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果东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也日益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中极为重要的内容,能够促成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方式,使农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影响极大,是优化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结构、开创农村社会发展新局面的重大举措。这一改革措施的推行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是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农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助力。基于此,分析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状;问题;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32.057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稳固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全面实施的重要标志。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始终以改革目标为向导,在充分利用集体优势的同时,积极发挥农民的参与价值,活化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应寻求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有效路径。通过改革试点工作,能够使产权归属更为明确,各项权能更加完善,农村生产要素得以活化,进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的创新与优化,确保农民的权益。尽管国家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实施办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但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来看,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等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问题,只有深入分析这些问题,进一步探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对策,才能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促使农村经济长远发展。
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状
200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首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文件要求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形式加快集体经济改革工作进程,以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使农村经济稳定发展[1]。实际上,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就已经出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议题,不仅如此,党中央还在此会议中就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办法,这使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得到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有了清晰的方向。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会又一次强调了改革工作的作用,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工作。2014年,《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下达进一步明晰了改革工作的方向,使得改革工作在方法上得到了有效指导。2015年,原农业部遵循由点及面的改革实施要求,以3个省、50个地市、279个县为试点单位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探索践行过程中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拓了路径。随后,国家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又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改革工作所涉及的范围较广,而且关乎农民的实际利益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认定困难、土地确权问题、乡镇干部不重视改革工作、村民不积极参与改革等,这些都给改革工作的推进造成了阻碍,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探寻解决办法。2017年,国家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不征收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和土地也属于不征收契税的范围,对于村民小组、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回收活动也不征收契税。2018年,国家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查的通知》,对改革的实施措施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2019年,国家农业农村部将前三批改革试点单位中具有特色、成效显著的20个县(市、区)挑选出来,树立了第一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典型,与各地交流改革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工作,并确立了12个省、39个地市、163个县(市、区)为第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预期到2020年10月完成所有改革试点工作。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 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问题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及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3种形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社区经济合作社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也没有法人地位。同时,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也不能作为投资主体,算是较为特殊的一类法人,不能以主体名义形成公司。还有一些参照《公司法》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登记在册的股东人数少于50人,但事实上其集体经济成员往往有着1 000余人,甚至更多,这就使得很多股民变成了得不到法律认可的隐性股东,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 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问题
尚未改革时,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得到的收益是不需要交税的,改革工作完成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社区股份合作社,都需要对股东进行收益分配[2]。也就是说,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农民能获得的实际收益减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加大。从当前情况来看,改革工作的实施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物业出租为主要盈利手段,然而仅仅税费就需要缴纳7项之多,综合算起来,税率高达36%,这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
2.3 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方式主要是楼宇出租,而在当前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地区走向城镇化,可开发的土地不断减少,集体经济组织的压力也随之日益增大。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缺乏自主权,难以开展新项目,一些原有的项目也难以得到有效利用,与此同时,还面临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望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获得高收入的巨大压力,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实现长远发展。
3 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3.1 正确处理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组织的关系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具有极强的相关性,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障。集体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属于这个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并且每个成员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这也说明,以往实行的村民大会依然可以作为权力的主体,而村委会仍然发挥支配及监管的作用。因此,村委会应当正视农村集体产权的地位,对于集体产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随意置喙。另外,应当明确,即使在改革工作完成后,村民自治组织仍然具备监护集体产权组织的权利,换言之,成立了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就不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3.2 有效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特性
在全新的农村集体产权组织建设规划阶段,许多单位都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特性有了基本认识,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较好的实践效果。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特性若要实现稳定增长,确保长远发展,就要不断降低风险。但是,面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还难以找到比较好的发展机会,这使得许多农村经济产权组织经济发展不畅,这就是没有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福利保障与生产经营特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可在改革工作完成后,以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组织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特性设立相应的子公司,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3]。
3.3 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
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公司法,使法规内容更为契合實际国情,改变农村集体产权受限于50人以下的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保障型子公司肩负着保障农民福利的重要责任,政府可通过税收优惠给予一些补贴,还可以适当减免农民的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减少村镇用地、用林报批规费,建设县、镇、村三级联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一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管规则,并强化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政策支撑,逐步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4 结语
通过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解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对策进行了探究,希望能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高幸.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状及发展研究[J].中国市场,2017(30):27-28.
[2] 魏笑燕.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农家参谋,2019(8):1.
[3] 初同伟,祁伟伟,薛成峰.浅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5):11-12.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