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良乾,张捷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1899)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得到广泛使用,但国内承包商在海外承包工程项目中不擅长运用该合同条件维护自身合理利益[1]。工程变更作为合同管理的核心之一,直接涉及双方利益变化,是各方的关注焦点。
在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承包商的变更管理往往受惯性思维影响,过分强调自身单方面收益,在此情况下,承包商提出的变更难以被业主方批准,变更管理低效成为国内承包商国际化进程的短板之一。
本文对FIDIC合同条件中部分变更相关条款归纳解读,重点分析承包商如何应用价值工程,并以东欧黑山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线路改移变更为例分析说明,提出承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工作思路建议和实施要点,为类似条件的工程项目提供借鉴参考。
在FIDIC合同条件中,可构成变更的情况归纳为以下3类:
1)第1类是业主方指示变更,体现在2017年版FIDIC合同条件第3.5款[工程师的指示](银皮书为第 3.4 款[指示])中[2-4]。
2)第2类是因“业主要求”或“现场数据和参考项目”出现错误或缺陷,若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已经尽职审查但仍然不能发现”的情况时,或“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出现时,而引发的变更。体现在2017年版FIDIC合同条件第1.9款 [业主要求中的错误]、第4.7款 [放线]和第4.12款[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中[3-4]。
3)第3类是价值工程变更,体现在2017年版FIDIC合同条件第13.2款[价值工程]中[2-4]。
1)业主方指示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承包商利益减少时,业主承担责任的通常条件是:工程应在原始合同的范围之外;额外工作不是承包商自愿完成的;额外工作不是因承包商过错而必须实施的[5]。
2)对于承包商发起的价值工程变更,通常由业主和承包商对利益进行分成[6]。业主方在变更指示中明确利益的分享机制,若有风险时,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3)对于“业主要求”或“现场数据和参考项目”出现错误或缺陷,或“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引发的变更,由于各合同模式中该风险承担方不同,处理方式也有较大差异[7],具体如下:
红皮书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只负责施工,此类变更风险由业主承担。
黄皮书合同条件中,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业主对“业主要求”、“现场数据和参考项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的风险。
银皮书合同条件中,承包商最终向业主“交钥匙”,提交一套满足合同要求的设施,承包商需要承担上述风险。
在FIDIC合同条件中,业主有变更决定权,承包商只有变更建议权。
站在承包商的角度,将变更分为“被动变更”和“主动变更”两类。“被动变更”是指承包商应业主方要求进行的变更,“主动变更”是指承包商主动提起建议的变更。
1.3.1 被动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最常见的被动变更是业主方发出工程指示构成的变更,多数会造成承包商利益减少。承包商在面对这类变更时,若变更不属于自身责任,应提出变更补偿要求或索赔,也可以提出充分的理由拒绝变更[7]。
1.3.2 主动变更
主动变更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1.1中的第2类变更”出现时,承包商主动向业主方提交更正或补救的变更建议。
由于在黄皮书、红皮书和银皮书合同模式中此类风险承担方不同,承包商在处理这类变更时,积极抓住主动权尤为重要。在银皮书合同模式下,承包商在提交变更方案时应将成本最小化放在首位。而在黄皮书合同模式下,承包商在考虑变更方案可行性的同时,实施变更的利润必须作为重点进行考虑,但也要兼顾业主的可接受度,避免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适得其反。
2)承包商提起价值工程变更。
价值工程与其它的变更不同,该条款设立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利益分享机制,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以优化工程,旨在实现合同双方双赢。因此,价值工程变更不仅是业主节省投资和实现工程增值的重要途径,也是承包商利润的重要来源[8]。若运用得当,能给双方带来丰厚的利益。价值工程运用时应抓住以下要点:
要点1:承包商要有较强的价值工程变更意识,善于发现变更创收的机会和寻找切入点,这是价值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机会和切入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工程中的可优化之处,包括存在更经济的其他可利用材料或设备、可改进的设计方案、可改进的施工方案、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可删减的不必要的工程项目、可删减的不必要的工程量等[9];第二方面,当出现必须要进行的变更时,转变思路从价值工程的角度主动提出更优的解决方案。
要点2:在提出变更建议时,要充分从变更方案对节省工期、节省业主费用(包括工程在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价值和功能、给业主带来的其它利益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支持性分析,强调变更的价值体现。
要点3: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商要从合同双方的利益出发,只有同时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变更才易被业主接受,以实现变更创收[9]。因此,承包商应主动提出利益分享或风险承担机制建议,作为变更的利益条件打动业主方,促使变更获得批准。
要点4:变更被业主批准前,承包商应按原合同正常实施工程项目。因此,承包商要有计划地开展变更,建议在前期策划中罗列价值工程清单并伺机发起(在设计阶段进行价值工程变更效果最佳)。另外,如有突发情况而提起变更,要注重时效,防止因变更影响工程工期。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无论是FIDIC系列中的哪种合同条件,也无论哪种变更起因,若能以价值工程的角度提起变更,则应将其作为首选。原因在于,若以正常变更程序处理,双方利益此增彼减,往往导致双方处于对立面,对变更推动不利,成功率和效果大打折扣。而价值工程变更能减少双方的对立心理,容易被双方接受,能有效减少纠纷,实现合同双方共赢。
东欧黑山共和国南北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为该国的交通部,总承包单位为中国交建,合作采用FIDIC黄皮书合同条件下的设计-施工总价承包模式,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隧道采用左右线分离式,建设标准为欧标。
2.2.1 现场工程情况
初步设计在招标前由欧洲当地公司完成,承包商对地形进行精细测量后,发现13号隧道的实际地形与初步设计中的地形存在较大差异。若按初步设计的线路方案实施工程,该隧道在下穿山体途中将经过3道冲沟,洞身被此3道冲沟切割(见图1),对施工期间的安全、工期及成本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且运营期安全性和行车舒适度低。
图1 13号隧道纵断面Fig.1 Longitudinal profile of No.13 tunnel
2.2.2 变更过程简述
1)第一次变更建议(以现场数据和参考项目错误为由提起)。
发现地形差异影响后,承包商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参考的是黄皮书合同条件,若按“现场数据和参考项目”出现错误而引起变更的方式进行处理,变更风险将由业主承担,对自身较为有利。因此,承包商以“现场数据和参考项目”出现错误为由提起变更建议,并提出隧道在沟谷处外露的处理方案。但业主对承包商以此为由提出的变更建议予以了否决,业主回复:“此处虽然存在地形差异,但承包商依然可以按隧道方案实施,不属于合同范围内工作的改变。而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承包商对此事件的索赔也不能成立。”
2)第二次变更建议(从价值工程角度提起)。
承包商第一次变更被拒后,为减少风险和避免损失,决定转变思路,从价值工程的角度提起变更,以减少业主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对立态度。为了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承包商选择改移高速公路线路为价值工程变更的方向,并对几种可能的改线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和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最后选择了节省工程费用最多的线路右移方案作为重点,从价值工程的角度深入分析该方案的优点和能为业主带来的利益(如表2所示),并向业主提出了价值工程变更建议。经过6个月的谈判协商,价值工程变更获得了业主的批复。
表1 改线方案对比Table 1 Comparison of the route solutions
表2 价值工程分析Table 2 Analysis of value engineering
1)此次变更能成功,首要的关键因素是承包商有较强的变更意识,及对变更契机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承包商发现地形差异问题时,及时提出了变更建议。二是在第一次变更建议被拒绝后能转变思路,继续提起变更。
2)承包商灵活运用价值工程。在第一次变更建议被拒后,从价值工程的角度重新提起变更建议,并在变更建议中详细阐述了新变更方案能为业主带来的利益,主动提出变更的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机制,成功说服业主批准变更。
3)承包商深入比选变更技术方案,锁定兼顾可行性和经济性的线路右移方案,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了详细且高质量的设计并获得了设计审查委员会认可,为变更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通过对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分析及典型案例的探讨,总结提出承包商应开拓变更工作思路,灵活运用价值工程变更,对不同的变更情况要有针对性的思路和要点:
1)业主方提起的变更使承包商利益受损时,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拒绝,若必须实施变更,应及时提起相关费用补偿及工期的调整。
2)若工程出现不可避免的、对自身不利的改变,承包商在寻求降低损失的对策时,可以将价值工程变更作为主要解决方案之一去研究。
3)充分理解和运用价值工程,化解变更中因双方利益此增彼减而形成的对立心理,在价值工程运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4点:第一,项目前期对价值工程进行策划并形成清单;第二,价值工程实施过程中找准变更切入点、详尽分析变更价值;第三,抓住业主关注和需求、主动提起利益分享机制;第四,做好工程技术方案比选、降低变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