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模式选择的激励机制研究

2019-04-01 07:28张建刚康宏康健
科学与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科技金融商业银行

张建刚 康宏 康健

摘要:投贷联动业务是解决科创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尝试,然而,商业银行参与度不高是影响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投贷联动不同模式构建了委托代理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方式对各方收益的影响及对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准入限制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商业银行、风投公司共同运作时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和风投公司各自的优势。最后根据我国市场发展特点,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投贷联动业务两种模式选择:借道创投孵化器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和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的紧密型模式。

关键词:投贷联动;委托代理模型;商业银行;科技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9.01.002

0    引言

为完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鼓励科创型企业快速发展,拓展银行业务,投贷联动这一新型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商业银行“股权+债权”这种投贷联动模式有利于扩大科创型企业融资渠道,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弥补了融资带来的风险损失,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双赢。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会同科技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共同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一批试点的范围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10家银行,投贷联动这种科技金融发展的新模式开始启动。

投贷联动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商业银行追求股权投资的高收益、扩大客户范围和结构转型的需求等方面。首先,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是追求高收益的需要。赵洋指出,商业银行参与投贷联动业务能够让银行和企业两方的需求得到满足,一方面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企业能够获得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能够从中获得收益[1]。康雷宇分析了现有模式的盈利状况,发现银行现有模式盈利不足以繼续维持银行发展,而投贷联动中新的融资模式为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2]。其次,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是扩大客户范围的需求。杨再平、白瑞明等研究表明投贷联动的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模式严格控制了需要资金的企业的风险水平,商业银行更愿意为其融资[3]。还有部分学者从某一行业的需求出发研究开展投贷联动的动力。如邵腾伟、吕秀梅针对农业领域在自然灾害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威胁下存在的金融排斥与抑制的“老大难”问题,提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更愿意通过投贷联动的融资组合吸收资金,以有效解决农业经营“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4]。林霞把研究重点放在民航业,认为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凸显了其潜在金融需求,而开展投贷联动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把握民航业发展前景和融资需求,实现传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的融合发展[5]。毕国器把焦点放在矿业,发现矿业企业的融资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和银行贷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融资方式不能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许多矿业公司急需寻求新的融资方式以补充经济来源,而投贷联动模式改善了资金融出方的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有助于解决矿业企业这样的强周期性的重资产行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一种有益的尝试[6]。最后,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结构转型的需求。蔡洋萍、肖勇光认为股权融资比传统借款业务更有利于迎合中小企业的需求,服务于中小企业[7]。胡浩从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质方面提出商业银行的结构转型必须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契合,他认为商业银行应向多元金融服务商转型,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8]。连育青提出发展投贷联动是供给侧改革的需要,是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需要[9]。张小东、康立通过建立非对称信息的信贷模型,针对优质低风险企业因抵押不足而产生的融资难问题,分析发现投贷联动能有效缓解信贷配给现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实现经营转型的突破口,债务融资与股权投资的融合能够使银行摆脱传统纯信贷业务的局限[10]。

虽然我国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一些商业银行缺乏对投贷联动的认识,参与度不高;国家法规限制部分业务,银行可选择模式不够丰富,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全面保障资金安全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在实践中投贷联动业务通常是协助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的工具,短期内显成效但长期不利于投行业务的成长,缺乏确保资源的投入,可持续发展受到了挑战等。投贷联动本身是一项开拓性的事业,国内经验较为缺乏,各级政府、银行、风投和企业对投贷联动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需要对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具体模式进行研究,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盈利模式,才能为进行更深入的实践打下基础。

本研究试图建立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和企业三方委托代理模型,比较各种模式的优势与不足,详细分析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和创业企业家的参与约束以及激励机制,以及不同模式对三方动态博弈结果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对投贷联动业务中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分析;(2)列出诸多具体的假定和模型以及各种业务模式下三方效用情况和准入限制;(3)用具体的数值例子对比分析四种模式下的激励效果。

1    投贷联动业务中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最早由Jensen提出,这个理论反映的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后,经营者和股权所有人之间的矛盾关系[11]。后来,研究者将两者之间如果存在不对称信息的关系称为委托代理关系,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被称代理人,而信息方面缺乏的一方被称为委托人。在投贷联动业务中,科创型企业创新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商业银行、风投公司、产业基金平台、承包商、证券公司、运营商、风险评级机构、保险公司、产品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关者等方面,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本文重点研究重要利益相关者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科创型企业拥有好的投资项目,因为资金缺乏,企业的重要融资寄希望于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企业拥有自身所有的信息,银行和风投处于信息劣势,因此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个合作关系中,代理人是企业,委托人是银行和风投,委托代理关系开始的标志是签订投资合同。本文将关于投贷联动业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中涉及到的参与主体简化归纳为:以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为主的资金委托方,以科创企业为主的代理方。

1.1   代理方

投贷联动参与主体中的代理方主要是指科创企业,它是投贷联动业务的核心成员之一。企业打算开发一个创新项目,但是缺乏资金,需要向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融资。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是投资方,科创型企业是融资方,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科创型企业是代理人。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企业之后,由企业利用这些资金从事产品研发和生产活动。企业不仅是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制造出优质产品或者提供优良服务来获得经济效益的一线组织,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快速增长的最直接个体。然而,自身拥有强大资金实力或者具有融资实力的企业是只占少数的大型企业,其他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获得资金的能力并不是很强。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资本实力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企业要想长期生存,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支撑。但是,短期内又不可能实现风险水平的迅速降低,此时就需要具有融资能力的委托方协助。

企业为了完成开发创新项目愿意与委托方合作组成投贷联动联盟,而委托方为了获得高收益,也愿意选择与企业协同来完成此目标。只有在投贷联动业务各主体不断达到各自目标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才能给委托方以更多的回馈,形成良性循环,使投贷联动业务顺利地实施。

1.2   委托方

委托方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参与投贷联动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满足其追求股权投资的高收益,扩大客户范围和结构转型的需求。创新项目需要支付巨大资金成本,相对企业,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更有能力从经济上支持投贷联动业务的资金投入。科创型企业需要融资的创新项目收益高、风险高,在初创期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项目研发。但是由于其缺乏担保品,很难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具有投资功能的商业银行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成为科创型企业获得融资的关键市场主体。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对投贷联动业务的支持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参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企业提供低利率的贷款或者便捷化的贷款;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公信力筹集社会闲置资金,为科创型企业的创新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风险投资公司在信息处理、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也为科创型企业研发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在投贷联动业务中,作为委托方的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应尽可能提供融资服务,追踪识别项目风险及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与企业保持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是一次性的协同合作,而是重复的合作联盟,双方通过密切的沟通、交流,来实现技术创新、共同进步、共同收益等目标。

基于此,本文拟借鉴 Casamatta [12]、晏文隽[13]、查博[14]等研究构建风险投资主体、纯金融机构和创业企业家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就投贷联动业务中不同参与模式下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和企业三方参与约束以及激励机制进行分析。

2    投贷联动业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2.1   模型假设

本文按照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参与方式不同归纳为“银行贷款”“风投+银行贷款”“风投+银行投贷”“银行投贷一体化”四个类别。“银行贷款”模式表示只有商业银行愿意提供贷款为企业融资;“风投+银行贷款”模式指商业银行为该项目提供贷款,风险投资机构对科创型企业的发展前景评估之后,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提供部分资金,风险投资机构需要监管项目的运营情况,保证银行资金安全;“风投+银行投贷”模式指风险投资机构考察企业项目前景后,为企业提供担保,从商业银行融资,自身不需要提供资金,在这一模式中商业银行需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并参与收益分配;“银行投贷一体化”模式指只有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同时商业银行专门负责投贷联动业务部门提供风险识别、运营监管等增值服务。考虑到投贷联动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分析,对模型作如下假设:

假定科创型企业开发一个非常具有市场潜力但风险较高的新项目,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需要融资,资金总需求为 ,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资金缺口 ,银行为其融资额度,风投为其融资 。因为投贷联动的项目属于创新项目,风险较高,项目成功的概率为 ,失败的概率 ,成功与否取决于各参与方的努力程度(企业家的努力 、银行的努力 以及风险投资机构的努力 ),、 和 越接近1,表示其努力程度越高。

项目成功后的收益为,若项目失败,收益为0。若项目成功,总产出应大于总投入。总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努力成本,(,、、分别为目标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银行的努力效率)。即有:

投贷联动业务协议规定,在“银行贷款”模式和“风投+银行贷款”模式中,风险投资的收益分享比例为 ;在“风投+银行投贷”模式中,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分配比率为 ;在“银行投贷一体化”模式中,银行和创业企业家按一定比例  分配权益。

该章节中有关参数符号及含义如表1所示。

2.2    模型均衡分析

2.2.1“银行贷款”

科创型企业只想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创业企业家需要支付利息,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品,相当于融资总额,这时,商业银行融资的期望效用为UB1,即:

此时,利息在  范围内,银行愿意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其约束得到满足,愿意为企业提供贷款。 为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投贷联动时最低的利息水平, 为只有银行提供贷款时,满足创业企业家的参与约束的最高利息水平。

2.2.2“风投+银行贷款”

若该项目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银行进行融资,银行只需提供贷款。为了激励创业企业家和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付出努力,令创业企业家和风险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  分配項目收益。

在上述约束下,风险投资机构的效用 UVC、银行的效用 UB 和创业企业家的效用 UE 都大于0,能够获得正收益。 为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均投入资金,为了保证风险投资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企业能够获得的最高的收益比例; 为为了让商业银行获得它所规定的利息水平且企业自身有利可盈时,企业能够获得的最高利息水平。

2.2.3“风投+银行投贷”

若由创业企业家通过风险投资机构从银行获得融资,银行参与收益分配,风投机构不需提供资金,而是为了鼓励银行参与和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提供风险识别等增值服务。在投贷联盟协议中,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按照比例为  的分配比率进行利润分配。此时银行的期望效用为 UB3,即

在上述条件下,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和企业的需求均能够满足。此时,风险投资机构的效用 UVC、银行的效用 UB 和创业企业家的效用 UE 都大于0,能够获得正收益。 为商业银行投入资金后,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企业能够获得的最高的收益比例; 为为了让商业银行获得它所规定的利息水平且企业自身有利可盈时,企业能够获得的最高利息水平。

2.2.4“银行投贷一体化”

企业不需要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商业银行独自完成对企业的融资。银行为了获得高收益,愿意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运营监管等增值服务。投贷联动项目的成功与银行的努力  和创业企业家的努力  有关, 和  都为(0,1)之间的连续变量,为了激励商业银行付出更多努力,创业企业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  和商业银行进行利益分配。企业是项目的执行者,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比银行的努力对创新项目成功的影响更大,且由于科创型企业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具有信息优势努力成本较低,因此 。此时银行的期望效用为 UB4,即:

在上述情况下,商业银行和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效用均为正,银行的利息和权益分配要求也得到满足。在这种模式下, 为企业在激励商业银行参与的同时能够获得的最高利润分配比例; 为为了让商业银行获得它所规定的利息水平且企业自身有利可盈时,企业能够获得的最高利息水平。

从基本模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商業银行仅提供贷款时,银行靠自身对风险进行严格控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风险限制的门槛较高,只有在风险低于风险限制时,银行才可能贷款。因此在风险较大的初创期和成长期阶段,科创型企业很少能得到银行贷款;在科创型企业的类型、市场前景,甚至实现销售后的现金流水平等充分显现后的成熟期阶段,才能满足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有可能得到信贷支持。

第二,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向科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投贷联动不会比传统信贷风险更高,投资会平滑贷款的敏感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种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得额外收益,对冲给科创型企业贷款时的高风险。投贷联动业务的成效关键还在于商业银行投资项目的风控能力,这恰恰是银行的“短板”,需要不断提升。

第三,商业银行、风投公司捆绑共同运作充分发挥银行和风投公司两方的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资金量大,融资成本较低,成为风投公司项目信息的提供者和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的专业性能够补齐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短板”,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尤其是银行与科创型中小企业间的搜寻和签约成本。

3    数值模拟

3.1   参数选择

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探究科创企业选择不同融资模式时,银行或风投对其项目风险的选择区间,项目风险主要以项目成功率进行衡量,风险低则成功率高,而这四种融资模式则是由多个集合参数和变量共同影响。因此,本文模拟分析需要考虑的主要参数包括效用函数所涉及的企业自有资金 、资金缺口 、银行融资额度 、风投融资 、项目成功后的收益  以及各参与主体的努力成本函数所涉及的目标企业努力效率 、风险投资机构努力效率 、银行努力效率、企业家的努力 、银行的努力  以及风险投资机构的努力  等。

3.2   参数设定

根据以上分析和参数选择,本文需要进一步对各参数进行合理设定和校准以进行情景模拟,在设定方法上,部分参数以已有研究的估计结果为依据进行设定,对于没有参考依据的部分参数,则在本文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条件进行合理化校准。

3.3   模拟结果与分析

根据参数设定,对比不同模型的数值模拟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表2给出了在不同的努力水平下,四种模式中项目成功率的大小变动。通过分析可知,在以上所规定范围内,随着银行努力 、风险投资公司的努力  和创业企业的努力  的不断增大或减小,项目成功率  均其同向变动。说明当各参与方努力在一定范围内不断增大时,科创型企业就越容易同时从银行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投资。同时,在四种模型中,模型三即“风投+银行投贷”模式中,项目成功率处于最高水平,更有利于降低项目风险,推进投贷联动业务。

如果企业的创新项目仅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银行对其风险要求是比较高的,因为科创型企业风险较高,项目风险很难达到银行要求。通过对比表2每一列数据,可以得出,如果加入银行或者风投的努力,就可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使得银行更容易接受该项目为项目融资。

第二,在“银行贷款”情况下,项目成功率 P 只与企业家的努力 SE  相关,随着企业家努力程度的不断提升,项目风险越低,成功率越高。努力程度较小的阶段增速较缓,随企业家努力 SE 的增加,成功率增速变快,这表明,科创型中小企业在初期积累阶段自身能力(如:信用记录不完善、抵押品不足、融资规模小等)相较于大企业处于劣势,较难通过内部努力改变高风险本质。但通过后期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其努力对该项目的影响将会增加。为了适应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在企业成熟阶段,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财务状况更加成熟,更有可能获得信用支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不能完全满足,银行通常要求他们提供某些形式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大多数科创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较多,有形资产相对缺乏,无法提供担保。银行可以创新担保方式,增加联保,连接众多的科创型中小企业互相联保,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开展投贷联动的违约风险。这种担保方式可用于由一批具有异质性特征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建立科学创新的中小企业联盟,向联盟内部成员或者外部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运用“1+1>2”这种集体优势,提高整体融资水平。

第三,在“风投+银行贷款”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的努力 SV 和创业企业的努力 SE  共同影响项目成功率,随着企业家努力和风险投资公司努力程度的不断增加,项目风险越低,成功率越高。与模式一“银行只贷”相比,风险投资公司的加入使得项目成功率大幅上升。风险投资机构和银行同时投资时,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配套支持科创企业。科创企业既获得科技贷款也获得风险投资,且此时项目风险比仅向银行融资时的风险低。但是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为了确保银行的参与,强有力的风险控制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参与者越多,企业的利益受到的影响越大。为了确保激励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银行获得收入的最高限额已经减少。这将削弱银行参与的动机,并对风险更为敏感。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大多数银行不愿意和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特别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限制下,银行获得的收益和风险是不匹配的。如果贷款定价过高,科创型企业成本较高,参与意愿会降低;如果定价太低,银行不能获得高额收益,不愿意参与进来。依照市场关系,各方的合作条件没有得到,没有政府等行政手段的推动,合作难以达成,即使达成合作,可持续性较差和效果扩张力度不够。

第四,在“风投+银行投贷”模式下,银行努力、风险投资公司的努力  和創业企业的努力  三个变量均会影响项目成功率 P 。为了便于作图观察,数值模拟中将创业企业努力  分别设定为0.6和0.8,考察各方努力对项目成功率的影响。银行努力 、风险投资公司的努力  和创业企业的努力  共同发挥正向作用,项目成功率与其他模式相比也是最高水平。可见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和风投公司两方的优势,企业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得到风投和银行两个方面的融资,三方利益都得到满足。

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公司捆绑在一起,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建议,银行进行后续考察,共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科创型企业提供一整套“综合上市安排”及相关财务咨询服务。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资金量方面优势大、融资成本较低,是重要的资金提供者;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发挥在风险识别、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和专业性,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银行与科创型中小企业之间的搜寻和签约成本大幅降低。

第五,在“银行投贷一体化”情况下,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和一系列的增值服务,此时银行努力 SB  创业企业的努力 SE 发挥主要作用。银行通过直投式的方式参与投贷联动可以省去风投作为中介时的部分成本,提高收益。但是,与第三种模式相比,其降低风险的能力较弱,项目成功率最高只能达到0.9,这是因为相较于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在识别“软信息”方面的能力较弱。“软信息”指的是一些比较难量化的信息,如公司的经营能力、个人素质和市场环境等。商业银行内部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专业人才的缺乏,都不利于商业银行处理这类信息。而风险投资公司恰恰相反,其在信息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与企业接触密切,容易获得企业相关的内部信息,而且团队更具专业性,分析信息的能力强,能够有效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决策获得回报。

综合来看,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通过直投式参与投贷联动可以省去风投作为中介时的部分成本,提高收益。但是,由于风投在风险识别、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高于银行,因此,银行要想独立参与投贷联动必须不断提高其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风险投资公司的参与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风投在风险识别、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和专业性较强,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资金供需双方尤其是银行与科创型企业间的搜寻和签约成本大大降低。因此,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投贷联动业务,由风险投资机构推荐有潜力的公司,银行考察后投入资金,有利于满足双方的需求,对解决科创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很大帮助。

商业银行、风投公司合作,共同参与投贷联动业务,为创新项目融资,能够形成银行和风投公司两方的优势互补,提高项目成功率。根据前文模拟结果,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特点,本文提出两种更为切实可行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的紧密型模式和借道创投孵化器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具体为:第一,在现有模式基础上,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的一种更深入的合作模式,即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的紧密型模式,具体为“贷款+选择权”。在贷款协议签订时,商业银行约定以贷款换取一定比例的股权期权,该股权期权多由风险投资机构代持,待企业通过 IPO 或被并购实现增值,投资机构便抛售持有的股权,然后根据约定的比例和银行分享超额收益。通过这一模式,开展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更为灵活,并且可以享受股权投资的超额溢价收益。另一方面,投贷联动发展可采取借道创投孵化器,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凭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最终实现投贷联动的作用。孵化器在企业识别和项目估值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商业银行与创投孵化器形成投贷联盟,可最大程度地降低由专业分工过细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结论

目前,我国正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金融非中介化成为趋势。旧有的获利模式受到挑战,商业银行积极寻求新的出路,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实现盈利模式转变。参与投贷联动业务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展客户范围,甄选合适的参与方式是极为重要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因,商业银行在识别和甄选中小企业客户方面相比风险投资机构存在劣势,因此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来完成投贷联动业务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选择。本文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委托代理框架下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了不同合作模式下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和企业三者之间的风险分担和代理人激励问题。并根据我国市场发展特点,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投贷联动业务两种模式选择:借道创投孵化器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和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的紧密型模式。针对作为委托者的商业银行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商业银行应从科技创业所涉足领域,选择在该技术领域创投有经验且业绩良好的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多方位、多形式的合作。除现有模式外,还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银行可以为各类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工业创新基金等提供资金;也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经理筹集资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等合作的科创型公司合作。

(2)建议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切实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协调机制,建立参加重要决策会议的制度。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决策会议,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分别代表重要股东与债权人参加,并就公司未来发展提出专业意见;建立大型企业发展联合通报制度,明确重大业务活动的范围,信息共享的频率和方式,形成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共同努力,监测权益债务的安全性,确保合理使用相关资金。对于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暂时困难的企业,双方可以继续维持或增加支持,风险投资机构为银行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消除商业银行的担忧,阻止股权和交易对手风险的传播。

(3)商业银行应重点加强对投贷联动项目的风险控制。为投资项目提供全周期资金支持:在企业的初始阶段,适应公司融资需求的快速扩张和控制预期的稳定;在公司发展阶段,除资产负债业务外,积极提供结算、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以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在公司成熟期间,除间接融资外,积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公司退出期间,除了传统的贷款回收和不良冲销外,提供多元化的资产处置渠道。

本文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投贷联动业务模式选择的相关问题中,为了研究方便,在模型构建方面假设了一些前提条件,实际投贷联动业务中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复杂,如何更为准确和细致地描述三者之间的合作關系将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赵洋.以投贷联动促进创新发展[J]. 中国金融家, 2016(3): 140.

[2] 康雷宇.投贷联动: 模式选择与风险防范[J]. 农村金融研究, 2017(6): 13- 17.

[3] 杨再平,白瑞明.探索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启示与借鉴[J].中国银行业, 2015(7): 18-30.

[4] 邵腾伟,吕秀梅. 服务现代农业的金融工具选择及组合[J]. 财会月刊, 2017(17): 86-94.

[5] 林霞. 商业银行服务民航业的问题和建议[J]. 武汉金融, 2017(4): 60-63.

[6] 毕国器. 经济调整期的中国矿业融资模式创新[J]. 中国矿业, 2017,26(6): 64-67.

[7] 蔡洋萍,肖勇光. 我国商业银行投货联动模式选择构想——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J]. 北方经贸, 2014(7): 174-175.

[8] 胡浩. 银行公司金融业务发展趋势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J]. 金融论坛, 2017,22(7): 6-13,66.

[9] 连育青.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经营转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OL]. 南方金融, 2017(5): 71-75.

[10] 张小东,康立.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金融支持研究[J]. 国际金融研究, 2017(6): 45-53.

[11] Jensen M.C., and Meckling W.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3): 305- 360.

[12] Casamatta C. Financing and advising: Optimal financial contracts with venture capitalists[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3(58):2059-2086.

[13] 晏文隽,郭菊娥. 风险投资主体、银行和创业企业家三方委托代理研究[J]. 管理科学, 2009,22(2):91-98.

[14] 查博,郭菊娥. 风险投资三方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创业企业家过度自信与风投公司监督努力[J]. 系统管理学报, 2015,24(2):19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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