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农庄免费采摘活动受伤,能否索要赔偿

2019-04-16 12:14
新农村(浙江) 2019年3期
关键词:红莲权益保护法农庄

编辑同志:

一家休闲农庄为招揽食客,推出了“顾客用餐+免费采摘脐橙每人1.5千克”活动。我与好友用餐后前去指定园区采摘时,不慎踩到游客丢弃地上的脐橙皮后滑倒受伤。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农庄赔偿3000余元医疗费用,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采摘脐橙系免费,我在这一过程中与其不存在消费关系,且其已在入口处张贴“注意安全,后果自负”的告示。请问:农庄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李红莲

李红莲读者:

农庄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给予你赔偿。

一方面,你同样属于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可以看出,就消费者的界定并不是以是否“有偿”作为唯一要件。哪怕顾客没有支付对价,但只要属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在消费者之列。姑且不论农庄的目的在于吸引食客,其在脐橙上的损失已在餐饮消费上得到弥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即使确属免费,也因你是根据农庄发布的广告而为之,决定了农庄不能拿彼此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说事。

另一方面,农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农庄、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庄作为经营者,也是采摘脐橙活动的组织者,明知一些游客难免将脐橙皮随意丢弃,万一有人不慎踩到极易滑倒甚至受伤,却未能采取措施。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农庄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再一方面,农庄不能因为告示免责。农庄张贴告示的目的,无疑在于免除自身的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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