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颖
“在疯狂面前,理智是软弱无力的。”2018年9月1日,隨着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发布,“昆山砍人反被杀”事件也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之后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法律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又将何去何从?
2018年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并与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争执过程中,宝马车司机刘海龙对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先是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于海明。刀背砍中于海明后,长刀不慎落地,于海明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向刘海龙反砍数刀,最终刘海龙伤重,不治身亡。
事件一经报道,就引起公众的一片热议。有人认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于海明存在防卫过当等问题。最后,经过各界专业人士的反复研究,将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能够取得这样一个成果,自然与我们国家较为健全的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有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的一个重要理论来源。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并且他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于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而于海明为使自己的生命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得出,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我们不需要为这到底是法律的作用还是民众的压力争论些什么。民众压力是外在的直接因素,而最根本的还是不断完善的司法实践。本次案件的处理一改以往我国司法各负部分责任的作风,反而十分明确地做出无刑事责任的判断,这样的事件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
由于法律体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对这种性质的案件的处理往往不够客观,容易受道德伦理、怜悯同情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历年的案件中,由于我们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使用,导致一些案件被错误定罪量刑,我国正当防卫法律条款也沦落到错误使用、无人敢信、无人敢用之境。这一事件算是为“正当防卫”正名,不论是法律权威,还是社会正气都得以弘扬,为法律界人士、司法人员提供了新案例,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司法又应如何维护公民权利呢?
我们要明白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间的界限,我们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不必要、无休止的防卫行为,过当与不过当之间的界限必须存在,这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性问题。
我们不能过分苛求必须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思考,当防卫人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不能再要求他在那样的情况下保持理智,并考虑到我要怎么做才能保护生命,又不构成过当行为,这不切实际。既要有界限,又不能过分苛求,这看似无解的问题实际上也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答案。
第一,我国要明确立法,这既为防护人加上一层法律保障,又使律师拥有了更多的辩护依据,更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参考。另外,司法人员还要明确一些重要的情况,如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应考虑一切以维护、防卫人生命为先,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解释需要更加详细、明确。
第二,我国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及判别能力。在考核时,考核人员要重视司法人员是否理性,要避免因怜悯或是避免麻烦等主观因素影响案件的客观判决。
第三,我国要加强对民众正当防卫的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民众要知法、懂法,才能敢于用法,也能够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明确知道法律的界限,在发生突然性事件时,也能够理性克制自己的冲动。
第四,在分析处理案件时,司法人员要注重灵活性。当此类案件为第一次,或者没有监控,或者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孰是孰非时,司法人员就应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反复推敲证词口供,结合实际状况及涉案人员的性格等,做出相对公正的判决。
我们要始终坚信,这一次昆山事件是良好法制强健之路的开头,往后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及法制体系的改革,正当防卫权的界限只会原来越明朗,司法判决只会越来越公正。这既是人心所向,又是建设法律强国的必然趋势!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中学高三24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