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花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地方政府角色经历了深刻变迁。地方政府角色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关联,并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变迁而变迁。本文在回顾行政审批制度70年演变历程的基础上,梳理地方政府角色的变迁过程,分析总结其变迁特征与趋势,剖析地方政府角色变迁背后的影响因素,以期为新时代地方政府改革和角色创新提供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地方政府;政府角色;行政审批;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9)12-0068-08
在国家治理和改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是一个绕不开的永恒话题,扮演着关键性角色。行政审批制度与地方政府角色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是突显地方政府角色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地方政府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本文拟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以行政审批制度变迁为背景,探究地方政府角色的70年变迁历程。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共管理研究的不同范式中地方政府角色先后经历了“行政人”式划桨者[1]、“企业型政府”式掌舵者[2]、“服务型政府”式划桨者[3]以及“整合者”[4]“合作伙伴”[5]“网络化政府”[6]等演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地方政府角色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制度变迁。地方政府在“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诱致型”制度变迁中分别扮演了“主导者”“第一行动集团”和“企业合作者”等角色。[7]地方政府的角色经历了从中央政府的被动接受者和忠实执行者到代理人兼制度创新主体,再到初级行动团体身份、微观主体创新的保护与支持者的演变。[8]在行政管理体制变迁中扮演“理性人”,经历了释放、强化和规范三个阶段的角色状态演进。[9]二是基于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变迁。地方政府角色从“家长”“旁观者”到“合作者”的演变[10],也在向“回应-赋权”型政府演进[11],由“全能型”转向“效能型”角色,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12]三是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变迁。以委托-代理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1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制度则成为关键抓手、起点和突破点。2016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政务服务”,随后,国务院发布相关指导意见文件,行政审批进入了“智能化”建设时期,全国各地方政府积极创新探索行政审批改革,形成了行政审批服务创新浪潮,地方政府角色也随之变化。其中,浙江地方政府的“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改革实践得到中央高度肯定,并被写入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外将“行政审批”称为“规制”,不同规制理论中政府扮演角色不同。规制公共利益理论中,政府角色假设是“社会人”或“道德者”,政府扮演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规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14]规制俘虏理论认为,规制是满足特定利益集团需要而设定的,政府扮演利益集团的“俘虏”。[15]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政府与被规制者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角色假设是“经济人”,政府扮演市场主体的“代理人”[16]。目前国内学者主要集中于基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地方政府角色,地方政府从“权力无限型”转向“权力有限型”角色,改变了经济发展中政府主导型角色。[17]从碎片化政府走向整体型政府[18],由“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19]纵观相关研究发现,在本领域的研究仍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一是经验总结类研究较少,大多集中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变迁视角研究成果甚少;二是系统性与专门性研究不足,不少研究仅分析行政审批制度时有所涉及地方政府角色变化,研究较为碎片化;三是大部分学者着重研究地方政府角色演进的样式变化,较少关注其变迁的趋势与影响因素。
二、行政审批制度与地方政府角色的变迁过程
1.模仿与初建阶段(1949-1978年):全能管制型政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中国经济在恢复与发展中学习苏联经验,模仿苏联体制,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体制一直持续到1978年,即改革开放前。相应地,行政审批制度明显受计划经济影响,行政审批范围几乎覆盖经济社会的所有资源,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审批型经济”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三个重要特点:(1)强模仿性。模仿甚至照搬苏联模式,初步建立了“苏联式”行政审批制度。(2)高度集权性。受集权型行政体制影响,行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实行“家长对子女”式[20]18的行政审批制度。(3)功能有限性。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导,行政审批制度的功能极为有限。这一阶段,“政府是全能型的高度集权的政权组织,是只有政府的社会关系,只有国有企业的经济形态。”[20]18这一时期地方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简单的被动接受者和贯彻执行者,扮演了“全能管制者”角色,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全能性。地方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几乎渗透在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唯一性。地方政府是地方政治、经济与社会运转的唯一管制主体,其他经济社会主体均是被管制对象。三是法律性。此阶段我国法律极不完整,在行政审批制度中,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法律的部分功能。
2.探索与成熟阶段(1979-1996年):有限调控型政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了改革开放新篇章,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秩序与市场主体逐渐多元化,倒逼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改变行政审批的全覆盖性与方式的简单命令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渡干预和管控,不断探索新的行政审批制度。市场经济下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需遵守三个优先原则“市场调节优先、社会自治优先、制度规范优先”[20]59。改革开放初期,调整政府机构,在放权与收权之间摇摆徘徊,进行一系列机构改革,下放审批许可权,1982年机构改革重在下放权力,1988年首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与其他主体关系,1993年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开始改变与市场的关系,行政审批制度开始重视经济领域的审批调整,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审批之手”从“手指操作”转向“手掌调控”——“微观管理”走向“宏观调控”,建立了宏观调控型的审批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探索过程中逐渐产生了较为成熟的现代型行政审批制度。在此阶段,地方政府扮演了“有限调控型政府”,一方面,在一些微观的经济社会领域渐渐收回“有形之手”,形成“权力有限型政府”;另一方面,努力探索和调整对市场与社会的审批制度,由计划经济下的“管制型政府”转向市场经济下的“调控型政府”。
3.改革与规范阶段(1997-2011年):有效法治型政府。1997年深圳先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减事项、减流程、减材料并开始规范行政审批。随着改革扩延,行政审批开始由分散化走向集中化,浙江地方政府走在全国前列,1999年金华成立市政府办事大厅,绍兴上虞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使得原有的审批事项减少了一半多,审批效率大幅度提升。随后各地纷纷效仿成立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各地方政府出台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责任与追究意见等文件,从法规方面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开启了“一站式”“一门式”审批服务。2001年9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确定了改革应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自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式起步,开始在全国范围进行。同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WTO要求必须遵循自由市场规律,对我国传统的“无所不审、无所不批、无所不办”的传统行政审批制度提出了很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开始与国际标准接轨。伴随着政府机构的合并与精简改革,地方政府开始放权于社会,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步入了规范化与法治化的轨道。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从2008年到2010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召开了五次全体会议,一直围绕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展开行政审批适度改革。2011年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本次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在投资、社会事业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三大重点领域推进改革。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各地区则占原总数的一半以上。
此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逐渐步入了改革与规范阶段,地方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较大转变,在上阶段中“权力有限型政府”角色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了政府的行政效能,重塑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切实服务于市场和社会,真正推动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地方政府注重扮演“效能型政府”角色。同时,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中将“合法”列为五大原则之首。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标志着政府真正转变人为管制型的行政审批方式,开始注重转向法治化审批道路,行政审批事项设定须于法有据,审批程序法定化,对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追究其法定责任,改变了地方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开始走向“法治型政府”角色。
4.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年-今):创新服务型政府。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此基础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1]自此,行政审批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8月,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再次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大力向地方和基层下放权力,取消一切市场机制可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2015年,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要“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并继续深化推进在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以及收费清理等各项改革。[22]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持续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提高政府效能。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聯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重视行政审批“智能化”建设。在该阶段中,各地方政府贯彻中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2012年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2013年四川省政府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2016年浙江省政府提出“最多跑一次”改革,设立相应的改革办机构,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与提升,居于全国领先地位。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步入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地方政府的角色也随之发生转变。一方面,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看,地方政府不再仅仅是中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被动接收者,也不再只是其简单的执行者和落实者。而是在担任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角色的同时,扮演了地方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者和传播者,如浙江省地方政府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产生了地方政府独特的自下而上的角色影响力,扮演了“创新型政府”角色。另一方面,从政府职能转换来看,行政审批制度在这一阶段彻底从地方政府管制市场与社会的手段,转变为地方政府服务与回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工具。地方政府的职能开始以服务为主,坚持民本价值与社会本位价值导向,不断塑造和完善自身“服务型政府”角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地方政府角色变迁的主要趋势
1.地位:从“绝对服从”到“相对独立”。中央与地方关系是观察行政审批制度和地方政府角色的重要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地方政府的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渐由“绝对服从”中央走向“相对独立”。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模仿与初建阶段(1949-1977),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国家的大部分重要行政事务都是由中央执掌,或是直接通过实地行政管理机构,或是通过专门性机构,也可能利用地方政府管理诸如教育或公路这样的事务,但它们都只不过是处于严格的中央控制下的代理机构。”[2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着完全的控制主导权,地方政府完全依附于中央政府,缺乏一定的独立自主性,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纯粹“代言人”和行政审批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和绝对服从者,“非独立化人格特征的地方政府没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刚性行为空间。”[24]改革开放后,行政审批制度进入探索、成熟、改革与规范时期,中央政府逐渐下放权力,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得到较大程度的释放,显现出“相对独立化”的人格特征。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探索改革地区行政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具有“双重代言人”角色:在中央政府“代言人”基础上增加了“地方利益代言人”角色,开始“基于利益最大化努力实现自主行为空间最大化的积极性由此得到了充分激励,其理性‘经济人角色变得越来越突出。”[25]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进入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今),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化人格”得到进一步强化,主动将自身权力开始赋权于市场、社会,同时,积极运用新信息技术,创新实践“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网通办”“一证通办”“数据跑路”等智能化行政审批制度,得到中央政府的肯定,产生了自下而上的政策影响力。
2.价值: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是理解地方政府角色演进的一个重要视角。回顾行政审批制度70年的变迁,在不同阶段地方政府扮演了不同角色,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本文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变迁背景的考察,发现地方政府角色的价值取向呈现出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趋势。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模仿与初建、探索与成熟等阶段,地方政府一直坚持政府本位的价值取向,行政审批的项目设计与流程管理等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从自身的机构设计、管理需要出发践行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以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麻宝斌教授认为“正义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26]行政审批制度最终应为实现社会正义而服务。当行政审批制度进入改革与规范、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地方政府开始在贯彻中央核心旨意的同时,转变角色价值取向,坚持民本理念,遵循社会本位,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申请人为主导,通过一系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民众与企业的满意度。
3.行为:从“管制”到“服务”。行为方式与目标的变化是地方政府角色演进的一个显著特征。张康之教授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创建服务型政府,改革过程中出现从管制走向服务的趋势。[19]地方政府角色行为方式与目标的变化其实是其职能的转变,纵观70年行政审批制度变迁,地方政府的角色逐渐从“管制者”转向“管理者”,再到“服务者”,这其中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代要求分不开。特别是在行政审批制度的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今),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审批材料交纳、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监管等等众多事项上积极探索创新,无不以“服务者”的姿态对市场和社会实行行政审批,转变了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中地方政府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本位”意识,科学定位自身“服务者”的角色,坚持社会本位,坚持用户思维,纠正之前“越位”“缺位”与“错位”等角色偏差。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更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最大程度地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求。
4.工具:从“人治”到“法治”。地方政府角色行为模式的确定性程度,是地方政府角色走向成熟的一个关键指标。行政审批制度的变迁中,地方政府角色的行为模式由“人治性”走向“法治性”。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模仿与初建阶段(1949-1977),民国法律已基本废止,新的国家法律体系极不完善,在行政审批领域更为显著,基本处于“法律真空状态”[27],以“行政性命令”为主,并且充满了强烈的人治色彩,行政审批政策缺乏稳定性,地方政府政策的随意性较强,在文革时期更为严重。随着改革开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进入探索和成熟时期(1978-1996),地方政府自身权力有所限制,遵循市场规律,其行为的人治性因素逐渐减弱。当行政审批制度步入改革与规范阶段(1997-2011),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将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的行为彻底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与监督等一系列事项法制化,地方政府开始走向“法治型政府”角色,其行为的随意性基本消除,形成了一套具有“法治性”特质的行为模式。在行政审批制度的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今),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行政审批的法制化水平不断提升,地方政府角色的“法治性”行为特征得到不断强化与固化。
四、地方政府角色变迁的影响因素
1.经济与政治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政治化与政治经济化,应是经济和政治辩证统一关系和谐发展的集中体现。”[28]经济体制的变化决定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变迁,回顾行政审批制度70年的变迁,不难发现,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是地方政府角色演进的根基条件和显著的外在动力机制,促使地方政府转变角色意识,调整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以适应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1949-1977年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治高于一切,国家政权高度集中,经济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计划经济决定了此时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苏联式”集权命令性与高度管制性特点,地方政府必然扮演“全能管制型政府”。1978年改革开放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各类市场主体增多,经济发展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和动态化,相应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依据市场经济配套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也逐渐被赋予“政治化”特征,相应地,行政审批制度逐渐开始具有“市场经济化”特征。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要求政府必须遵循开放、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无形中在步步“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倒逼”地方政府转变“管制者”角色,放弃行政命令的行为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在行政审批制度的第三、四阶段,这种市场经济的外在动力已经在逐渐转化为地方政府角色演进的内在驱动力,地方政府“市场经济的服务者”的角色意识深层次推动地方政府角色演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行简政放权,积极回应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努力营造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2.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影响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变迁背景下角色演变的重要因素。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多是以“强、弱”作为指标分析二者关系的演变。如从传统社会的“双弱”、计划经济“强国弱社”到市场经济时代“双强”。[29]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模仿与初建阶段(1949-1977),经济体制与行政审批制度模仿苏联模式,国家权力统领一切、高于一切,对社会形成了全面性控制,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绝对控制,社会结构呈现高度组织化特征,城乡社会成员均是依附于国家的“单位人”,国家是“全能主义者”,社会具有依附性人格,决定了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必然是“全能型的管制政府”。当行政审批制度步入探索与成熟阶段(1978-1996)、改革与规范阶段(1997-2011),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范围和力度开始缩小,社会的自主性开始萌芽,社会成员开始了跨区域跨城市的流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社会主体多元化发展,行政审批制度开始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地方政府探索改革,规范自身权力,提高审批效率,改善与社会市场关系,从“权力有限的管理型政府”到“行政有效的法治型政府”。黨的十八大后行政审批制度进入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今),社会不同领域的主体更加多元化,社会组织在国家发展中的力量变大,作用愈加显著。国家对社会的态度转变为尊重和鼓励,倡导多元共治格局,市场经济开始发挥决定性作用,社会呈现出高度的流动性,地方政府积极运用新信息技术创新行政审批制度,开始了行政审批“智能化”革命,优化行政服务,用“数据跑”代替“社会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扮演了勇于创新的服务型政府。
3.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正式确立,单一制实行的是自上而下授权,地方政府听命于中央,其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中央政府。[30]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变迁越来越复杂化,从传统自上而下的关系模式发展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上下联动的关系模式,导致地方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模仿与初建时期(1994-1977),政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央行政审批的决策与部署一一落实,地方政府几乎无自主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简单的领导者与执行者关系。在行政审批制度进入探索与成熟阶段(1978-1996)、改革与规范阶段(1997-2011),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普遍开始简政放权,中央政府放权于地方政府,鼓励地方政府探索改革,肯定试点创新。同时,地方政府放权于市场、社会,这时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大幅度增强,为更好地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深圳、广州、上海、江苏、四川等多个地方政府开始主动探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先行试点并逐渐在全国推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上下联动关系逐渐形成。在行政审批制度进入全面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年-今),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更进一步提升,基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人”,更加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1]制度体系及执行力则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实质内涵与落脚点。[32]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目标是實现行政治理的现代化,这是新时代中央提出的宏观性的政策取向,更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理念,地方政府积极贯彻和进行一系列“创新性响应”。从主体看,呈现多元化治理特征,经济社会领域各主体参与意识和能力提升,地方政府改变“全能超人”角色,在行政审批制度中开始向市场、社会下放权力,扮演“赋权者”“有限型政府”。从职能看,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则首当其冲,最为显著的是在行政审批制度中政府的行为取向,各地方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程度上转变自身角色,普遍从管制型的“划桨人”转变为服务型的“掌舵者”角色。这一阶段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实践者和创新扩散者的角色发挥得淋漓尽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上下联动关系进一步加深。
4.技术与治理关系。技术条件是政府行政治理的一项重要制约条件。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系统的具体构成部分,其变迁势必受到技术的影响。在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四个阶段,技术条件也在发生变化,从农业技术、工业技术到信息技术特别是今天的大数据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农耕技术为主,呈现出典型的“熟人社会”,行政审批信息“集中产生”“有限传递”[33],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人治因素较强,其行为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管制者角色凸显。随着工业技术发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重塑,行政审批制度逐渐成熟和规范,地方政府走向“有限调控型政府”和“有效法治型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进入深化与创新阶段(2012年-今),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行政审批制度进入全面深化与创新改革阶段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驱动机制。相对于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在由数字技术驱动的社会与政治创新的“下一次浪潮”中,政府扮演的核心角色是在自身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内对云计算、高速宽带、数字新媒体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者。[34]大数据以自身强大的资源体系,形成了一系列特有的驱动机制,不断推动县级政府角色转换。一是形成智能化参与平台,促使市场、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治理;二是布置大数据一张网,将各个治理主体无缝衔接;三是建立精准化需求定位系统,能动精准地呈现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四是创新信息化技术,促使治理更加智能化;五是构建大数据整合机制,数据整合背后是机构部门整合,倒逼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现阶段中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驱动作用较为显著。2015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及《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不少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政策文件,掀起了多样化的大数据审批制度创新浪潮。由“群众跑”“企业跑”转向“数据跑”,塑造了地方政府“创新型”和“服务型”的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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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