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权力结构下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激励

2019-04-02 04:16:00程燕培
中国管理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零售商契约导数

杨 艳,程燕培,陈 收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1 引言

近年来由于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而消费者也更愿意购买社会责任感强的商家的产品,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而Fabian指出企业仅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是不够的,也要关注和控制供应链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1]。Nike,Adidas等全球著名品牌遭受着由其供应商的“血汗工厂”行为而导致的消费者购买抵制和声誉毁损压力[2]。在中国也有同样的事件发生,“三鹿”这个大集团的轰然倒塌正是由于供应商社会责任的缺失。对于供应商履责的缺失问题,企业仅通过验厂等方式监督供应链伙伴履行社会责任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是在供应商的利润本身就很低的情况下,对供应商的过度监管只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降低其履责意愿,甚至可能损害合作关系[3]。三鹿集团问题的本质在于下游企业将较多成本转移给上游供应商,导致供应商无利可图,迫于生存压力的奶农只能采用非法手段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因此,需要探寻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Du等指出盈利是全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最根本的驱动因素[4]。李金华指出,监督与评估机制虽然能迫使供应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协助与激励机制则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5]。供应链中每个公司都会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由于产品方面的社会责任成本主要由供应商承担,但由此带来的利益更多地被供应链末端的大型零售商获得,因而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很少关心产品的供应商,一旦爆发产品质量或安全危机,消费者都会把责任归结于零售商[6]。因此,零售商需事先与供应商达成某种利益分享机制以激励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例如HP为了促进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事先与其主要供应商达成分享收益和共担成本的契约[7]。

近年来,文献开始研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供应链协调契约选择的问题。Panda[8]和Panda等[9-10]在确定性需求条件下,建立了由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发现仅考虑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收入共享契约、数量折扣契约、批发价格折扣契约均可以实现供应链的协调。收益共享契约可以弥补由于分散决策下供应链的效率损失,达到供应链协调[11]。数量折扣合同和质量改进成本分担合同构成的供应链契约可以通过利益的平衡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12]。亦有文章探讨如何通过契约来分配社会责任成本以激励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如Ni Debing[13]发现仅考虑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通过批发价契约转移部分社会责任成本给下游企业可以实现供应链利润最大化。肖迪和郝云宏[14]发现,在实践合作过程中,制造商可能允许有合作诚意的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水平暂时低于标准,但会通过提高采购价格、帮助供应商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成本等方法提升其履责水平。Hsueh[15]在不确定性市场需求条件下,建立了由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也验证了收入共享契约能激励制造商社会责任的履行。同时,有研究发现通过收入共享和成本共担的合作方式可以提升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16]。

上述研究都基于供应商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展开的,少有涉及在零售商主导下纳入社会责任成本的供应链协调契约选择的问题。但随着大型零售商如沃尔玛、家乐福等进入中国市场,零售商的市场力量不断扩大,逐渐出现零售商占主导地位的供应链模式[6]。有研究指出,在零售商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通过两部收费制契约可以提高制造商社会责任的投入量并最大化零售商的利润[17]。由于当今社会既存在联想、海尔等制造商主导的权力结构,也存在苏宁、国美等零售商主导的权力结构[18],关于供应链管理的研究开始考虑成员的权力差异对供应链决策的影响。Ma Peng[19]发现不同权力结构下零售商的广告投入水平和制造商的质量投入水平确实存在差异。另有研究发现权力配置差异对回收率、渠道利润有影响,回收率在市场无领导者时最高,在零售商领导时最低[20]。那么不同权力结构下选择不同契约的激励效果是否相同?在不同权力结构下何种契约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效果更好?

本文以单个供应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为对象,并假设仅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市场力量结构(零售商主导和供应商主导)与供应链社会责任激励契约(收入共享事后激励和成本共担事前激励)问题相融合,在保证契约引入后双方利润不降低的前提下以社会责任履行最大化为目标,研究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下如何在不同的契约模式中做出选择,以更好地激励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首先探讨了在供应商主导和零售商主导两种权力配置模式下,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强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引入收入共享事后激励契约和成本共担事前激励契约,通过比较同一权力结构模式下不同契约的激励效应和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两种契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效应,研究分别在供应商主导和零售商主导下的有效契约选择及其差异,并进一步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由于提供安全的产品是整条供应链首要的社会责任,本文仅研究产品方面社会责任的履行,而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主要由供应商承担,因此本文仅研究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形。

2 基础模型

基本假设:

假设1:在一些文献中普遍采用价格和非价格变量的线性组合来表示需求函数[21-23],同时,Sen和Bhattaeharya[24]实证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参考Gao Juhong等[25]的研究,用如下的需求函数表示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Q=H+ay-bp(其中:H表示市场容量,a为需求的社会责任弹性系数;b表示价格弹性系数,y为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量,这个履行量对需求的影响为ay,a越大表明每单位社会责任所带来的需求增加量越大,H,a,b>0),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量越多,零售价格越低,消费者越喜欢购买此类产品。

本文构建了由单个供应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供应商以批发价格w将产品出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再以零售价格p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根据上述假设可得:

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1)

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

πr=(p-w)(H+ay-bp)

(2)

符号说明:

表1 符号说明

2.1 以供应商为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SS模型)

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享有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先决定企业社会责任量y以及产品的批发价格w,零售商会根据供应商的决策来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p。

根据逆向归纳法先求解零售商的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对(2)式求关于p的一阶偏导数,并令一阶偏导数等于0得:

(3)

对p求二阶偏导数可得-2b<0,故在此点可取得极大值。将(3)式代入(1)式中,进一步分别求关于w,y的一阶偏导数,联立方程组,解得此时供应商最优批发价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量为: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量y和批发价格w大于0,同时H-bc>0,故满足4bk-a2>0。

将ws*,ys*,ps*分别代入(1)式和(2)式中求得此时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最大利润:

2.2 以零售商为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RS模型)

零售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享有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率先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p,供应商会根据零售商的决策来决定企业社会责任量y以及产品批发价格w。令p=w+m,m为零售商的加价,将p=w+m代入(1)式得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4)

采用逆向求解理论,对(4)式求关于w的一阶偏导数,并令一阶偏导数等于0得:

(5)

对(4)式求关于y的一阶偏导数:

(6)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量y和批发价格w大于0,同时H-bp>0,故满足bk-a2>0。将w,y上式代入(2)式中,对p求导解得零售商最优零售价格:

对p求二阶偏导数可得-2b(2bk-a2)<0,故在此点可取得极大值。则进一步解得供应商最优批发价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量:

将yr*,pr*代入Q=H+ay-bp中解得零售商最优订货量:

将wr*、yr*及pr*分别代入(1)和(2)式中,求得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最大利润:

比较ws*和wr*发现,供应商主导下的批发价格较高(ws*>wr*),因为在其他因素不变时,批发价格越高,供应商所获利润越大,在供应商主导下,供应商具备更强的价格控制力和议价能力,可以获得更高的批发价格。但在零售商主导下,为扩大需求量,零售商往往选择降低零售价(pr*

结论一:比较无契约下的yr*和ys*发现,相比供应商主导,在零售商主导下的社会责任履行意愿更强,即yr*>ys*。

在无契约的条件下,供应商承担社会责任成本,而零售商享受社会责任收益。而在供应商主导下,供应商对供应链具备更强的控制能力,可以自主决定其社会责任投入量以控制自身成本。供应商成本控制的动机可能限制其社会责任的投入量。这与宋杰珍的结论相符,即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供应商并不总是具有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的内在动力[29]。而该结论与颜波的论断相悖,颜波认为,供应商领导的供应链承担社会责任会做得更好[30]。相反,在零售商主导下,为了扩大需求量,零售商会利用自己在供应链中的优势地位来促使供应商去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以保证自身利益目标的实现。

由于仅考虑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产品方面社会责任成本主要由供应商承担,但由此带来的利益更多地被供应链末端的大型零售商获得,零售商免费享受了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需求量增加的好处,因而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因此,进一步引入收入共享的事后激励契约和成本共担的事前激励契约来激励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下面讨论这两种契约分别在供应商主导和零售商主导两种情况下的激励效应。

3 收入共享契约

收入共享契约是一种事后激励契约,是指零售商实现收益后把产品收入的1-φ比例分给供应商,φ比例的收入留给自己。零售商作为社会责任的受益方,有足够的动力去激励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其可以将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供应商以改善其获利水平,在使零售商的收益相比无契约情况下没有变差的同时,改善供应商的获益状况使其更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上述假设可得:

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7)

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

πr=(φp-w)(H+ay-bp)

(8)

3.1 以供应商为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SS模型)

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享有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率先决定企业社会责任量y以及产品的批发价格w,零售商会根据供应商的决策来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p。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对(8)式求关于p的一阶偏导数,并令一阶偏导数等于0,进一步得:

(9)

对p求二阶偏导数可得-2φb<0,故在此点可取得极大值。将(9)式代入(7)式,并分别求关于w,y的一阶偏导数,联立方程解得供应商最优批发价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量为: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量y和批发价格w大于0,同时H-bc>0,故2bk(1+φ)-a2>0。

3.2 以零售商为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RS模型)

零售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享有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率先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p,供应商会根据零售商的决策来决定企业社会责任量y以及产品的批发价格w。令p=w+m,m为零售商的加价,将p=w+m代入(7)式得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10)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对(10)式求关于w的一阶偏导数:

(11)

对(10)式求关于y的一阶偏导数:

(12)

联立(11)式和(12)式可得: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量y和批发价格w大于0,同时H-bp>0,故满足bk-2a2+a2φ>0。

将w,y代入(8)式,对p求一阶偏导数,并令一阶偏导数等于0得:

对p求二阶偏导数可得-(2a2bφ+6b2k-4a2b-2b2kφ)<0,故在此点可取得极大值,则进一步解得供应商最优批发价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量:

wr*=

将wr*,yr*,pr*代入(7)式、(8)式求得供应商以及零售商的最优利润:

收入共享契约对于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随着零售商收入留存比例φ的增加,也即分配给供应商比例的降低,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量会减少,当φ=1时,供应商履行的社会责任最小,等于在无契约激励下履行的社会责任量。其次,随着需求对社会责任履行量的弹性系数a的增加,供应商定会加大社会责任履行量,由于供应商履行同样社会责任能够带来更多的销售量增加,供应商可以从中获益,自然会增加社会责任的投入。最后,随着k的增加,供应商的社会责任量会降低,如果供应商社会责任投入成本太高,无法被由需求量的增加带来利润的增加所弥补,供应商自然会降低企业社会责任量以节约成本,这与肖迪中的文献结论一致[31]。

在收益共享契约下,我们发现在零售商主导下,同无契约的情况下类似,零售商会利用自身在供应链中的优势来促使供应商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故零售商给供应商的收益分享比例较小(1-φ<1-φ1);在供应商主导下,零售商在供应链中无优势,故零售商只有通过分享更多的收益(1-φ>1-φ1),激励供应商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以扩大需求,从而实现双赢。

4 成本共担契约

相比收入共享的事后激励契约,零售商也可以通过成本共担契约来协调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适当承担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以改善供应商的获利水平。成本共担契约是一种事前激励契约,是指在零售商实现收益之前先分担供应商1-t比例的社会责任投资成本,供应商自身承担t比例的社会责任成本。在使零售商的收益相比无契约情况下没有变差的同时,改善供应商的收益状况使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效实施。根据上述假设可得:

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13)

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

(14)

4.1 以供应商为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SS模型)

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享有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率先决定企业社会责任量y以及产品的批发价格w,零售商会根据供应商的决策来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p。

根据逆向归纳法求解,对(14)式求关于p的一阶偏导数,并令一阶偏导数等于0,进一步得

(15)

对p求二阶偏导数可得-2b<0,故在此点可取得极大值。将(15)式代入(13)式中,并进一步分别求关于w,y的一阶偏导数,联立方程组,解得此时供应商最优批发价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量为: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量y和批发价格w大于0,同时H-bc>0,故满足4bkt-a2>0。

将ws*,ys*,ps*代入(13)式、(14)式中,求得此时零售商和供应商最大利润:

4.2 以零售商为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RS模型)

零售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享有对供应链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率先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p,供应商会根据零售商的决策来决定企业社会责任量y以及产品的批发价格w。令p=w+m,m为零售商的加价,将p=w+m代入(13)式得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16)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对(16)式求关于w的一阶偏导数得:

(17)

对(13)式求关于y的一阶偏导数得:

(18)

联立(17)式和(18)式求得: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量y和批发价格w大于0,同时H-bp>0,故满足bkt-a2>0。

pr*=

当对p求二阶偏导数可得-(4b2t2k-3a2bt+a2b)<0,故在此点可取得极大值,则进一步解得供应商最优批发价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量:

将yr*,pr*代入Q=H+ay-bp中解得零售商最优订货量:

将wr*,yr*,pr*代入(13)式、(14)式可求得供应商以及零售商的最大利润:

以上主要探究收入共享契约和成本共担契约能否激励供应商社会责任的履行,但为保证供应商和零售商达成契约,还应满足他们各自履行契约后所获得的利润不小于无契约的利润。

5 数值分析

为了直观地了解,下面通过具体算例进一步比较。假设H=100,a=0.7,b=1,k=1,c=6[32],经计算得到:

图1 供应商主导的收入共享契约

图2 零售商主导的收入共享契约

图3 供应商主导的成本共担契约

图4 零售商主导的成本共担契约

由图1~2可以发现,无论供应商主导还是零售商主导的供应链,收入共享契约总能激励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且随着零售商留存比例φ的增加,供应商履行的社会责任逐渐降低,该图验证了结论二的观点。同时,通过比较图1无契约条件下ys*和图2无契约条件下yr*,发现相比供应商主导,在零售商主导下的社会责任履行意愿更强,结论一得到了验证。由图3可以发现,在供应商主导下,当t>0.1225,成本共担契约可以激励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且随着供应商承担成本比例t的增加,供应商履行的社会责任逐渐降低。由图4可以发现,在零售商主导下,当t>0.49时,成本共担契约可以激励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随着供应商承担成本比例t的增加,供应商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会逐渐降低。究其原因,相比供应商主导,在零售商主导下,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其会尽量减少自身的成本支出,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成本的分担比例,利用自身的控制力,迫使供应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成本,故只有当供应商分担比例足够大时,该契约才得以达成,这一关系验证了结论四的观点。

对于同一契约下的不同主导模式的激励效果的差异,参见图5和图6:

图5 两种主导模式下的收入共享契约

图6 两种主导模式下的成本共担契约

对于同一主导模式下的不同契约的激励效果的差异,参见图7和图8:

图7 供应商主导两种契约的比较

图8 零售商主导两种契约的比较

进一步验证同一主导模式下不同契约在相同比例下的激励效果的差异,参见图9和图10:

图9 同一比例下供应商主导两种契约的比较

图10 同一比例下零售商主导两种契约的比较

由图9可以发现,在供应商主导下,当留存比例与分担比例相等时,成本共担事前激励契约效果更好,当φ或t等于1时,它们的激励效果相同,这一关系验证了结论七中在供应商主导下的结果。究其原因,在收入共享事后激励契约下,由于市场风险的存在,对供应商而言,零售商分享的收入是否能弥补部分社会责任成本以实现利润增加是不确定的,而成本共担契约是事前契约,供应商所获得的成本分担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在供应商主导下,其对供应链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出于规避市场风险,更愿意选取成本共担的事前激励模式。

由图10可以发现,在零售商主导下,当留存比例与分担比例相等时,成本共担契约的激励效果更好,当φ或t等于1时,它们的激励效果相同,因此,结论七中零售商主导下的结果得到验证。由于供应商社会责任投入是否会带来收入增长是不确定的,故对于占主导地位的零售商而言,理论上讲,选取收入共享的事后激励契约模式对自身更有利,但与常理相悖,发现在零售商主导下,当分担比例较大时,其会选取成本共担的激励模式,究其原因,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履责量的边际递增函数,随着分享比例/分担比例的增大,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降低,其履责的成本也会大幅减少,此时,对于零售商而言,选择分担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对利润的影响较小,而选取收入共享的事后激励契约可能会大幅降低自身的获益水平,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零售商会选取成本共担契约。

为保证该契约在供应商和零售商间可以达成,须满足各自履行契约之后的利润不小于无契约时利润。为此,我们把供应商和零售商履行契约后相比履行契约前利润的变化为研究对象,探究供应商和零售商履行契约后利润是否均会增加。

图11 供应商主导下收入共享契约履行前、 后双方利润的变化

图12 供应商主导下成本共担契约履行前、 后双方利润的变化

图13 零售商主导下收入共享契约履行前、 后双方利润的变化

图14 零售商主导下成本共担契约履行前、 后双方利润的变化

由图11~12可以看出,当供应商主导时,在两种契约激励下,随着零售商收入留存比例或供应商成本分担比例的增加,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润均在增加,但相比较零售商利润的增加,供应商利润增加较多。由于供应商是主导企业,其掌握着整条供应链的控制权,社会责任成本能被需求增加带来的利润增长所弥补,所以供应商的利润会随着系数的增加而逐渐增加且增加较多。因此,在供应商主导下两种契约均能达成,但在留存比例和分担比例相等的条件下,成本共担事前激励契约模式更有效。由于在供应商主导的成本共担契约下,t需满足t>0.1225。

由图13~14可以看出,针对零售商主导,在收入共享契约下,零售商的利润相比无契约时更低,因此,零售商没有动力实施收入共享契约;在成本共担契约下,随着供应商成本分担比例的增加,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润均在增加,但由于零售商是主导企业,其掌握着整条供应链的控制权。因此,零售商的利润增加较多,但两者的利润均比无契约时高。因此,在零售商主导下仅成本共担契约可以达成。由于在零售商主导的成本共担契约下,t需满足t>0.49。

6 结语

由于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下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利益分配结构不同,本文以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为对象,比较研究在供应商主导和零售商主导两种模式下,供应商履行产品社会责任意愿的强弱,以及如何在零售商与供应商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分享/成本分担机制以激励供应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研究发现,在零售商主导模式下,供应商会履行更多产品方面的社会责任。究其原因,我们认为由于供应商产品社会责任的履行能提升产品的价值,为零售商直接创造价值,因此,零售商有动力督促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当零售商在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时,零售商更有能力要求并监督供应商履行其社会责任。相反,在供应商主导模式下,由于供应商难以直接从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中获取收益,因而无履行产品社会责任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占主导地位的供应链更需要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建立价值分享或成本分担机制,通过让供应商获取因社会责任履行而创造的增长价值或减少供应商的社会责任成本,以激励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

在引入事后的收入共享和事前的成本共担两种契约后,研究发现,在供应商主导下,两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均能激励供应商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当留存比例和分担比例相等时,成本共担事前激励的契约模式更有效,因为在收入共享契约下,由于存在市场风险,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否获得收入的增长是不确定的,而成本共担契约是事前契约,供应商所获得的成本分担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在供应商主导模式下,供应商拥有对供应链的控制能力,更可以实现成本共担的事前激励模式。

在零售商主导下,两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也均能激励供应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但由于零售商履行收入共享契约后利润并未增加,故该契约无法达成。处于主导地位的零售商为了规避风险,成本共担事前激励契约只有在供应商分担足够大的社会责任成本时方能达成。对比两种契约,由于社会责任投入是否会带来收入增长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处于主导地位的零售商而言,理论上讲,选取收入共享事后激励的契约模式更有利,但与常理相悖,发现在零售商主导下,当分担比例较大时,其会选取成本共担事前激励的契约模式,究其原因,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履责量的边际递增函数,随着分享比例/分担比例的增大,供应商可以从零售商处获取的好处会减少,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也会随之降低,履责的成本会大幅减少,当分担的成本小于所分享的收入时,对于零售商而言,选择分担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对利润的影响较小,而选取收入共享的事后激励契约可能会大幅降低自身的获益水平,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零售商会选取成本共担契约。

综上所述,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履行意愿与供应链的权力配置模式密切相关,在零售商主导下,供应商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这反映了在供应链中的主导权自身所具备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约束效应。另外,由于产品社会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附加价值由零售商直接获取,因此,零售商需要与供应商达成某种利益的分配机制来激励供应商履行产品社会责任。在供应商主导下,成本共担的事前激励模式更有效,但激励的效果随分担比的增大而减弱。在零售商主导下,收入共享契约由于会降低零售商利润而无法达成,成本共担契约在分担比达到足够大的条件下能够达到激励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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