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叶是某所高校大三的学生,为了赚点钱交下一年的学费,暑假期间他找了一份家教工作,给一个高三的学生小丁补习数学,并与小丁的父亲丁某达成口头协议:这个学期内,小叶每天给小丁补两小时的数学,丁某按每小时30元向小叶支付家教费。在暑假期间,小叶每天下午都准时到丁家给小丁补习数学。为了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小叶还特意针对小丁的实际情况拟定了一套专门的补习方案,并逐步加以实施。小丁所在的学校刚开学就举行模拟考试,并按考试成绩重新分班,成绩好的进重点班,成绩较差的则进普通班。在这次模拟考试中,小丁的数学成绩没有任何进步,因此被分到了普通班。丁某很生气,他认为肯定是小叶偷懒,没好好教小丁。于是他告诉小叶不用再来补习了,而且由于小丁的成绩没有任何提高,他拒绝付给小叶家教费。小叶听后非常气愤,他认为自己很认真地给小丁补习数学,小丁的考试成绩没进步并不怪他,也许是小丁发挥失常所致,不能因此而拒付自己应得的家教费。那么,是不是家教辅导没有效果,家长就可以拒付报酬呢?
律师解答:小叶给小丁补习功课后,有权获取家教费用。丁某不能以小丁数学成绩没有提高和补习无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家教费用。此外,提前解除合同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丁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小叶和丁某实际上形成一种家教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虽然小叶和丁某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经过双方的口头协议已经约定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依照口头协议也具体实施了民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应该受《合同法》保护。小叶承担了为小丁补习数学的义务,因此享有收取家教费用的权利;小丁享受到小叶提供的家教服务,丁某有对小叶承担支付家教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