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宏
奖惩的本质是“需要的满足与剥夺”。因此需要是奖惩发挥作用的前提,没有需要就没有奖惩!
小男孩喜欢玩具车,买个玩具车就是一个奖励,买一个摇控玩具车就是很大的奖励;小男孩不喜欢芭比娃娃,买一个芭比娃娃就不是奖励;不喜欢益智玩具,买益智玩具,就不是奖励;我要提醒大家的是,童年的孩子,最喜欢的是家长的亲情!“亲情需要”是低龄孩子非常强烈的需要,你的呵护、赞许、爱是对孩子最好的奖励,你的笑脸、拥抱、夸奖永远是孩子最想得到的奖品。这些精神的奖品比你的物质奖励来得更加强烈得多。不信你试一下,你用热情洋溢、充满了关爱与期待的表情把一个礼物给孩子,和跟一脸阴沉的表情把礼物给孩子,你看一看哪种给礼物的方式,会让孩子对礼物产生喜爱感,会让孩子对你产生感激与爱的情感反应。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一位企业家,经常出差,每次出差前父亲总会说:“好好练琴,把曲子弹好了,爸爸回来,听你弹琴!”而爸爸每次回家第一件事,也就是听女儿表演,表演完后总有一个礼物,这让女儿欢呼雀跃。这回爸爸出差在外很长时间,走之前,答应女儿给她买一个她特别想要的礼物。可爸爸回来了,从机场打电话说有一个紧急的事要去公司,先不回家了,派了司机先把女儿最想要的礼物送过来。结果母亲从司机手中接过礼物交给孩子的时候,孩子非常沮丧,悲伤地把礼物扔到了一边,看也不看。妈妈说:“你看多好看呀,这不就是你一直想要的吗?”孩子跟妈说:“我什么都不想要,我只想要爸爸陪我玩一会”。家长们一直以为,激励孩子在父亲外出时努力练琴的动力是因为孩子想要一个好的礼物。其实根本不是,深层的原因,是只有在这个时间,平常忙忙碌碌的爸爸才能够真正的关注她,赞赏她,和她多玩一会。孩子需要爸爸亲情与温暖,爸爸和她在一起的时光,才是她真正想要的东西,才是对她努力学习的巨大奖励!而爸爸的礼物,仅仅是她感受爸爸的爱的载体而已。所以请大家记住,奖惩的前提是需要,一定要紧紧抓住孩子的需要,奖惩才能有效。否则奖励孩子根本就不想要的东西,剥夺孩子根本就没有的需要,这样的奖惩是没有任何效果的。讲一个相反的例子:有个孩子从小淘气,不好好学习,有一天,孩子考试全不及格,家长看到成绩,一下就生气了!“今年我们暑假去旅游,不带你了!”孩子一听,心中一阵窃喜,一想到妈妈爸爸不在家,自己可以一个人在家玩,那得多自由呀!家长的这个惩罚,根本就没有作用到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上!需要的差异是每个孩子到底有什么需要,每种需要的强度有多大,存在着巨大的个体差异,要想在教育中实施有效的奖惩,就必须要了解孩子的需要。针对孩子的需要特点,来制定我们的奖惩策略。举例:比如说“优胜需要”特别强的孩子,特别争强好胜,你夸他比别人强,对孩子就是很大的奖励。你贬损他是失败者,就对他是很大的惩罚;有的孩子,“优胜需要”很低,“亲和需要”很强,你夸他比别人强,不如你给他一个拥抱;有些孩子的物质生活特别优越,生活中该有的都有了,物质欲望很低,那么对这样的孩子,物质奖励的效果可能就不如精神奖励,亲情与爱会让他产生很强的激励感。但是有些孩子,生活很贫困,可能奖励一个漂亮铅笔盒就是巨大的奖励。由于我们没有意识到奖惩的本质是需要的满足与剥夺,而人与人之间需要的差异很大,所以总会用一些一成不变的手段对待所有的孩子,这就必然导致奖惩的效果很差。比如在学校,有些孩子对考试排名榜根本就不在乎,因为孩子在学习上已经没有任何优胜需要,还有的孩子对教师的批评、训斥、罚站、放学不让回家毫不在乎,大家都见过这样的现象,班里的学生被老师叫到黑板前罚站的时候,有的孩子掩面而泣,悲伤又焦虑,有的孩子低头不敢看大家,很羞耻,有的孩子嬉皮笑脸,做鬼脸逗大家笑,甚至有一些孩子,对家长的体罚都不以为然,因为,它失去了对家长的亲和需要,那点皮肉之苦就是家常便饭!这些现象,在教育中都是常见的。家长与教师们,可以从“奖惩是作用在人的需要上的”原理出发,分析一下以往经常使用的奖、惩手段的有效性,从原理出发,去制定自己的奖惩策略不同的时候,不同的情境孩子需要也不同。为了奖、惩的有效性,家长与教师还要密切注意孩子需要的变化,比如,小时候孩子爱吃麦当劳,吃MC就是奖励。过一段时间不爱吃了,MC奖励就没有用了。有的小孩喜欢当众表演,来客人的时候表演一下就是奖励,孩子大了,自尊意识比较强了,不愿意在外人面前演奏了,这时当众表演就是一种痛苦与压力,就不是奖励了。小孩子与家长的亲和需要强,家长陪他练琴就是奖励,长大想独立了,你告诉孩子:“妈妈知道你懂事了,以后再也不看着你了。”你的信任对他就是很大的奖励。要想使你的奖惩始终有效,就要一方面抓住人需要的差异,另一方面还要抓住每一种需要的变化。这样才能使家长成为一个永远对孩子有影响力的家长。总而言之,要想保持奖惩的有效性,既要以不变应万变:牢牢抓住孩子的需要,又要因人而异,与时俱进。准确把握孩子需要的特点,同时密切关注,及时把握孩子需要的变化。
第二个原则是“及时性原则”,也就是奖惩应该尽量与所针对的行为在时间上接近。从心理学的原理上讲,时间隔的越久,对行为影响效果就越差。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许多教师与家长都采取了错误的策略:在孩子有了努力学习的表现的时候,不及时奖励,而是等到期末考试后,看看成绩再给予奖励;在孩子有错误的时候,先忍忍再说,如果再犯错误,咱们就秋后算账,老账新账一起算!我有一个学生家长就是这样,练琴的时候,孩子提出,要上厕所,家长突然暴跳如雷:“你一会儿喝水,一会上厕所,我忍了好久没说你,事不过三,咱们今天新账旧账一起算……”孩子朦里朦灯遭了一顿修理。这个家长暴怒的行为是指向孩子长期以来拖沓,找借口不练琴,粗心不认真看谱,不用心练琴,不按老师要求做,调皮等等,一个时期内的各种令家长不满的行为,但是家长眼下暴怒紧接着的是孩子上厕所的行为。这就难免让孩子在心里想,学琴以后,连上厕所的自由都没有了!且不说一个小孩子无法把以前的所有表现归纳、整理、总结为是这个暴怒的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作为一种惩罚,现在家长的暴怒,與孩子那些令家长不满的行为时间间隔太远,对那些行为动机的影响很小,家长白白地暴怒了一次,却没有促进任何具体的良好行为,没有防止与戒除任何具体的不良行为。巴普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大家都听说过狗见到食物会分泌唾液,当给食物时,同时伴随着铃声,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仅给铃声,狗也会分泌唾液。这个反应,已经是人人皆知的“条件反射”。在实验中巴普洛夫还同时考察了两个刺激物,食物与铃声的间隔时间,食物与铃声同时出现铃声以后隔几分钟再出现,隔更长的时间出现,观察狗分泌唾液的情况,结果发现,时间间隔越长,条件反射形成的就越慢。长到一定时间时,不管进行多少次训练都无法建立条件反射。虽然这个实验不是直接研究动机与反馈之间关系的,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时间间隔在两种刺激之间建立联系的重要性。进一步举例:奖励日常学习,还是奖励最终结果。我们许多家长对孩子每天练琴、学习的行为,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不以为然,往往在考试考好了,考级通过了,比赛获奖了的时候,才奖励孩子。根据奖励的及时性原则,大家可以想象,你奖励的不是孩子每天的练琴、学习行为,或者说,对孩子的日常学习行为强化作用低,你奖励的主要是好分数,好名次,对孩子而言,他形成了这样的概念,家长对我每天努力学习的行为,并不在乎,他在乎的是我有没有好成绩。可能很多家长就说了,好成绩不就是因为每天努力学习获得的吗?没有错,日常努力学习是取得好成绩的根本原因,但是奖励学习成绩而不奖励日常的学习行为,从心理学角度去分析你的奖励对强化孩子重视成绩动机的效果更强,而对强化学习重视日常学习动机的效果很弱。最终的结果,就有可能是培养出来的是看重成绩而不爱学习的孩子。抄袭、临阵磨枪、篡改成绩单,这些家长不愿意看到行为,是不是与以往奖惩策略有关呢?大家思考日常的及时奖励随时都有,那家长可能就会说,每天练琴,每天学习,每天及时奖励,也太累了吧。其实,我们说的奖励的本质是“需要的满足”,是让孩子的学琴、学习行为产生快感反馈。从这个层面上,奖励是可以随手抓到的,孩子对家长有“亲和需要”!家长的一个欣赏的眼神、一句认可的话、一声赞叹,就都可以构成对孩子当下表现的奖励。我有一个学生家长是这样做的,你回去按照他的方法试一下。他每天下班以后,正是孩子放学在家练琴的时候,他放下包,倒杯水,往沙发上一靠,做享受状,发出一声感慨:“唉,一下班就能听到我女儿美妙的音乐,这才叫幸福生活呀!”他不管孩子有没有错音、节奏、指法,就是做出享受状!家长的这个享受状,就是对孩子练琴行为的奖励,上一节我们讲了明确性原则,奖惩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明确性原则。一定不要泛泛地一个人进行抽象的、概括性的奖惩,而要明确地针对具体的行为,才能够强化与抑制行为的动机。比如,不针对任何具体的行为,就说:你真是个好孩子,你不是好孩子,你真没出息!这就是抽象的概括性奖惩,而你说,你今天吃完饭主动地把自己的碗洗了,真是个好孩子!你今天抢小朋友玩具,是个坏孩子!妈妈不喜欢!这就是针对具体行为的奖惩,泛泛的表扬,除了让孩子高兴一下,对具体行为动机的强化作用很小,泛泛的批评,除了让孩子不高兴一下,对具体行为动机的抑制作用也不大。教琴的例子在我当年学琴的时候,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觉得自己练得不怎么样,但是被老师莫名期妙地夸了一顿;有时候,觉得自己弹得很不错,结果又被老师莫名其妙地暴怒。“就你这样能行吗?回去好好练”,弄得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道下面该做什么。除了产生对下次上课的恐惧,没有对我的任何行为产生促进作用。学琴教育中的例子一个很不愿意练琴的孩子,有一天,弹一首新曲子,孩子特别喜欢,觉得好听,结果这一天,孩子弹了两个小时。妈妈很高兴,夸奖孩子“真用功、真勤奋,真是好孩子”!她以为这个夸奖是奖励孩子了。但是她忽略了一个问题,你仅仅是泛泛地奖励了他练琴的行为,明天他可能就练不了那么长时间,因为他已经认真地练琴了:如果你说:“今天练了两个小时!真用功、真勤奋,真是好孩子”那么你的奖励,就明确地在强化,练两个小时这个行为,这就强化了孩子希望把自己的练琴时间延长到两个小时的动机。学琴中的现象刚才我们讲过那个因孩子上厕所而大发雷霆的父亲,他的错误不仅是没及时惩戒孩子的错误行为,他的错误还在于家长盛怒之下,百感交集,劈头盖脸一顿训斥,实际上没有针对任何具体的行为。其实,如果家长认为孩子找借口上厕所逃避练琴,是坏行为的话,家长应该直接明确地告诉孩子:你真想上厕所就直接去上厕所,不要把上厕所当作你逃避练琴的手段。你严肃的态度,明确地揭穿孩子的借口,本身就已经惩罚了通过上厕所逃避练琴的具体行为,所以请注意,无论是你奖励孩子,还是惩罚孩子,都要非常明确的告诉孩子,导致这个奖、惩的具体原因是哪个行为。分享一个事例:我有一个朋友的孩子在幼儿园,从不把自己的玩具给其它小朋友玩,却抢别的孩子的玩具,不给就打人。有一天家长幼儿园的教师讲,来了一个小朋友,这个孩子很喜欢新来的小朋友,就拿自己的玩具与他一起玩。家长很高兴,表扬孩子:老师今天夸你啦,说你对新同学,很友好。真是好孩子,以后要乖!没多久,又传来了孩子还是抢别的小朋友玩具的消息。根据奖惩的明确性原则,家长应该知道,这时候你应该这样说:你把自己的玩具给别的小朋友玩,真好,小朋友喜欢你,老师也表扬你,妈妈更爱你了。下次他就会把自己的玩具给别的孩子玩。由于我们对要培养的行为的本质认识不清,表面上你以为,你在培养某个具体的行为,其实,仍然不够具体。比如,有些家长训练孩子分享意识,孩子拿块糖。旁边的人说了,给阿姨吃一块好吗?孩子把糖递过去,阿姨假装吃一下,其实根本就没有吃,只是比划了一下,然后就让他自己吃吧,并夸奖他真是好孩子!而且每次大人让孩子分享东西的时候,大人都是假装的要,看看孩子是不是有给的意思,孩子表示出了给的意思,家长就不真要了,然后就给孩子一个奖励,结果你会发现,有一天你真吃的时候,孩子畦的就哭了!家长以往的训练,仅仅是强化了分享的动作,做出分享的样子,而根本就没有强化真正的分享行为与分享意识。如果你要训练孩子的分享意识,你就要真真正正的把糖吃下去,做出吃得很满意的样子,然后奖励孩子。
奖惩手段是每一个教育者都应该知道的,是教育中稀缺资源。泛泛而论的奖惩,不仅强化具体行为的效果差,也还浪费了这一宝贵的教育资源。这是因为,人类有适应性的本能,随着刺激的重复,人对刺激的反应不可避免地会越来越弱。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重要的奖惩原则,下节我们继续讲另外一个重要的奖惩原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