝隙,钻入院内,被告人郑小刚蹬开被害人梁某某夫妇居住的铁皮简易房门,三被告人进入房内,关上门。被告人郑小刚持刀架在被害人梁某某的脖子上,三被告人共同威胁被害人梁某某打开抽屉,抢去现金1400余元,被告人郑文强将抢来的钱交给被告人郑孝荣。后经算账,除去租车、加油、吃饭等开销,被告人郑孝荣给被告人郑文强、郑小刚、郑文利各分了250元。赃款全部挥霍,被抢联想手机追回后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位于彬县小章镇上郭村,系一坐北面南独立院落,该院落四周为铁皮围栏,南侧围栏东侧有门,院内西北、西南角放有大量杂乱废品。院内南侧正中靠围栏有一活动板房,板房东墙上安有一蓝色铁门。室内西南角有床,上放有被褥。西北角有布衣柜,衣柜东侧有案板,上放碗筷。案板东侧靠北墙放一小桌,上放煤气灶,桌旁放一煤气罐,室内东南角有桌子,上放电视。室内正中有炉子。

又查明,被告人郑文利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返还清单、领条、彬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侯某某、孙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景某某、衡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孝荣、郑文强、郑小刚、郑文利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郑文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进入被害人景某某、衡某某家中实施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四被告人进入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因该收购站供被害人梁某某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系被害人梁某某的住所,故对该收购站应依法认定为“户”,该次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故对四被告人均应加重处罚。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提出犯意、积极组织实施且参与犯罪;被告人郑文强、郑文利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郑文利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孝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郑小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郑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郑文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对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郑文利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孝荣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按犯罪情节判定主犯和从犯,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小刚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情节清楚,但他认为,第二次抢废品收购站不属于入户抢劫,原判对他量刑相对较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文强提出,原判认定情节有误,他只是一个服从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抢劫废品收购站不属于入户抢劫,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文利提出,原判认定情节有误,他作用较小,只是配合朋友参与了犯罪,抢劫废品收购站不属于入户抢劫,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返还清单、领条、彬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侯某某、孙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景某某、衡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孝荣、郑文强、郑小刚、郑文利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印证证实。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郑文强、郑文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关于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

经查,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进入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虽然废品收购站白天系公开场合,但该收购站与外界相对隔离,亦供被害人梁某某家庭生活,系被害人梁某某的住所,且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时间在夜晚。原判认定该次抢劫属入户抢劫并无不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孝荣、郑小刚提出犯意、积极组织实施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文强、郑文利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原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已对其适当量刑。故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規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赵国华

代理审判员  路晓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军

村子里的人并不知道这起案件的最终情况,但大家知道抢劫的人都被绳之以法,心里才敞亮了一些。贵子表叔两口子现在忆起那天晚上的事情,说话声里依然有些颤音。他们担心的是,那天晚上如果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再抢不到钱,他们如果再反抗,有可能丢掉性命。农村人,没有人会在家里留多少零用钱,除了买化肥、盖房子这些大事要支出。那天晚上,表叔的丈母娘正好来女儿家还钱,1000元的现金还没在兜里暖热,就被犯罪分子抢了去,这也可能是犯罪分子得逞后迅速离开的原因。表叔说,他当时就没敢反抗,只是说好话,他担心犯罪分子手中的刀,丢掉性命划不来。钱抢走了可以再去挣,人没命了这个家庭也就完了。孩子们还在镇上的中学上学,没了父母就受罪了。

还有,就在贵子表叔家上面的土台子上,是年过六旬的老哥家。老哥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家里就剩下了老两口。他人勤快,伺候了多半辈子庄稼,已经干不动重活的他,开始了养羊的生活。从几只羊,几年间,已经繁殖到了二三十只,用这还清了小儿子结婚时借亲戚的三万元。本来老哥每天日出而出,日落而归,放羊的生活在老年时代,也算是自给自足。有天月缺的夜里,伸手不见五指,几个壮年小伙子到家里来,黑布蒙面,手里拿着二尺长的利刃,把老两口逼在屋内,硬生生从羊圈里拉走了四只羊,扬长而去。

就在这些事过去不久,我的小姨来西安的323医院住院。小姨家的儿子大学毕业已几年,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小姨打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给儿子盖新房。就在准备动工的前几天,小偷已经光顾了三次。每次都撬掉大门锁,把家里翻个底朝天。第三次时,正赶上小姨从集市里买东西回来,大门敞开,小姨就冲了进去。两个年轻人正在家里翻箱倒柜,她刚冲进去一喊,小偷就过来顺手用棍子在她头上打了几下,她本能地反抗,小偷拿出了刀具過来,她刚伸出右手,就被利刃把右手的小指头削了去。她蹲在了地上,小偷冲出了家门已不知去向。村里人赶快把她送到了县医院,县医院不接收,又辗转来到了西安治疗。人常说:十指连心。小姨的指头算是保住了,可是恢复得不是那么好,整个右手浮肿得像面包似的,使不上半点力气。医生说,来得再晚一些,可能就骨头坏死。她在医院里躺了多半个月,才出院回家休养。房子已开始动工,她只能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小姨说,被小偷盯上,正因为就是知道她准备盖房子,家里应该有储备的现金,所以才招引着小偷,三番五次地登上门来。钱没有被偷走,可是人又受了伤害,花了几千元的医药费。她无奈地说,正是因为自己,本来这几千元是够支付工匠的劳务费的,且自己几亩苹果园的一年产出,就这样让自己白白浪费掉了。在医院里,我们给她说宽心话,让她安心养病,只要有人,人好着,没有什么大碍,就是万幸的事情。

听母亲说,永乐镇有个独居的老头,攒下了3000元,结果被人抢走了,人也被杀死了,过了好久才被村里人发现。

近年来,关中农村入室盗窃案频发,现在农村人习惯于院门一锁,房间门就不锁了,就给盗贼留下可乘之机。尤其要说的是,现在农村一部分年轻人由于没有正当职业,更没有一技之长,整日游手好闲,贪图享乐,加之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法治观念淡薄,他们一步步走向了犯罪之路。他们的盗窃目标从家畜、家电、农用车辆、粮食油料,到电力设备、电缆钢管等,给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给农民的人身安全带来较大威胁。小偷因抢劫不成,造成人命案的案件,常见诸报刊及网络。村庄里人少了,相互之间已经没有了照应,整个村庄静悄悄的,案件多发生在夜间,多集中在靠近村边、路边的农户,并且跨区域作案特点明显,作案分工明确。

有次我从邻村林家河路过,看到已经荒芜的院墙上,喷绘悬挂的告示已被风撕得飞舞,告示上内容如下:

警方提醒广大农村地区的朋友: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大牲畜尽量不要随意放养,农用车辆最好停放家中院落,大笔现金应及时存到银行,加固门窗。

二是加强邻里守望。有条件的村庄可组织村民分班、定时巡逻。

三是对进村的可疑人员及车辆要及时上前询问盘查。

四是及时报警。发现低价兜售农产品、牲畜等可疑行为时,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应及时报警。

留守“部队”

“留守”这两个字,是个刺眼和心痛的代名词。这些年,随着有劳动能力的男人转移进城打工,留守下来的妇女、儿童、老年人被戏称为“386199部队”。男人们进城务工后,剩下的农活,就靠留守的妇女和老人承担,一个个家庭也长期处于不完整的状态。妇女们要承担赡养老人、养育儿孙、洗衣做饭、饲养牛羊等等所有关乎家庭的琐碎事。精神和身体被流逝的日子不断侵蚀着,她们有病不敢看,有病不能倒,所有家庭的成员还指望着她呢。有些家庭,男人外出打工,女人留守家里,孩子又在外上学,女人就无所事事,除了做饭外别无他事,久而久之,就染上了一些不良生活习惯。

据有关官方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时,彬县已有外出务工农民11.5万人,留守妇女29012人,占全县农村妇女总数的34.1%;留守儿童22665人,占全县农村儿童总人数的38.2%。例如北极镇七甲村的妇女曹桂花丈夫在外打工,孩子在城里上学,闲来无事就迷上了打麻将,导致家庭不和。同村的妇女辛惠娃丈夫在外打工,孩子、老人都要她照料,几亩果园更是让她心力交瘁,虽和曹桂花家离得不远,可她们几乎没时间说话拉家常。

据2014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外出务工的人数达三亿,男人们大多从事着制造业、建筑业等,女人们大多从事着流水线和家政工作。尤其是女人们,为了挣到一点费用,照顾着别人的老人、孩子,却见不到自己的老人和孩子,更不能提说怎样去给自己的父母公婆尽孝,怎样去照看着自己的儿孙健康成长?他们在城市里打工,候鸟般地不稳定。他们在城市里打工,但是买不起城市的房子,常常是三五个人租住民房或者工地上的工棚,仅仅是能遮挡风雨,甚至都无法抵挡严寒,就更无法说是能享受到夫妻团圆、儿女在身边了。所有的打工者,都是迷失在城乡之间的人。为什么打工呢?就是为了养家糊口。地里的化肥要买,孩子的学费要交,家里的日常开销要支。但是在城市里,他们是最廉价的劳动力,甚至坐个公交,因为带着生产工具,或者衣服上有脏污,也要受到别人不屑的眼光,长此以往,在外打工的人的“过客心态”就更加严重。

另外,在外打工的人,远离家庭,许多人一年半载回家一次,甚至是家庭内有重要事情,才请假回家,请假就意味着没有收入,需要吃老本。在外时间长了,家庭关系也就逐渐淡漠,家族观念也就逐渐淡漠,造成夫妻离婚、父子关系断离等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中青年夫妻之间,因为长时间缺乏交流和沟通,传统婚恋模式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开始瓦解,打工族男女之间常在一起,日久生情,空虚、干涸的心灵得到了一时的浸润和滋养,常有男女同居、短暂夫妻等事实出现。近年来,夫妻离婚由以前的代际矛盾、夫妻不和,转变为当下的婚外情、缺乏沟通等不稳固关系导致。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一代,更是成为离婚人群的主体。

和一位在县法院工作的朋友聊天,他说,农村已婚家庭中的一方外出打工,外面多彩世界的诱惑使婚姻观念发生变化,或者另一方红杏出墙。总之,婚外情的发生是导致农村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有染的约占一半以上,这也是近年来农村离婚案的一个新特点。

我的一位高中同学讲了自己堂弟的事情,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同学的堂弟结婚两年后,育有一女。在女儿两岁多时,他离家去广州打工,一年中只有过春节时才能在家待上几天。妻子在家里伺候公婆、照顾孩子。有年春节,他的堂弟回家后,妻子也提出外出打工,且不去广州,跟着邻村的人去了江苏,据说是在一家电子厂做流水线。出去打工一年,妻子回家时突然向同学的堂弟提出离婚。同学的堂弟说,妻子回来时,他就感觉她不正常,接电话老是去外面,而且在家待一星期就急着要走,对他也是不冷不热的,直到她提出离婚,他才知道她变心了。他问她为何非要离婚,她说越来越和他没有共同语言了,还嫌弃他“土气”。像同学的堂弟这样的情况,当年在农村离婚人群中占了多数,丈夫或者妻子为了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常年在外打工,另一方留守,或者在不同城市打工。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缺乏沟通交流,造成感情隔阂。同时,在外打工的一方,往往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思想和感情逐渐发生了变化,和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之间的共同语言就越来越少,甚至是在找到了感情的替代者后,便选择离婚。

自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青壮年农民大规模进城打工,使我国农村传承千年的“男耕女织”的传统生存方式得以改变。青壮年农民进城了,仅仅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了一点微薄的报酬,但是受到收入、户籍、住房、教育等因素的制约,进城打工的农民,如果要拖家带口地生活,还是比较困难。于是就有了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这些长期无法得到温暖的群体,這个群体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当前出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留守妇女的精神需求、物质需要,孩子缺少父爱,等等。而长期生活在农村的留守妇女,在面对沉重的生活之外,往往还遭受到一些闲散人员或街坊的骚扰,每天农村妇女遭到性骚扰或者强奸的新闻多如牛毛。

2016年1月初,有一条社会新闻占据了各大媒体的重要位置,也刺痛着我的眼睛。题目是《彬县一留守妇女遭邻居强奸后服毒自杀》。位于彬县北极镇龙门村的24岁留守妇女,自己的男人在甘肃打工,育有4个孩子,其中一对双胞胎才出生5个月。2015年12月30日,正在甘肃打工的男人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她在电话中支支吾吾地说,自己遭到同村一村民的强暴。男人急忙赶回家里。据妻子讲,事情发生在12月24日晚,过去多天她还感到很害怕,所以也不敢告诉家人。夫妻两人于12月31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仅做笔录但未出警调查。2016年1月2日,受害的留守妇女喝下了一瓶敌敌畏,自杀身亡。

犯罪分子为什么选择留守妇女作为侵害的对象呢?就是因为这些群体上有年迈的老人,下有年幼的孩子。妇女势单力薄,容易制服,作案容易得逞,且发生性骚扰、性侵害等事实后,害怕丢面子,担心面对家人和乡邻,会受到严重的歧视,她们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故多忍气吞声。还有一些受害的女性,整日在不见人的地方,以泪洗面,觉得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担心报案后,会被夫家逐出家门。只有极少数受害者,在巨大的思想压力下,进行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才会吞吞吐吐地给姐妹倾诉。

犯罪分子多以说出去就要杀人灭口等威胁,造成受害妇女在长期或短期内,精神和身体受到双重侵害。但是受害妇女的忍气吞声,往往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助长了其犯罪心理,甚至更有犯罪分子在狐朋狗友面前夸夸其谈,当作炫耀的资本。虽然犯罪分子最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无法言说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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