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官僚制政体建立初期之经济基础

2019-04-30 09:39朱军献
中州学刊 2019年3期

朱军献

摘 要:春秋战国之际,在以大地产制为特征的“领主制经济”消亡之后,中国社会经济在战国至西汉初期阶段内,产生的是人均五口、户均百亩的小农家庭,尚不存在一个新的拥有广大地产的“地主阶级”,君主官僚政体即建立于小农家庭基础之上,而非王亚南所言的“封建地主制经济”基础之上。但在以后各个王朝阶段内,因君主官僚政体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国家土地买卖政策的松动及赋税政策等因素的作用,社会分化与“地主阶级”却又必然产生,并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动及君主官僚政体国家政权与“小农家庭”和“地主阶级”关系的重构,君主官僚政体国家也最终成为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权力机关。

关键词:君主官僚政体;封建地主制;小农家庭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3-0126-06

民国以降,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历史阶段的具体划分尽管曾存在多种理论认识,但把西周至晚清漫长历史阶段定性为封建社会的观点,却最终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认识而得到广泛认可。在这种认识中,西周春秋阶段被定性为“封建领主制社会”,春秋以后则为“封建地主制社会”。配合着经济基础从“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转变,政治形态也由分权的、离心的诸侯分裂割据形态转化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对于此种社会经济与政治形态的转换,被誉为“第一次对‘封建地主制理论作出系统阐述”①的王亚南讲到,在颁田制禄的领主封建制转变为佃田纳租纳税的地主封建制之后,“适应着这种经济方式的转变,分立的封建局面,也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统治所替代”②,因此,“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③。这样,在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以离心分权为特征的封建贵族政治,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产生以向心和集权为特征的中国君主官僚专制政治的区分理论,成为解释西周以降漫长历史阶段内中国社会形态的基本模式。

但依据笔者研究,在西周春秋时期的领主制经济消亡之后,中国社会在战国至西汉早期阶段内尚未产生新的以大地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中国专制官僚政体”似乎并非建立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基础之上,本文便从王亚南所言的“地主制經济”和“中国专制官僚政体”的基本特征入手,对此问题试做探讨。

一、王亚南所言“地主制经济”与“专制官僚政体”的基本特征

在王亚南先生的各种论著中,尽管多次用到“地主制经济”这一概念,但对于其基本定义却并没有作出确切的界定,不过其基本特征却相当明确,第一,王亚南所言的“封建地主经济”的第一个特征与“封建领主制”完全相同,同样是“少数人口拥有大部分土地”的“大地产制”,用其本人的话来说就是“富者田连阡陌的大土地所有,原是中国的传统形态”,“在任何一个封建王朝统治下的直接生产者,都只占有较少的并且还是极坏的一点点土地,其余全都属于剥削阶级”。这种大地产制发展至民国时期,情况还是“在中国农村人口中,仅占4%的地主,却拥有全国耕地面积的50%,仅占6%的富农,却拥有全国耕地面积的18%”,“全农村人口中90%的中小农,却仅占全耕地面积的32%”,而“这种集中程度,还是与资本主义接触后,由买办商业把社会资金吸向都市,因而多少使农村地权集中的现象,被缓和了的结果”。④也就是说,在近代以前传统中国的土地分配中,地主占有的土地数量所占比例更高,大地产更为发达,正是在此种大地产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专制官僚政体”。“封建地主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则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的流通性和融通性”,正是因为“流通性和融通性”的作用,“封建地主制经济”与“封建领主制经济”有了重要差别:“中国的封建制,是以地主经济,从而是以土地的‘自由买卖为其特质。”⑤

对于“专制官僚政体”的概念而言,“官僚政治是专制政体的配合物或补充物而必然产生的”,“在专制制度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⑥而专制政体或专制制度则是随着专制君主的诞生而产生的,“近代官吏制度的特征首先要从形成以专制君主为顶点的中央集权的等级制这一点中去发现”⑦。因此,没有专制君主的形成,专制政体与官僚政治便无从谈起,正是专制君主在克服各种建立在大地产基础上的独立性力量的过程中,专制政体与官僚政治随之发展起来,并成为专制君主进行专制与集权的有力工具。⑧

这样,由君主及官僚组织构成的“专制官僚政体”,其基本属性便决定它要最大广度与最强深度的控制社会,掌控各种社会资源,同时最大可能的消除制约和反对力量,对于此点王亚南也是有着清楚认识的,如“中国专制官僚政治上的帝王绝对支配权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全社会基本生产手段——土地的全面控制上”⑨,“要把经济大权即征收各种赋税的大权,集中到专制君主及大官僚手里,不让任何亲疏的贵介染指”⑩,要把“社会上一切可资利用的力量动员起来,把一切‘有碍治化的因素排除出去”,以实现“专制官僚政体”对全社会控制的“包容性”和“贯彻性”。B11

而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则公认秦代是中国专制政体发轫的朝代,“而由秦以后,直到现代化开始的清代,期间经历二千余年的长期岁月,除了极少数的场合外,中国的政治形态,并没有了不起的变更,换言之,即一直受着专制政体——官僚政治的支配”B12。因此在秦朝之前则为官僚专制政体孕育和逐渐形成阶段。故对其历史轨迹的考察应从先秦时期开始。

二、大地产制消灭与专制官僚政体前提条件的形成及授田制的实施

“专制官僚政体”的基本属性,已经决定了其与“大地产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因为任何大地产都具成长成为可与君主相抗衡的独立性力量,不仅不能促进中央集权和专制的发展以及专制君主的形成,反而起到离心的、反中央集权专制的作用,因采邑制而造成的领主大地产制发展对西周早期集权所产生的破坏作用已可说明此点,B13中国历史在其后的历史演进中,中央集权与专制官僚政体产生的前提基础恰恰也起始于春秋时期由更进一步的兼并战争所造成的大地产制的消灭。

西周早期分封的各诸侯国经过兼并,春秋之时尚余一百三十余诸侯国,但“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战国时期唯余“万乘之国七,千乘之国五”B14。不可胜数的“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仅包括诸侯封国,也包括更多的诸侯国内部的采邑主在内,如晋国叔向所言:“晋之公族尽矣。”“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B15

建立在大地产制基础上的旧的诸侯封国及采邑主独立小王国的被消灭,自然造成土地集中到少数卿大夫手里,而在兼并中崛起的少数卿大夫在上升为新君主的同时,对于昔时大地产土地贵族容易形成离心的政治与军事力量的历史与现实,已经有清醒的认识:“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晋之分也,齐之夺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以类也。”“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所以“欲为其国,必伐其聚,不伐其聚,彼将聚众”。B16

前鉴于此,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国君所走之路必然为“分土赐民”之反向,而形成一种把所有土地全部集中在自己手中的倾向,所以其一方面不再进行新的分封与赐予采邑活动,另一方面对于尚存的旧封君,也剥夺其掌握的各种资源而加以消灭,如吴起即对楚悼王说:“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B17

通过兼并成为新的诸侯君主们,在获得大量的土地之后,因鉴于昔时分赐土地的恶果,自然不会再采取旧的土地分配方式,而是普遍采用国家授田制。B18这种新的土地分配方式最为突出的特征便是以编户小农家庭为单位的“小地产制”。这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改革中已有所萌芽,如齐国管仲即对社会基层劳动者以行政手段予以严密编制,按“夫”、或“户”授予定量土地,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用田赋”,以及公元前548年楚国变革、公元前543年郑国变革等。B19

战国时期,不论是在出土简牍中,还是在传世文献中,都有更多确切的关于国家授田制的反映。B20魏国早在李悝变法时,便对土地进行统一筹算与规划,计户授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B21,此后时过百年至魏安釐王二十五年还规定:“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B22戰国晚期的云梦秦简对此条授田规定的附抄,不仅说明国家授田制在各国的普遍性,而且也说明国家授田制在战国时期是持续存在的,如商鞅变法亦推行授田制B23,齐国的授田:“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州而为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B24

发端于春秋晚期的国家授田制,不仅持续整个战国时期,至西汉初年还依然实施,吕后二年(前186)的律令中还规定:“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B25

关于确切的授田数量,则多以百亩左右为标准,如齐国“一农之量,壤百亩也”B26,“地量百亩,一夫之力”B27。秦国一夫挟五口,一夫授田百亩。B28以百亩上下作为一夫或一户的授田标准在战国之时应是较为通行的做法,故在战国晚期学者的言论中,关于百亩之田之类的言词也常能见到,如“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B29,“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务夺其时,所以富之也”B30等。甚至到西汉前期,著名政治家晁错在其经典政论文《论贵粟疏》中对一般小农家庭一年的经济收支核算时还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B31

三、人口控制、小农家庭形成与君主专制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夯实

在分封制与采邑制中,“分土”与“赐民”往往结合在一起,而人口也是重要的财富与力量之源,占有人口的多少也往往决定着各诸侯国国君与大小土地贵族军事力量的强弱及政治地位的高低,所谓“凡大国之君尊,小国之君卑。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为之用者寡也”。“民”之作用如此,“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故“争天下者必先争人”。B32在兼并的过程中,新的君主在剥夺旧的土地贵族所拥有的土地之时,也同时剥夺其对“子民”的占有权及管理权。那么在对土地重新配置的同时,也必然的对人口重新进行配置。

因为不论是土地集中在少数贵族手中,还是人口集中在少数贵族手中,都会构成强大的、离心的政治军事力量,所以战国时期的人口配置同样要打散过去人口“集中”在少数土地贵族手中的状态,而分散为人口数量较小的“小农家庭”,最典型者如商鞅变法时规定:“令民为什伍。”“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B33“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之类的法令影响之下的小农家庭则多为五口之家,五口之家与百亩之田构成较为合理的生产单位,既不会造成劳动力的浪费,也不会造成田土的浪费,因此在战国时期,由五口之家与百亩之田构成的小农家庭应是各诸侯国都极力追求的,对于单身男子与单身女子而言,国家要“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使其构成一小农家庭,实现“三年然后事之”以抽取赋税的目的。B34在实施授田时,亦把构建一小农家庭(立户)设为授田百亩的基本前提,在国家版籍上正式立户通名,方有接受国家授予田宅的资格,B35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西汉初年还如此,吕后二年律令规定:“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B36

战国时期尽管各国在授田数量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但基本原则却是尽可能的在一国之内求取公平均等,所谓“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B37。因此,国家往往通过行政力量从土地数量与肥瘠程度方面来均平小农手中的土地,定期“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巧(考)以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一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B38郡县制产生之后,甚至在一郡或一县的范围内调整土地,使一郡或一县内的土地分配在数量与肥瘠程度方面实现均平。B39

这些在人口与土地数量方面都相对均平齐等的农民家庭,是典型的小农家庭,因其都著户籍于国家的版籍之上,也被称为“编户齐民”,当时各诸侯国政治的主流也正是要打造一个均平齐一的社会:“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B40“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此之谓有道之国也。”B41

这样,中国社会在战国时期一改西周及春秋时期“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B42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而形成一种对于官僚制的产生具有前提作用的均平齐等的社会结构。由众多的均平齐等的小农家庭构成的小农阶级,是战国以后各层级的地主贵族被消灭之后,由专制君主构成核心的国家权力刻意培养并保护的一个阶级,战国初期主持魏国变法的李悝,以及时隔近二百五十年之后西汉前期时的政治家晁错,无一例外的对于“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小农家庭一年收支的熟知,并把小农家庭的贫富与否视为国家治乱兴亡的最关键因素,以及治国之道当以小农家庭为本的建议和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保护小农在各种经济压力下免于破产的做法,B43亦很好地说明了此点。

小农家庭分散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君主官僚政体的弱势,所以新的专制君主自然会对之进行严密掌控并进行保护,其一方面通过因春秋时期作为共同体的“社”的瓦解而深入到底层社会小农家庭内部的户籍制度,B44而完全掌握底层社会小农家庭及其内部每个社会成员的详细信息B45,“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B46,任何违反户籍规定的行为如隐匿、作伪等都有严厉的惩治措施,B47从而实现“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B48,为国家的政治意志直接施加到每一个小农家庭的内部,对每个底层社会成员严密控制并抽取财富资源提供必要前提。

另一方面则严密掌握土地,禁止田地流动。在前文所引战国晚期时魏安釐王二十五年的授田规定中,商人连立户受田的资格都没有,更不允许土地的自由买卖,或把国家所授土地作为做典质、抵押品。B49同样,在汉初的法律规定中,买卖土地也仍是严厉禁止的:“受田宅,予人若卖田宅,不得更受。”甚至亦不能把土地挂名于他人名下:“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B50而汉初著名政论家贾谊在论及小农应对经济困难时亦言:“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B51尚不言出卖土地。土地不许买卖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君主,受田小农只有暂时的不固定的使用某一地面的权力,B52因此国家在授田小农身死或违反法律及所授田地贫瘠不愿耕种时有权收回土地,《韩非子·诡使》中记:“夫陈善田利宅所以战士卒也,而断头裂腹播骨乎平原野者,无宅容身,身死田夺。”B5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亦规定:“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田不可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B54

因为战国以至西汉初期的历史阶段内土地不能买卖,所以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天水放马滩秦简中涉及的商品交换的种类很多,却没有与土地相关的。B55在其他传世文献及出土资料中,也只有四条关于土地买卖,但依据现在学术界的研究,这些资料并不能说明战国时期的土地存在买卖的问题,即使是与土地买卖相关,也仍说明战国土地买卖之事不常见,亦不普遍。B56而后来统一中国的秦则从商鞅变法以至覆亡,土地都不甚集中,大土地占有者很少,授地小农之间并不存在社会阶级分化,也没有体制性的地主阶级产生。B57而依据田余庆先生的研究,在战国末期至汉代前期的时段中,小农对地主豪强的依附关系基本没有,B58也说明战国至汉朝初期国家授田制度实施程度的彻底与土地买卖禁止程度的严厉,从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程度较弱,并没有产生一个强大的大地产阶层。

四、基层行政组织的建立及其向官僚组织的转化

小农家庭的形成除了为专制官僚政体提供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之外,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普遍存在的什伍乡里基层行政组织体系,也正是因为分封制和采邑制的结束以及“书社”共同体的瓦解,B59而可以直接建构于“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小农家庭之上,从小农家庭起始,然后向上延伸,如:“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州而为乡。”B60“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B61战国时期什伍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的发展,是郡县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因為只有具备成熟的“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建设,国家意志才能通过郡与县而贯彻到基层社会,并从基层社会抽取国家所需的各种资源,所以“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B62。故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的发展,是战国时期真正称得上“郡县”之“县”的四个必备要件之一,B63而实际历史的发展也是作为制度化的乡里组织出现的时间要较郡县制早,“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但“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B64

其后,随着郡县制在各诸侯国的逐步建立B65与商鞅变法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普遍化政策的推行,以及伴随着秦统一天下的过程,尽“灭诸侯为郡县,不世官,守相令长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士”,至秦王政立二十六年,初并天下,“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自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B66最终,一个真正具有全国性的由最高君主延伸至底层社会一般小农家庭内部的行政层级组织便确立起来,而在这个庞大的行政层级组织逐渐确立的过程中,各种有关的重要制度也随之发展起来,如建立在大地产贵族消灭、授田制实施、编户小农家庭产生基础上的新的以谷物或金钱为形式的俸禄制;建立在大地产贵族消灭,社会成一均平化结构基础上的以德能为原则的反世袭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及为了对各层级官吏进行管理的职权分化制度、监察制度、考绩制度、上计制度等,B67这些制度构成系统的官僚制度,而充任各个行政层级的职务人员也随之转化为权责不同的各个层级的官吏,从小农家庭起始,经过乡里郡县等行政层级组织,向上延伸而至君主。

借助这个建立在小农家庭之上而向上延伸至君主的官僚层级组织工具,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君主们已可把其政治意志施加到社会底层每个小农家庭的内部,“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B68。

战国结束,强秦统一天下,最终完全改变了西周春秋时期西周中央政府与各诸侯国之间的二元权力结构,也完全改变了西周春秋时期王畿地区的王室与王畿内强大的土地贵族之间的二元权力结构,也完全改变了西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国君与境内强大的土地贵族之间的二元权力结构,而成一元权力体系,各层级行政官僚组织可以毫无间断地从君主向下延伸至帝国境内任何一个区域底层社会的内部。

五、结语

审视中国官僚专制政体建立的历史轨迹可知,在西周春秋时期旧的各层级土地贵族被消灭之后,中国社会尚没有产生一个新的以大地产为特征的地主阶层,而是创造了一个直接属于国家的小土地所有者阶层,户均百亩、人均五口的小农家庭构成专制君主的社会经济力量基础,在小农家庭的基础上,从君主起始向下延伸到最底层社会的官吏行政层级组织亦随之得以产生,君主向社会底层贯彻政治意志,并从底层社会抽取最大数量资源实现横向与纵向集权的行为,亦不再遇到强大的反对力量。但中国君主官僚专制政体建立初期时的情况并非能完全代表中国社会在后来各个历史阶段的情况,在西汉中期以后的社会历史中,中国社会因为君主官僚专制政体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国家土地买卖政策的逐渐松动与允许以及赋税政策的作用,造成社会的分化与“地主阶级”的产生,并且由此重新构建了君主官僚专制政体国家与“小农家庭”和“地主阶级”的关系。

注释

①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②⑤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第7—8、291页。

③⑧⑨B1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7、4、44、21页。

④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第300、8—9、298页。

⑥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1、5页。

⑦辻清明:《日本官僚制研究》,王仲涛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6页。

⑩王亚南:《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3页。

B1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1—25、28页。

B13李锋:《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徐峰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05页;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7、80页。

B14刘向:《战国策》下册,中华书局,1998年,第1196页。

B15左丘明:《左传·昭公三年》下册,中华书局,2014年,第762、764页。

B16《韩非子》校注组编写:《韩非子校注》,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25—26、54页。

B17B41B53《韩非子》校注组编写:《韩非子校注》,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100、545、507页。

B18沈長云、杨善群:《战国史与战国文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9页。

B19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7—174、197—208页;沈长云、杨善群:《战国史与战国文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9页。

B20晁福林:《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下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93、595页;沈长云、杨善群:《战国史与战国文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40页。

B21B31B43B51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0年,第948—949、953、948—955、951页。

B22B4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92—293、129—130页。

B23《商君书》《算地》篇中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

B24B38B60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B2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1、52页。

B26B27B34B37B61B68张小木:《管子解说》,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500、527、409、40、30、405页。

B28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9页;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1页。

B29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0年,第287页。

B30B40张觉:《荀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10、136页。

B32张小木:《管子解说》上册,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40、220页。

B3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0年,第1765、1766页。

B35B49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3、91—92页。

B3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53页。

B39张小木:《管子解说》卷二十一,《乘马数》中记:“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振贫补不足,下乐上。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众。”

B42左丘明:《左傳·昭公七年》下册,中华书局,2014年,第800页。

B44关于春秋时期共同体“社”的研究,可参阅:张金光:《秦制研究》,第776页;卜宪群:《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

B45秦简资料中有完整的关于小农家庭构成的记录,其户籍登记信息包括籍贯、人名、家庭成员自然体状、社会身份、社会政治职份等,甚至还有院落建筑、畜产树木的详细登记等(具体资料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封诊式·封守》篇)。

B46B48商鞅:《商君书》,《境内第十九》,中华书局,2009年,第161、150页。

B5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3页。

B52国家授田制中爰田制及定期还授制的实施即说明了此点(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15—26、97页;沈长云、杨善群:《战国史与战国文明》,第43页)。

B5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2、42、53页。

B55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8页。

B56关于对这三条资料的考证具体可参阅:张金光:《秦制研究》,第91—92页;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第279—281页;沈长云、杨善群:《战国史与战国文明》,第41—43页。

B57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85—103、276—278页;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8—230、279—281页。

B58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2011年,第64—94页。

B59春秋以前尽管已有“乡”“里”“邑”等名称,但由于分封制与采邑制的存在,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个人并不发生关系,因此它们不可能成为后世意义上的国家基层行政组织(见卜宪群:《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第64页;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联经出版社,2014年,第97—140页)。

B62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外七种)卷八,“乡亭之职”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21页。

B63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

B64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三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92页。

B65关于郡县的起源与发展具体可参阅: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邹逸麟:《中国历史人文地理》,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56页;陈长琦:《郡县制确立时代论略》,《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等。

B66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0年,第168、170页。

B67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君主的专制与集权,防范形成新的独立性较强的离心力量,都极为重要,但因篇幅局限,不再详述。

责任编辑:王 轲

The Economic Basis of China′s Monarchy and Bureaucracy in the Early Stage

Zhu Junxian

Abstract: Betwee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e feudal lord economy characterized by vast land perished. A new social-economic system based on small-scale peasant households gradually began to take shape from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early Western Han Dynasty. Such small-scale peasant households, consisting of five individuals on average, were each entitled to an average farming land area of 100 mu. Given the fact that there was not yet an emerging "landlord class", the small-scale peasant household system, rather than the "feudal landlord economic system" as claimed by Wang Yanan, became the dominant economic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imperial system of autocratic monarchy and bureaucracy was based. However, in the later dynasties, a host of factors contributed to the inevitable emergence of social differentiation and the "landlord class", including the existence of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s in the monarchy and bureaucracy, and the loosening of the state′s land trading policy and tax policy, which had exerted considerable influence on the changes of China′s social structure 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mperial power of the monarchy and bureaucracy and the "small-scale peasant households" and the "landlord class". Whereupon, the autocratic monarchy and bureaucracy eventually became the organ of state power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landlord class".

Key words:autocratic monarchy and bureaucracy; feudal landlord system; small-scale peasant househ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