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民,孙向彦,吴士健
(山东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众创空间(Innovation Space,IS)是顺应创新2.0时代的新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众创空间通过整合社会网络资源,服务于创业企业(Entrepreneurial Ventures,EV)、创客等群体,进而实现自身价值。《中国众创空间白皮书2018》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纳入火炬统计的众创空间数已达5739家,相比2016年增幅超过33%;服务总收入64.5亿元;众创空间内上市或挂牌企业数1060家,相比2016年增长12.3%;知识产权数15.23万件,相比2016年增长近一倍。发展以众创空间为载体的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战略举措。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是由众创空间、创业企业、政府等参与主体及所处环境、政策等所构成,他们彼此影响、相互依存,共同形成了动态均衡系统。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对推动我国社会创新创业,稳定社会就业,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发展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我国政府(Government,Gov)一方面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国有众创空间以服务于我国中小创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型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补贴、财税减免等优惠,降低社会型众创空间的运营成本,优化社会型众创空间发展环境。房地产商、电商等大型企业亦纷纷筹建众创空间,以响应政府号召,并谋求企业的转型发展。然而,我国政府虽然已经积极地参与到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进程中,但却尚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众创空间市场准入准则、评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管治理体系,对众创空间存在着治理缺位现象。众创空间在享受政府双创专项资金补贴后,本应向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以下简称“履职”),以服务于我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然而,众创空间在发展过程中对自身定位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有部分众创空间仅以单纯的工位出租模式,攫取政府补贴,这虽形成了众创空间的表面繁荣,但却有名无实,导致了众创空间的无序发展,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根据科技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我国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政策很多,但创业企业对众创空间的满意度却不高。从具体数字来看,仅有22%的创业企业对众创空间非常满意。进一步分析创业企业满意度的分类小项,众创空间的租金减免和财税政策满意度最高,分别为56%和54%,但众创空间优质创业服务项目(如人才政策、金融政策和商务支持政策等)的满意度均值仅为29%。从中不难发现,创业企业关心的服务类相关问题,成为众创空间服务的一大短板。创业企业接受众创空间孵化,尤其是获得优质的创业服务,可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创业成功率。但是,创业企业在接受孵化时也要面对众创空间不履职的道德风险问题,在面对不确定性较高的创业孵化风险时,创业企业可能会选择较为保守的保留收益,而非选择接受孵化以争取更好的未来发展空间。
政府通过向众创空间提供经济、行政等支持,引导市场预期,吸引市场资本和科技人员等资源进入众创空间,服务于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政府在参与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进程时,其政策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消极规制”,即政府通过提供政策激励,对众创空间和进入众创空间接受孵化(以下简称“接受孵化”)的创业企业提供双创专项资金补贴以及财税减免等政策优惠,以促使众创空间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鼓励创业企业接受科学的、系统的创业孵化。二是“积极规制”,即政府通过政策干预众创空间行为,此时,政府除了提供双创专项资金补贴以及财税减免优惠外,还将通过降低或取消税收减免的方式对众创空间未能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不履职”)进行惩罚,以迫使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政府无论采取积极规制策略,还是采取消极规制策略,政府都是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博弈主体。而如何通过政府规制促使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鼓励创业企业接受众创空间科学系统的创业孵化,规范众创空间发展秩序,是我国政府培育健康的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信息不对称情景下,政府、众创空间以及创业企业均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创业企业不接受创业孵化的创业投机行为、政府为规避积极规制成本而采取的消极规制策略、众创空间为规避履职成本而拒绝履职的道德风险。机会主义行为是一方忽视交易伙伴行为,通过投机取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Williamson,1985)[1]。道德风险是由机会主义行为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Hölmstrom,1979)[2]。道德风险可对企业乃至与该企业运营的相关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造成致命的威胁,Dijk等(2013)、倪飞和魏骅(2015)、刘旭华等(2016)[3-5]分别采用计量分析模型、风险矩阵模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不同主体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估;徐绪松等(2013)研究了供应链道德风险拓扑结构与特性[6];温新刚等(2012)、吴士健等(2017)分别研究了双边道德与三边道德风险问题[7-8]。
Leonard(2015)研究认为,政府规制可有效地防范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9]。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是政府机构为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凭借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主体实施的行政干预和经济控制,其包括激励与惩罚[10]。虞晓芬和傅剑(2017)、高秦伟(2017)、胡书(2017)、刘辉(2018)、孙嘉楠(2018)、游达明(2018)等[11-16]分别研究了政府规制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演化、分享经济创新、CLCS决策、互联网金融改进、废旧汽车非正规回收渠道演化及产学研生态技术合作创新与扩散中的问题,一致认为,政府应加强规制,以应对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挑战。此外,曹霞等(2018)将政府规制分为积极规制与消极规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演化进行了分析[17],研究了政府规制对各博弈主体行为决策的影响机理。
根据意愿行为理论[18],主体的行为选择受到意愿(Willingness)的支配。个体-环境匹配理论认为,个体行为除受意愿的影响,亦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19],社会环境、责任、利益等因素都会对主体意愿产生影响[20-23]。同时,意愿演化是动态的[24-25]。单纯和梁培培(2016)在联盟契约缔结演化中发现,契约缔结的快慢不仅受当前意愿影响,还受到初始意愿(Initial Willingness)的影响[26];付江月和陈刚(2018)在企业与贫困户产业扶贫演化中发现,演化结果很大程度上受到系统初始状态的影响[27]。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道德风险问题、政府规制理论、意愿行为理论的研究对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演化博弈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关于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的演化问题,尚未发现学者对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抑或者大学生等创业生态系统中的参与主体行为策略演化进行数学建模分析。二是政府规制行为,多数学者仅关注了政府规制策略对所要研究行动主体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却忽视了政府规制行为的演化问题。三是多数学者忽视了初始状态对演化结果的影响,即使有学者对初始状态的作用进行了研究,但并未考虑各参与主体各自的初始状态对系统最终演化均衡的影响。应该注意到,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需要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间的相互合作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控。政府规制策略的选择将影响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合作意愿,而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行为策略选择反过来又将影响政府规制策略的演化,进而影响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行为策略的稳定均衡。因此,从政府视域,研究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政府、众创空间以及创业企业的行为策略演化,可以为政府在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提供理论指导。基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一个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参与者行为策略的演化模型,通过将政府、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三方初始意愿[28]引入模型设计,描述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参与者的决策过程和学习行为,分析政府、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的行为策略演化过程。本文既是对已有成果的借鉴,也是对演化博弈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的拓展与应用。
假设1:在不考虑其他外界环境影响的情景下,视政府、众创空间、创业企业构成一个完整的创业生态系统,假设各参与主体均为有限理性个体,且之间信息具有不完全对称性。政府积极规制、众创空间履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的选择意愿分别为x、y、z,且x,y,z∈[0,1],均为时间t的函数,初始意愿分别为x0、y0、z0,随着时间的推移,三方动态调整自身策略选择。
假设3:政府消极规制时,政府对接受孵化的创业企业进行财政补贴I,补贴力度为β,则创业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为βI;对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补贴H,补贴力度为δ,则众创空间收到的财政补贴为δH。政府积极规制时,规制成本为c3,政府除对众创空间进行补贴外,将通过降低或取消税收减免的方式对众创空间未能履职的行为予以惩罚F,惩罚力度为α,则众创空间受到的惩罚额度为αF。此外,政府积极规制还可为创业企业带来额外收益Δπ。
上述有关参数及含义如表1所示。
表1 参数符号及含义
根据上述假设,构建政府与众创空间、创业企业的演化博弈支付矩阵(表2~3)
表2 政府积极规制(z)下三方博弈支付矩阵
表3政府消极规制(1-z)下三方博弈支付矩阵
EV策略IS策略IS支付EV支付Gov支付接受(y)履职(x)π1+r1-c1π2+βI-δH-βI不履职(1-x)π1π2-δH不接受(1-y)履职(x)π1-c1π2-δH不履职(1-x)π1π2-δH
(1)众创空间履职时期望收益为:Ex=(π1-c1)+yr1-(1-y)zαF
众创空间平均期望收益为:EIS=Ex+E1-x
众创空间复制动态方程为:
(1)
创业企业期望收益为:EEV=Ey+E1-y
创业企业复制动态方程为:
(2)
(3)政府积极规制时期望收益为:Ez=αF(1-yx)-(1-y+xy)δH-yβI-c3
政府消极规制时期望收益为:E1-z=-δH-xyβI
政府期望收益为:EG=zEz+(1-z)E1-z
政府复制动态方程为:
(3)
根据演化博弈理论,令U(x)=0∩U(y)=0∩U(z)=0
则在实数域R={(x,y,z)|x,y,z∈[0,1]}上存在9个均衡点,且满足
(4)
由式4可得:x*、y*、z*,当U′(x*)<0,U′(y*)<0,U′(z*)<0时,Ω(x*,y*,z*)为众创空间、创业企业与政府的三方稳定策略集(Trilateral stability strategy, TSS),且
(5)
(6)
U′(z)=(1-2z)[(1-xy)αF-y(x-1)δH+y(x-1)βI-c3]
(7)
由式(5)~(7)可知,当U′(x*)<0,U′(y*)<0,U′(z*)<0时,x*、y*、z*分别表示演化过程中众创空间、创业企业及政府的均衡稳定策略。
3. 政府渐进稳定分析。根据式(7)可知,政府稳定状态分界线为(1-xy)αF-y(x-1)δH+y(x-1)βI-c3=0。
若(1-xy)αF-y(x-1)δH+y(x-1)βI-c3>0,则存在U′(0)>0∩U′(1)<0,此时,政府积极规制为稳定状态,消极规制为不稳定状态;反之,若(1-xy)αF-y(x-1)δH+y(x-1)βI-c3<0,则存在U′(0)<0∩U′(1)>0,此时,政府消极规制为稳定状态,积极规制为不稳定状态。
为直观刻画众创空间、创业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的动态演化,需对三方行为策略演化进行仿真模拟。对式(1)~(3)进行离散化处理,记时间步长为Δt,根据数学中导数定义,有:
(8)
(9)
(10)
通过对各地补贴政策和惩罚措施进行研究,发现政府在对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进行补贴和惩罚时,在力度上存在差异;同时,结合曹霞等(2018)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演化研究中对政府规制力度参数的设置方法[17],本文分别将政府规制(对创业企业补贴、对众创空间补贴,对众创空间不履职惩罚)力度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分别设定为0.8、0.5、0.2,在所购建模型的基础上,对不同规制力度下三方主体的行为策略演化进行仿真。
基于MATLAB软件模拟结果,分别对各主体的初始意愿、政府规制进行讨论。[注](1)为便于对比分析,图1、3、7、9、13、15政府初始意愿值设定为0.5,图2、5、8、11、14、17创业企业初始意愿值设定为0.5,图4、6、10、12、16、18众创空间初始意愿值设定为0.5。(2)t=0时刻各演化轨迹图纵坐标即为研究对象初始意愿。(3)各小标题中三方初始意愿分别指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及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为简便,题注中略。
1. 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对各主体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取β=Ω(0.2,0.5,0.8)分别对应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的低、中、高强度,则对应的博弈演化结果如图1~6所示。
(1)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方向和速度影响均不显著。分别分析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和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不难发现: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较低时(x0=0.2),众创空间最终行为策略向不履职方向演化(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较高时y0=0.8除外)。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处于中高水平时(x0=0.5,0.8),众创空间最终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
其中,由图1可知,当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处于中低水平时(y0=0.2,0.5),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的提升,加快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降低了向不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当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处于较高水平时(y0=0.8),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的提升,不仅加快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且部分原本履职初始意愿较低(x0=0.2)的众创空间的行为策略亦由不履职向履职方向演化。
由图2可知,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速度影响显著,但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方向影响不显著。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升,加快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降低了向不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
图1 IS、EV初始意愿与对EV不同补贴力度下IS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2 IS、Gov初始意愿与对EV不同补贴力度下IS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2)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方向和速度影响均不显著。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的提升,加快了创业企业行为策略向接受孵化方向的演化速度,降低了向不接受孵化方向的演化速度(如图3,4所示)。
分析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同时变化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发现,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升,加快了创业企业行为策略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的速度,并且,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的演化方向影响显著(如图3所示)。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较低时(x0=0.2),仅有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较高(y0=0.8)的创业企业的行为策略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处于中低水平(y0=0.2,0.5)的创业企业的行为策略均向不接受孵化方向演化。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处于中高水平时(x0=0.5,0.8),所有的创业企业的行为策略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
图3 EV、IS初始意愿与对EV不同补贴力度下E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4 EV、Gov初始意愿与对EV不同补贴力度下E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3)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政府行为策略演化受到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参与主体的初始意愿和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的显著影响(如图5,6所示)。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及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升,加快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速度。
政府财政是有限的,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增加了创业企业的创业动力,但是,政府补贴的影响效果在时间维度上带有滞后性特征[30]。在不考虑创业企业对社会贡献的前提下,政府对创业企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增加了政府财政压力,降低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速度。
图5 Gov、IS初始意愿与对EV不同补贴力度下Go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6 Gov、EV初始意愿与对EV不同补贴力度下Go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对创业企业给予了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然而,政府对创业企业给予补贴虽降低了创业企业的创业成本,但却无法彻底激发企业创业的创业活力,更无法有效改善双创环境。因此,政府提出众创空间构想,依托众创空间打造优质的创业生态系统,通过组建或参与众创空间组建,为众创空间给予财政支持,以期为大众创业提供优质的创业生态系统。
2. 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对各主体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取δ=Ω(0.2,0.5,0.8)分别对应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的低、中、高强度。则对应的博弈演化结果如图7~12所示。
(1)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受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参与主体的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的显著影响。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和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升,显著加快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促使众创空间采取履职行为策略。
分析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及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发现,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处于中低水平时(x0=0.2,0.5;y0=0.2,0.5),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对众创空间的补贴力度,才能促使众创空间行为策略由不履职向履职方向演化转变。当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较高(y0=0.8),且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较低时(δ=0.2),需要较为漫长时间的演化,才能促使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如图7所示)。因此,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初期,众创空间的发展和生存存在诸多挑战,政府必须加大对众创空间的扶持力度,以保障众创空间的健康成长。为此,国务院出台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众创空间给予补贴的政策。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众创空间发展扶持政策。石家庄市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设立每年3000万元补贴资金,青岛对新建众创空间给予最高补贴500万元,深圳市南山区对区内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图7 IS、EV初始意愿与对IS不同补贴力度下IS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8 IS、Gov初始意愿与对IS不同补贴力度下IS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2)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由图10可知,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升,加快了创业企业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的速度。分析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由图9可知,仅在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较低时(x0=0.2),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存在显著影响。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均较低时(x0=0.2、y0=0.2、δ=0.2),需要较为漫长的时间,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方能实现向接受孵化的最终演化。因此,政府对众创空间财政补贴在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初期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的提升,加快了创业企业行为策略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的速度。
图9 EV、IS初始意愿与对IS不同补贴力度下E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10 EV、Gov初始意愿与对IS不同补贴力度下E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3)三方初始意愿与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分析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主体的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发现,三方主体的初始意愿以及政府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均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存在着显著影响。政府较高的积极规制初始意愿(z0=0.8)和对众创空间较高的补贴力度(δ=0.8)有利于政府行为策略较快的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如图11所示);而创业企业较高的接受孵化初始意愿(y0=0.8),降低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速度(如图12所示)。
上述结论反映出,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初期,由于受到资本、技术、人才资源等因素的限制,众创空间不具备对所有创业企业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的能力;且创业企业对自身定位不明确,对众创空间功能了解不全面,更是降低了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初始合作意愿。结合图10所示结论,可以发现,政府在提高对众创空间扶持力度的同时,必须对众创空间行为采取积极规制策略,积极参与到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进程中。但当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成熟后,政府对众创空间较高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速度,此时,政府应逐渐减少对众创空间行为的干预,转而通过构建合理的众创空间评级评价体系以及设计完善的众创空间市场准入准则和申报注册机制,规范众创空间的发展秩序。
图11 Gov、IS初始意愿与对IS不同补贴力度下Go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12 Gov、EV初始意愿与对IS不同补贴力度下Go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初期,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处处受阻,全国各地虽集中涌现出诸多形式的众创空间,然而,大部分众创空间仅提供房屋出租及其他低端配套服务,无法履行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创业服务职能的义务,无法有力为企业创业提供支持。大量创业企业创业失败,这致使大量的国家财政被浪费,引起公众的普遍不满。众创空间向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服务与政府期望存在偏差,为此,石家庄高新区、温州、长沙等地政府开始对众创空间施行考核制度,[注](1)积极开展众创空间认定考核工作助力创新创业发展http://mini.eastday.com/a/180918185609846.html;(2)石家庄高新区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www.shidz.com/common/content.jsp?articleId=ee790e3f56bb6ee10156fd1ee66c008e;(3)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wzkj.wenzhou.gov.cn/art/2017/3/30/art_1220135_6161926.html。对未能确实履行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创业服务职能的众创空间降低或取消财税减免等政策优惠。
3. 三方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对各主体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取α=Ω(0.2,0.5,0.8)分别对应政府对众创空间不履职行为的惩罚力度的低、中、高强度。则对应的演化博弈结果如图13~18所示。
(1)三方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政府对众创空间不履职惩罚力度的加大,提升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概率和速度,降低了众创空间向不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
分析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和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同时变化对众创空间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发现,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和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正向影响众创空间履职行为。当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较低时(y0=0.2),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不履职方向演化,即使众创空间履职的初始意愿很高(x0=0.8),众创空间最终的策略选择也将向着不履职的方向演化,政府惩罚力度的提高,仅仅减缓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不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创环境改善,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进入到众创空间接受孵化,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增加。当创业企业接受孵化的初始意愿达到中等水平时(y0=0.5),在政府惩罚力度中、高情境下(α=0.5,0.8),部分履职初始意愿较高(x0=0.8)的众创空间的行为策略向着履职方向演化,政府惩罚力度的提高,加快了众创空间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履职初始意愿中低层次的众创空间(x0=0.2,0.5)将继续选择观望策略,并未能履行职能。当创业企业接受孵化的初始意愿达到较高水平时(y0=0.8),部分中等履职意愿的众创空间(x0=0.5)也将选择履职(如图13所示)。与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性质相似,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增加亦有助于推动众创空间履职(如图14所示)。
图13 IS、EV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下IS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14 IS、Gov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下IS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2)三方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由图15可知,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较低时(x0=0.2),纵然政府对众创空间不履职行为惩罚力度很大(α=0.8),创业企业最终的行为策略向不接受孵化方向演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规制效果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最终的行为策略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
此外,考虑创业企业初始意愿和政府惩罚力度同时变化对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发现,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处于中等水平时(x0=0.5),政府惩罚力度较高情境下(α=0.8),部分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较高(y0=0.8)的创业企业率先进入众创空间接受孵化,“羊群效应”显现,市场主体预期得到有效改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双创的浪潮。政府积极规制,一定程度上规制了众创空间不履职行为,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财政资金效率,提升了创业企业的创业信心,促使创业企业向接受孵化行为策略方向演化(如图16所示)。
图15 EV、IS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下E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16 EV、Gov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下E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3)三方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分析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与政府惩罚力度同时变化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结合图14所示结论,发现,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水平较低时(x0=0.2),政府较低的惩罚力度(α=0.2)无法有效规制众创空间的不履职行为,亦无法有效地提升创业企业接受孵化行为(如图17所示),此时,政府积极规制意愿较低,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将陷入多米诺骨牌似的衰退陷阱。为避免恶性循环,打破僵局,政府必须提高对积极规制迫切性的认识,对众创空间行为进行积极规制,加大对众创空间不履职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而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图14及图16所示结论,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及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进入中等水平时(x0=0.5,y0=0.5),政府惩罚力度的增强加快了众创空间履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稳定均衡的实现。当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及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进入高等水平后(x0=0.8,y0=0.8),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秩序逐渐步入正轨,政府行为策略向消极规制方向演化(如图18所示)。
图17 Gov、IS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下Go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图18 Gov、EV初始意愿与不同惩罚力度下Gov行为策略演化轨迹
政府惩罚显著影响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但政府惩罚对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行为的演化受到三方初始意愿的调节。当政府积极规制、众创空间履职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水平较低时,政府惩罚对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向着履职和接受孵化方向的演化几乎没有影响。因此,政府惩罚必须辅以一定程度的补贴手段,才能有效改善双创环境。当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成熟、稳定后,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间逐渐形成稳定的创业默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积极规制边际效用递减[31],政府积极规制对于众创空间行为的影响作用衰退,甚至会抑制众创空间向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此时,政府应逐渐减少对众创空间行为的干预,转而通过构建合理的众创空间评级评价体系以及设计完善的众创空间市场准入准则和申报注册机制,规范众创空间的发展秩序。
本文基于政府规制下政府、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三方之间的复杂关系,构建了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三方参与者行为策略的演化模型,通过将政府规制以及政府、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三方的初始意愿引入模型设计,探讨了三方参与者的相应初始意愿和政府规制策略对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策略演化影响机理。鉴于当前数据获取及计算精度的局限性,本文以各利益主体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研究发现:
(1)相较于政府对创业企业直接补贴模式,政府对众创空间进行补贴更有利于众创空间向提供优质创业服务方向、创业企业向接受孵化方向演化。
(2)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初期,众创空间向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服务与政府期望存在偏差,政府积极规制有利于众创空间向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但当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成熟后,政府积极规制将抑制众创空间对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
(3)各主体的初始意愿显著影响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中三方参与主体的行为策略演化。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创初始意愿较低时,政府规制对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行为策略演化影响微弱;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创初始意愿较高时,较低水平的政府规制即可实现预期目标。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推动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服务于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可以有如下启示:
(1)适度对创业企业进行补贴,提高对众创空间补贴力度,加强众创空间行为监管。通过引入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政府创业补贴支持,降低创业企业创业风险,激发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合理的众创空间评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绩效产出进行合理补贴,避免大水漫灌式扶持,在集中力量发展优质众创空间的同时,提高对众创空间不履职行为的惩罚力度[32],加大对众创空间的监管力度,引入外部监督和评估机制,规制众创空间不履职行为。
(2)现阶段,政府应继续发挥在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33]。制定有利于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的支持政策,通过积极规制,引导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鼓励科技人员、具有丰富创业经验的管理人员进入众创空间发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众创空间的协同创新与创业,提高创业企业的创新创业能力,进而促进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通过财税减免、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等方式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成本与资金压力。待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成熟后,政府应逐渐减少对众创空间行为的干预,转而通过构建合理的众创空间评级评价体系以及设计完善的众创空间市场准入准则和申报注册机制,规范众创空间的发展秩序。
(3)培育优质的双创环境[34],提高众创空间履职初始意愿和创业企业接受孵化初始意愿。构建“互联网+”创业生态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的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创业辅导、公共服务等方式,营造开放的、合理有序的优质双创环境,以提高众创空间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的各方创新创业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