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民事诉讼适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类型开展分析,明确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证明责任,二是异议行为的证明责任,三是申请行为的证明责任。并探究了证明责任的特点,在性质上实际上属于公法,其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诉法中的要件实事,为关注这一类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申请行为;异议行为;要件事实
一、引言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经济水平提升,我国法律领域也得了新发展,各项法律不断成熟和完善,既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又能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证明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诉讼法事件中,真伪不明的现象经常出现,为了提升裁定的科学性,有必要了解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证明责任
通过对当前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诉讼行为分析可知,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是比较常见的诉讼行为,因此需要对其加以重视。
1.起诉
起訴程序的开启是在法院受理诉讼之后。也就是说,当事人仅仅提起诉讼并不代表启动起诉程序。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对起诉条件与起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不存在消极要件,并且具备积极要件的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由于在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法院表明四个积极要件的内容,所以该证明责任应该由原告来承担[1]。通常情况下,前三个积极要件比较容易满足,但是第四个要件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有证据,而且还要求进行证据来源的说明,所以加大了原告证明责任的压力。
2.上诉
在启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需要进行上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提起上诉的条件没有进行专门或者硬性的需求,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也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上诉,确保提起上诉主体的合法性。总之,其上诉行为应该达到一般标准,保证上诉行为是有效的。对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法院虽然不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但是诉讼期限是需要适用证明责任的。一旦其诉讼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主张的正当事由也需要适用证明责任。
3.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行为也应该与相关条件、要求相符。相对上诉和起诉而言,对申请再审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需要保证拥有四个要件,才能进行申请再审。第一,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申请再审。第二,申请的对象应该在合理范围内;第三,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第四,需要具备可以再审的法定情形。在这四个要件中,第一个要件和第四个要件涉及到了证明责任的问题。因此,在提出再审要求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关于第一要件和第四要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将会驳回。
(二)异议行为的证明责任
当法院已经启动某个程序,当事人有不同看法,并向法院提出质疑或者反对的行为时,属于异议行为。一般来说,异议行为主要存在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前者主要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者主要对管辖权、法院决定适用的小额程序提出异议。相对而言,异议行为具有复杂性特点,但不管在哪个程序中提出异议,都需要当事人承担对异议行为的证明责任。
(三)申请行为证明责任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称为某些程序启动的前提。例如,实现担保物权、证据保全、司法救助、财产保全等。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某些程序可以启动。但是在诉讼事务中,却对启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固定,需要依据申请进行启动。可见,当事人的申请对程序的启动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提出,也有条件要求,应该满足相关构成要件,因此申请人需要承担申请行为的证明责任。
三、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在德国,证明责任属于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实体法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但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性质的确定需要以涉及的法律为依据。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产生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产生的,另一种是在适用实体法中产生的,前者主要是进行程序法适用问题的解决,因此它的属性应该归入程序法;而后者主要是进行实体法问题的解决,所以其实体法问题是其本质。因此,证明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公法[2]。
证明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要件事实。在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法上的要件事实是其主要对象。主要是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行为都设定了相关要件,对于部分要求,法院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只有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会受理,启动相关程序。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针对的是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这是其主要特点之一。
四、结论
总而言之,证明责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主要问题之一,给法院的裁定或决定加大了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特点,其主要针对的是要件事实,并且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同时,还应该明确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类型有异议行为、申请行为证明责任与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证明责任,以便减少诉讼法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有效解决证明责任问题,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将法律作用发挥到最大,对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证明责任本质的再认识——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4):94-101.
[2]李浩.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J].中国法学,2018(01):77-95.
作者简介:
魏子顺(1986.12~ ),男,新疆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及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