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盼
10年、20年、30年、40年,时间在滴滴答答中流逝,1979年12月30日,你于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出生”,弹指一挥间,竟已走到了不惑之年。
40年,从最初一年中寥寥的会议,到当前每年的“三会”制度,你能更集中地听取各级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依法行使职权;40年,从第一批只有几件相对比较粗糙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到如今上千部地方性法规的问世,你用“立一件成一件”的作风实现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并轨;40年,从一开始的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到目前监督形式的多元化、监督内容的具体化,国家赋予你的监督职权越来越处于重要地位,监督也越来越活跃;40年,重大事项决定权从被基本弱化的情况,到重新摆到重要位置,你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
40年了,你做出不少努力,也做出不小改变,百姓生活更因此发生重大变化,教育、卫生、环境、养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的大事要事得到妥善解决,在你“40周岁”之际,我们有太多与你有关的心里话想讲,那就从你的一个个“实践篇”聊开去。
打好碧水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竭力消灭黑臭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可人们恐怕不知道,30多年前,你就一直为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做着不懈努力。
执法检查已成为当前最常用的监督模式,但1984年以前,这一模式还处于空白状态,监督仅仅是单一听取和审议汇报。1984年,在你的倡议和组织下,执法检查基本确定为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并演变成为当前较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
由于当时环保意识不足、生活污水乱排及饮用水管理不够规范等,城乡地表水污染很是严重。同时,企事业单位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设施比较落后,有的企业没有治污设备,有的企业为“节省”治污设施的运转费用实施“白天开、晚上停,检查组来开、检查组走停”,以此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未能有效落实到位,这都严重影响到人们的饮水安全和身心健康,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12月至1985年3月期间,省人大组织的一场时间较长、人数甚多、范围很广、影响较大的执法检查活动在省内拉开序幕。
据了解,当时全省90%以上的市、县参与,组织省、市、县(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共两千多人对城乡地表水的污染情况、九百多个企事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检查结束后,你更是在第一时间听取和审议了关于省、市、县人大代表视察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关于认真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议。这样全省统一行动、系统组织专题视察的情况在我省还是第一次,这次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我省城乡地表水治污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全省水质明显好转,基本符合地面水Ⅲ类标准。
随后,执法检查的方式被广泛运用,涉及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司法、基层民主等多个领域,目前,执法检查已俨然成为不可或缺的人大监督模式。这都源于你曾经大胆而创新的实践,但我们知道,在监督方面你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历史的进程中,你也将继续强化和完善这一模式。
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使各方面人才各得其所、尽展其长;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要用好用活人才,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千秋基业,人才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曾不止一次强调人才的重要性、人才流通的必要性。
然而,25年前,人才单位所有制,这道曾是中国封闭最严密的闸门把人才流通的通道紧紧卡住。如何合理地调控人才流向、配置人才资源,建立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事管理新机制,使人才流动活而有序?这成为摆在经济发展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急切呼唤。面对问题,回应诉求,你提出了立法给人才流动市场注入理性的想法,并于1994年10月23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为人才流动立法,这在我省是首次,在全国也是第一家。作为全国第一部人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促进我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减少人才资源浪费发挥着重要作用。
看到成效的同时却鲜有人知道开创背后的艰辛。基层对制订人才流动管理法规的呼声强烈,缺乏有关人事方面的法规可以参考,对人才概念、人才流动机构职责规定的众说纷纭等,一个又一个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为使法规既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超前性,又具有科学、严谨、可操作性,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先后经历40次修改,听取省内外各界人士建议1000多条,从起笔到通过,历时长达20个月。
未来不会忘记,这部具有开创性的条例于1994年11月4日公布,总共为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人才招聘、辞退、辞职的管理、流动人员培训费等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在社会上反响良好。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高度评价,国家人事部认为地方立法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很有示范意义,将该条例转发至全国以供参考借鉴。
长江河床蕴藏着可作为建材使用的江砂矿产资源,但是,由于采砂技术简单、经济效益较好,非法采砂活动十分猖獗,甚至许多船只夜间也不休息占据主航道,形成了水上“不夜城”。如此非法滥采江砂的结果是:通航受到影响、水上治安案件频发、河势不稳定、江损事故、江滩窝崩、江堤坍塌亦经常发生,它们像一声声警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警觉。
众所周知,江苏江砂资源有限,且境内长江为多变分叉河道,河势极不稳定,非法采砂将直接危及防洪安全,如若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继续威胁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将最终危及到我省经济的生命线。鉴于此,省政府于1996年10月及时作出《关于我省境内长江河道暂停采砂活动的通知》,规定从当年11月起,两年内禁止在我省境内长江河道内的一切采砂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彻底禁止。
受暴利驱动、管理手段不够完善、行政措施不够有力,加之非法采砂船只流动性较强等特点,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不仅周期性长,而且程序性还较多,不利于水上行政执法“以快治快”。针对非法采砂流动性大和高额利润等特点,特需制订一个程序简洁、打击有力、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
在此关键时刻,1998年8月28日,你及时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将长江采砂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保护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长江江苏水域通航和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促进沿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走过40年的岁月,你总是坚持“百姓关心什么,你就关注什么”。当前,《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多个全国第一家、顺应时代发展、关注百姓需求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施行。在立法方面,已逐渐从过去的经济立法是重点,转向了政治、民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是重点的立法。其实,不仅是立法,你的每一项决定、每一场监督、每一次任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变化中越来越体现出“江苏特色”。
曾经,你的每一个“实践篇”都弥足珍贵,未来,你的每一次行动将会“零时差”。相信,你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民生保障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也会有更大的作为和更高质量的发展,我们会一直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