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与认定

2019-04-04 01:02周指擎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认定

周指擎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合同虽然形式上成立,但在某些法律要件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诸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有瑕疵、合同欠缺相关要件等等。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有权利人的追认或达到要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本文作者经过查阅大量文献及合同法相关内容,意图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效力待定;认定;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在总结完善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践,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在第三章合同效力部分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理论上称其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有关权利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从这一含义上理解和分析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成立但效力待定。當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无不同意见,也即合同已经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成立,甚至已着手履行,但在法律价值的评判上,虽受国家法律的相对保护,但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其结果是向有效或无效两种状态发展,因其欠缺生效的积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同时,又因其有别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无效合同的消极要件,不能一概定为无效。

2、合同效力待定的主体要件有瑕疵。这类合同所欠缺的要件,一般为主体要件或形式要件,即合同主体或订立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因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类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及原来的合同立法将其规定在无效合同中。现行《合同法》对此作了修正和完善,对这类合同效力的确定规定了具体的条件。

3、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取决于有权利的第三人。这类合同具有成就所欠缺生效要件的可能性,其欠缺要件并非法定不可能,而主要的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应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这种缺陷可以通过有权利的第三人为一定意思表示来成就,也即需要有追认权人的承认或追认才产生法律效力,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后才生效;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须经权利人承认才生效等等。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该合同生效并发生下列三个法律后果:一是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追认权人,即由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追认权人;二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由追认权人来履行;三是若履行不当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追认权人承担。

4、效力待定合同具有溯及力。这类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即有权利的第三人一旦承认或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如有权利的第三人拒绝承认或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

从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等集体情形看,要是合同有效,必须从主体要件或形式要件方面认定。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条主要是主体要件的认定,第四十九、第五十条主要是形式要件的认定。下面分主体要件与形式要件二个方面瑕疵合同的效力认定,谈谈具体方法。

1、主体要件瑕疵合同的效力认定。主体要件瑕疵的合同就合同法中主要是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财产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这三种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能力追认、撤销、催告三种办法,我们叫做主体追认法。

1)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财产权利人追认,追认后承认合同内容和效力的,该合同自始有效,这是确认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主要形式和认定方法。以上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财产权利人就称其为追认权人。追认权人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进行追认的,法律规定实行推定制度,即根据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财产权利人没有追认的法律事实,推定其对该合同的效力拒绝追认。拒绝追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为无效合同。对追认权的行使应注意二点:一是追认权是形成权。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财产权利人追认的表示一经发出,即发生追认的效力,该合同不仅当时生效,而且溯及既往,自始生效;二是除斥期间的经过会限制追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这种追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个月。超过除斥期间,追认权人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追认权人在除斥期间内,没有对合同的追认作出明示表示的,推定拒绝追认,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催告。与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必须通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而要使其合同得到追认,法律赋予相对人的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追认催告是一种告知的权利,不是实体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对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进行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权利在他自己,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催告的作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生效:一是催告人必须要求法定代理人在即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二是催告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三是催告的意思表示必须由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3)撤销。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只要相对人撤销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撤销合同的效力,该合同自始无效,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也受三个条件的约束:一是相对人对合同的撤销必须在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之前行使,否则,不发生撤销的效力。同时撤销权也受追诉权一个月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在除斥期间一个月内行使,一个月之后也无法行使;二是相对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愿望应是善意的,善意的最低标准是对对方当事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这一事实不知情,即不知道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相对人已经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还要与其订约,不享有撤销权;三是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种通知是要式形式还是非要式形式,《合同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当认为可由撤销权人选择。相对人没有明示表示撤销该合同的,不得推定其要求撤销合同。

2、形式要件瑕疵合同的效力认定。形式要件瑕疵合同就合同法主要是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其效力的认定视其成就的要件,符合要件要求的即发生效力,为有效合同,不符合的即为无效合同。表见代理订立合同成就的要件有三:(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为善意而且无过失,即相对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非由于相对人的疏忽注意所致。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成就的要件有二:(1)法定代表人超越的权限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的事件,不是法定的,也不是向社会公开的权限,外人不易掌握或知晓;(2)相对人对于法定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在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主观上确实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确信法定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按照要件成就法,这二个方面的合同符合以上要件的,就为有效合同,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年版.2001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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