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思考

2019-04-08 09:06别道学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新动能创新科技

别道学

摘 要 快速崛起的新动能,正在重塑经济增长格局、深刻改变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中国创新发展的新标志。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要构建形成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新动能集聚需要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快速响应能力和水平,完善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科技人才创新的活力,强化金融支撑保障机制建设,更好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

关键词 创新 科技 新动能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多领域和跨学科中展开,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正在形成,并成为近年来推动我国经济平稳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壮大的同时,技术创新供给不足、制度创新供给不够等制约因素凸显,特别是一些经济领域管理规则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加快制度创新步伐,营造包容支持創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发展新动能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主动求变,促进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协调互动。

(1)优化对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审批服务。适应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变化快、业态新、规模小等特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扩大简易注销试点。简化商标注册手续,优化注册流程,完善审查机制。优先对新业态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工商登记中推进“多证合一”,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消除隐性壁垒,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持续改进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通过有效的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发展新动能。

(2)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动能健康成长。新兴产业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希望所在。要使之持续健康发展,不能不进行监管,但这些新生事物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甚至完全不同,有的远远超出了我们已有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监管不能削足适履、简单套用老办法,否则就可能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处罚,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管理,有效发挥建议、提示、解释、告诫等方式的作用,确保放有度、管要严,引导新产业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释放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传统领域管理创新、转型升级。

(3)聚焦服务能级,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更好发挥政府在新动能培育中的作用。提升面向创业创新主体的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办和成长“点对点”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密切跟踪新生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情况,促进新生市场主体增势不减、活跃度上升。打破制约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创新合作的限制,促进生产要素和生产流程共享,加快跨界融合、系统整合的创业创新生态圈建设。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以现有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基础,探索构建开放共享创新网络;深化政府与企业、高校院所的合作,建立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工研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深化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加速服务体系,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孵化器、产业创新联盟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孵化+投资”、“创业培训+投资”等新兴孵化模式,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2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强调,“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竞相成长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 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在实践载体、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激情和活力。

政策联动,激发人才流动活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才政策的一个较大差距是市场特色不鲜明,人才流动还存在“五大拦路虎”:户口、编制、档案、子女上学、出入境管理。市场化是当前人才政策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吸引人才最大的优势就是走市场,也就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综合制度环境。要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破除制约高素质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建立健全有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解决海外回国(来华)人才办理户籍、投资置业、签证居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注重发挥本地高端人才的引领作用,既要招得来“女婿”,更要留得住“儿子”,“输血”与“造血”并重,“女婿”与“儿子”同心。

改革促动,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目前,影响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人才评价标准不科学。科研管理部门评价科研人员水平的高低主要看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以及发表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而不是瞄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最终目标,不注重成果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这种急功近利的科研管理行为,导致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降低;其次,科研经费使用制度不完善,科研经费使用手续的繁杂影响了效率,不必要地占用了科研时间,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有些法律法规还没有同步进行修改,有些方面的权责依然不够清晰。特别是近年来有知名学者因科研经费问题而有牢狱之灾,造成一些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方面谨小慎微。第三,“利益分配”政策缺失,在科技创新成果收益的分配上,科研院所往往将其归功于“公家”所有,而真正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并未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与收益报酬。同时,有些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基于激发研发团队的目的而进行科技创新成果收益的分配改革,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与贪污受贿风险。

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要让领衔科技专家有职有权,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同时,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的责任方,明确知识产权的处置收益的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到“名利双收”。

3创新科技金融,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

资金短缺、经费难筹一直是成果转化的“拦路虎”。一项技术成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实现其“熟化”。一般而言,研究、开发、试验性生产的经费投入比为1:10:100,转化各环节的投入按几何级数增加。资金投入的有无与强弱往往是成果转化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科研院所基本上没有能力独自实现成果的中试与产业化,从而造成了科研院所大量“半成品”待字闺中。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而发达国家這一比例为60%至70%左右;从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来看,2016年我国为56.2%,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差距较大。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通道比较狭窄,不仅缺乏风险投资基金,而且市场准入的门槛也较高,一般的企业难以在这个市场上融资。商业性质的金融业刚刚开始发展,科技贷款的规模和方式还不能适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通道的欠缺,导致部分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难,实现成果转化更难。因此,要创新科技金融,为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重要支撑。

建立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针对初创企业,通过设立创投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天使投资、无形资产贷款、科技保险等融资服务;针对成长企业,特别是“瞪羚企业”,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租赁、担保等业务机构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直至上市或并购;针对规模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银行等开展并购贷款、债券融资服务,加强产业整合。

拓宽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制定差异化的科技企业财务准入标准和发行条件、差异化的再融资制度,为科技企业提供再融资渠道便利。鼓励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降低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根据科技创新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量身定制融资产品,推行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等股债结合的融资模式,吸引追求稳定收益的低风险资金,创新投行业务的投融资品种。根据科技创新全过程的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

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发展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完善科技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科技型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担保机构根据业务比例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在被担保人无法履行还款业务时进行代偿,或对担保损失进行弥补。健全科技型融资担保代偿损失的政府补贴机制,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通过风险损失准备金仍无法弥补的,可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获得部分补偿。建立科技型融资担保风险的保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根据担保业务量预测担保损失,并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在担保损失超过一定额度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此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如知识产权反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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