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宋韬
谈起模拟法庭,思绪瞬间被拉回了大学时代。
彼时,初入法学世界的法科学子,厌倦了只是传授书本知识的单一教学模式,对于“角色扮演”有着极大的热情。每次组织模拟法庭,同学们都会踊跃争取自己希望扮演的角色。以刑事案件模拟法庭为例,有人偏爱公诉人角色、有人偏爱辩护人角色、有人偏爱法官角色、有人偏爱法警角色。总之,每一次的模拟法庭,都是一场“角色争夺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传统教育模式所固有的封闭性,逐渐受到实务界人士的批评。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教学法”开始在各大高校兴起。在各大法学院,演练一场模拟法庭,已成为高年级学生们一学期的重头戏。而将视野转换到实务界,各大模拟法庭大赛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大律师事务所也开始将模拟法庭作为正式开庭前的“演习”、作为提高青年律师实务能力的利器,也作为向客户展示案件成果的一个有效途径。这种庄严的法庭形式,一来能让初入门者寓教于乐地学习法庭程序,二来法庭之上也是绝佳的辩论场所,可以充分展现法律新人们对实体法律的应用。
因此,模拟法庭受到了越来越多律所的青睐。而在众多的模拟法庭中,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模拟法庭却独具特色。
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模拟法庭培训可谓盈科的一大特色。
盈科所的专业化建设在经过实践、发展与整合三个阶段后,已经逐步形成了以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为核心的盈科专业化体系,其中包括盈科律师研究院、盈科律师学院、41个全国专业委员会、10个法律中心、1个协调委员会。而各分所大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形成了专业化建设工作的经纬网络状布局。
不同于从研发到培训、再到实施的单线的传统培训,盈科所通过以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为核心的专业化布局,盈科律师研究院、律师学院、各专委会及中心、分所大部门之间相互衔接,逐步形成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培养的可持续(闭环)发展模式。其中,在研发阶段,盈科律师研究院以前沿交叉领域、创新性的法律服务市场和产品研发为己任,致力于自主研发和创新;在培训阶段,盈科律师学院以落实盈科法律人才发展战略,提升盈科律师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为目标;在实施阶段,盈科所以分所为单位,各分所专业领域部门之间不断地组织律师进行学习、交流,有效保障了专业化成果的落地与推进;最后,在提升阶段,各专业委员会和中心通过优化各专业化的网络交流平台,逐步推动了各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和前沿问题研究。
1.1.5 心律失常 心律失常是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据袁岩等[8]对456例永久心脏起搏器植入术研究,发现致命性心律失常发生率为3%。
依托于以上完备的专业化服务体系,盈科所各大分所都开始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检验培训成果的同时,又进一步提升了青年律师的应变能力。
2017年11月24日,盈科重庆分所金融法律事务部承办的模拟法庭第五期拉开序幕;2018年1月3日,盈科沈阳分所青工委举办首期“模拟法庭”活动;2018年1月12日,盈科南宁分所举办行政诉讼模拟法庭;6月28日,盈科温州分所青工委第一期模拟法庭训练营拉开帷幕……
诉讼是没有硝烟的战争,而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青年律师已经渐渐成为业务开拓的主力军,但由于年龄和经验所限,很少有机会真正参与到庭审实战中。模拟法庭的出现,为这些优秀青年提供了一个锻炼自己、亮剑对手的优质平台。
因此,为了惠及更多的青年律师,作为规模性大所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全国58家分所实施了统一的标准化管理模式。针对模拟法庭的建设,盈科所确定了统一的装修要求,根据《盈科律师事务所装修操作手册》的规定,盈科所各分所要设置模拟法庭,并且,法庭内的布置应依照当地高院设置,力求还原真实场景,最大程度地给予参与者以真实感。盈科工作人员表示:“模拟法庭的空间布局、审判桌椅、诉讼参与人名牌与真实的法庭完全相同,可以让模拟法庭更接近实战,让参与模拟法庭的青年律师能尽快进入角色。”
每一次的出庭都是日日夜夜的伏案执笔,无数次的庭审现场成就了优秀的青年律师。2018年8月24日,盈科沈阳青工委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开发合作纠纷一案进行了模拟实战演练。
盈科沈阳青工委“模拟法庭”的举办,通过再现案件,演绎硝烟弥漫的庭审现场,帮助青年律师切身体会激烈紧张的法庭氛围,训练青年律师的抗压及应变能力。
模拟法庭对律师而言如同“练兵”,给了律师一次纠错的机会,出庭律师可以简单直接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在模拟法官的点评中预估在实际庭审中是否适用这样的表达以及自己在庭审中是否存在失误。通过这种方式,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出庭律师做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以期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诉讼结果。
从初步接触庭审到适应庭审环境,再到完成一场漂亮的庭审,这对于青年律师来说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模拟法庭参与律师的果敢与坚毅,已经展现了盈科青年律师的朝气和对法律的专注与执著。
传统的模拟法庭中,使用的案例一般为虚拟案例。虚拟案例的特点在于:证据出示在庭审、法庭辩论在庭审、法官决断在庭审。裁判在庭审结束后立即作出判断,意味着比赛最终的胜负并不必然取决于哪一方在客观上更正确,而是取决于哪一方在比赛中的表现更能够让人信服。另一个特征在于,绝大多数模拟法庭都会确定一个规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这意味着证人不能翻证,甚至连非法证据排除都不可能发生。这一点与真实庭审有着极大的不同。
2019年3月20日,盈科律师事务所在总部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本次模拟法庭由向阳律师团队组织,针对向阳律师代理的“某龙煤矿、周某华与尹某龙、周某伟、梁某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模拟开庭。本案的委托人周某华、案件的当事人梁某兴亲自到庭。
具体案情如下:2007年12月6日,某建材经营部业主尹某龙(乙方)与某龙煤矿的时任负责人周某伟(甲方)签订《某龙煤矿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从2007年12月6日至2011年12月6日,某龙煤矿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转让给某建材经营部,乙方支付甲方300万元风险保证金后,转让范围内的权利归乙方所有(包括管理人员的使用,建井、开拓、开采、维修、维护和回采等)。乙方接管后煤矿的所有投入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归乙方无偿使用,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管理,扩大生产所需设备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转让期满后退还甲方,损坏的必须修复。在转让期内,甲方提取吨煤总价的35%作为转让费,剩余的全部归乙方所有(价格以市场实际销售价为准。同时,销售价格必须得到甲、乙双方认可,煤炭的计量由甲、乙双方派人计量,吨位以过磅为准);在转让期间,该矿的所有证件、手续费由甲方办理,交国家的资源补偿费等与该矿相关的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008年9月17日,周某伟与梁某兴达成《转让协议》约定:周某伟在2008年9月19日前,将某龙煤矿的营业执照交到梁某兴手中。2008年9月23日前,配合梁某兴将营业执照变更为梁某兴的名字。某龙煤矿不论是由梁某兴还是周某伟经营,尹某龙作为第三方与周某伟之前所签订承包协议继续有效。2008年9月24日,经县工商局核准,某龙煤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执照》的投资人变更为梁某兴。
2008年12月,梁某兴与周某华签订《合伙协议》《转让协议书》,周某华出资620万元替煤矿偿还债务,投资人变更为周某华,某龙煤矿设备、设施转给周某华;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归梁某兴;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归周某华;尹某龙承包经营合同继续进行,2008年12月26日,煤矿投资人变更为周某华。
2009年10月,梁某兴与周某华签订《协议书》,因煤矿封停(2009年2月),梁某兴退还周某华转让款及其他费用837万元,煤矿资产归梁某兴,投资人变更为梁某兴,款项未还清前煤矿由周某华经营管理;周某伟承诺:如果梁某兴履行不了该协议,周某伟履行,如果履行不了,煤矿资产、证照归周某华,由周某华经营;尹某龙承诺:如果梁某兴与周某伟都履行不了协议,尹某龙履行,如果履行不了,煤矿资产、证照归周某华,由周某华经营。
尹某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除《某龙煤矿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外其他条款无效;由某龙煤矿、周某华、梁某兴与周某伟连带返还所欠其风险保证金300万元,并向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时止);某龙煤矿、周某华、梁某兴与周某伟连带返还所欠其借款本金共计244.54万元,并向尹某龙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时止);某龙煤矿、周某华、梁某兴与周某伟连带支付原告承包煤矿的投入款324.99万元(以鉴定金额为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龙煤矿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的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还是采矿权转让合同?
庭审甫一开始,即火热开拼。双方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现场演绎了剑拔弩张的庭审氛围。
原告方律师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付完风险保证金后全权接管该煤矿,给予被答辩人一定比例的费用。此协议实质上就是采矿权的转让,只是采用了承包作为包装,规避当时法律法规的限制。该协议实际为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被告方律师则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不属于采矿权转让合同,其间并未变更采矿权证,短期经营不符合采矿权转让的交易特征及性质,《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首先,本案采矿权的主体从未变更,采矿权始终归属于某龙煤矿名下。其次,尹某龙仅属短期经营煤矿,采矿权转让的交易特征是转让人取得转让采矿权价款,而受让人则取得采矿权并进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其性质是采矿权主体的永久变更。但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承包经营期为四年,这显然不符合采矿权转让的交易特征及性质,不应认定为采矿权的转让。最后,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禁止的是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是指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经营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发包人虽然在形式上仍是采矿权人,但实质上已经完全退出经营管理,不再履行任何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不符合上述特征。
一方律师迅速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将全案证据形成严谨的证据链,有理有据地证明己方观点成立。另一方律师则运用理论、对证据缺陷的层层分析,对存疑证据一一进行反驳,双方交锋激烈。一来二往中,充分展示了法律专业人士的敏锐思考和犀利判断,尽显优秀法律人的雄辩风采。
这是一场模拟庭审。但与普通模拟法庭不一样的是,它并不是一个虚拟的案件,也不是模拟判决已生效的庭审,而是一场尚未进行的审判。本次模拟庭审之后,这个案子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本次“实战演习”的另一焦点,便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亲自参与。当事人无疑是最关心案件最新进展及案件诉讼结果的人,而一般在真实庭审中由于委托了代理律师,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本次模拟法庭则邀请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旁听,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让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对案件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的认知。
“我们举办的模拟法庭确是真正开庭的预演,摆脱了以往模拟法庭走形式,没有实质性进展,完全是为迎合当事人的要求。”作为本案尹某龙委托代理人的孔开翔律师感慨道,“这次的模拟法庭,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案情,准备后续的开庭,以及对抗进行准备,对于青年律师而言也是一次重大的锻炼机会,希望以后多举办这样的活动。”
让客户观摩一场模拟法庭,相当于让客户沉浸在了律师的工作成果里,实乃一场3D式的法律服务的可视化呈现。同时,这一做法也充分体现了盈科所“以客户为本”的服务理念。
>>盈科所总部模拟法庭现场 宋韬摄
“青年兴,盈科兴。”盈科始终关注青年律师的成长,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培养优秀的法律人,为当事人及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盈科所模拟法庭的开展模式,在“引进来”的同时,还不忘“走出去”。多年来,盈科所各大分所与当地高校法学院、当地中小学建立了紧密的共建关系。
在与高校法学院共建方面,盈科所与国内多所知名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盈科律师也会作为指导教师,实际参与到高校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中,为在校学生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从执业律师的角度对学生的表现提出建议。2015年4月18日,“盈科杯”模拟法庭大赛在山东大学法学院科研楼举行,盈科济南分所管委会主任田景义律师受聘为特邀评委参与活动并对选手表现进行指导和点评。“希望通过这次活动,一方面能够使学生最大程度地体会真实的法律职业工作的特点和挑战,另一方面又能以此为契机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兴趣,以及深化学生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助力于培养高素质的未来法律职业人,为律师行业储备人才贡献力量。”田景义表示。
此外,盈科人还热衷公益事业。多年来,盈科各分所通过模拟法庭,对当地中小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盈科中国校园欺凌中心为例,盈科青岛分所在青岛市教师培训基地——山东省平度师范学校开设了中小学校长、在岗教师学生欺凌防治常训班。目前,该培训班已累计培训校长、教师2000余人次,有力提高了师生及家长识别、应对和处置学生欺凌的能力。同时,也会吸纳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区和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学校、学生、家长提供咨询、调查、调解、诉讼代理、教育矫正等服务。最后,该中心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学生欺凌教育角色扮演法,组织编写反欺凌题材舞台剧本,运用舞台戏剧表演方式对学生进行防治欺凌情景体验式教育;针对影响巨大的恶性事件,还会组织同学们进行模拟法庭,开展法制教育。
同时,盈科各分所还为全国众多高校提供实习基地,针对实习生的培养,从律所文化、专业技能等内容进行全面培训;通过授课式、感受式两种方式来让实习生不仅听、而且亲身去经历来了解律师职业。在盈科所,实习生不仅能够观摩律师们召开的模拟法庭,更可以通过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模拟法庭“实战演习”,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
形式如此多元的模拟法庭,究竟为盈科人带来了什么?投入如此巨大的人力、财力、精力,盈科究竟希望模拟法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对此,盈科全国民商诉讼中心主任向阳律师表示,首先,模拟法庭有利于建立客户对律师工作的正确认知。客户是否认可其委托的律师,是否愿意支付律师费,往往取决于客户是否感知到律师的工作成果,而模拟法庭能够沉浸式展示庭审全过程,通过客户沉浸式的现场感受,让客户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最能展示律师为案件所做的准备,也最能打动客户。其次,模拟法庭有利于提升律师的办案效果。模拟法庭的开展,对准确预测案件裁判结果、设计诉讼策略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有助于律师出庭技能的提升。通过背对背的模拟攻防以及对模拟庭审的复盘和总结,可以集思广益、查漏补缺,提前对案件进行评估完善,提升案件实际开庭的效果。最后,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青年律师的办案能力。青年律师存在案源问题、自身专业水平方面的问题和能力的缺陷,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能够使盈科律师参与其中,大家各抒己见,相互提出对方的不足与优势,对于青年律师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业与不断学习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多年来,盈科所秉承“以人为本”的人才发展战略,注重提高律师实务能力,着重推动青年律师的发展;秉承“诚信 开放 包容 共享”的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规范和专业的法律服务。相信通过模拟法庭的常态化举办,盈科青年律师会有更大的成长,同时也将有助于盈科人为当事人提供更加规范、高效、优质、专业、满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