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下的中美数字贸易立场研究

2019-04-15 14:52卫翔宇
对外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数字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显示出其重要性,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监管中的关键一环,数字贸易问题也成为世贸组织第11次部长级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数字贸易领域,中美两国的态度存在诸多区别,体现在两国对内对外政策的制定当中。美国的做法倾向于更多地关注数字贸易的“数字”性质,而中国的做法倾向于从传统的“贸易”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监管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10-0006-04

Sino-US Digital Trade Negotiation Stances under WTO Rules

Wei Xiangyu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Changning 20005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digital trade or e-commer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is issue has also become one of the main issues discussed at the 11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is paper makes a critical study of the positions of the US and China on this issue. The American approach tends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digital” nature, while the Chinese approach tend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from the traditional “trade”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asons of the two interpretation methods, and in view of these differences, proposed to promote the substantiv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Keywords: WTO;digital trade;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作者简介]卫翔宇(1995-),男,安徽宣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当前,国际贸易当中的焦点之一是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1],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论坛和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联合倡议的主题[2]。美国和中国所参与制定的很多贸易协定中都包含对数字贸易的监管规定,这些协议包括服务贸易协议、区域贸易协定、多边贸易协议以及世贸组织上的提案等。系统分析比较美国和中国这两个国际贸易的最大参与者在贸易协定中对数字贸易的监管方式,其立场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WTO规则下的数字贸易

1998年5月举行的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一次试图规范世贸组织国家的数字贸易。《宣言》承认了电子商务作为“新的贸易机会”,并指示总理事会建立全面的工作计划,以审查与全球数字贸易有关的问题,包括会员确定的问题。在《宣言》中,成员们还同意“继续目前的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这种规定一直延续,最近一次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决定将此规定延续到2019年[3]。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答案。首先,“电子传输”一词是指数字贸易的媒介还是数字贸易中所传输的内容(即传输的基础产品或服务),目前尚未予以明确。其次,如果只针对传播媒介的话,是否意味着通过传统媒体提供的其他数字产品,如书籍、音乐或视频可能会受到关税的限制;最后,禁止征收关税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数字产品的关税,还是针对所有数字贸易所传输的产品。

为了回应这些问题,总理事会根据《宣言》于1998年9月通过了数字贸易工作计划。在工作计划下,“数字贸易”的定义广泛,涵盖“通过电子手段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货物和服务”[4]。此外,工作计划在其范围内还包括“与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发展有关的问题”。由于数字贸易涉及许多不同的领域,工作计划将多个WTO机构的工作划分开来,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以及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他们将分别管辖不同领域的问题,即服务、货物、知识产权和与发展有关的问题。此后总体议程进展缓慢,成员国未能就数字贸易的实质性规制做出任何决定。2016年12月7日,总理事会主席报告了工作计划的最新进展。主席在报告中建议各成员方“应该找出可以在WTO内讨论的問题,并以透明和包容的方式逐步推动议程进展”。

虽然当前WTO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定并不完善,但由于WTO体系自身具有较强的修复及改良能力,因此仍有相当大的潜能去参与甚至在未来主导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通过研究两个数字贸易领域最重要的WTO成员国即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和规划WTO相关规则的制定。

二、美国对于数字贸易的立场分析

美国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数字贸易的治理方案,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多边服务贸易协定(TISA)

由于GATS谈判障碍重重,美国和澳大利亚牵头,16个世贸组织成员国在2012年达成协议,开始谈判一项名为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的新协议。2013年3月,谈判正式启动。此后,举行了21轮谈判,成员已扩大到23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占据着世界服务贸易总量的70%。

就目前来看,预计投资促进机构将包括四个部分,这四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TISA的结构。第一部分由定义和一般原则组成,类似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和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按照GATS第三部分规定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第三部分包括专题或监管附件,涉及国内监管或透明度等交叉性系统问题;或关于数字贸易,金融服务或专业服务的部门特定章节。第四部分涉及组织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等机构条款[5]。值得注意的是,争端解决机制只包括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在最近的投资和贸易协定中流行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TISA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美国在所有章节上都提交了有关建议书,其中包括对数字贸易的建议。美国的数字贸易提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仅适用于数字贸易部门的条款;其次,适用于所有服务的一般义务,但由于其一些特殊性,与数字贸易尤其相关。

(二)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自由放任监管理念在美国的数字贸易监管框架中普遍存在,这对起步阶段的数字贸易发展确实有利。然而,随着该行业的快速增长,许多数字贸易巨头现在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支配力,如果完全不加控制,可能会导致难以预料的不利后果。另外还存在两个潜在风险,第一个风险来自拥有或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市场参与者,这些基础设施包括电信或互联网等硬件基础设施,或操作系统、搜索门户、内容共享平台等关键软件基础设施。这些公司可能会滥用无理由拒绝商户经过公司控制的基础设施访问他们的商业账户的权力,使这些用户无法进行数字贸易活动。一些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自由访问和使用互联网以进行数字贸易的权利,但仅限于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消费者”不仅包括个人消费者,还包括企业消费者。第二类风险来自那些储存或管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字贸易企业,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被出售、滥用或泄漏。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自由贸易协定也规定了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未经同意的商业电子信息请求规制的条款。

(三)世界贸易组织

2016年初,WTO成员重新关注数字贸易的发展与治理。同年7月,美国、欧盟、日本和巴西等WTO成员国提出了7项提案。美国提交的文件中,像他们在TPP中提出的建议一样,很多都旨在消除数字贸易的国际和国内障碍,例如禁止关税、非歧视、取消对跨境数据流的限制,以及禁止强制本地化或强制转让技术或源代码的政府法规。除了减少政府监管,美国的提议也呼吁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认为数字贸易公司应该有选择技术认证方法、加密方法以及设施和服务的自由。

三、中国对于数字贸易的立场分析

与美国相比,中国对数字贸易问题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中国在数字贸易方面的立场主要体现在三个会议上,即eWTP,FTA和WTO。

(一)E-WTO和E-WTP

2015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首先提出了“电子入世”的想法。其后其提案的名称从“e-WTO”改为“e-WTP”即“电子世界贸易平台”[6]。据阿里巴巴的说法,e-WTP是一个集体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交流最佳实践,建立未来设施,实现包容性贸易的平台。作为数字贸易核心的电子支付计划生态系统由三个组成部分。首先,在规则层面,它将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平台,讨论和培育数字时代的新规则和标准,特别是与数字贸易直接相关的问题,如数字边界、资费政策、数据流、信用体系和消费者保护。其次,在商业层面,利益相关方之间将进行商业交流与合作,为数字贸易平台、金融与支付、物流与仓储、贸易相关服务、市场营销与教育等互联网时代搭建新的基础设施和培训。最后,在技术层面,电子支付计划希望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框架。这三个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对规则的讨论基于商业和技术层面的实践,而这些讨论产生的新规则反过来又可促进商业合作和技术创新。[7]

(二)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在数字贸易等非传统贸易问题上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第一个有关数字贸易问题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是新西兰(2008年)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关于符合性评估的附件中只是提及数字贸易。从那之后,中国只在两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了数字贸易有关章节,即与韩国及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两者都自2015年12月30日起生效。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对数字贸易方面的谨慎态度同时也体现在世贸组织的表现当中。中国于2016年11月才在世贸组织第一次提交了一份正式的数字贸易提案。首先,中国提出,数字贸易討论的范围应“侧重于促进和便利互联网使货物跨境贸易,以及直接支持货物贸易的服务,如支付和物流服务”。这反映了中国对互联网货物贸易以外的纯数字服务相关规则讨论的保留意见,这样的观点也反映在国内的很多判例当中。此外,即使是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也从两方面提出了限制。首先,中国提出数字贸易讨论是“澄清和改进现有多边贸易规则的应用”。这表明,中国并不急于在如信息流、数据本地化等所谓的新规则上展开讨论,而是希望从基础的多边贸易规则出发,追求数字贸易规则的稳定性。另外该提案还指出,在这一阶段,讨论“不应该导致包括降低关税以及新的市场准入承诺”,在解决现有的数字贸易治理的问题之前,若对关税等问题进行讨论,可能并不符合各国发展数字贸易、促进国内经济的初衷。

四、中美立场比较

(一)覆盖范围

美国的提案侧重于数字内容或服务,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货物贸易问题。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将“数字产品”定义为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产品,为商业销售或分销而生产,并且可以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不仅如此,美国选择了刻意留下通过电子传输进行数码产品的贸易是否应该被归类为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问题。这种刻意的“建设性的模糊”更容易在单一框架下解决所有数字贸易问题,而不是分为不同的商品与服务的规则去讨论。与此相对,中国的提案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在服务自由化方面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使在提到服务的地方,它们主要是作为辅助服务,以促进货物贸易。中国的比较优势是基于互联网从事的货物贸易,因此会更加关注能促进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强化微观主体从事跨境电商的信心等方面的相关规则[8]。

(二)贸易壁垒的类型

美国的提案倾向于关注与数字产品有关边境贸易壁垒,其中不仅包括对数字产品的一般性限制,还包括特定类型的贸易壁垒,如限制跨境数据流、数据本地化要求、强制转让技术或源代码等。另一方面,中国主要从传统多边贸易规则的角度出发,关注传统的边界壁垒,例如高关税、繁琐的海关程序等。

(三)管理办法

美国的许多提案都要求放宽管制或取消有关计算机设施位置、技术转让、源代码或专有数据披露的规定。美国认为数字贸易并不依赖政府监管,而是倾向于行业自律,并认为企业应该能够选择自己的技术、网络、认证方法和加密产品。即使是通常由政府制定的技术标准,美国也倾向于采用市场驱动的方式,企业在其发展中有重要的参与。相比之下,中国更倾向于在市场驱动的同时,在保持政府一定程度监管的基础上处理数字贸易相关问题,即使对于最初由私营公司开展的举措,例如电子支付计划,中国仍然倾向于通过政府来进行国家间的协调与沟通,以促进计划公平有效的进行。而且,中国在数字贸易中更注重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相比于美国提出的过度自由化的措施,中国提出了更中肯更能被普遍接受的意见,这样的建议不仅能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保障数字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享受到发展成果。

(四)与WTO规则的关系

现有的世贸组织规则中没有提到美国建议书中的许多问题,这些规则确实是为了处理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而设计的,因此没有适应数字流量限制、本地化要求等数字贸易壁垒的规定,并且强制要求传输源代码。因此,美国提出的许多数字贸易规则确实超出了WTO监管框架的范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WTO可能需要调整其监管理念并重新设计其规制范围,迄今为止,其主要侧重于有形商品和边境贸易。这种调整甚至使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极高,如果数字贸易问题可以通过现有框架进行解决,没有必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创设一套新的规则。与此相比,中国的提案并没有与世贸组织的现行规定相去甚远。相反,从事实上来说,即使没有新的谈判进行,由中国提案所涵盖的措施,仍然可以在现有的WTO规则内解决。

五、结论

过去二十年,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给国际贸易体系带来了诸多挑战。特别是,最初为传统的线下贸易模式设计的WTO监管框架必须解决诸如数字贸易的分类、现行贸易规则在该部门如何应用以及是否應当设计新规则等问题。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级会议之前,美国和中国都在世贸组织中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谈判的提案。

虽然这两份提案都使用探索性话语,没有作为正式方案的效果,但仍然具备开创性意义,因为它们显示了中美两者在数字贸易立场中的主要区别。总的来说,美国的做法倾向于更多地关注数字贸易的“数字”性质,以维护其在“数字”领域的领先地位,极力保护美国公司的利益与“自由”;而中国的做法倾向于从传统的“贸易”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以调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发展的巨大差距,提出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全面解决方案。

美国的提议对小部分数字经济发展领先的发达国家会更具吸引力,而中国的做法则更容易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中得到支持,因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并不平衡,有相当一部分WTO成员国主要依赖商品贸易发展经济,为了调和这一矛盾,中国方案显现其合理性。与此同时,简要把各国态度区分为这两部分并不能完整体现各国的诉求。因为即使按照上述区分,在各自“阵营”内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尽管他们同意美国在进一步推动服务和知识贸易方面的愿景,但他们仍然担心美国的提案会同时侵犯他们的利益,导致体量庞大的互联网公司抢占市场,这些担忧也在TPP,TISA和TTIP的谈判中有所表明。另一方面,中国呼吁建立一个在线交易平台,可能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因为这样的平台将有利于微型和中小型企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所倚重的重点行业。因此通过公平有效地开展在线交易平台,赢得国际信任,增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互信,才能更好地推进数字贸易的发展,使各国都能享受到数字贸易发展的红利。

与此同时,WTO仍然有必要推进数字贸易方面的实质性工作,以免在数字贸易的发展意义越来越大,发展潜力巨大的大背景下,WTO作为世界贸易治理的核心组织反而无法有效推动这一问题的规则制定与未来发展。关于更具争议性的问题,成员国可以考虑参照GATS的承诺减让,根据本国国情提出数字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或参照《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定针对不同类别成员国的分层承付制度,容许成员分阶段实施条文内容,通过这种过渡方式,让更多的WTO成员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

[参考文献]

[1]李海英.数据本地化立法与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J].信息安全研究,2016(9):781-786.

[2]熊励,刘慧,刘华玲.数字与商务——2010年全球数字贸易与移动商务研讨会论文集[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3-5.

[3]伊万·沙拉法诺夫,白树强.WTO视角下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机制研究——基于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壁垒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8(2):149-163.

[4]李忠民,周维颖,田仲他.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2014(6):131-144.

[5]胡加祥.TiSA金融服务规则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7(38):18-31.

[6]马云.让eWTP自由贸易惠及全球80%的中小企业[EB/OL].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6-09-04/doc-ifxvqcts9409758.shtml.

[7]龚柏华.论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eWTO”规制构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6(23):18-28.

[8]周念利,陈寰琦,黄建伟.全球数字贸易规制体系构建的中美博弈分析[J].亚太经济,2017(4):37-45.

(责任编辑:张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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