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助力媒体融合发展

2019-04-20 08:03郑晓红
出版广角 2019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报酬著作权法

【摘 要】 在建设全媒体、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版权问题。当前,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载人没有正确理解《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而拿它来做挡箭牌。文章旨在分析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的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据并援引案例,理清并强调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有其严格适用范围,即仅限于报刊之间。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必须严格把握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使是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报刊转载也必须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付酬,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关 键 词】媒体融合发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网络转载;付酬

【作者单位】郑晓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06.008

2019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人民日报社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举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建设全媒体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习总书记强调,要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要坚持一体化发展方向,通过流程优化、平台再造,实现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有效整合,实现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共融互通,催化融合质变,放大一体效能,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黄坤明在媒体深度融合工作推进会上强调,要积极适应全媒体时代发展大势,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当前,媒体融合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凸显,而与之相关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近年来,网络媒体(含自媒体)发展迅速,对满足人们的资讯需求和精神生活需要起到了积极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很多网络媒体,特别是自媒体未经授权肆意转载报刊和其他网络媒体内容,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版权秩序,这种情况正在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上述现象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没有得到正确理解和适用,很多人对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存在误解,并拿它来作为其不当转载行为的挡箭牌。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进行解读,并在分析相关著作权案例的基础上,力图理清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内涵、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特别是阐明网络媒体不适用此项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与正解

除特殊情形,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作品是我国乃至国际上著作权法律的一个普遍规则。同时,为利于资讯、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著作权法律针对特定情形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1]。这就是著作权法律中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见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该法定许可条款含有三个基本要件:第一,只限于报刊之间的转载;第二,使用方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第三,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不适用法定许可。

但在实践中,误解、误用该法定许可的单位(包括很多报刊社)和个人也很多,导致诉讼和纠纷频发。特别是以下情形亟须注意:有些报刊未经作者许可、转载或者摘编图书内容,有些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将报刊中的优秀学术文章或者其他作品汇集成册出版,这些行为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吗?答案是不适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个案件就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原告创作了一部记述许世友将军生平的传记作品《毛泽东之剑》并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被告是某文摘月刊的编辑出版者,该刊刊登的文章《解密许世友》系从《毛泽东之剑》的主要章节摘录而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无权将该作品予以转载或摘登,构成侵权。

所以,无论是报纸、期刊还是图书出版者,都应当注意: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限于报刊之间,报刊转载摘编图书内容或图书转载摘编报刊内容都不适用法定许可,都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授权。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如今,很多报刊在其版权页或显著位置刊登声明,称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报刊社许可,他人不得转载、摘编等。这种启事或者声明有效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其实,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的第二年即1991年,国家版权局就专门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著作权法施行后,一些报刊社刊登启事,声明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关于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笔者注: 此处的第“三十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版之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10年有过修订,修订后,该项条款变为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报刊发表作品,仅获得非专有出版权,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和授权刊登此类声明。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报刊刊登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启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3]。

可见,除非作者已将作品专有出版权授予了报纸和期刊社,报刊的上述专有出版权声明是无效的。

二、报刊與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之间转载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轉载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网络转载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换言之,报刊转载网络媒体作品、网络媒体(含自媒体)转载报刊或者其他网络媒体(含自媒体)的作品都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才能使用。

这方面的案件不胜枚举。此处笔者仅以2018年影响较大的一个判例为例: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等依法享有刊载在《现代快报》上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今日头条手机新闻客户端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因而诉至法院。网站、新闻客户端转载报刊作品,都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所以,在此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万元。字节跳动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不仅再次明晰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更以其高额赔偿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因其运营的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4篇文章侵权被判赔10万元,创下了我国文字作品判赔额的新高,给网络侵权敲响了警钟。

规范网络转载多次被列为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联合开展的“剑网专项行动”重点。2015年,国家版权局专门发出《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重点申明:“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

2018年,“剑网2018”专项行动再次将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网站、应用程序、自媒体、新闻聚合类平台未经授权转载、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等侵权行为,着力规范网络转载行为[6]。

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曾经在较短的几年时间内允许网络媒体不经授权转载报刊和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7]但是,这个规定仅执行了几年,就被废止了。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该决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如下修改: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决定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8]。

所以,依据当前的法律法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不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报刊单位与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

符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条件的转载行为还必须注意履行两个重要义务,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第一,必须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

第二,必须在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付酬。我国2013年修订过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那么,按什么标准付酬呢?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2]

当然,在新媒体时代,很多作者、权利人是难以联系得上、甚至难以查询得到的,对此,我国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个专门通道。《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也就是说,使用者不需花费时间和精力寻找、联系作者,只需按规定把支付稿酬的工作委托给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个非常好的制度,但使用者只有严格把握其适用范围、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付酬,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在适应全媒体时代大势、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各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应充分了解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转载,特别是就网络转载而言,这一点十分重要。<!--[if gte vml 1]> <![endif]-->

|参考文献|

[1]王迁. 21世纪知识产权系列教材·《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70.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M]. 北京:大象出版社,2016:44;123;233.

[3]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文件汇编》[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160;133.

[4]单甜甜. 《网络平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及赔偿数额的思考——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为例》[J]. 《中国版权》,2018(5).

[5]国家版权局办公室.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EB/OL]. (2015-04-22)[2019-01-11]. http://www. ncac. gov. 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49606. html.

[6]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剑网2018”即将收官 网络转载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EB/OL]. (2018-12-13)[2019-01-14]. http://www. ncac. gov. 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389649. html.

[7]法律图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2000-12-19)[2019-01-14] http://www. law-lib. com/law/law_view. asp?id=512.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EB/OL]. (2010-06-04)[2019-01-14]. http://www. court. gov. cn/fabu-xiangqing-1057.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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