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日前,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提出,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注:法制专有名词。指按罪犯不同级别,施以不同的待遇管理)和保护处分制度。(2月13日 《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校园欺凌等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前段时间接連发生两起低龄少年弑亲案,再次引发舆论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但降低未成年人入刑年龄并非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灵丹妙药。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认知和控制能力并未达到成年人水平,要求其与成年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并不合理。况且,无论刑事责任年龄怎么降,终归要有一个临界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处理,依然是个现实问题。
事实上,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一个司法概念,不应成为处分与否的鸿沟。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即使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受到相应惩戒和教育,帮助其及时调校错误的人生航道,避免小错酿成大恶。如今最高检在改革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就是填补刑事处罚与“一放了之”之间的制度空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各有不同,罪错情节也各有不同,处分不宜“一刀切”,只有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才能更好地惩前毖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训诫后,交由相关监护人监管,并组织专业社工予以跟进、帮教,提升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可以实施社区矫正。对于心理与行为偏常程度严重、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风险的,应考虑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或收容教养。在分级处遇的基础上,还应做好分类处置和动态调整,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制定差别化的教育挽救方案。同时,根据未成年人的改造表现,监管手段也要及时调整,切实发挥奖惩激励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可以进一步整合形成分级处遇制度体系。
首先,解决法律不适应问题。比如,刑法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专门规定了强制性的收容教养制度,但由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机制等均不够明确,导致难以落实。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未单独立法,相关法规较为笼统,散见于各层次的法律、规定当中,缺乏系统性。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进入工读学校以自愿为原则,大大限制了工读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功能的发挥。
其次,解决现实的制约瓶颈。目前许多地方社区矫正普遍缺乏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难以专业化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一些工读学校,同样面临专业师资缺口问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完善相关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不能只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还应通过有关部门联动,完善配套措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差,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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