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比较研究

2019-04-17 09:00刘玉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家校合作政策

刘玉

摘要: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应做到家庭与学校对接,家长与老师的双向沟通交流。真正意义上的家校合作应是家校双方共同参与真实的教育情境,解决受教育者成長过程中家长、学校所遇到的问题,创设相当的成长空间,互相尊重,互为支撑。

关键词:家校合作;政策;比较研究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那么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就会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塌下来。”这里实际是强调了学校与家庭合作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实际上,家校合作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并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指导。

一、国外的家校合作政策

(一)美国。1966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要求,各学区成立“父母咨询委员会”,家长要参与学校课堂活动。这在法律的层面首次赋予了家长参与学校的权利,是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里程碑;1974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规定,学校须在获得学生或家长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透露学生在校成绩;1993年《目标2000:美国教育法》规定,每个州应制定相应的家校合作政策,以帮助地方学校和教育机构制定家校合作计划,并且这些计划要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规定,家长对学校教师的工作能力具有知情权;家长拥有为子女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择校权;家长还可参与学校活动政策的制定。美国的社会教育机构有全国家长教师联合会、NCPIE(全国家长参与教育联合会)、CSFCP(学校、家庭及社区合作研究中心)等,这些机构呼吁家长参与到教育过程中来,并建立资源支持网络,协助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对接。

(二)英国。1944年的《教育法案》明确了英国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义务与责任,这也是英国最早的涉及父母教育权利的相关法案;1977年的《泰勒报告》明确提出家长可以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并应在学校管理委员会中占据一定席位;1997年《追求卓越学校教育》白皮书规定,父母的参与对儿童教育的成功作用是无法超越的,家庭与学校之间应签署协议、加强联系;2009年《儿童、学校与未来:共同构建21世纪的学校系统》指出,父母在孩子教育中有明确的职责,学校与家庭之间要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英国的社会教育机构主要是PTA,为父母争取教育的发言权,并提供教育信息资源,构建家校合作活动平台。通过网站、出版刊物、教育信息培训等多种方式来拓宽家校合作渠道。

(三)日本。1996年《21世纪我国教育的展望》指出,学校要尽可能地开放,对家长和社区明确公布近期的教育活动状况,同时还应努力地倾听家长、社区居民和相关教育机构的意见。2000年《关于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等的部分修订》中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并详细说明了其目的、意义及实施措施,以法律形式把家长和社区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权确立下来。日本社会教育机构有家长教师联合会(PTA)、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学习交流会,这些机构全方位的为家长提供各种帮助。通过这些社会性机构,教师和家长进行密切的双向合作,以此来预防和解决教育过程中潜在的问题。

二、中国的家校合作政策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首次作为义务教育顺利推行不可或缺的部分被纳入教育法律中;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指出,通过社区建立各种家长学校,定期给广大家长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利用媒体对广大家庭进行教育宣传、咨询和服务等工作。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学校要主动同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密切合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同家长建立联系,普及家庭教育知识。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三、中外家校合作政策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国内外有关家校合作的政策对比,可以明显感觉到国内外都重视家校合作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强调社会教育机构的辅助作用。

(一)政府。国外:重视立法并由相关的机构来确保其实施的成效。从法律层面上对家校合作的实施环节进行规定,包括在家校合作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强制保证实施。国内: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校合作的规定大都处在表层,这给家校合作中学校、家长的具体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和难度。

(二)社会教育机构。国外:国外的社会教育体系受国家政策的指导,有完备的规章制度,教育思想与实践保持统一,部分资金来源受国家保障,具有公益性。国内:社会教育机构不是很多,在实际中只是对学校教育的延伸。

(三)学校。国外:国外教师认为家长是教育的有效资源,双向和谐的交流能促进教育的发展。因此教师具有一定的家校合作意识,能在尊重理解家长的需求上认同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邀请家长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学校工作,以“讲师”的身份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国内:普遍对家校合作中家庭和学校,家长和老师的角色定位缺乏正确认识,学校多处于主导者的角色,不能从根本上保持家校教育的同向性。

(四)家长。国外: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较强,能够参与学校内部事务的管理和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国内:家长在教育过程中是一个配合者的角色,没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对家校合作只停留在了解子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家长的参与意识不强。因此我国的家校合作是有限制的合作,家长的参与深度和广度都不够。

教育需要全民参与,教育成果由全民共享,因此教育应当走出学校,走进家庭,走向社会,面向世界。全民、全社会都应当营造一种家校资源共享,信息流通渠道多元化,尊重教育,尊重家庭的氛围,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家校支持系统。

参考文献

[1]秦红梅.“减负”背景下小学家校对话的缺失与构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05).

[2]田澜,龚书静.“积极参与”:家校结合新样态——以西方教育中的家长参与转向为鉴[J].热点问题研究,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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