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梅
岗位津贴是国家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对激励、保障和调节公务员从事特殊岗位工作发挥了一定作用。评估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影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岗位津贴制度作为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之一,具有激励功能、保障功能和调节功能。
岗位津贴是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公务员只有在特殊岗位上工作时才能享受相应的津贴,离开岗位时津贴即行取消。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规定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以外,其他省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1.岗位津贴的种类众多
目前我国公务员岗位津贴有20 种,设置岗位津贴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审计、财政等。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税务征收津贴、审计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密码岗位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等。
2.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不一
不同种类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存在差异。有的岗位津贴是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发放的,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密码岗位津贴;有的岗位津贴是对某一部门全体公务员发放的,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有的津贴是针对某一部门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发放的,如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
3.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多样
不同类别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种类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统一,如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的岗位津贴标准根据衔级或者等级存在较大差异,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有的岗位津贴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存在差异,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 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 元,最多不超过300 元;有的岗位津贴根据行政层级存在差异,如税务征收津贴省级以上为每人每月220 元,地市及以下为每人每月300元等等。
不同种类岗位津贴的金额差异较大。大多数岗位津贴的水平在150~300 元/月,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有的岗位津贴因衔级高低差异较大,如警衔津贴最低为560 元/月,最高为2250 元/月;有的岗位津贴金额较高,如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为1200 元/月。
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具有法定性、统一性、特殊性、岗位性、补偿性和辅助性的特点。
1.法定性
岗位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应该享受的工资待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2.统一性
统一性主要指公务员岗位津贴的设置、标准和管理统一。岗位津贴设置属于中央事权,除国家授权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财政部批准建立,不允许省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也是全国统一的。
3.特殊性
岗位津贴针对公务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该岗位相对于普通公务员工作岗位而言,需要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有相当程度的额外付出。一般而言,设置岗位津贴的岗位具有劳累、肮脏、紧张、枯燥、危险、损害健康、承担特殊职责或要求具备特殊知识等特征。岗位津贴是国家为了吸引和激励公务员从事该项工作,并保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权益而设置补贴。
4.补偿性
补偿性是指岗位津贴设置的经济意义。岗位津贴设置体现了国家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付出的认可,并在经济上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补偿。
5.辅助性
岗位津贴的金额,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和发挥激励、保障、调节的功能是辅助性的。也就是说岗位津贴的金额不能超过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不能主次不分。
制度功能是制度运行产生的作用和结果。在制度设计时,制度功能表现为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是确定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岗位津贴作为工资制度的内容之一, 也具有激励功能、保障功能和调节功能。通过设置岗位津贴,可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在特殊岗位上尽职工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通过对其在特殊岗位上的额外付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还有助于调节人力资源配置,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引导公务员向特殊岗位流动。
公务员岗位津贴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岗位津贴的制度功能发挥。
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岗位津贴补贴设置偏离制度初衷、岗位津贴设置规范性不足、部分岗位津贴设置缺乏公平性及部分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1.部分岗位津贴设置偏离制度初衷
岗位津贴,是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发放的津贴。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部分岗位津贴的设置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有的岗位津贴针对某一机关所有公务员设置,如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税务征收岗位津贴,使岗位津贴成为部门待遇的体现形式。有的特殊岗位津贴针对某一身份公务员发放,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岗位津贴成为某种身份享受待遇的体现形式。而且,不同部门岗位津贴设置多寡不均。有的部门设置了若干种岗位津贴,如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海关;有的部门仅设置一种岗位津贴,如税务、审计、财政;有的部门没有设置任何岗位津贴,如人社、教育等。作为制度设计初衷的针对岗位特殊性发放的岗位津贴数量则较少,仅包括密码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等。
2.岗位津贴设置科学论证不够、规范性不足
岗位津贴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既包括内容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在经济意义上,岗位津贴的设置应与公务员从事特殊劳动岗位相关,岗位津贴的金额与从事该岗位付出的额外消耗的补偿挂钩,并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但是,我国机关哪些岗位应该设置岗位津贴,以及岗位津贴的水平高低均缺乏科学论证。
由于公务员岗位津贴设置和调整缺乏科学论证,导致岗位津贴的设置缺乏应有的合理性、规范性。岗位津贴设置的金额也多寡不一,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信访工作津贴等,水平基本上在150~300 元/月。2017年设置的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达到1200 元/月,但关于政法委机关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危险性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特殊性的论证、说明不够充分,导致评估依据尚不明确,津贴水平测算和标准确定原则尚待明晰。尤其对于基层和不发达地区而言,政法委机关岗位津贴水平等于甚至高于当地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占公务员月工资收入的1/3 左右。该项岗位津贴的设置导致同一地区甚至同一办公楼内不同单位的公务员群体收入水平不平衡,岗位津贴设置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3.部分岗位津贴设置缺乏公平性
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岗位津贴设置要体现公务员工资制度所秉持的按劳分配原则,并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的因素。但是目前有的岗位津贴设置缺乏公平性。一是在公务员内部不同群体间不公平。对于相似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劳动危险性的岗位,国家应该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如国土、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公务员工作在一线,户外执勤多,工作时间不规律,而且行政执法时具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国家却没有设置相应的岗位津贴。二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不公。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由于公务员身份,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内容相似,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津贴,但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却不能享受。如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
4.部分岗位津贴发放依据不清晰
部分岗位津贴存在发放依据不清晰的问题。以人民警察执勤津贴为例,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两档津贴标准,即一类津贴和二类津贴。县(市)级以下: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 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 元。市(地)级:一类津贴每人每天40 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30 元。省级及以上:一类津贴每人每天30 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20 元。但是,具体分配岗位津贴时对哪些人员享受一类津贴、哪些人员享受二类津贴,缺乏明确规范。是各部门按比例确定、按照绩效确定,还是某部门特殊可以享受一类津贴,其余按二类津贴发放?岗位津贴发放依据不清晰导致发放不公平,极易引发矛盾。如公安部出台从优待警政策,提出公安部门实行一类津贴,对司法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而言似有不公,给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保障公平合理发放岗位津贴带来困难。
岗位津贴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滞后、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标准缺乏科学合理依据、部分地区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以及部分岗位津贴发放不及时的问题。
1.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时间滞后
公务员岗位津贴的调整频率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岗位津贴存在调整时间滞后的问题。有的岗位津贴能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多次进行调整,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于1995年设立,先后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6年多次及时调整。但此后长达九年未调整,直到2015年才大幅度进行调整。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于1987年设立,先后于1989年、2006年、2016年三次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于1992年设置,时隔18年,2010年才进行调整;税务征收津贴于1994年设置,时隔18年,2012年才进行调整;有的岗位津贴设置后多年从未进行调整,如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财政部门农业税工作人员征收津贴1994年设置,2006年国家就取消了农业税,但是多年后该岗位津贴仍未及时取消。公务员部分岗位津贴的设置及调整情况,详见表1。
表1 公务员部分岗位津贴设置及调整情况一览
2.部分岗位津贴调整标准缺乏科学合理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岗位津贴应及时进行调整。岗位津贴既可以针对发放范围或者发放方法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形势变化、特殊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增加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物价水平变化,提高岗位津贴的保障水平;也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取消岗位津贴等等。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岗位津贴进行调整,都需要具有科学合理的依据。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1]据此,财政部、人社部及时完善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和执勤岗位津贴,体现从优待警的政策导向。2015年起,大幅度提高了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2016年起,调整了人民警察执勤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方法和发放标准,但是不同衔级、层级间岗位津贴调整标准尚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详见表2和表3)。
表2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调整前后对比情况
表3 人民警察执勤津贴调整前后对比
3.部分地区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
岗位津贴有严格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严禁超范围和超标准发放。2006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岗位津贴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取消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岗位津贴。国家也先后颁布各类文件,禁止滥发津贴、补贴。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岗位津贴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如扩大岗位津贴发放范围、超标准范围发放、公务员调离特殊岗位后继续发放岗位津贴等。据报道,HY 市A 局是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在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滥发岗位津贴的问题。该单位设立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是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不属于信访部门,但是违反规定,发放了信访岗位津贴18410 元,还为该局审计科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3960 元。根据该局“三定”方案规定,局审计科属内设机构。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2]
4.部分岗位津贴发放不及时
岗位津贴具有激励和保障功能,及时发放有助于发挥岗位津贴的功能。但是,由于受相关领域改革影响,导致部分岗位津贴冻结,限制了岗位津贴功能。以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为例,2011年通过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于长期未实施,导致2011年7月以来新任的法官、检察官审判津贴、检察津贴未能及时发放以及部分等级升高的法官、检察官津贴差额拖欠问题[3]。虽然新任法官审判津贴仅220 元/月,但是涉及近20 万司法人员,长期拖欠岗位津贴,既不利于调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削弱了岗位津贴的激励保障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改革的公信力。
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和运行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涉及公务员基本工资比例过低、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等基础性管理要素,也受相关领域改革、部门利益诉求和津贴制度的透明度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于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水平较低,虽然建立了基本工资调整机制,并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进行了三次调整,但是总体上基本工资水平仍然较低,依靠基本工资无法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而规范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发放的种类和金额各地差异较大,且这三者的收入比重较高。总体上,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仅占工资总收入的1/3 左右,削弱了基本工资的功能。
在基本工资较低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为了强调本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推动本部门工作,更好地调动本部门公务员的积极性,积极要求设置岗位津贴,导致岗位津贴设置缺乏规范性。一些本来是基本工资制度应当承担的功能和解决的问题,却让津贴补贴来承担,津贴补贴就会不堪重负[4]。
岗位分析是对组织所设立的岗位的性质、任务、职责、劳动条件和环境,以及承担本岗位任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所进行的系统分析与研究。岗位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岗位分析的质量对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均需要以科学的岗位分析为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缺乏量化评估分析,设置和调整岗位津贴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导致某些不“特殊”的岗位设置了岗位津贴,具有“特殊”性质的岗位却未设置岗位津贴。即使设置岗位津贴,其设置标准和调整标准也缺乏合理的依据,如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水平的关系,岗位津贴标准与物价水平的关系,以及岗位津贴与人力资源供求的关系,均缺乏相关性分析。
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往往是受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或者重点工作推动。如“税务征收津贴”设置是伴随着1994年财税改革而产生的;2012年设置的“安全生产监察岗位津贴”是针对当时煤矿、矿山事故多发,为加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待遇而设置的;2015年大幅度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也是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当然,部分重点领域改革也会对岗位津贴制度造成负面影响,如司法体制改革相应的配套政策未同步出台,导致法官津贴和检察官津贴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
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也与部门利益推动有关。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对于国家重点工作的影响作用大小存在差异,导致部门具有推动岗位津贴设置和调整的内在动机。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关的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在设置和调整岗位津贴方面直接受到影响。
部门数量的多寡和统筹能力也直接影响岗位津贴的设置与否,以及调整的力度和频率。以人民警察为例,其主要隶属于公安部门,设置的岗位津贴数量较多,岗位津贴的调整力度较大,调整频率相对较快;其他岗位津贴也多为一个部门设置,如税务征收津贴、审计津贴、安全生产监察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等。司法改革虽然涉及法院、检察院两个部门,但两个部门的职能相关,容易形成合力,其岗位津贴设置的数量和调整频率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对于行政执法类职位而言,虽然劳动强度较大,户外执勤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是行政执法涉及部门众多,力量分散,缺乏统筹,协调成本高。 据统计,西部某市行政执法单位有17 家,如国土、环保、文化、水利、旅游、农业、卫生、劳动监察、财政监督等。虽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但是众多部门职能各异,导致难以形成统一诉求,岗位津贴设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长期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一直是社会敏感问题,不仅对社会公众不公开,对公务员群体内部也不透明。除了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部分改革性补贴以外,其他如规范性津贴、部分岗位津贴和奖励性津贴大多不对外公开。以岗位津贴为例,一些比较敏感的岗位津贴政策在政府网站甚至找不到公开文件。有的岗位津贴政策只传达到地方人社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财务负责人,有的甚至公务员自己也不知道享受的岗位津贴制度的内容。岗位津贴制度不透明可以在短期、一定范围内避免不同公务员群体之间的攀比,但是岗位津贴制度不透明直接减少了社会监督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岗位津贴设置和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导致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产生问题。
岗位津贴作为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与否,还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向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倾斜。因此,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因此,在完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岗位津贴作为工资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对公务员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支付的额外报酬。是否设置岗位津贴,以及岗位津贴金额的多少,要符合“适岗适遇”的原则,避免岗位津贴设置时顾此失彼,畸轻畸重。
2.及时性原则
岗位津贴设置要及时,发放要及时,调整要及时,取消也要及时,以更好地体现岗位津贴的激励、保障和调节功能。
3.动态调整原则
公务员岗位的特殊性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有的“特殊”岗位会随着形势变化成为不特殊的岗位,有的岗位则因为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和额外要求成为“特殊”岗位。因此,岗位津贴的设置和调整要保持动态性、灵活性,该设置的设置,该加强的加强,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
4.向基层倾斜、向艰苦岗位倾斜原则
岗位津贴的设置初衷是为了补偿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因此,岗位津贴的设置范围和发放标准要体现向基层倾斜、向艰苦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岗位津贴在激励、保障和调节人力资源流动等方面的功能。
岗位津贴设置管理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岗位津贴制度的边界
岗位津贴制度作为全国统一管理的津贴项目,具有明确的功能边界,要把岗位津贴制度纳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整体中进行考虑。岗位津贴的设置、范围和标准要与其工资制度中的辅助地位和功能相协同,避免冲击基本工资制度,导致主次不分。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部门都有办公室、党务、财务、人事等通用性工作岗位,也有体现本部门特色的专门性、特殊性岗位。针对特殊岗位设置岗位津贴才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才具有岗位津贴的激励、保障和调节功能。相反,如果岗位津贴的设置演变为提高某些部门全体公务员或者具有某种身份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的一种手段,则造成岗位津贴违背制度本意,易导致公务员工资制度失序。如果某部门所有公务员确实履行了特殊的岗位职责,那么应该通过设置单独的基本工资制度来实现,而不是通过设置岗位津贴的方式。
2.做好科学的岗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各部分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5]岗位是否具有特殊性、特殊的程度,是否应该设置岗位津贴以及岗位津贴标准的高低,都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岗位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岗位分析的质量对确定工资待遇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要明确区分公务员工资中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的功能差异,不能混淆基本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的功能,保持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水平的适当比例。
3.提高岗位津贴设置的规范性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其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岗位津贴作为全国统一管理的津贴项目,也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因此,必须提高岗位津贴设置的规范性。一是规范岗位津贴设置内容。包括明确岗位津贴设置的名称、发放的范围、发放的标准及发放的依据。二是规范岗位津贴设置程序。在岗位津贴设置程序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拟设置和调整的岗位津贴应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明确要求设置和调整的岗位津贴,要附有设置和调整的说明。三是提高岗位津贴制度透明度。公众享有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也享有对岗位津贴设置和支出的知情权,不应将岗位津贴制度神秘化。《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唯有打破黑箱,真正引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岗位津贴制度的透明度,才能保证岗位津贴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也更有助于发挥岗位津贴制度的功能,实现岗位津贴制度设计初衷。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网站应公开各类岗位津贴的政策,同时细化各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和决算支出的科目,单列岗位津贴的支出金额。
4.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应该包括工资各个组成部分的增长机制。目前,国家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已经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但是同样作为国家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的岗位津贴却未建立起相应的增长机制。针对目前岗位津贴调整频率不一、调整金额缺乏相应依据的情况,有必要建立岗位津贴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通过建立岗位津贴的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应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现有的岗位津贴制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岗位津贴的取消与保留,并据此调整发放范围、提高或者降低发放标准等。
5.强化岗位津贴支付保障机制
公务员工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岗位津贴,是公务员应当享受的待遇。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修改的《公务员法》进一步强化了工资保障的规定,将原来《公务员法》第12 章第79条的规定提到总则第11 条。因此,应通过完善工资的保障机制,加强岗位津贴保障机制建设,确保岗位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6.严格监督岗位津贴执行
建立对岗位津贴的日常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 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 号),加大规范津贴补贴力度。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岗位津贴发放情况的日常性监督,对违规、不合理的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应严格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应公开警示,切实维护岗位津贴制度的规范性、严肃性。