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泽华/高占须
(1.河北地质大学商学院,石家庄 050031;2.邯郸市建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 邯郸 056004)
采矿业是一个包括矿山规划、矿点定位,采掘及提炼固体(如煤炭与金属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自然矿物,以及其它矿产资源等生产活动的行业。矿山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促进工业现代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复合生态系统带来了水陆空“立体式”污染[1]。因此,全面履行生态责任,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仅是每个矿山企业,也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物质保障的同时,也对复合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以及矿山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复合生态系统的基本原理,循环利用自然资源,建设绿色矿山,履行生态责任,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全面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的新经济增长模式。
1984年,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中心马世骏和王如松率先提出了复合生态系统的观念与理论方法[2]。他们认为,复合生态系统由社会子系统、经济子系统和自然子系统复合而成,三个子系统之间互为因果、共生互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同时认为,复合生态系统的内核是人类社会,包括人类社会中的各类组织机构与管理、思想文化、科技教育和政策法规。这是复合生态系统的控制部分。中圈是人类活动的直接环境,包括自然地理的、人为的和生物的环境。它是人类活动的基质,也是复合生态系统的基础,常有一定的边界和空间位置。外层是作为复合生态系统外部环境的“库”(包括提供复合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提供资金和人力的“源”,接纳该系统输出的“汇”,以及存储物质、能量与信息的“槽”。“库”无确定的边界和空间位置,仅代表“源”“槽”“汇”的影响范围。如图1所示[4]。
图1 复合生态系统结构示意图(马世骏)
可以说,社会中的人与组织是复合生态系统中的内核。单个的人对复合生态系统的影响较小,而由人所构成的组织对复合生态系统影响较大。这不是构成组织的人数简单相加,而是相互叠加所产生的综合效应。工商企业属于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矿山企业又是工商业的基础。现代经济的增长与社会进步,以及工业现代化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的支撑与保障,离不开矿山企业的生产与运营。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当代的经济与社会模式越来越离不开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可耗竭性与不可恢复性等特征,对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而开发矿山的企业行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复合生态系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矿产资源在某一时期t的存量 Q(t)用公式表示为:
式(1)中,E(t)为矿产资源勘探发现量,R(t)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量。
矿产资源是相对稀缺的,尤其是优质矿产资源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急剧上升而呈现耗竭与短缺趋势。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优质矿产资源的长期依赖,稀缺的优质矿产资源储量将越来越少,最终必然出现枯竭。相对于其他自然资源,耗竭性是矿产资源的明显特征,其形成、再生的过程与周期很漫长,在空间分布以及储量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生产运营,不仅会影响产业链,而且会影响复合生态系统中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与持续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仅是人类活动,更是一种典型的营利性经济行为。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矿产资源的开采以快速、量大、高耗为特征,虽然推动了经济快速增长,但资源与环境的共生关系遭受破坏,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在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中,矿产资源的利用往往是一次性的,附加值不高,循环利用率低,“两高一低”(即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现象普遍存在。矿山企业作为复合生态系统的重要单元,需要在系统内以相互关联的方式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适度、合理、持续、循环利用矿产资源,呈现出“两低一高”(即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特征,从而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经营活动对复合生态系统,尤其是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5]。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地形地貌及地下结构,导致地震、山体开裂、滑坡等地质灾害。矿产资源的开发,尤其是粗放型开发利用,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水、陆、空”立体式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还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威胁自然生态系统的生命力[6]。因此,构建矿山企业生态责任模型,促进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生态责任,建设绿色矿山,实现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矿山企业生态责任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生命力与竞争力,也关系到区域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与和谐。因此,矿山企业作为复合生态系统的重要单元,必须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生态责任,来维护复合生态系统的共生与循环。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加工、生产、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所需要履行的社会道德与社会义务,主要包括经济、法律、生态以及社会诸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社会责任的重要倡导者之一阿奇·卡罗尔(Archie Carrolt)教授对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进行了长期的研究,提出“金字塔”理论[7]。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经济责任在金字塔的底层,法律责任为第二层,伦理责任为第三层,慈善责任为顶层。经济与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就是应该做而又必须做的。伦理与慈善责任是企业的社会道德,是社会大众所期望的,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高级目标。阿奇·卡罗尔研究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类型与内容详见表1。
表1 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与内容
任何经济组织都需要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复合生态系统生命力的伦理责任。这体现了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人类伦理与社会责任在经历以人为中心阶段和以生命为中心阶段之后,必然向以生态为中心阶段转变与发展。矿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重要单位,其开发矿产资源的经济活动与企业行为也必须遵循复合生态系统的基本原理与基本规律,遵守社会对经济组织的规制。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生态责任,是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标志,也是实现矿山企业与复合生态系统共生、循环、协调、持续与良性发展的重要形式。
矿山企业生态责任是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卡罗尔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并未将生态责任列入,其实生态责任贯穿在社会责任的四个层级中。具体地说:①矿山企业的经济责任表面上是开发生产满足需求而售价合适的矿产品,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矿产品不仅有满足市场需求的功能,还有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生态功能。如产品使用寿命终结时的回收、处理和再循环利用。因此,矿山企业在矿产品的设计中,必须重视产品的生态设计,符合ISO14000环境标准。②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生态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及所在区域的生态平衡。③矿山企业的伦理责任不仅要重视矿山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共生共荣,还必须重视矿山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维护复合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共生与循环。④矿山企业的慈善责任不仅仅是向慈善机构捐款捐物,而是尊重生命、爱护自然、维护生态,保持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生物多样性。矿山企业的生态责任贯穿在其所承担的经济、法律、伦理与慈善诸方面的社会责任中,并呈现出金字塔形状,如图2所示。
图2“金字塔”型的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矿山企业的生态责任是指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履行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等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坚持市场位与生态位并重,为提升企业的生命力,改善当地社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复合生态系统的和谐而采取的行为。矿山企业应履行的生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环境的责任。它是指除遵守法律法规外,矿山企业要为其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环境破坏与污染而承担责任。自然资源的开发是为了更好地持续利用,而保护好环境资源能为可持续利用矿产资源创造有利条件。矿山企业不仅有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保护资源环境的责任与义务。
(2)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责任。它是指当矿山企业的行为可能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或威胁之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定论为由,要采取预防性的措施,以维护自然环境的安全和人类健康,防止环境退化,预防企业行为对员工及区域居民人体健康的危害。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掉,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可能恢复,而恢复的成本往往高于资源开发所产生的收益。矿山企业不能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环境,而应高度重视企业发展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
(3)环境风险管理的责任。它是指矿山企业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防范并降低生态环境风险,制定可行的计划,通过计划的落实与监控,以避免、减少或缓解企业经济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风险。矿山企业应根据复合生态系统及企业自身的需要,建立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企业的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生态责任的风险防范、监控与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矿山企业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风险监控与安全管理的责任。
(4)污染者付费的责任。它是指矿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负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亦即“污染者付费原则”。该原则要求所有的污染者(当然也包括矿山企业)皆须为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或者间接地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污染者付费原则确立了资源与环境“有价”的思想与观念,从根本上扭转了“免费的空气”“免费的水土”“免费的资源开发环境”等传统认识与观念。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从自然生态环境层面来看,矿山企业在勘探、开发、运营及关闭等环节应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与法令。自觉遵守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法律以及地方环保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
矿山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也使得矿山企业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进而改变区域地质结构,影响区域空气、水等环境,对区域内动植物等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矿山企业要长期满足经济、生态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就必须建立全员全过程履行生态责任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缓解矿山企业与自然生态之间的矛盾。
矿山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牢树立“绿水青山”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绿水青山的重要性,他指出:“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以说“绿水青山”理念是我国建设绿色矿山,推进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说文》上说:“文,从玄从爻。”文是天地万物产生的纹路与轨迹。文有天文和人文两大类。《说文》上说:“明,照也。”古人认为,日月皆能发光,“明”字泛指日月之光照。“文明”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中(乾卦“见龙在田,天下文明”)。生态文明是人们对生态不断认知与进步,人与自然交互作用,从而趋于和谐的心态或状态的进程。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等文明范式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是诸多文明的高度融合与统一。矿山企业需要把生态文明融入到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各个方面,尤其要在矿山精细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中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形成履行生态责任的规章制度。
保护环境、尊重自然,在内心树立生态观念,切实维护生态平衡是矿山企业的基本责任。从说文解字来看,生态有丰富的内涵。甲骨文的“”(生)字,特别形象地描绘了各类植物从地里滋生(生长)出来的现象。后来演变为楷书的“生”字,则是一个“坐人”与“土”牢牢结合在一起。这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生命价值观的形成,人生离不开土地,人法地是大道。“态”字的繁体是“態”,从心从能,即“心中之能”。“态”字不仅反映了客观世界物质能量交换,而且反映了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之间的能量交换及其关系。“ecology”(生态)一词源自于古希腊语“oikos”,本义为住所或栖息地。生态反映了自然界生物种群,以及自然系统中诸要素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8]。矿山企业要把“生态”二字融入全体员工的心中,全面全过程树立生态责任意识;要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从企业董事会、高管、高工到生产一线的员工,充分认识到矿山开采,矿产品加工、储存与运输等过程对自然环境破坏的程度,科学地制定企业生态责任目标与指标体系,并落实到每个环节与岗位之中[9]。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的新观念为引领,明确矿山企业的生态伦理准则,全面加强矿山企业的生态文化建设,为矿山企业树立生态意识、履行生态责任奠定思想、伦理与文化基础。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明确环境优先事项,并与利益相关者构建生态责任“共履机制”,科学界定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强化生态责任的考核,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度,切实将生态责任落到实处。
矿山企业生态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不仅要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切实体现,还必须融入到矿产品的生态设计之中;要按照矿山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来设计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生态责任[10]。可以说,矿山企业生态责任是从矿产开发、矿产品加工、生产,并延伸到消费者生态链上的重要责任,包括矿物废弃物回收及循环利用、处理处置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等。矿山企业要围绕生态责任目标与具体的指标体系,科学制定矿山企业生态责任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对矿山企业的经济活动即“勘探→生产→关闭→封闭→恢复”进行全过程监管,切实缓解或消除企业行为对所在区域的土地、水、空气、人口、植被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矿山企业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在矿山企业生态责任管理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的信息披露,及时公布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状况,以及环保资金、设备等投入、运转,废弃物的排放和循环利用情况,形成内外多重监管的机制。
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对复合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包括矿山的开挖、压占、坍塌、水土流失以及尾矿等,导致矿山生态系统的结构产生位移,进而形成生态系统的退化现象。矿山生态恢复不仅要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还要主动实施生态工程,在人工措施的作用下,逐渐恢复区域生态系统的水土及生物多样性。土地复垦是矿山生态恢复的核心内容,在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减少对地形地貌的破坏,在矿山开发的全生命周期中,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确保土地可持续利用。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是矿山恢复的重要内容。在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之前,应识别并预见矿山经济行为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并将危害的可能性降到较低的程度,切实保护受威胁或濒临灭绝的各类物种。在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土地、水资源和区域生态系统的修复计划与措施,切实保护水源、湿地、森林、栖息地和农业耕地,实现复合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健康与持续。
总之,矿山企业需要全面落实社会责任,尤其是生态责任,应结合绿色矿山建设,把生态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努力形成履行生态责任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