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志杰
摘 要:民商法与经济法互动,是市场经济发展法律监管的必然形势,对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法律执行力有积极作用。本文将以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互动为基础,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市场经济应用作用、问题、互动方式等内容,做逐一阐述分析,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有效互动,提供部分理论参考建议。
关键词:市场经济;环境;民商法;经济法;互动
引言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步加快,使经济发展模式有所增加,为更好的做好市场经济管理服务,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有效互动,将是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法律管理服务能力的有效路径,也是弥补市场经济发展单元化法律执行不足的关键所在,对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规范性,具有一定的實际意义。
一、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作用与应用现状
市场经济环境的民商法运用,是规范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式,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形成,传统的民商法实施,实际上难以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必须做好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动结合,保障民商法的法律监管,能切实的发挥管理效能。
(一)加强市场经济民商企业内容监管
民商法的市场经济运用,主要是针对商业规范及民事管理,做进一步法律干预,提高市场经济管理综合能力,确保民事管理、商业规范法律运用,均能保障法律纠纷双方、多方的基本权益,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降低违法经营、非法获利问题的产生的可能性。现阶段,虽我国民商法应用,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而逐步得到广泛运用,但在法律执行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实际问题。例如,在对金融企业开展民商法管理方面,民商法仅作为一种法律框架,对金融企业进行约束,但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干预能力,无法切实的发挥法律监管作用,使民商法实施大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
(二)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民商个体经营规范性
各行业发展,对民商法的应用需求各异,法律管理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体系的执行标准。因此,民商法对个体经营企业的规范,实际上是在保障企业经营权益的同时,也为经济市场企业商业发展,做有效制约,使企业业务经营,能按照民商法基础内容,科学的进行战略布局。市场经济发展,总体而言带动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也利用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性原则,违规进行商业盈利,而民商法因法律执行力不足,通常并不能对企业商业违规行为,做有效的法律管理。例如,金融企业面向消费群体的金融条款设立,多数均属于霸王条约,企业本身具备消费者的操控管理权限,一旦企业产生业务违规,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民商法的市场经济运用,虽能起到一定的规范监管作用,但总体而言,并不存在本质的法律管理意义。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基础内容
经济法的市场经济发展干预管理,对规范市场经济发展行为,提高市场经济发展合理性,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做好市场经济的经济法运用内容分析尤为必要,是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下,进行有效法律互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基本秩序
经济法相比于民商法而言,具有一定的管理规模化特征,虽在管理范围方面,不具有法律运用的宽泛性,但法律执行力方面,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优势。经济法的市场经济环境运用,本质意义在于提高经济市场发展规范性,杜绝经济犯罪,确保企业经济获益符合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通过经济法监管,从经济市场发展的大局观角度,树立企业良好的规范营业意识,控制市场发展需求,利用法律管理的主体优势,创设和谐的经济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方共赢。
(二)强化基层经济管理控制
强化基层经济管理控制,是指通过经济法法律手段,对部分违法、犯法行为进行规范,夯实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性基础。虽我国经济体系建设,采取市场经济自由发展模式,但由于基层企业经营存在一定的管理规范性不足问题,必要时,仍粗采取管理干预的办法,解决部门市场经济矛盾问题。因此,经济法的市场经济环境运用,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础阶段,对市场经济发展细节空缺,做进一步填补,以满足未来阶段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需求。
三、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必要性
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有效互通,将进一步弥补民商法市场管理不足,并为经济法广泛运用市场经济监管的各个领域,提供实际的法律帮助,通过民商法与经济法内容的充分互补,为市场经济发展管理,创设有利法律条件。
(一)完善社会经济发展体系结构
完善社会经济发展体系建设,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互动的必然结果。根据对文中以上信息的分析可知,民商法的市场经济发展运用,实际上存在一定的法律执行力、干预性不足等问题,必须充分运用经济法管理内容,加强民商法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解决民商法的市场经济应用管理问题,充分落实民商法法律关键的基本要求,结合经济法法律监管的主体优势,强化单元性民商法运用可行性,从而,一方面,使民商法能切实的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发挥基础性管理作用,另一方面,也为经济法的市场经济监管,扩展法律管理途径,以此,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经济体系完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二)提升市场经济法律制定环境适应性
司法体系的建立,主要用于规范社会发展秩序,杜绝社会发展基础性风险,通过法律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但由于司法体系的监管运用,存在一定的基础环境不可预见性,即在现有社会发展条件下,单一司法体系内容运用,并不能适用于各类司法管理环境,必须针对未来阶段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违法行为等,制定符合当前市场监管环境的法律措施,以确保法律监管能发挥基础管理职能。因此,提高市场经济法律环境适应性,弥补单元化法律执行环境适应性不足,将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互动的必然形势,也是解决市场经济发展突出矛盾问题,强化市场法律监管主体能力的关键所在。
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互动,将有利于解决传统市场经济发展,司法干预的周期性与时效性不足,使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管理能力大幅提高,充分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高效化运转,并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发展法律管理体系,为未来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奠定良好的法律管理基础。
参考文献:
[1]金磊.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 才智,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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