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燕
(河南理工大学 体育学院,河南焦作 454000)
我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城镇化进程加剧、土地收益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等社会现象相继出现,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境遇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4500万,14周岁以下留守儿童人数超过2000万,他们长期缺乏父母的监护照料,身心健康和安全状况欠佳[1],其在体育活动中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留守儿童体育教育中最值得予以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自身的原因,还有更为根本的社会原因。本研究以实证主义方法论为指导,从社会学与义务教育公平的视角对留守儿童体育活动边缘化的现况进行调查分析,旨在寻找影响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活动边缘化的原因,将在体育活动中处于尴尬地位的农村留守儿童从“边缘”拉回到“中心”,使之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真正地实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调查对象的选取:以乡镇行政管理的乡村小学定义为农村小学。本研究以河南省农村小学留守儿童体育活动边缘化为研究对象。
根据研究的需要,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个案研究、数理统计、对比分析等方法。所选取的两地区是笔者多年生活和工作的地方,环境熟悉,没有交流障碍,结果信度比较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离开家乡外出工作,而留在户籍所在地,无法与父母(或父、母其中一方) 生活在一起的儿童”[2]。
所谓边缘化,就是“指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所排斥而不被包容的那一部分”[3]。农村留守儿童的体育活动边缘化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家庭、学校等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而使农村留守儿童从体育活动一直处于边缘的实际状况。我们对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参与体育活动的状况进行对比研究。
3.1.1 留守儿童参加体育活动的频数和时间
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不仅体现在健身意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之中,只有切实地投身到实际的体育锻炼中,才能充分体会到其价值所在。
表1 参加体育活动的频度和时间对比表
注:体育人口标准(每周锻炼3次或3次以上、每次30min、中等强度以上)
由表1可得:在被调查的学生中,留守儿童有18.58%的人从不参加体育活动,每周一次以下的占26.23%,符合体育人口标准的学生仅为8.20%;非留守儿童中有5.00%的人从不参加体育活动,每周一次以下的占12.08%,符合体育人口标准的学生为18.75%。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体育活动频数与时间上的差距明显,与33.9%全国体育人口比例相比,其差距更为明显了。
3.1.2 参与体育活动的态度
体育活动态度是对体育活动的关切程度、实际表现以及兴趣走势。
由表2的调查统计可得,虽然大部分学生都愿意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但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参与课外体育活动都不足,其中非留守儿童爱好和有兴趣的(62.50%)明显高于留守儿童(40.98%),经X2检验,他们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
表2 参加体育活动的态度一览表(%)
注:*表示P<0.05,* *表示P<0.01
3.1.3 实际开课率、“两操”及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等状况
经调查发现,农村小学体育课开课率为62.50%,与全国城乡学校体育课平均开课率87.20%相比差近十五个百分点[4],尚有37.50%的小学没有开设体育课。在所调查的学校中,几乎没有学校能够坚持早操,25.00%的小学能够坚持课间操,仅有12.5%的小学能够组织课后体育活动,近五成的小学不知道“阳光体育运动”何时启动,只是在参加县里边或镇里边举行的运动会时才做临时性的准备训练。
3.1.4 参与体育活动的其他状况差异
体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受人们的体育需要、体育价值取向、体育活动经验等的制约。据调查:男生喜欢的项目主要为角力、游戏、滚铁环、打沙包、乒乓球等,女生喜欢的项目主要有跳皮筋、踢毽子、跳房子、踢沙包、抓石子、打乒乓球、羽毛球等。所调查的普通小学生与留守儿童在体育活动内容的选择上几乎没有区别,只有少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进行一些新兴体育项目:轮滑、滑板车等。在没有同伴或学校组织的情况下,留守儿童一般不能主动参与锻炼。如果没有监护人陪同,79%留守儿童愿意参加3人以下的游戏或活动,21.5%的愿意独自玩耍,女孩尤其明显。可见留守与非留守生在课外锻炼形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这可能与男女生的性格不同和农村学校体育教学内容较单一有关[5]。
3.2.1 社会因素
3.2.1.1 农民弱势地位
建国后,为了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现实发展需要,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上选择了“坚持工业优先,以牺牲农业来加以发展工业”的模式[6],人为地把城市和农村分隔开来,客观上遏制了农民和农村的发展,这也成了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活动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3.2.1.2 农村穷困现实境遇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经济落后,自然资源显得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也相对薄弱,有国家级贫困县30多个,农村外出打工的流动人口达2000余万。农村更处于经济落后、经费匮乏的穷困地位。
3.2.1.3 教育分配制度落后
教育部于1998年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时办法》,国务院于2001年取消了外来打工人员暂住费且又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予以了改革,教育部、公安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多个部委于2003年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打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7],但却疏忽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应有的教育,使得处以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体育无论从资源分配、财富积累还是从经济收入、权利运用等方面都与本省及全国发达地区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3.2.1.4 农村社区体育氛围
所谓农村社区,其实是指农村地区的行政村,而在本文中特指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区域。在被调查的农村社区人群中,有23%的人认为当地每年几乎不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66%的人认为很少(最多不超过2次)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仅有11%的人认为每年开展体育活动较多(不少于3次)。体育锻炼场所,有的只是一块土坪既当晒谷场用又做大人及孩子们嬉戏的地方;有87%的农村社区无制度化体育活动安排,即使开展体育活动主要也是在节假日,由农民自发组织的。
3.2.2 学校因素
在教育人类学看来,学校教育是教育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某个文化空间中的社会生活和地方性知识借以维持自身的工具,是儿童纳入到社会生活和地方性知识体系的过程,对于留守儿童的体育教育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在父母缺位,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学校对体育文化的传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2.2.1 学校体育场地状况
经调查,农村小学学生人均拥有4.6 m2体育活动场地,其中67%的小学只有一块兼学校集会、体育课等公共性功能的操场,而无规范化、标准化的运动场地。基本上都没有达到小学体育器材国家最低目录标准。
3.2.2.2 体育教师数量及配置
经对体育教师与班级的比例、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调查发现:农村小学很难达到《关于加强中小学生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意见与决定的要求。这也是影响留守儿童有效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原因。
3.2.2.3 体育经费使用
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体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1%,从而才能保证学校体育正常、健康运行。经调查,大部分农村小学领导对小学体育经费占总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够清楚,也无法保障体育经费的专款专用。
3.2.3 家庭因素
吕树庭等专家认为家庭环境对留守儿童的体育态度和行为的影响较大[8],对孩子成长起决定性的影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外,其教养之责无法完成,一般交由爷爷、奶奶或他人监护,监护中普遍存在这种心理:带孩子责任重大,只要孩子吃饱、穿暖,平平安安地等他父母回来,任务也就完成了。这就导致怕孩子有危险从而限制参加体育活动。部分监护人则让孩子经常做家务,没有精力和时间参与体育活动,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引导和培养,严重的影响了留守儿童对体育活动的参与。
3.2.4 自身因素
3.2.4.1 体育活动兴趣
体育社会学理论认为,学生通过参与体育实践活动,能够体验体育活动所具有的乐趣,进而不断提高其体育喜好程度和对体育的认识与了解,不断地产生各种运动动机来维持其自身的体育行为[9],它对参与体育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以及体育行为与习惯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留守儿童与普通学生相比皆有一定的差距。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数大,总量多,会带来社会问题。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这一部分学生的体育态度向积极的方面转化。
3.2.4.2 体育活动认知及心理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对体育本质功能的认识不足(22.4%的学生认为体育太累),意识较差,80.5%的留守儿童没有体育爱好和特长,再加上少数留守儿童体质虚弱、发育不良或过度肥胖、生理缺陷、外伤疾病等原因造成了他们不喜欢或怕体育运动,成为了所谓的“技能低下学生”。进行集体游戏时,他们便成为集体的累赘,遭到嫌弃和嘲笑,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严重影响了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信心。
4.1.1 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活动边缘化的主要表现:在体育活动频数与时间上与费留守儿童差距明显,与标准体育人口的差距更明显;大部分学生愿意参加体育活动,对健身活动也持肯定态度,半数以上的留守儿童参与体育活动的主观愿望明显低于非留儿童;农村小学体育课开课率为62.50%,与全国城乡学校体育课平均开课率87.20%相比差近十五个百分点,尚有37.50%的小学没有开设体育课。几乎没有学校能够坚持早操,25.00%的小学能够坚持课间操,仅有12.5%的小学能够组织课后体育活动;留守儿童的体育活动存在着时间少、内容单一、愿意独自玩耍等特点,缺乏正确的组织和引导。
4.1.2 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活动边缘化的成因:社会原因有农村社区体育氛围、教育分配制度落后、农村穷困现实境遇、农民弱势地位;学校原因有学校体育场地匮乏与配置不标准、体育教师数量及配置不够科学合理;体育经费严重缺乏,使用方法不当;家庭原因有家长(监护人)文化水平较低,体育意识淡薄,怕孩子有危险而限制参加体育活动;自身原因有对参与体育活动兴趣较低、对体育本质功能的认识不足,意识较差等。
4.2.1 国家应制定和实施予以全面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得以切实改变弱势境遇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落后农村进行科学管理与经济扶持,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真正享受到教育乃至体育活动的惠泽。
4.2.2 在素质教育形势下,学校领导和教师要认清体育教育在全面教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应积极拓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创建适合农村小学的体育教学模式,真正实施好“阳光体育工程”。
4.2.3 学校还要主动承担责任,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进行培训教育,把体育教育延伸到留守儿童的家庭,鼓励监护人要和留守儿童保持沟通,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健康,鼓励参与体育活动。
4.2.4 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职能和长处,对留守儿童学习、体育健康活动及对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方法等进行指导和交流。通过暑假“三下乡”等活动,加强大学生(特别是农村大学生)与小学母校的合作联系,在人力与智力等方面为留守儿童的体育活动提供帮助。
4.2.5 学校建立留守儿童体育档案,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活动的领导、组织和检查,保证留守儿童的体育锻炼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