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植物品种保护也被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本文主要介绍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申请流程的差异,首先对植物品种保护的背景进行介绍,然后从法律、管理机构、植物品种保护的申请流程方面对中欧植物品种保护进行详细的说明,最后对二者的差异进行逐一比对。希望本文能对中欧植物品种保护沟通交流起到互通作用,进而促进植物品种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植物品种;保护;DUS;申请
一、植物品种保护概述
(一)植物品种保护原因
一是成功育种需要很高的技能、丰富的知识以及大量的投资(土地、专业设备、温室、生长室和实验室)给予支持。二是成功开发植物品种需要10~15 a,即使其显示出显著的成效,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可能会消除投资回报的可能性。三是一个新品种一旦发布,通常很容易被其他人复制,导致原始的育种者从投资中获益的长期机会而被剥夺。
(二)植物品种保护的定义
植物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1]。
(三)植物品种保护目的
为育种者提供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系统,鼓励开发新的植物品种,使育种者和社会受益。
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与欧盟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2]。
(一)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法律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之后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第1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2次修订。
原农业部据此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了品种权的内容、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以及费用和公报等植物品种申请内容和过程。
此外,中国植物品种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关于审理植物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他司法保护。
(二)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法律
1994年7月27日,出台《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
1995年5月31日,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238/95号),作为保护条例(第2100/94号)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应向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支付费用。
1995年10月25日,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506/95号),修改了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
2009年9月17日,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874/2009号),作为保护条例(第2100/94号)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向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提交申请前的程序。
三、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管理机构
(一)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管理机构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原农业部和国家林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品种权。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原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两个部门来进行的。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享有的权利。
(二)欧盟植物品种保护管理机构
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是一个欧盟机构,负责管理涵盖28个成员国的欧盟植物品种权制度,是一个自筹资金的欧盟机构,负责管理欧盟植物品种权利体系,位于法国昂热,由理事会条例2100/94创建,自1995年4月开始运作。
四、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申请过程
(一)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申请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9、20条规定了申请人和受理机构,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3]。
(二)欧盟植物品种保护申请过程
1.申请时间
只有植物品种有新颖性时,才能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不具有新颖性,如果各种组分或者所申请的各种收获材料,在育种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商业开发的目的是物理转移:在申请日之前在欧盟范围内超过1 a,在申请日之前在欧盟以外超4 a(树木和葡萄藤6 a),申请人应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销售或类似处置不早于上述提及。
2.申请方式
有2种方式可以提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通过使用在线申请设备在线提交,或通过平面邮件发送纸质表格到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
3.申请文件
申请用的表格可以从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网站下载或从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订购(订购时请不要忘记指明您需要表格的语言和种类)。申请文件主要有申请表、技术问卷、技术问卷(保密部分)、对于植物品种命名的提案、通知表、缴费细节以及为某些申请提交彩色照片。
4.申请人
欧盟植物品种权的申请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适用于该机构的法律排名为法人的任何人提出。申请可由2个或多个此类人员共同提交。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的申请人没有通知主管局的程序代表,则第1名申请人应被视为在主管局的所有程序(包括移交职务)中被指定为程序代表,除非主管局收到相反的信息。来自欧盟以外的申请人必须指定一名在欧盟境内定居或在欧盟所在地成立的代表。
五、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申请过程的差异
经过以上分析,现将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申请流程中的差异做如下对比,分别从管理机构、审查机构、申请语言、申请材料、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对比,对比如果如表1所示。
六、结语
该文主要介绍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申请流程的差异,介绍内容包括什么是植物品种保护、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基础、管理机构,并且对中欧植物品种保护的申请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希望该文对中欧植物品种保护沟通交流起到互通作用,进而促进植物品种保护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专利局条法部编.集成电路与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专辑[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6.
[2]袁克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文选[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
[3]蔡亮.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