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2019-04-29 00:00:00胡昕
河南农业·科技版 2019年9期

摘 要: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途径。而要想打破小农经济模式,实现农村经济规模化、高效化发展,必然需要培育与高效化农业发展政策相匹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然而实地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培育过程中面临如资金、土地流转、市场、人才等各项制约因素。本文基于这些制约因素提出可行性的培育措施,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解决好农业农村问题。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土地流转;人才培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是我国政府针对农业低产问题及农村空巢化问题提出的土地改革。以“三权分置”代替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解决现阶段农业农村问题。从“三权分置”政策来看,国家并不希望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而是希望发挥土地的重大价值,引入真正爱农业、懂农业的人来发展农业,这就需要培养新型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

一、农村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

我国拥有9亿农业人口,实际只有7.97亿人居住在农村,其中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有5.23亿,其余2.74亿人是未成年的儿童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而且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其种养殖等能力低下、认识落后。在此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2017年我国农业农村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但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往往导致经营效能较低,带农助农能力不足。在政府倡导实施“三变”政策后,农民将自身土地入股合作社,但仍然存在较多的风险,如合作社经营不善导致停止经营对农户造成损失等。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合作社运营过程中,合作社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实际生产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合作社抗风险能力极弱。中小合作社的平均寿命为2.5 a,许多合作社不运行后依然存在成为“僵尸”合作社,这样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延续和保障。此外,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农民不守诚信等事件。有些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面对政府层面的毁约等现象。综合来说,调研中发现目前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六大问题。一是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均是老人和留守儿童,劳动能力缺失。二是市场抗风险能力差,抗灾减灾能力弱。农业设备投入几乎没有,完全依靠基本的气候、人工等原始小农经济时代的生产工具进行劳作,对于风险的预防能力基本为零[1]。政府主导种植高经济价值的农作物,但合作社缺乏调研和市场预判,盲目跟风,致使供大于求,导致农作物价格下降,农民损失严重。三是农户种植品种齐全,但规模小、分布散,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对于采购方来说面临较大困难。四是现有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方式陈旧,虽然部分地区建有合作社或“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但目前仍处初级阶段,未形成有效的利益链接机制,抱团发展意识不强。五是农民农村“富”而不美,村寨环境普遍较差,部分乡镇已达到脱贫要求,但个人意识较差。六是部分地区缺乏统一的乡村振兴规划,没有凸显地域特色,缺乏科学化的地方规划[2]。

(二)原因

透过现象看本质,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资金融资

农业贷款是我国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可申请贷款的种类分为个体农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业小微企业贷款。但在实际执行中,农业农村贷款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贷款歧视。由于农业风险等一系列原因,银行对于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的放款力度很小,其贷款主要倾向于农村的重大工程建设和大型企业等非金融领域。然而,农业产业本身的脆弱性使得其自身具有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对于资金的渴求度更大。当通过正常渠道在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无法获得信用贷款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民间融资方式获得资金,但这无疑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减弱了应对市场销售风险的能力。

(2)政策僵化。第一,金融部门对于新时代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没有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仍然以传统低产小农经济种植周期来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现代化农业需求的如基础设施改造、固定资产投入等中长期贷款的品种缺乏[3]。第二,按季付息的模式并不适合农业资金回流的现实。第三,将农业贷款等同于商业贷款来看,以低风险为放贷考评,导致农业贷款申请难。农业本身就是需要扶持的弱势产业,不能单纯根据风险指数来考虑贷款发放,政策性贷款措施必须跟上,才能有效解决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三性”与农业风险之间的矛盾。

(3)银行收缩网点。其发展政策与农村扶持不适应。在金融行业竞争中,银行纷纷进行转型升级,为了其自身发展,连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服务机构纷纷撤并低效网点、精简员工,来提升其经营层次。面对农村市场时,更愿意吸引农村资金用于城市信贷。故而,可见的村级行政区域大多数保留的仅是自动存取款机,对于需要农业信贷的农业经营主体,则需要到相邻或乡级以上营业点办理,无形中加大了农业信贷的难度。

(4)保障机制不健全,风险无法转移。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等原因,如遇到特殊情况,农户的贷款易面临逾期或呆滞风险,银行为了预防该类风险,在贷款发放和审核上极为严格,使得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尤为突出。

2.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的专业人才比例严重失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由于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虽然对经济的增长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农村空巢化和老龄化现象严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蔡昉指出,目前中国只有19%的人口在务农,其中包含了农村人口在二三产业的涉农人数。真正投身一产的务农人员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大多数,具有专业技能的几乎没有。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土地流转、种养殖,还是销售、金融,都极其缺乏专业人才,导致生产效益低下。

3.土地流转

根据对贵州省开阳县外出务工农民的调查发现,70%以上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并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即使这部分人进城工作、买房居住,但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依然是其重要保障。“农转非”后,农民更多地担心无法享受到城市人口的福利待遇及生活保障,故而不愿放弃原有的土地。而进城生活后,原有的土地选择闲置等待征地拆迁。进城务工农民对农村的土地不愿流转,尤其是不愿向外来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他们担心外来经营者过度使用土地,短期获利后不再续租,给农民带来损失。对于长期转出土地,又担心造成失地[4]。这样的状态必然限制土地的连块经营,造成土地经营者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给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和发展带来阻碍。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年限等也是农业经营者与农户博弈的一个主要方面,各自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造成土地流转成片难。另外,土地流转期间,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包期普遍较短,承包没有连续性,不敢投入,影响了土地的产出效益[5]。

4.销售渠道

调研发现,现有的农业经营主体中销售是一大瓶颈限制。对于合作社的调研发现,农产品的销售取决于经营者的外出市场销售能力。只有少部分合作社,在其经营团体中有明确的分工,有一定的市场销售能力。而大多数合作社的销售依赖于当地政府,其自主能力较弱。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措施

(一)引导资金流入农村,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1.政府引导金融行业资金向农村倾斜

金融行业应加大创新能力,积极研判新型农业的发展动态,通过税收、奖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创新银行农业贷款产品类型及服务,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金融管理部门将农业农村贷款纳入全年资金调度总盘子,平衡农业贷款问题。

2.鼓励城市居民融入农村生产建设

通过信用合作、生产合作、消费合作的方式,让那些向往美好生活,具有乡村情怀、田园情怀、农村情怀的高资城市居民反哺农村,寻求市民和农民需求结合点,进行共建共治共享、创新创业创优,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

(二)以法律为依据,政府牵头,制定一套规范的土地流转办法

在土地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农村社会变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建设,由政府农业部门牵头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以规模化经营为主体,适度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在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变通土地流转方式,弱化土地意识,由村集体将区域整体化,用整体土地效益化发放取代固定土地效益。

一方面,成立村级合作社,加大土地连块流转的力度[6]。由于村规民约的存在,村民往往更愿意将土地流转给本村颇有影响力的村民,这种农村的情感纽带往往成为制约外来农业经营者租赁土地的因素。本着尊重农民本身意愿的目的,可成立村级合作社,专门用于土地的整合流转,村级合作社以土地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样既解决了信任问题,又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另一方面,土地价值证代替传统土地思想。可适当选择试验乡镇进行扶持,由政府及村民代表进行等级划分及协商,将农民的土地进行评估,按其土地价值进行造册登记,并发予其土地价值证。农民凭借土地价值证等级每年进行土地分红,土地由政府统一打包成片流转,并招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则只需以流转土地面积计算、集中投产。这样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效益,让专业生产者集中精力发展农业。

(三)成立政府监管的农业云服务平台,加强大数据与农业农村的深度融合

政府搭建农业云服务平台,通过招商融合的形式,将农业各区域板块有效组合,让专业人做专业事。云平台可分为生产端口、销售端口、服务端口、深加工端口和旅游端口等。生产端口可以查询各地的农作物种植种类、产量,并可以追溯种植人以及农产品各种植要素。销售端口可以查询全国各地该类产品的销售量及需求量,提供电商服务。服务端口可提供专业农业培训项目、专项农业技术服务、各类农业现代化器械租赁等。深加工端口则服务于农业二产,帮助企业发布收购信息及定向委托培育要求等。旅游端口用于一三产的融合发展,对外散发农旅项目,承接农事体验、农田认养等一系列农旅项目。由某一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一二三产的深度融合发展,其所需的人才、资金是巨大的,效率并不高,而通过政府的信用平台,将各区域板块集中起来,形成资源共享,将区域板块进行融合,各区域板块有各自专业的人才进行经营和管理,政府帮助其完善信息,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一二三产的深度高效融合发展。

(四)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入制,强化审查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具有抗风险能力。第二,明确要求。经营主体必须是具有农业相关种植技术资格证书或参加过农业技术岗前培训并获得政府认可证书的人员,以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质量。第三,严格把控土地的农业化使用,确保土地服务于农业生产[7]。此外,在后续的经营中,要求经营主体要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各级政府搭建农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农业技术、新品种研发等农业峰会。设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农业顾问、领军人才、首席专家等,帮助各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技术集成配套水平,为特色产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引入下乡新农人

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一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难以在工作生活的城市落户。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结合城镇化进程和产业转移升级的契机,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8]。以就业为导向,重视引入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农村劳动人口的就业率,释放土地的可利用性。深化社会改革,完善城市户籍制度和户籍保障制度。以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等为先导,吸引农业户口主动转为非农户口[9]。另外,建设美丽乡村,积极改造乡村卫生条件,为返乡大学生提高更为优厚的条件,鼓励科技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凌荣娟,陆维研.少数民族地区现代特色农业发展的新路径:以广西恭城红岩村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7(10):233-235,237.

[2]甘海燕.少数民族地区现代特色农业创意发展探讨:以广西为例[J].改革与战略,2017(12):139-142.

[3]吴继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6):189,191.

[4]晋伟.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5]朱亚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研究[J].现代化农业,2018(7):58-59.

[6]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48-56.

[7]杨培,张楠,王磊,等.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及发展建议[J].安徽农业科学,2016(5):246-249.

[8]陈小龙.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河源市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研究[D].广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7.

[9]盛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让农民成为真正受益者[J].中国农村科技,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